gb5749純化水最新標准
❶ 水源水gb5749最新標準是什麼
前 言 本標准全文強制。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本標准與GB 5749-8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水質指標由GB 5749-85的35項增加至106項,增加了71項;修訂了8項;其中: —— 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大腸埃希氏菌、耐熱大腸菌群、賈第鞭毛蟲和隱孢子蟲;修訂了總大腸菌群; —— 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 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增加了溴酸鹽、亞氯酸鹽、氯酸鹽、銻、鋇、鈹、硼、鉬、鎳、鉈、氯化氰;並修訂了砷、鎘、鉛、硝酸鹽;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增加了甲醛、三鹵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環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醯胺、微囊藻毒素-LR、滅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樂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馬拉硫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敵敵畏、草甘膦;修訂了四氯化碳; —— 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鈉、鋁;修訂了渾濁度; —— 放射性指標中修訂了總α放射性。 —— 刪除了水源選擇和水源衛生防護兩部分內容。 —— 簡化了供水部門的水質檢測規定,部分內容列入《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 增加了附錄A。 —— 增加了參考文獻。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為准備水質凈化和水質檢驗條件,賈第鞭毛蟲、隱孢子蟲、三鹵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項指標延至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並歸口本標准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本標准參加起草單位:廣東省衛生監督所、浙江省衛生監督所、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標准研究所。本標准主要起草人:金銀龍、鄂學禮、陳昌傑、陳西平、張嵐、陳亞妍、蔡祖根、甘日華、申屠杭、郭常義、魏建榮、寧瑞珠、劉文朝、胡林林。 本標准參加起草人:蔡詩文、林少彬、劉凡、姚孝元、陸坤明、陳國光、周懷東、李延平。本標准於1985年8月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1 范圍本標准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本標准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T 5750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GB/T 17218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 GB/T 17219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質標准 SL 308 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准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生活飲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於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3.2.3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規指標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 3.4 非常規指標 non-regular indices 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4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4.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4.1.1 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 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4 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1.5 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 4.1.6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餘量均應符合表2要求。 4.1.7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質因條件限制,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表4執行,其餘指標仍按表1、表2和表3執行。 4.1.8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適當放寬。 4.1.9 當飲用水中含有附錄A表A.1所列指標時,可參考此表限值評價。 表1 水質常規指標及限值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① 總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菌落總數(CFU/mL) 100 2、毒理指標砷(mg/L) 0.01 鎘(mg/L) 0.005 鉻(六價,mg/L) 0.05 鉛(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鹽(以N計,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鹽(使用臭氧時,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時,mg/L) 0.9 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氯酸鹽(使用復合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15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1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3 臭和味 無異臭、異味肉眼可見物 無 pH (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8.5 鋁(mg/L) 0.2 鐵(mg/L) 0.3 錳(mg/L) 0.1 銅(mg/L) 1.0 鋅(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鹽(mg/L) 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00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時為5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 0.002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0.3 4、放射性指標② 指導值總α放射性(Bq/L) 0.5 總β放射性(Bq/L) 1 ①MPN表示最可能數;CFU表示菌落形成單位。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水樣未檢出總大腸菌群,不必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②放射性指標超過指導值,應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判定能否飲用。表2 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及要求消毒劑名稱 與水接觸時間 出廠水中限值 出廠水中餘量 管網末梢水中餘量氯氣及游離氯制劑(游離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總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總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賈第鞭毛蟲(個/10L) <1 隱孢子蟲(個/10L) <1 2、毒理指標銻(mg/L) 0.005 鋇(mg/L) 0.7 鈹(mg/L) 0.002 硼(mg/L) 0.5 鉬(mg/L) 0.07 鎳(mg/L) 0.02 銀(mg/L) 0.05 鉈(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計,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鹵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總和) 該類化合物中各種化合物的實測濃度與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過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總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樂果(mg/L) 0.08 對硫磷(mg/L) 0.003 滅草松(mg/L) 0.3 甲基對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敵敵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總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醯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環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並(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氨氮(以N計,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鈉(mg/L) 200 表4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質指標及限值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菌落總數(CFU/mL) 500 2、毒理指標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鹽(以N計,mg/L) 20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20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3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5 pH(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9.5 溶解性總固體(mg/L) 1500 總硬度 (以CaCO3計,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5 鐵(mg/L) 0.5 錳(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鹽(mg/L) 300 5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 5.1 採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 3838要求。 5.2 採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應按照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執行。 7 二次供水衛生要求二次供水的設施和處理要求應按照GB 17051執行。 8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 8.1 處理生活飲用水採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調節、防銹、阻垢等化學處理劑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質監測 9.1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CJ/T 206執行。 9.1.3 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SL 308執行。 9.1.4 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9.1.5 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9.2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9.2.2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飲用水監督、監測方案。 9.2.3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范圍、項目、頻率由當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0 水質檢驗方法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應按照GB/T 5750執行。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表A.1 生活飲用水水質參考指標及限值指 標 限 值腸球菌(CFU/100mL) 0 產氣莢膜梭狀芽孢桿菌(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惡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雙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鉛(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異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類(總量,mg/L) 0.3 石棉(>10mm,萬/L) 700 亞硝酸鹽(mg/L) 1 多環芳烴(總量,mg /L) 0.002 多氯聯苯(總量,mg /L) 0.0005 鄰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環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 0.05 總有機碳(TOC,mg/L) 5 萘酚-b(mg/L) 0.4 黃原酸丁酯(mg /L) 0.001 氯化乙基汞(mg /L) 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鐳226和鐳228(pCi/L) 5 氡(pCi/L) 300 參考文獻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Guidelines for Drinking-water Quality, third edition. Vol. 1, 2004, Geneva [2] EU』s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Council Directive 98/83/EC on the quality of water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 Adopted by the Council, on 3 November 1998 [3] US EPA.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and Health Advisories, Winter 2004 [4] 俄羅斯國家飲用水衛生標准, 2002年1月實施 [5] 日本飲用水水質基準(水道法に基づく水質基準に關すゐ省令),2004年4月起實施
❷ 最新版本的飲用水,純化水質量標准
純化水質量標准SOP
目 的:規范純化水系統操作,保障純化水質量。
適用范圍:純化水系統操作及樹脂再生,反滲透裝置的物理清洗、自動砂濾器的設定。
責 任:純化水系統操作人員按本規程操作,工程部負責人對本規程的有效執行承擔監督檢查責任。
程 序:
1. 正常運行
1.1檢查設備上所有開關是否關閉,設定砂濾器在運行位置上。
1.2開飲用水進水閥及砂濾器出水閥。
1.3開活性炭纖維過濾器進水閥及出水閥(如果管內有空氣,則應打開氣閥,排盡空氣)。
1.4開精密過濾器進水及出水閥(如果管內有空氣,則應打開排氣閥、排盡空氣)。
1.5當預處理的水已到達高壓泵,觀察壓力表壓力,如超過0.5kg/㎝2,則可開啟反滲透後排空閥,濃水閥,溶水閥。
1.6啟動高壓泵,緩慢開啟泵後出水球閥,並閉排空閥,調節淡水閥及濃水閥,設定淡水及濃水流量分別為500L/h、700L/h,此時出水進入淡水箱。
1.7開啟淡水泵進出水閥,啟動淡水泵。
1.8開混合離子交換器前級水閥,上進閥,出水閥,調節上進閥便出水流量控制為500L/h,此時觀察電導率儀、電導小於2μs/㎝,即為合格,直接進入純水箱,不合格則應排放。
1.10啟動紫外線電源,開啟紫外線進出水閥,進入0.2微米過濾器開啟微過濾器出水閥,則滅菌水可達使用點。
2.樹脂再生
1開啟排樹脂口,使樹脂排入事先准備好的容器中(容器最好為透明)。
2.2在樹脂中倒入適量飽和食鹽溶液,根據陰、陽樹脂比重不同,使其分層,上層為陰樹脂,下層為陽樹脂。(飽和食鹽溶液可反復使用)
2.3陰、陽樹脂分別裝入容器。加入二倍於樹脂體積的鹼(NaOH)八幔℉CI)溶液,濃度分別為3%和4%浸泡一小時。然後用純化水清洗至PH值接近中性。
2.4把沖洗後的樹脂混合,攪拌,使其充分抱團。
2.5通過加樹脂口倒入混合離子交換器,投入使用。
3.反滲透裝置的物理清洗
每次反滲透裝置停機前均需作物理清洗。預處理裝置不用關閉,先開排空閥,關濃水閥及淡水閥,清洗約十分鍾。然後關閉高壓泵及所有儀器儀表(排空及混合離子交換器上排不得關閉)
4.自動砂濾器的設定
4.1不需通電,把工作箭頭按逆時針方向轉到反沖位置,慢慢打開進水閥,讓砂濾罐中的空氣從排水口中排出,直到排水口有水排出為止。才將進水閥完全打開,反沖洗時間大約需20分鍾左右。
4.2把工作箭頭按逆時針方向轉到正常位置,通上電源。
4.3拔出星期時間插片,把需要反沖洗的星期按下去,如需每天清洗,則全部按下去。
4.4如需每次反洗時間定在凌晨2:30分,則將時間轉盤對准當前時間,如在其它時間則依次類推。其間不能關閉電源,如關閉電源,則清洗時間相應推遲。
❸ 最新國家飲用水標准
中國飲用水的TDS值標准≤1000mg/L
國家標准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對飲用自來水的溶解性總固體(TDS)有限量要求:溶解性總固體≤1000mg/L
TDS值越高,就表示水中含有的雜質越多,這其中的雜質通常指的是水中Ca2+、Mg2+、Na+、K+等離子的濃度,並無法直接表示水質的好壞。所以,TDS過高(超過600以上等)確實表明水質不好,但TDS越低,並不等於水質就越好
(3)gb5749純化水最新標准擴展閱讀:
當然TDS計也非萬能,它也有其盲點與缺點:
(一)TDS僅能測出水中的可導電物質,但無法測出細菌、病毒等物質。
(二)單獨依賴TDS水質測試來判斷水質是否能生飲,並不是最正確的作法;經高溫無法滅絕的細菌或病毒,必須透過更精密的儀器才能測出來。
TDS數值
TDS值越高,就表示水中含有的雜質越多,這其中的雜質通常指的是水中Ca2+、Mg2+、Na+、K+等離子的濃度,並無法直接表示水質的好壞。所以,TDS過高(超過600以上等)確實表明水質不好,但TDS越低,並不等於水質就越好。
❹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UDC613.3
GB5749-85
(1985年8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 1986年10月1日實施)
1總則
1.1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向居民供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活飲用水,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特製訂本標准。
1.2本標准由供水單位和規劃設計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各級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在新建、擴建、改建集中式給水時,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衛生、環境保護、規劃、城建和水利等單位共同研究用水規劃,確定水源選擇、水源防護和工程設計方案,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經衛生防疫站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給水的水源選擇、水質鑒定、衛生防護和經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委派當地有關單位研究決定。
各級公安、規劃、衛生、環境保護等單位必須協同供水單位,按標准規定的防護地帶要求,做好水源保護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標准適用於城鄉供生活飲用的集中式給水(包括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和分散式給水。
2水質標准和衛生要求
2.1生活飲用水水質,不應超過下表所規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給水,除應根據需要具備必要的凈化處理設備外,不論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應有消毒設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網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時,還應有除砂、防渾濁設施。
有關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必須嚴密。且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相連,防止倒虹吸。
用水單位自建的各類貯水設備要加以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與水接觸的給水設備所用原材料及凈水劑,均不得污染水質。新材料和凈水劑均需經過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審批,並報衛生部備案。
2.4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否則,責任由連接管道的用水單位承擔。
2.5集中式給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取水、凈化、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質量。
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或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後,必須嚴格進行沖洗、消毒,經檢驗渾濁度、細菌、肉眼可見物等指標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2.6直接從事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體檢,每年不少於一次。
如發現有傳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應立即調理工作崗位。
2.7分散式給水應加強衛生管理,建立必要的衛生制度,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好經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3水源選擇
3.1新建水廠的水源選擇,應根據城鄉遠、近期規劃,歷年來的水質、水文和水文地質資料,取水點及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同時考慮到地方病等因素,從衛生、經濟、技術、水資源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於防護的水源。
宜優先選用地下水、取水點應設在城鎮和工礦企業的上游。
3.2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3.2.1若只經過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飲用水的水源水,總大腸菌群平均每升不超過1000個,經過凈化處理及加氯消毒後工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總大腸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過10000個。
3.2.2水源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經凈化處理後,應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水質,應盡量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
項目 標准
感官性狀和
一般化學指標 色
渾濁度
臭和味
肉眼可見
pH
總硬度(以碳酸鈣計)
鐵
錳
銅
鋅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硫酸鹽
氯化物
溶解性總固體 色度不超過15度並
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不超過3度,特殊
情況不超過5度
不得有異臭、異味
不得含有
6.5~8.5
450mg/L
0.3 mg/L
0.1 mg/L
1.0 mg/L
1.0 mg/L
0.002 mg/L
0.3 mg/L
250 mg/L
250 mg/L
1000 mg/L
毒理學指標 氟化物
氰化物
砷
硒
汞
鎘
鉻(六價)
鉛
銀
硝酸鹽(以氮計)
氯仿*
四氯化碳*
苯並(a)芘*
滴滴涕*
六六六* 1.0 mg/L
0.05 mg/L
0.05 mg/L
0.01 mg/L
0.001 mg/L
0.01 mg/L
0.05 mg/L
0.05 mg/L
0.05 mg/L
20 mg/L
60 g/L
3 g/L
0.01 g/L
1 g/L
5 g/L
細菌學指標 細菌總數
總細菌總數
游離余氟 100 個/mL
3 /L
在與水接觸300後應不低於0.3 mg/L。
集中式給水除出廠水應符合上述要求
外,管網末梢水不應低於0.05 mg/L。
放射性指標 總α放射性
總β放射性 0.1Bq/L
1Bq/L
3.2.3水源水的毒理學和放射性指標,必須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3.2.4在高氟區或地方性甲狀腺腫地區,應分別選用含氟、含碘量適宜的水源水。否則應根據需要,採取預防措施。
3.2.5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標准2.1條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質時,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有關的要求執行。
3.3若遇有不得不選用超過上述某項指標的水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取得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的同意,並應以不影響健康為原則,根據其超過程度,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採用適當的處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間使處理後的水質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4水源衛生防護
4.1生活飲用水的水源,必須設置衛生防護地帶。
4.2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規定如下。
4.2.1地面水
4.2.1.1取水點周圍半徑100M的水域內,嚴禁捕撈、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並由供水單位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和嚴禁事項的告示牌。
4.2.1.2取水點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或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葯,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供生活飲用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的需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衛生防護地帶,並按上述要求執行。
受潮汐影響的河流取水點上下游及其沿案防護范圍,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4.2.1.3以河流為給水水源的集中式給水,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把取水點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圍河段劃為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時應符合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和GB3838-83《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的有關要求,以保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
4.2.1.4水廠生產區的范圍應明確劃定並設立明顯標志,在生產區外圍不小於10M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剪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和綠化。
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和清水池的外圍不小於10M的區域內,其衛生要求與水廠生產區相同。
4.2.2地下水
4.2.2.1取水構築物的防護范圍,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取水構築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進行確定,其防護措施與地面水的水廠生產區要求相同。
4.2.2.2在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范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貨劇毒的農葯,不得修剪滲水廁所、滲水坑、堆放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並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如取水層在水井影響半徑內不露出地面貨取水層與地面水沒有互相補充關系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較小的防護范圍。
取水構築物的防護范圍,影響半徑的范圍以及岩溶地區地下水的水源衛生防護,應由供水部門同規劃設計、水文地質、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研究確定。
4.2.2.3在水廠生產區的范圍內,應按地面水水廠生產區的要求執行。
4.3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以地面水為水源時參照本標准4.2.1.1和4.2.1.2的規定;以地下水為水源時,水井周圍30M的范圍內,不得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和廢渣堆等污染源,並建立衛生檢查制度。
4.4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范圍和具體規定,由供水單位提出,並與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商議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書面通知有關單位遵守執行,並在防護地帶設置固定的告示牌。
對不符合本標准規定的集中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提出改造規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要求由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提出,由使用單位執行。
4.5為保護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質,原則上應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滲坑或滲井。
5水質檢驗
5.1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GB750-85《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執行。並由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進行分析質量監督和評價。
5.2城鎮的集中式給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水源水、凈化構築物出來、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有自備給水的大、中型企業,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水質檢驗工作。
其他單位的自備給水,應由其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本行業、本系統的水質檢驗。
分散式給水及農村集中式給水的水質,應由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需要進行檢驗。
5.3檢驗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在水源、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采樣。
5.3.1城鎮的集中式給水的水質檢驗采樣點數,一般應按供水人口每兩萬人設一個點計算。供水人口超過一百萬時,按上述比例計算出的采樣點數可酌量減少;人口在二十萬以下時,應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樣點中應有一定的點數,選在水源、出廠水、水質易受污染的地點、管網末梢和管網系統陳舊部分等。
每一采樣點,每月采樣檢驗應不少於兩次,有條件時可適當增加次數,檢驗項目在一般情況下,細菌學指標和感官性狀指標列為必檢項目,其他指標可根據當地水質情況和需要選定。采樣點和檢驗項目,應由供水單位與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共同研究確定。對水源水、出廠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網末梢水,每月進行一次全分析。
自備給水和農村集中式給水水質檢驗的采樣點數、采樣次數和檢驗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上述要求確定。
以上水質檢驗的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審查、存檔。
5.3.2分散式給水水質的檢驗次數和項目,可根據需要決定。
5.3.3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應對水源水、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進行定期監測。
5.4選擇水源時的水質鑒定,應檢驗本標准2.1條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規定的指標和該水源可能受某種成分污染的有關項目。
附錄
本標准用詞說明(補充件)
1對本標准條文執行嚴格程度的用詞,採用以下寫法。
1.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必須」,反面詞一般採用「嚴禁」
1.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應」,反面詞一般採用「不應」或「不得」。
1.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宜」或「一般」,反面詞一般採用「不宜」。
附加說明: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准由《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修訂組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子石、秦鈺惠、政乃彤、潘長慶、張明。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管理,一般技術性問題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TJ20-7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試行)》作廢。
❺ 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規定了哪些要求
GB
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本標准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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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gb5749-2018的最新標准中的gb是什麼的縮寫
GB是我國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拼音首字母縮寫(國標:Guo Biao)。
GB/T:T是推薦使用的意思(推:Tui),GB/T是指推薦性國家標准。
兩者的區別就在於GB是具有強制性的,一定要執行,而GB/T則沒有強制性,使用上具有選擇性。
❼ 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GB 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872KB
GB 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112KB
GB 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18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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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GB5749-2006的GB5749-2006新標准簡介
2007年7月1日,由國家標准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 5749-2006)強制性國家標准和13項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國家標准將正式實施。這是國家21年來首次對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准》進行修訂。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修訂是保證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協調下,由衛生部牽頭,會同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組織衛生、供水、環保、水利、水資源等各方面專家共同參與完成了該項標準的修訂工作。
新標准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標准中的飲用水水質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增加了71項。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飲用水消毒劑指標由1項增至4項;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放射性指標仍為2項。二是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准。三是實現飲用水標准與國際接軌。新標准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並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准則》,參考了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飲用水標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里,飲用水渾濁度的指標是「3-5」,新《標准》則將之提高到「1-3」,也就是說,拋開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標不說,最直觀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將更為清亮。
事實上,濁度不僅是感官指標,低濁度能使細菌病毒裸露於水中,消毒劑才能有效殺滅,讓飲水更健康是新《標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標准》只有35項檢測項目,其中關於無機污染物的檢測項目居多,涉及的有機污染物、農葯較少,而且其中根本沒有檢測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標,這與近年來我國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機物大大增加的形勢嚴重不適應。
在新《標准》增加的71項水質指標里,微生物學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對藍氏賈第蟲、隱孢子蟲等易引起腹痛等腸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難全部殺死的微生物的檢測。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毒理學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2項,增加了對凈化水質時產生二氯乙酸等鹵代有機物質、存於水中藻類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檢測。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加至20項。並且,還對原標准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同時,鑒於加氯消毒方式對水質安全的負面影響,新《標准》還在水處理工藝上重新考慮安全加氯對供水安全的影響,增加了與此相關的檢測項目。新《標准》適用於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