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廢水超標排放處罰標准
1. 停電導致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應該怎麼處罰,處罰依據是什麼
停電導抄致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的,依然屬於違法排放污染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2. 污水處理廠排放超標能罰款嗎
<水污染防抄治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3. 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
廢水是指來居民活動過程中排出的自水及徑流雨水的總稱。它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初雨徑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無用水,一般指經過一定技術處理後不能再循環利用或者一級污染後制純處理難度達不到一定標準的水。那麼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下面和佰佰安全網給大家介紹下吧。
廢水超標水污染物超標類案件一般表現為當事人排放的廢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濃度超過了國家或省規定的標准限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可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 廢水超標排放但納管處理後達標排放,怎麼罰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近日就廢水納管經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行為行政處罰回法律適用問題函復浙答江省寧波市環保局。
據了解,不久前,寧波市環保局向環境保護部發出《關於企業廢水超標排放但納管經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後達標排放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
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對只違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環境保護部指出,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加強工作聯系,完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打擊違法排污行為。
5. 超過環評批復的排放標准 處罰
這個屬於超標排放啊,超標排放就屬於違法行為。環保局可以進行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6. 污水排放超標罰款問題。
因為現在的政策抓的比較嚴,對於這類排放水質某種污染物超標的處罰比以往嚴版厲多了。
因為是抽查,環權保局不可能知道你每天的水質,所以在一次取樣中檢測出的水質就會代表一段時間的水質情況所以按照當月的罰款還是有理有據的。既然貴公司的COD超了限值不多而氨氮在限值內表明貴公司的污水處理做的還是不錯的,只需完善一下出水的水質保證在限值內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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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會被怎樣處罰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專法》:
第七十四屬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7)廣東省廢水超標排放處罰標准擴展閱讀: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網路
8. 廢水超標排放 與不正常運行環保治理設施導致超標排放應分別處罰嗎
應該不能,通來常都是雨污源分離的設計,雨水與污水管網是不能混用的。這樣企業的污染排口,應該是污水管網的排口。但是實際情況通常是,降雨初期,雨水沖刷地表匯集後,會將大量污染物帶入,因此雨初污水的污染有時也是比較高。從保護環境的角度時候來看,是要設計雨初污收集池,這些水是要進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如果是雨污合建,那麼這個就是混合排放口,那麼是要受到監控的。
9. 企業雨水排放口取樣監測數據超標,能作為廢水超標的處罰依據嗎
應該不能,復通常都是雨污分離制的設計,雨水與污水管網是不能混用的。這樣企業的污染排口,應該是污水管網的排口。但是實際情況通常是,降雨初期,雨水沖刷地表匯集後,會將大量污染物帶入,因此雨初污水的污染有時也是比較高。從保護環境的角度時候來看,是要設計雨初污收集池,這些水是要進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如果是雨污合建,那麼這個就是混合排放口,那麼是要受到監控的。
10. 污水超標排放,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到五倍罰款,誰知道罰款的排污費數額是按照超標當月的排污費
《水污染防治法》中「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確定關於《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規定中「應繳納排污費數額」該如何確定的有關問題,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經研究,近日做出解釋,全文如下:
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經請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現就《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所指「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的具體應用問題,通知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所指「應繳納排污費數額」,是法律授權環保部門參照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確定並用以裁定罰款數額的基數。
二、確定「應繳納排污費數額」時,對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污水排放量的認定,按照以下方法執行:
1.關於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水污染源在線監測技術規范或者監督性監測方法,對違法行為發生時所排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進行認定。
2.關於污水排放量,排污者實施違法行為不超過30天的,應當按照30天的污水排放量進行認定;超過30天的,應當按照實際違法行為期間污水排放量進行認定。
三、排污者具備法定減繳、免繳、不繳排污費情形的,不影響環保部門參照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確定並用以裁定罰款數額的基數。
四、關於《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具體應用問題,環境保護部此前所作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