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鍍企業廢水排放標准
㈠ 各個行業(電鍍.工業污水.電廠排污.線路板行業的廢水.電池製造廢水)的重金屬排放標準是什麼
國家環保總局網站有很詳細的,去看看
㈡ 電鍍的排放標准怎麼樣的
給你抄一個網址襲,你可以看看國標。
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shjbh/swrwpfbz/200807/W020080701327611784681.pdf
㈢ 電鍍含氰廢水排放標準是多少
家規定的排放標准為0·5mg/L@'
㈣ 電鍍廢水的國家排放標準是什麼
電鍍廢水的國家排放標准,如圖示下!
㈤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介紹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電鍍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准。本標准規定了電鍍企業和擁有電鍍設施的企業的電鍍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內容。本標准適用於現有電鍍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准適用於對電鍍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准也適用於陽極氧化表面處理工藝設施。本標准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並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准要求。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電鍍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本標准為首次發布。
㈥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 對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後監測。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1.2 新建設施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並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各地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5.1.3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1.4 鍍件鍍層面積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1.5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2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濃度的測定採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准。
表7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准
5.3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5.3.1 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GB/T16157執行。
5.3.2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採用表7所列的方法標准。
表8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准
㈦ 園區中的電鍍企業和電鍍污水處理廠應該執行什麼標准
電鍍作為製造業的四大基礎工藝之一,廣泛應用於各種行業,如高端的電子、航內空、航天、能源、核工業,低容端的日用五金、汽車配件、文具類產品等,是無法取代的服務性行業。
據不完全統計,2009年我國電鍍企業數量(規模以上企業)總計1.5萬家,5000多條生產線和2.5~3億平方米電鍍面積生產能力。近幾年,隨著各地政府對重污染企業的整治,電鍍企業數量有減少的趨勢。
2008年,環境保護部頒布了《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0-2008),標準的頒布為重點行業及重點污染源的管理提供了依據。
㈧ 電鍍廢水,廢氣執行什麼排放標准
你是哪裡人
㈨ 電鍍行業的COD排放量標準是多少
2008年1月1日起,《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內》開始正式實施,容其中對電鍍企業廢水中的COD排放標准從嚴要求,定為小於80mg/L。今年2月18日,天津市頒布實施《天津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COD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一級標准為50mg/L,二級標准為60mg/L。
㈩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現有設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表1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1.4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採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設施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設施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先進控制技術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制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規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4.1.5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准外,還應符合GB18871的規定。
4.1.6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於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於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並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准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並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式中: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現有設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執行表4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現有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2.2 現有設施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新建設施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 新建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4 現有和新建企業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按表6的規定執行
表6 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
4.2.5 產生空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後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排氣筒高度應不低於15m,排放含氰化氫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於25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築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排放濃度限值嚴格50%執行。
4.2.6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於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不高於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須將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並以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的換算,可參照採用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的計算公式。
產品產量和排氣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