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污水處理成本監審表
⑴ 城市污水處理成本監審 需要提供的哪些資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環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為了引導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的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防治城市水環境的污染,現將《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附件: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部
總則
1.1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技術政策.
1.2本技術政策所稱「城市污水」,系指納入和尚未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建設,指導污水處理工藝及相關技術的選擇和發展,並作為水環境管理的技術依據.
1.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環境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以及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做到規劃先行,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和設計規模,並優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
1.5城市污水處理,應根據地區差別實行分類指導,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環境條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選擇處理方式.
1.6城市污水處理應考慮與污水資源化目標相結合.積極發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綜合利用技術.
1.7鼓勵城市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進步,積極開發應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2.目標與原則
2.1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的污水平均處理率不低於50%,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60%,重點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
2.2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並與生活污水合並處理.
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並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准.
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遊風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小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進行就地處理達標排放.
2.3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污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級強化處理,分期實現二級處理.
2.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採用成熟可靠的技術.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積極穩妥地選用污水處理新技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須進行深度處理.
2.5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遠期規劃確定最終規模,以現狀水量為主要依據確定近期規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統
3.1在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中應明確排水體制和退水出路.
3.2對於新城區,應優先考慮採用完全分流制;對於改造難度很大的舊城區合流制排水系統,可維持合流制排水系統,合理確定截留倍數.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合流制.
3.3在經濟發達的城市或受納水體環境要求較高時,可考慮將初期雨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
3.4實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標准監督檢測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水質和水量,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4.污水處理
4.1工藝選擇准則
4.1.1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後優先確定.
4.1.2工藝選擇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處理單位水量、削減單位污染物、處理單位水量電耗和成本、削減單位污染物電耗和成本、佔地面積、運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維護難易程度、總體環境效益等.
4.1.3應切合實際地確定污水進水水質,優化工藝設計參數.必須對污水的現狀水質特性、污染物構成進行詳細調查或測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預測.在水質構成復雜或特殊時,應進行污水處理工藝的動態試驗,必要時應開展中試研究.
4.1.4積極審慎地採用高效經濟的新工藝.對在國內首次應用的新工藝,必須經過中試和生產性試驗,提供可靠設計參數後再進行應用.
4.2處理工藝
4.2.1一級強化處理工藝
一級強化處理,應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要求和建設規模,選用物化強化處理法、AB法前段工藝、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藝、高負荷活性污泥法等技術.
4.2.2二級處理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20萬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萬立方米/日)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採用常規活性污泥法.也可採用其它成熟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20萬立方米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濾池法等技術,也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
4.2.3二級強化處理
二級強化處理工藝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備較強的除磷脫氮功能的處理工藝.在對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區,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選用A/O法、A/A/O法等技術.也可審慎選用其他的同效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除採用A/O法、A/A/O法外,也可選用具有除磷脫氮效果的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濾池法等.
必要時也可選用物化方法強化除磷效果.
4.3自然凈化處理工藝
4.3.1在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滿足國家有關標准要求和水體自凈能力要求的條件下,可審慎採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處置方法.
4.3.2在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荒地、閑地等可利用的條件,採用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
4.3.3城市污水二級處理出水不能滿足水環境要求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採用土地處理系統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進一步處理.
4.3.4採用土地處理技術,應嚴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處理
5.1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採用厭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也可採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置.
5.2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級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宜採取厭氧消化工藝進行處理,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進行堆肥處理和綜合利用.
採用延時曝氣的氧化溝法、SBR法等技術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泥需達到穩定化.採用物化一級強化處理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須進行妥善的處理和處置.
5.3經過處理後的污泥,達到穩定化和無害化要求的,可農田利用;不能農田利用的污泥,應按有關標准和要求進行衛生填埋處置..
6.污水再生利用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選用混凝、過濾、消毒或自然凈化等深度處理技術.
6.2提倡各類規模的污水處理設施按照經濟合理和衛生安全的原則,實行污水再生利用.發展再生水在農業灌溉、綠地澆灌、城市雜用、生態恢復和工業冷卻等方面的利用.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應根據用戶需求和用途,合理確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質..
7.二次污染防治
7.1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必須充分重視防治二次污染,妥善採用各種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處理設施的前期建設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應進行充分論證.
7.2為保證公共衛生安全,防治傳染性疾病傳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應設置消毒設施.
7.3在環境衛生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區,應防治惡臭污染.
7.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機械設備應採用有效的雜訊防治措施,並符合有關雜訊控制要求.
7.5城市污水處理廠經過穩定化處理後的污泥,用於農田時不得含有超標的重金屬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衛生填埋處置時嚴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⑵ 依法追繳污水處理費包括什麼手段
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收費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質量,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行業產業化發展,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或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以及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應遵守本辦法。凡在本市中心城區內(含臨川區、金巢經濟開發區)向市本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從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備水源用戶),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三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標準的審批;建設、環保、水利、城管等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管理;財政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及污水處理費收支預算的執行。成立污水處理徵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建設局,各相關單位為成員單位。
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應根據當地污水處理廠和排污管網、排污泵站等設施運行和維護的合理定價成本,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兼顧用戶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包括污水處理成本、合理利潤和稅金三部分。目前,我市經批準的各類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如下:
(一)居民用水以戶為單位,每戶每月用水量在50噸(含50噸)以內的按0.8元/噸徵收,50噸以上部分按1元/噸徵收。
(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污水處理費按1元/噸徵收。
(三)經營基建單位用水的污水處理費按1.2元/噸徵收。
(四)特種行業用水的污水處理費按2元/噸徵收。
(五)工業企業的污水處理費按以下原則徵收:
1、企業排放污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超標排放污水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環保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2、工業企業未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經城管部門核定其污水進入城市排污管網的,且使用供水公司集中供水的工業企業,由市供水公司按0.8元/噸標准徵收污水處理費;使用自備水源的工業企業,由水利部門按0.8元/噸標准徵收污水處理費。經城管部門核定未進城市排污管網的免收污水處理費,由環保部門徵收排污費。
3、工業企業已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經環保、城管部門核定其污水達標排放並進入城市排污管網的,按上述標準的15%收取管網運行維護費,即0.12元/噸;使用自備水源的工業企業,由水利部門按上述標準的15%收取管網運行維護費,即0.12元/噸。
4、工業企業已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經城管、環保部門核定未進入城市排污管網並達標排放的,免收污水處理費,未達標排放的由環保部門徵收排污費。
(六)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應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並安裝經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定合格的計量設施,其污水處理費徵收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以上收費標准,如需調整按物價部門審批的標准執行。
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隨著污水處理率的提高和經營成本的變化進行調整,原則上每兩年核定一次。污水處理企業每兩年應對其生產經營成本進行一次全面核算。當污水處理率和生產經營成本發生較大變化時,污水處理企業可向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的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污水處理企業近兩年的生產經營成本核算報告,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污水處理成本價格核算報表;
(二)污水處理費調整方案、徵收標准及其依據;
(三)擬調整污水處理費標准對相關行業及當地居民消費價格水平的影響評價;
(四)與調整污水處理費標准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價格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全的材料和內容。價格主管部門應自受理後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和成本監審,並召開價格聽證會,報政府審批後執行。
第八條 自備水源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水利部門按月代征,從城市供水企業取水的單位和個人的污水處理費由供水公司按月代征。其中:水利部門代征手續費第一年按實際征繳數額的10%計算,以後年度增量部分按20%計算;供水公司代征手續費按照實際征繳數額的3-5%計算,並在徵收的污水處理費內列支。
第九條用戶應按規定的標准和時限繳納污水處理費,未按規定繳納的,由負責徵收或代征的部門(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負責徵收的部門可按《城市供水條例》的規定暫停供水,依法追繳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在確保城區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所需費用前提下,如有節余可用於城區污水管網、城市排澇站的維護和建設。對污水處理廠運行費的撥付,財政部門根據環保部門監測的實際處理達到排放標準的水質以及建設部門監測的實際處理水量,按月撥付處理費,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十一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徵收管理工作,確保污水處理費徵收率達到95%以上。供水公司徵收的污水處理費徵收率達95%以上的,由財政部門按5%的標准撥付代征費;如若連續三個月未達到95%的徵收率,將按3%的標准撥付代征費。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其污水處理廠運行和運行費必須嚴格按照《撫州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協議》(含補充協議)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污水,未達到污水處理廠設計出水水質標准要求的,由環保、建設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撫州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協議》(含補充協議)相關規定,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為5年。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⑶ 污水廠收費問題。
污水廠收費具體事宜請到當地自來水收費大廳咨詢,下面材料僅供參考。 一、合理制定和調整收費標准。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應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准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並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准但尚未補償成本並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未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市、縣和重點建制鎮,最遲應於2015年底前開征,並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各地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應依法履行污水處理企業成本監審、專家論證、集體審議等定價程序,確保政府制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加大污水處理費收繳力度。對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經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火力發電、鋼鐵等少數企業用戶,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實際排水量計征;未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按用水量計征。要重點加強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征繳,對取水設施已安裝計量裝置的自備水源用戶,其用水量按照計量值計算;對未安裝計量裝置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徵收。
三、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各地可結合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差別化的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對企業排放污水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執行正常的企業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對企業排放污水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對超標排放的污水實行更高的收費標准。各地可根據超標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制定差別化的收費標准。
⑷ 污水處理廠調試費用標準是什麼樣的
一·生產廢水篇
1.工業污水的治理方法
一種處理工業污水的方法,屬於污水處理技術領域。其是將污水引往集水池,對集水池末尾一格調節pH,用一級溶氣水泵提升到一級壓力溶氣罐,同時吸入空氣和聚凝脫色劑,將在一級壓力溶氣罐內的一級飽和溶氣水驟然釋放到一級氣浮池形成一級處理水;一級處理水溢入緩沖池,再在控制pH用二級溶氣水泵將一級處理水提升至二級壓力溶氣罐內,同時吸入空氣和聚凝脫色劑,將二級壓力溶氣罐內的二級飽和溶氣水驟然釋放到二級氣浮池形成二級處理水並自溢至沉澱池沉澱後排放;一、二級氣浮池中的浮泥入浮泥池,壓濾成濾餅,濾液回引至集水池。本方法處理的工業污水的CODcr、脫色率、SS、BOD[5]的去除率分別為80~90%、95%、90%以上、75-80%,符合GB8978-1996一級水排放標准。
2.農業污水的治理方法
農業污水因為分布面廣而分散,難於收集也難於治理,所以只能利用生物的作用將污染物去除,譬如將高密度的高效去污菌,直接投入污染水體,以達到凈水的目的。
3.醫療污水的治理方法
醫院污水處理,通常包括一級處理和二級處理。一般地說,若處理後出水排入市政下水道,通常只進行一級處理;若處理後出水直接排入河道,則需進行一級處理和二級處理;對排放標准嚴的地區,為防止水體的富營養化,需進行除磷脫氮三級處理。對酸性廢水、洗相廢水、放射性污水等特殊的醫院污水,應進行嚴格的收集和處理。有些地區為緩解供水緊張的矛盾,已進行醫院污水的深度處理和循環利用。實際採用何種方式處理醫院污水,應綜合考慮污水的來源、污水的流向及當地的供水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另外,醫院污水處理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須進行消毒處理,以殺滅各種病原微生物。
二·生活污水篇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方法〗
針對農村生活污水,可以進行以下處理:
圖為農村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化糞池→厭氧池→人工濕地(種植根系發達、喜濕、吸收能力強的美人蕉、水蔥、菖蒲等植物)經「過濾」後排放的方法進行處理,主要適用於農村分散生活污水處理,建成後運行費用基本為零,使用壽命在10年以上。
〖城市生活污水治理方法〗
生活污水處理流程針對城市生活污水,可以進行以下處理:
將城市生活污水輸送到城市周圍的農村,利用農村廣闊的土地來凈化城市生活污水。將是一勞永逸與一舉多得的好方法。以日供應生活用自來水100W立方的大中型城市為例:普通的污水處理設施造價1000元/立方。建設成本10億,年運營成本100W立方/天×365×0.5元/立方=1.8億.採用土壤凈化法建設成本1000元/立方,年運營成本100W立方/天×365×0.1元/立方=0.4億.同時年節約農用水資源3.6億立方,節約化肥約1萬噸/年,減少農葯用量5噸/年,綜合效益可觀。
⑸ 四川省成本調查監審局屬不屬省發改委
是的。
四川省成本調查監審局的前身是四川省物價局成本監審分局,四川省物價局為省發改委直屬副廳級級行政機構
⑹ 如何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充分利用
一、監審目錄的主要內容。監審目錄的直接依據是《四川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監審項目名稱與定價目錄保持一致;根據成本監審目錄的確定原則,納入監審目錄的項目為19項(定價目錄為37項),與現行成本監審目錄相比減少18項,減少的主要項目涉及:部分農業生產資料、部分葯品、工業消費品、交通運輸、公用事業、中介服務、房地產等,同時,新增了管道運輸、停車收費、養老服務、危險廢物處置等;
二、成本監審職責界定明確。按照國家明確的「誰定價、誰監審」的原則,省、市、縣三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監審許可權,與定價目錄保持一致;定價許可權移交交通部門的項目,由交通部門的定價管理機構實施監審權。定價成本監審的責任主體更加明確。
三、成本監審和調查的范圍清晰。成本監審和調查是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程序,凡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未經成本監審不得制定和調整價格,其他暫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定調價時應當加強成本調查。通過成本監審目錄的清單化,成本監審和調查的范圍更加清晰。
四、合理確定成本定期監審周期。為適應價格動態監管要求,我們對原監審目錄的定期監審周期的設定做了修訂,將固定周期制修改為確定周期制,根據具體價格項目的政策執行情況,合理確定定期監審周期,便於操作,符合實際,更能體現「管細管好管到位」的價格改革監管精神。
⑺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城市供水企業的生產和經營
第三十六條 城市供水應當由國有資產控股經營,實行政府特許經營制度。
境外投資者並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審查。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者確定後,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方式對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公示期滿後,由實施機關與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者簽訂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供水企業進行評估考核,城市供水企業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運營。
第三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間斷供應,不得擅自停水;
(二)具備水質檢測能力,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壓標準的要求;
(四)安裝的結算水表符合國家計量規定,並定期檢定、更換和維修;
(五)按照有關城市供水服務標准,設置經營、維修服務網點,公示收費、維修的標准和期限等;
(六)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水協會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省城市供水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報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通過政府門戶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方式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的凈水、水泵運行、水質檢驗、管道維修等關鍵崗位人員應當經健康體檢合格,並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供水、用水和二次供水標准合同文本,並向社會公布。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未簽訂供用水合同的用戶,城市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第四十一條 新增或者超過水表額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戶,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用水申請,城市供水企業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答復。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用戶需要水表分戶、移表,擴大供水范圍,終止用水,變更戶名或者用水性質的,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城市供水按照國家用水性質分類,實行政府定價。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聽證制度和公示制度。
城市供水實行供水企業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城市污水處理費依法計入供水價格,根據用戶使用城市供水類別計量合並徵收。
第四十三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依據供、用水雙方簽訂的供用水合同約定,收取水費和基本水費,並使用統一的收費憑證。
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應當單獨安裝結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隻結算水表時,按從高使用水價計收水費。
用戶應當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交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用戶的違約責任。
結算水費時,用戶對結算水表計量准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申請校核檢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自接到用戶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查實、校核,並書面答復用戶。
確屬結算水表計量准確度問題的,用戶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追究供水企業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參與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的驗收。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資金由政府承擔,並由供水單位負責實施。
滅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水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取用被救援單位消防用水設施的,水費由被救援單位承擔;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設施的,水費由被救援單位支付給第三方。
公共消火栓實行專管專用制度,除訓練演練、滅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四十五條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公用性用水應當計量繳費,並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公用性用水單位的需要,分區域設置一定數量的公共取水栓。公用性用水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消防、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公用性供水設施明確保護范圍,由城市供水企業設置永久性識別標志,並在供水管網圖紙上註明坐標。
第四十六條 工程建設等需要臨時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水計劃後,與供水企業簽訂臨時用水協議,並按照約定使用。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為:
(一)不按照合同規定繳納水費或者非法充值結算水表磁卡;
(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
(三)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四)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
(五)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范圍;
(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結算水表後裝泵抽水;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盜竊公共水資源的行為。
有本條前款規定行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公稱流量和實際用水量計算取水量。對實際用水量無法確定的單位,按照行業標准用水量計算。
⑻ 關於物價調查表怎麼寫
關於全市加強物價管理工作情況的調查報告
泰州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安排,2月中下旬,我委邀請部分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市人大代表對全市物價工作進行了調研,聽取了市物價局、靖江市、姜堰市人民政府關於物價工作的情況匯報,分別召開了市和市(區)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座談會,以及海陵區人大代表、社區群眾代表座談會。現將調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市和各市(區)人民政府加強了對物價工作的管理,在市場商品價格基本放開的條件下,認真履行法定職能,強化價費管理,大力整頓和規范市場價格秩序,保證了我市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2007年,全市居民消費價格漲幅3.7%,比全省低0.6個百分點。
1、加強宏觀調控,促進物價穩定。去年以來,市場物價持續上漲,給群眾生活帶來較大影響。為進一步穩定物價,保障群眾生活,市和各市(區)人民政府加強了對物價工作的領導,及時建立了處置價格異動事件領導小組,制定了工作預案,並根據國家和省統一部署,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落實企業的調價備案工作。市物價局針對豬肉、成品油和液化氣價格的上漲情況,先後3次召開價格政策提醒會。建立超市食品銷售價格動態監測制度,對市區5大超市銷售的56個品種的糧、油、食品零售價格實行動態監測。加強價格監測預警,出台了《泰州市價格監測制度》,每月發布全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市區重要商品、主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情監測分析報告,及時反映價格波動情況。嚴格控制公用公益事業價格上漲,全市水、電、煤氣、公交等公用事業價格基本穩定。同時,積極動用市場物價調節基金,加大對困難群眾生活補助。2007年下半年至今年3月,對市區2549個低保戶、特困職工,給予每月20元補貼,兩節期間又發放了每人100元物價補貼,安定困難群眾生活。
2、加強價格服務,促進民生改善。深入開展為農價格服務活動,強化農資價格監管,對化肥、農葯、種子價格實行調查、監測、檢查等立體式管理,落實農資生產優惠政策,降低農資生產成本,穩定農資價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針對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農村環境衛生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出台了鄉鎮垃圾處置收費管理辦法。加強涉農價費管理,清理涉及生豬生產、經營收費項目,落實價費優惠政策。深化涉農收費公示和價格信息服務,匯編了《泰州市涉及農民生活的主要收費項目和標准》、《涉及農村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收費項目和標准》,免費發放到118萬戶農民手中。主動服務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利用簡訊平台為全市500戶種養殖專業戶以及15萬「農信通」用戶提供價格信息服務,受到了農民的歡迎。2006年下半年以來,市物價局積極開展「價格服務十百千」( 10個居委會、100家企業和1000戶困難家庭)活動,先後解決了涉及公房租金、子女上學費用、住院和醫療費用減免、自來水及燃氣價格補貼等500多個價費政策的落實問題。
3、加強價格管理,促進科學定價。認真貫徹國家和省出台的價格調整措施,嚴格執行《江蘇省定價目錄 》的規定,對列入市級管理目錄的及時制定價格政策,嚴格監管。重視提高價格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程度,對關系群眾切身利益、涉及面廣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開展價格成本、社會承受能力調查和市場供求等相關調查,舉行價格聽證,規范決策流程。近年來,先後出台了商品房「一價清」制度、單病種限價制度和教育收費「一費制」等多項改革,受到了社會的普遍好評。積極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貫徹差別電價政策,對列入淘汰類、限制類企業實施差別電價標准,全市高耗能企業由原來的22家減少到目前的7家。深化資源環境價格改革,提高自備水源水資源費標准,開征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促進資源節約利用。制定了《關於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意見》,將服務業與工業用水、電、氣價格進行並軌,降低了服務業用水、用電、用氣成本。
4、加強價格監督,整頓市場秩序。加大清費治亂力度,對機關和事業單位現行的收費項目、標准和依據,進行清理審核,匯編了《泰州市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清理各類中介服務收費,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規范中介服務收費行為。加大對壟斷行業價格的管理力度,制定公布了自來水、管道燃氣和有線電視延伸服務收費標准,規范了企業的價格行為。堅持把涉及民生價格問題作為監管工作的重點,開展農資價格、涉農收費、自來水價格、中介服務收費、商品房價格、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教育收費、電力價格等專項檢查,大力整頓和規范市場價格秩序,維護群眾價格權益。
二、存在問題
1、宣傳力度還有待加強。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物價部門職能、監管范圍、調控措施等宣傳得不夠廣泛,《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知識的普及還不夠深入,價格監測信息成果運用范圍還不夠寬,「12358」價格違法舉報電話知曉度還不夠高,市區大部分社區的物價宣傳專欄更新不夠及時。
2、部分領域價格秩序還有待規范。某些地方、領域虛假標價、虛構原價、虛假折價等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種子、農資市場上以次充好、不按指導價格銷售等坑農、害農現象還時有發生。
3、執法力度還有待加大。教育、醫療、住房等領域收費、價格違法的舉報仍然偏多。春運期間,不少計程車司機擅自提價,隨意要價,群眾反響比較強烈。火車站站前廣場運輸價格秩序亟待改善,小機動車輛亂要價現象比較突出。
三、幾點建議
1、進一步加強對物價工作的領導。穩定市場供應,穩定價格水平,是當前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切身利益問題。要繼續加大對物價工作的領導力度,建立物價工作聯動管理、執法、救助機制和信息溝通平台,整合各相關部門的力量,共同形成合力,提高政府調控能力。進一步健全價格調控手段,完善價格監測和價格預警機制,大力提高預報預警和應對價格異常波動的能力。更加重視價格政策的宣傳工作,加大《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力度,拓寬價格監測信息公布渠道,創新宣傳形式,不斷增強商品生產、銷售者依法定價、自覺遵守價格法的意識,提高消費者依法保護合法權益的意識和監督市場秩序的能力。
2、進一步發揮好價格杠桿作用。要積極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結構調整。繼續推行差別價格政策,合理引導資源配置,支持先進製造業快速發展,支持自主創業和科技創新,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認真落實好服務業價格扶持政策,為服務業發展創造更好的價格環境。要運用價格杠桿促進新農村建設。全面落實支持新農村建設的價格政策,健全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完善對農民的價格補貼機制,整頓規范涉農收費。加強農資價格專項監督檢查,堅決打擊哄抬農資價格的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農民利益。要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節能減排。深化環境資源價格改革,促進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制定和落實節約資源的價格政策,促進資源節約利用。
3、進一步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力度。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努力解決群眾最關心、反映最強烈、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價格問題。加強對教育收費的管理與監督,完善教育收費「一費制」,對於國家和省市已經出台的解決上學貴問題的價格政策,要不折不扣監管到位,確保落實。科學拓展「單病種」限價收費政策涉及領域,加強對醫葯成本的監審,進一步降低葯品零售價格,完善葯品招標價格政策,切實減輕病患者的負擔。認真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堅持和完善商品房「一價清」制度,規范商品房價格管理,加大成本監審力度,遏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加大清費治亂力度,加強價格誠信建設,加大打擊價格欺詐行為,積極引導行業自律,逐步推行商品明碼標價向明碼實價轉變,整頓和規范市場價格秩序。進一步規范物價聽證行為,充分反映民意。
4、進一步關心群眾生活。在當前物價上漲過快的情況下,各相關部門都要立足自身職責,嚴格控制調價項目的出台,尤其是水、電、氣等涉及群眾基本生活的公共服務產品的價格調整。要繼續規范各項收費行為,切實減輕群眾負擔。加大對肉、禽蛋、蔬菜等農副產品生產的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物價。及時完善和落實對低收入群眾的補助辦法,特別要增加對生活困難群眾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補貼,確保他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建立物價上漲與提高困難群眾生活補貼和保障標准聯動機制,編制好低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補助低收入家庭提供科學依據。充分發揮市場物價調節基金作用,繼續落實好對困難群體的補貼,切實保障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
⑼ 關於調整武威城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批復(武市價[2013]111號)
武威市物價局:
你局《關於調整武威城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請示》(武市價〔2013〕65號)和《關於調整武威城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有關情況的報告》(武市價〔2013〕101號)收悉。為保障你市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促進污染物減排和環境保護,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要求,鑒於你市已按規定履行了成本監審、召開聽證會、上報市政府研究等規定程序,經研究, 現就你市城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及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同意調整你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標准調整為0.84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標准調整為1.24元/立方米,加權平均為 0.98元/立方米。收文後你局要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具體出台時間由你市考慮物價穩定的影響因素和物價調控目標的要求擇機確定。實施前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正確引導媒體報道和關注社會反響,使此項收費政策平穩順利實施。
二、加強污水處理運行和財務收支管理。你市污水處理單位成本較高,污水處理費標准提高後,相關部門要督促企業加強運行管理,不斷優化生產工藝,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污水處理的能力、效率和質量。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全部用於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和維護,要單獨列賬,不得挪作他用。你市要做好日常監管工作,確保收費收入專項用於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對收支情況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每年進行督查。
三、強化徵收措施,努力提高收繳率。你市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污水處理費徵收力度,做到應征全征,堅決杜絕拖欠、漏征和流失,提高收繳率。自備水源用戶也要按本批復規定的收費標准收繳城市污水處理費。
四、落實對弱勢群體的補貼政策。污水處理費標准調整後,對低收入群體要採取扶持政策,制定補貼或優惠辦法,緩解因調價增加負擔的矛盾。
五、確保污水全收集全處理。污水處理費是節能減排的重要價格政策,此次收費標準的調整,充分考慮了你市污水處理單位運行和節能減排的需要。你市要按國家和省上節能減排的政策要求做好污水處理工作,切實做到達標排放。
六、實行污水處理費跟蹤動態管理。你市污水處理單位在收費前要到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甘肅省經營性服務收費登記證》,依法亮證收費,並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准,自覺接受監督。污水處理單位每年1月份要將上年污水處理費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在線檢測運行等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七、污水處理單位應按國家和省上要求改製成獨立的企業法人,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為污水處理費政策的有效執行創造條件。鼓勵實行供水和排水一體化管理,有效降低運營成本,充分發揮減排效益。
八、未經省發展改革委同意,不得將本批復收費標准用作向金融機構質押貸款融資的依據。
九、按價格分級管理許可權規定,縣級污水處理費標准由市審批,為此,你市要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和節能減排的要求制定和調整,不斷加強管理,嚴格審批程序,並將審批結果及時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十、你市水資源短缺,要研究制定中水利用相關政策,切實提高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十一、你市要加強對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嚴肅查處。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3年6月20日
抄送:省建設廳,省環保廳。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3年6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