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回用違法
⑴ 保險公司違法違規行為
保險公司違規理賠怎麼處理
一、對違法違規的直接責任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違法違規的直接責任人構不成犯罪或情節較輕的,依照本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種類為:
(一)經濟處罰以涉案金額的大小分別給予不同檔次的處罰。
(二)行政處分以涉案金額和損失金額的大小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三、有關責任人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人。
(二)相關責任人。
(三)主要領導責任人。
(四)重要領導責任人。
四、縣級支公司(營業部)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時,有關違法違規責任人應負的責任:
(一)行為人負直接責任。
(二)與行為人在工作崗位上存在相互制約關系的責任人負相關責任。
(三)科(股)室一般工作人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正副科(股)長、正副主任負主要領導責任;公司分管經理或副經理負重要領導責任。
(四)正副科(股)長、正副主任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分管副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公司主要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
(五)區、縣(辦事處)級公司副經理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公司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市級公司主管經理負重要領導責任,縣級公司經理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市級公司主管副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市級公司經理負重要領導責任。
五、省、市級分公司機關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時有關責任人應負的責任:
(一)行為人負直接責任。
(二)與行為人在工作崗位上存在相互制約關系的責任人負相關責任。
(三)科室一般員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正副科長、正副主任負主要領導責任,公司分管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
(四)正副科長、正副主任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分管領導負主要領導責任,公司主要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
(五)市級公司正副職領導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省級分公司分管副總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總經理負重要領導責任。
(六)省級分公司正副處長正副主任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分管副總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總經理負重要領導責任。
(七)省級分公司副總經理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總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總經理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上級公司負重要領導責任。
六、發生貪污、受賄、回扣、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給予有關責任人以下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一)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罰直接責任人1000元,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罰相關責任人300元,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主要領導責任人200元。
(二)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金額在10000元以上,對直接責任人按有關法規處理;罰相關責任人1000元,給予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級處分;罰主要領導責任人800元,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重要領導責任人500元。
七、各級公司發生未經統一法人批准擅自投資、貸款、拆借、擔保、抵押等違法違規運用資金行為,給予有關責任人以下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一)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罰直接責任人5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罰相關責任人2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主要領導責任人15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重要領導責任人500元;
(二)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金額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直接責任人10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罰相關責任人3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罰主要領導責任人2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罰重要領導責任人1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罰直接責任人20000元,造成損失,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罰相關責任人5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罰主要領導責任人3000元,造成損失的,給記大過以上處分;罰重要領導責任人15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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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保險公司常見違法行為
你好,保險公司常見的違法行為,有欺上瞞下,對用戶進行高額收取費用,幫用戶一起騙保,謝謝
⑶ 做電銷保險違法嗎
這本身不是違法的哈,但得看你是否通過違法的方式來做哈。如果你通過違法的方式做事情的話就算這個職位再怎麼合法都是有問題的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謝謝。
⑷ 干保險給客戶返點違法嗎
保險行業的返點是屬於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的第一百三十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中有規定。
⑸ 保險法返佣處罰條例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為了招攬業務,不少營銷員會把本應由個人得到的收入拿出一部分返還給投保人,這已經成為「潛規則」。此項規定目的是為了限制、打擊保險業內營銷員「返佣」「攬客」的不正之風。
⑹ 違反保險法怎麼處理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應承擔什麼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應承擔什麼責任?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⑺ 保險返還傭金違法嗎
違法。《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⑻ 按什麼分,保險違法行為可分為一般違法和嚴重違法
違法的行為的類別,可以分為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其中,民事違法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
⑼ 保險公司違規理賠怎麼處理
保險公司違規理賠怎麼處理
一、對違法違規的直接責任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違法違規的直接責任人構不成犯罪或情節較輕的,依照本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種類為:
(一)經濟處罰以涉案金額的大小分別給予不同檔次的處罰。
(二)行政處分以涉案金額和損失金額的大小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三、有關責任人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人。
(二)相關責任人。
(三)主要領導責任人。
(四)重要領導責任人。
四、縣級支公司(營業部)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時,有關違法違規責任人應負的責任:
(一)行為人負直接責任。
(二)與行為人在工作崗位上存在相互制約關系的責任人負相關責任。
(三)科(股)室一般工作人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正副科(股)長、正副主任負主要領導責任;公司分管經理或副經理負重要領導責任。
(四)正副科(股)長、正副主任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分管副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公司主要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
(五)區、縣(辦事處)級公司副經理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公司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市級公司主管經理負重要領導責任,縣級公司經理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市級公司主管副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市級公司經理負重要領導責任。
五、省、市級分公司機關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時有關責任人應負的責任:
(一)行為人負直接責任。
(二)與行為人在工作崗位上存在相互制約關系的責任人負相關責任。
(三)科室一般員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正副科長、正副主任負主要領導責任,公司分管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
(四)正副科長、正副主任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分管領導負主要領導責任,公司主要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
(五)市級公司正副職領導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省級分公司分管副總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總經理負重要領導責任。
(六)省級分公司正副處長正副主任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分管副總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總經理負重要領導責任。
(七)省級分公司副總經理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總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總經理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上級公司負重要領導責任。
六、發生貪污、受賄、回扣、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給予有關責任人以下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一)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罰直接責任人1000元,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罰相關責任人300元,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主要領導責任人200元。
(二)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金額在10000元以上,對直接責任人按有關法規處理;罰相關責任人1000元,給予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級處分;罰主要領導責任人800元,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重要領導責任人500元。
七、各級公司發生未經統一法人批准擅自投資、貸款、拆借、擔保、抵押等違法違規運用資金行為,給予有關責任人以下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一)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罰直接責任人5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罰相關責任人2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主要領導責任人15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重要領導責任人500元;
(二)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金額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直接責任人10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罰相關責任人3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罰主要領導責任人2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罰重要領導責任人1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罰直接責任人20000元,造成損失,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罰相關責任人5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罰主要領導責任人3000元,造成損失的,給記大過以上處分;罰重要領導責任人15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