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水回用課程設計
A. 如何利用中水回用處理解決城市缺水問題
格瑞水務為您解答:
中水回用提高了水的利用率,對於解決城市缺水問題上面肯定是有幫助的,但是中水回用的費用比較高,費用方面格瑞水務是比較合理的。
B. 城市中水回用設備優勢的體現在哪
城市大型中水回收設備工藝的特點是高效節能回收利用,現在很多有這樣的中水回收利用設備膜處理就是一種
C. 城市污水處理廠採用中水回用工程有哪些優勢和劣勢
採用中水回用系統可以有效減緩城市用水資源匱乏的問題,回用水只能用在某些行業,不是所有地方都能用,看具體回用要求了
D. 中水回用的回用標准
為統一城市污水再生後回用做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資源,又能切實保證生活雜用水的安全和適用,特製訂中水回用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也適用於有同樣水質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本標准由城市規劃、設計和生活雜用水供水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本標準是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的依據,地方可以本標准為基礎,根據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的水質標准。地方標准不得寬於本標准或與本標准相抵觸;如因特殊情況,寬於本標准時應報建設部批准。地方標准列入的項目指標,執行地方標准;地方標准未列入的項目指標,仍執行本標准。
水質標准和要求
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不得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相連。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塗淺綠色標志,以免誤飲、誤用。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 GB/T18920-2002 項目 沖廁 道路清掃、消防 城市綠化 車輛沖洗 建築施工 PH 6.0~9.0 色/度≤ 30 嗅 無不快感 濁度/NTU≤ 5 10 10 5 2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500 1500 1000 10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 10 20 10 15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1 1 1 0.5 1 鐵(mg/L)≤ 0.3 - - 0.3 - 錳(mg/L)≤ 0.1 - - 0.1 - 溶解氧(mg/L)≤ 1 總余氯(mg/L) 接觸30min後≥1.0,管網末端≥0.2 總大腸桿菌(個/L)≤ 3 水質檢驗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水標准檢驗法》執行。
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E. 市政中水回用所存在的哪些問題
一,認識問題。部分水價較高,並且缺水嚴重的地區,政府、企業和居民已經有了中水回用的意識,並且展開了富有成效的實踐。但是在水資源相對豐富、水價相對較低的南方地區,中水回用的意識還十分淡薄,公眾對中水的認識也十分缺乏,習慣上難以接受。
二,工程建設問題。
(1)由於中水回用系統獨立於自來水供應系統,因此開展中水回用必然要求建設另一套給排水系統,使得中水回用系統只能在新建築中使用;
(2)中水回用技術還在不斷發展當中,早期一些中水回用系統由於技術問題導致中水質量較差,成本過高,從而導致這些中水回用系統的閑置和浪費,同時也降低了更新中水回用技術的激勵;
(3)目前中水回用的主要模式是「自給自足」,即小區、酒店內部獨立建設一座的中水回用工程,由於水源的不穩定、回用規模較小,導致設施得不到充分利用,中水供給很不穩定,成本偏高。
部分地區已經成立了一定規模的中水公司,但是限於管網問題、運輸成本,也沒有得到廣泛應用。專業中水公司雖然降低了中水的處理成本,但是如何將中水輸送到用戶手中又成了一個問題,目前的解決方法是建設新的市政中水管線供水、送水車供水,顯然這會大大提高了中水的成本。
三,價格問題。價格直接影響到中水的需求。目前由於技術和規模問題使得中水回用的成本偏高,一些規模偏小的中水回用工程中水的成本甚至超過了自來水的價格。自來水是中水直接的替代品,因此中水沒有競爭優勢。
四,制度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套適應中水回用的制度體系,包括中水回用標准、中水監管、中水工程投入等。
F. 中水回用的設計依據
1、《室外排水設計規來范源》(GB50014-2006);
2、《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GB/T18920-2002);
3、《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2009年版)》GB 50015-2003;
4、《建築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2002;
5、《居民小區給水排水設計規范》(CECS57-94);
6、回用水標准符合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
7、建設方提供的有關生活污水水質、水量、布局、工程圖紙等基礎資料;
8、其他相關標准及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