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用差額
Ⅰ 請問稅法中,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怎麼理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拓展】有關其稅收問題解釋: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該內容界定了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實質,否認了其銷售表象。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應把「銷售」理解為基於雙方合同約定回租前提下的行為條件,實質是融資租賃,在會計賬務上不能作為銷售處理。
(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此項規定體現了國家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再區分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但上述政策是有條件的,業務中的出租方必須是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具體為銀監會許可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許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且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只適用於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仍須繳納營業稅。
(三)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該項規定從會計賬務處理上再次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屬於承租方,不作銷售處理,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此外,融資利息部分計入財務費用亦體現其租賃業務的實質。
Ⅱ 求問有關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問題
在法律上來說,即使合同約定A可以在租賃期屆滿後購買,該資產在租賃期內仍是屬於B的,只不過會計上將其作為A的自有資產處理。至於B的盈利,是每年的租金的現值以及租賃期屆滿該資產的處置收益的現值扣除掉所支付給A的買價以及其它相關費用。
Ⅲ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以什麼為銷售額
貴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向融資公司出售固定資產時,資產的所有權和與其相關的風險都沒有轉移,相關折舊也由貴公司扣除。實質上屬於以等額還款方式向融資公司貸款。貴公司的會計處理可適當簡化,分錄如下:
租賃開始日
向融資公司出售資產
借: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支付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計提融資租賃資產的折舊
借:管理費用等相關科目
貸:累計折舊
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期滿時
借: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其實融資租賃的售後回租,就是對方替你買了機器設備,但是你要多付人家錢,一般是等額的支付,每期所支付的租金既包含設備的本金,還包含了對方墊付資金的利息,再加上對方的利潤空間。
Ⅳ 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享受差額徵收的稅收優惠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5.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Ⅳ 財稅36 號文件對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會有哪些影響
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出台前,有形動產的融資性售後回租已經按照「動產租賃」稅目改徵增值稅,稅率為17%,但是財稅〔2016〕36號文件的出台為這一行業帶來兩大變動:1.將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租賃納入「營改增」范疇;2.將融資性售後回租納入「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的范疇而非「租賃服務」范疇。這一規定生效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稅收待遇將與其他租賃行為有顯著區別,需要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出租人加以關註:
稅率不同: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標的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稅率均為6%;而其他租賃動產和不動產,稅率分別為17%和11%。橫向比較,融資性售後回租行業未來的實際稅負將低於其他租賃方式。縱向比較,融資性售後回租動產的增值稅稅率從17%下降到6%;融資性售後回租不動產從營業稅稅率5%變為增值稅稅率6%;在增值額相同的情況下融資性售後回租動產的稅收成本明顯下降,回租不動產的稅收成本變動不大。
銷售額的計算不同:根據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這種情形下,承租人在銷售標的物時標的物的風險和收益並未轉移,不屬於實際的「銷售」,因此不能開具專用發票,應當開具零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之後出租人在收取費用時,對本金部分同樣應當開具零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在後面一種情況應當根據承租方出售資產時開具的發票、借款利息發票、發行債券利息發票作為依據計算差額扣稅。
其餘情形下的租賃,出租方可以要求出售資產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費用時也應根據收取的費用開具發票,但是出租方在計算銷售額時不能從收取的價款中扣除借款利息和發行債券的利息
Ⅵ 什麼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
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後,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並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後,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方式中比較特殊的一種。
2、現實事例
在生產經驗過程中需要融資,比如融資100萬購買原材料,但是沒法從銀行貸到款,怎麼辦呢?還找融資租賃公司。將公司的生產設備作為抵押,從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貸款,此時設備依然由我使用,但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我依然以租金的形式返還本息。這叫「融資性售後回租賃」。
(6)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用差額擴展閱讀:
融資性售後回租模式的爭議
典型的融資租賃模式是直租,此時存在三方主體,即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但是,當融資租賃的出賣人與承租人主體同一之時,就出現了售後回租的情形。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為了實現其融資目的,將其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交易方式。
售後回租是出賣人與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資租賃形式。但在我國的融資租賃實踐中,售後回租業務卻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對部分租賃公司而言,售後回租業務佔比甚至超過了80%。
售後回租合同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屬於抵押貸款,而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並在此前提下,認定此類合同無效。這將給融資租賃行業經營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售後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債權的回收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
由於在售後回租交易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原本屬於承租人,出賣人與承租人歸於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區別,在表現形式上與抵押借款類似。抵押借款與售後回租的共性在於,均有兩方當事人,物的存在為債權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
融資性售後回租在我國的法律中相關的規定是較少的,因為這個概念是近些年才出現的。不可否認的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有一定的優勢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種新興事物的背後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在從事這方面經營或者是簽訂類似性質的合同時一定要謹慎。
Ⅶ CPA稅法-增值稅-銷售額的確認-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受夠了稅法里的邏輯問題。
財稅[2013]106號中第(四).1.(1)規定: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由於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可以差額扣除,出租方未繳納與本金有關的增值稅,則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承租方不得重復抵扣本金部分進項稅。因此出租方在收取價款開具發票時,應分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Ⅷ 售後回租業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售後回租業務會計處理:
1、租賃開始日,向融資公司出售資產
借: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2、支付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3、計提融資租賃資產的折舊
借:管理費用等相關科目
貸:累計折舊
4、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5、期滿時
借: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8)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用差額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當分期計入利息費用的未確認融資費用。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未確認融資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未確認融資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購入有關資產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價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按購買價款的現值,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研發支出」等科目,按應支付的金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
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當期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企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在租賃期開始日,按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費用)。
借記「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科目,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
採用實際利率法分期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借記「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攤余價值。
在新准則中,「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編號2802,科目性質為負債類,在編制財務報表時作為長期應付款的抵減項目。
即在資產負債表中,「長期應付款」項目以「長期應付款」科目余額減去「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余額和一年內到期的長期應付款金額填列。
Ⅸ 融資性售後回租,差額考慮現值時,會計處理
全面推開營改增以後,融資性售後回租由原來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變為貸款服務。本文就全面推開營改增後,融資性售後回租雙方的財務處理作出分析。
A公司和B公司就A公司設備簽訂售後回租合同,租賃期36個月,自租賃期開始日起每年末支付租金100萬元,租賃合同規定的年利率為8%。該設備公允價值250萬元,賬面價值270萬元,全新設備未計提折舊,估計使用5年。A公司採用實際利率法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無殘值。B公司採用實際利率法分攤未實現融資收益,發生初始費用20萬。
一、承租人的處理
根據規定,承租人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租回資產時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出租人支付的與該項交易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主要會計處理為:
1、出售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270
貸:固定資產270
2、收到出售款
借:銀行存款250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20
貸:固定資產清理270
3、租回資產
A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租賃內含利率,選擇合同利率作為最低租賃付款額的折現率。每期租金的現值之和=100萬×(p/a,8%,3)=257萬>公允價值250萬,租賃資產按公允價值入賬。
借:固定資產-售後回租250
未確認融資費用50
貸:長期應付款300
4、支付每期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100
貸:銀行存款100
5、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按實際利率法分攤每年未確認融資費用,第1年20萬元,第2年13.6萬元,第3年16.4萬元。第一年會計處理為,
借:財務費用2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20
6、計提折舊
借:製造費用50
貸:累計折舊50
7、分攤當期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處置設備的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予以遞延,按設備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借:製造費用4
貸: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4
此外,實務中對該類交易還有另一種可使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即在上述固定資產出售及租賃交易相互關聯、且基本能確定將在租賃期滿回購(定價為1元)的情況下,如果把這一系列交易作為一個整體更能反映其總體經濟影響,那麼可以作為一項交易按照抵押借款進行會計處理。同時,應充分披露相關會計處理的依據及影響。該種處理方法與《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中介紹的處理方法相比,對租賃期內各年度以及租賃期結束後的凈資產、凈利潤均無影響。
二、出租人的處理
根據稅法,符合規定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交易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交易完成的當天。
主要會計處理為:
1、購入融資租賃資產
借:融資租賃資產250
貸:銀行存款250
2、租賃債權的確認
借:長期應收款300
貸:融資租賃資產250
銀行存款20
未實現融資收益30
3、每期收到租金
借:銀行存款100
貸:長期應收款100
4、分配確認融資租賃收入
根據100×(p/a,r,3)=250+20,得租賃內含利率為5.46%,每年確認含稅收入為第1年14.74萬元,第2年10.09萬元,第3年5.17萬元。根據稅法,計算增值稅時應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第一年會計處理為,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14.74
貸:租賃收入13.6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13(250×8%/1.06×6%)
為保證不增加企業稅負,自2016年1月1日起繼續執行對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