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模化養殖廢水處理率
隨著畜牧業的發展,畜產廢水排放量日益增加,對農業生態環境和水體環回境產生的負面影響也日答益嚴重。據統計,一條3.5萬頭規模化養豬生產線,其污染負荷相當於一座10萬人的城鎮,隨著養殖規模的越來越大,對環境質量的威脅也在加大。養豬場污水污染負荷高,而養豬行業的利潤水平又低,因而要求污水處理工程投資低、運行費用低、處理效率高,導致目前養豬場污染治理措施難以推進,養豬場廢水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甚至廢水不做處理直接排放的現象十分普遍,給社會環境造成極大的污染和損害。
因此,在選擇處理工藝時,充分考慮養豬場污水污染負荷高,而養豬行業的利潤水平又低的特點,顯得非常重要。
1水質、水量與排放標准
廣州某規模化養豬場的污水量為500m3/d,設計水質及排放標准見表1
㈡ 畜禽養殖污水應該怎麼處理才好
畜禽養殖污水處理方法
1、還田模式
畜禽糞便污水還田作肥料為傳統而經濟有效的處置方法,可使畜禽糞便不排往外界環境,達到污水零排放。既可有效處置污染物,又能將其中有用的營養成分循環於土壤-植物生態系統中,家庭分散戶養畜禽糞便污水處理均採用該法。該模式適用於遠離城市、土地寬廣且有足夠農田消納糞便污水的經濟落後地區,特別是種植常年需施肥作物地區,要求養殖規模較小。
優點:一是污染物零排放,最大限度實現資源化,可減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肥力;二是投資省,不耗能,毋需專人管理,運轉費用低等。
其存在問題:一是需要大量土地利用糞便污水,每萬頭豬至少需7hm2土地消納糞便污水,故其受條件所限為適應性弱;二是雨季及非用肥季節必須考慮糞便污水或沼液的出路;三是存在和傳播禽畜疾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危險;四是不合理的施用方式或連續過量施用會導致NO3-、P及重金屬沉積,成為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源之一;五是惡臭以及降解過程所產生的氨、硫化氫等有害氣體釋放對大氣環境構成威脅。
2、自然處理模式
自然處理模式主要採用氧化塘、土地處理系統或人工濕地等自然處理系統對養殖場糞便污水進行處理,適用於距城市較遠、氣溫較高且土地寬廣有灘塗、荒地、林地或低窪地可作污水自然處理系統、經濟欠發達的地區,要求養殖場規模中等。
優點:一是投資較省,能耗少,運行管理費用低;二是污泥量少,不需要復雜的污泥處理系統;三是地下式厭氧處理系統厭氧部分建於地下,基本無臭味;四是便於管理,對周圍環境影響小且無噪音;五是可回收能源CH4地。
缺點:一是土地佔用量較大;二是處理效果易受季節溫度變化的影響;三是建於地下的厭氧系統出泥困難,且維修不便;四是有污染地下水的可能。
3、工業化處理模式
工業化處理模式包括厭氧處理、好氧處理以及厭氧一好氧處理等處理組合系統。對那些地處經濟發達的大城市近郊、土地緊張且無足夠農田消納糞便污水或進行自然處理的規模較大養殖場,採用工業化理模式凈化處理畜禽糞便污水為宜。
優點:一是佔地少;二是適應性廣,不受地理位置限制;三是季節溫度變化的影響較小。
其主要缺點:一是投資大,每萬頭豬場糞便污水處理投資約120萬~150萬元;二是能耗高,每處理1m3污水約耗電2~4kW•h三是運轉費用高,每處理1m3污水需運轉費2.0元左右;四是機械設備多,維護管理量大;五是需專門技術人員管理。
畜禽養殖廢水污染現狀
畜禽業是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畜禽養殖業大力發展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根據2010年2月發布的《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中對農業源、生活源和工業源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進行了分析匯總。在農業源中,畜禽養殖業的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別為1268.26萬噸和71.73萬噸,占農業源COD和氨氮排放量的95.8%和78.1%,佔全國COD和氨氮排放量的41.9%和41.5%。
目前全國規模化養殖場每天排放的畜禽養殖廢水量大、集中,並且廢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如CODcr、氨氮、重金屬、殘留的獸葯和大量的病原體等,如不經過處理直接排放,將會造成嚴重污染,其主要的危害如下:
對水體的危害,對大氣環境的危害,對農田及作物的危害
㈢ 畜禽養殖污水怎樣處理能夠通過環評
畜禽養殖業廢水處理方法
1 畜禽養殖廢水對環境的危害
規模化養殖場每天排放的廢水量大、集中,並且廢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如重金屬、殘留的獸葯和大量的病原體等,因此如不經過處理就排放於環境或直接農用,將會造成當地生態環境和農田的嚴重污染。
1.1 對水體的污染
養殖業廢水屬於富含大量病原體的高濃度有機廢水,直接排放進入水體或存放地點不合適,受雨水沖洗進入水體,將可能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水質的嚴重惡化。由於畜禽糞尿的淋溶性很強,糞尿中的氮、磷及水溶性有機物等淋溶量很大,如不妥善處理,就會通過地表徑流和滲濾進入地下水層污染地下水。對地表水的影響則主要表現為,大量有機物質進入水體後,有機物的分解將大量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使水體發臭;當水體中的溶解氧大幅度下降後,大量有機物質可在厭氧條件下繼續分解,分解中將會產生甲烷、硫化氫等有毒氣體,導致水生生物大量死亡;廢水中的大量懸浮物可使水體渾濁,降低水中藻類的光合作用,限制水生生物的正常活動,使對有機物污染敏感的水生生物逐漸死亡,從而進一步加劇水體底部缺氧,使水體同化能力降低;氮、磷可使水體富營養化,富營養化的結果會使水體中硝酸鹽和亞硝酸鹽濃度過高,人畜若長期飲用會引起中毒,而一些有毒藻類的生長與大量繁殖會排放大量毒素於水體中,導致水生動物的大量死亡,從而嚴重地破壞了水體生態平衡;糞尿中的一些病菌、病毒等隨水流動可能導致某些流行病的傳播等。
1.2 對農田及作物的影響
畜禽養殖業廢水中含有較多的氮、磷、鉀等養分,如能做到合理施用可有效地提高土壤肥力,改良土壤的理化特性,促進農作物的生長。但如果未經任何處理就直接、連續、過量的施用,則會給土壤和農作物的生長造成不良的影響,如引起作物徒長、返青、倒伏,使產量大大降低,推遲成熟期,影響後續作物的生產等。廢水中的大量有機物質在土壤中不斷累積,雖然可為土壤中棲居的小動物、昆蟲、真菌、細菌等提供營養物質和適宜的環境,但也可導致一些病原菌大量孳生引起病蟲害的發生;此外,大量有機物的積累也會使土壤呈強還原性,而強還原性的條件不僅影響作物的根系生長,而且易使土壤中原本處於惰性狀態的有害元素得到還原而釋放;大量無機鹽在土壤中的積聚則會引起作物的鹽害。
1.3 礦物元素和重金屬污染
一方面,在畜禽飼料中大量添加的無機磷約75%為植酸磷,由於植酸磷不能被動物吸收利用而直接排出體外,引起污染。另一方面,各飼料廠和養殖場均普遍採用高銅、高鐵、高鋅等微量元素添加劑,由於這些金屬元素的吸收率和利用率都很低易隨糞便排出體外進入環境,已成為我國的一大環境公害。
1.4 殘留獸葯的污染
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為了防治畜禽的多發性疾病,常在飼料中添加抗菌素和其他葯物,這些葯物隨飼料進入動物消化道後,短時間內進入動物血液循環,最終絕大多數的葯物經腎臟過濾隨尿液排出體外,只有極少部分的葯物和抗菌素殘留在動物體內。大量研究表明,大多數飼料用抗菌素都有殘留,只是殘留量大小不同。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發現抗生素作為飼料添加劑使用,對養殖環境已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後果。首先,使畜禽體內的耐葯病原菌或變異病原菌不斷產生並不斷向環境中排放;其次,畜禽不斷向環境中排泄這些抗生素或其代謝產物,使環境中的耐葯病原菌與變異病原菌不斷產生。這兩者反過來又刺激生產者增加用葯劑量、更新葯物品種,這就造成了「葯物污染環境→耐葯或變異病原菌產生→加大用葯劑量→環境被進一步污染」的惡性循環。另外,畜禽產品中葯物殘留進入環境後,可能轉化為環境激素或環境激素的前體物,從而直接破壞生態平衡並威脅人類的身體健康。
1.5 微生物污染
畜禽體內的微生物主要是通過消化道排出體外,通過養殖場廢物的排放進入環境從而造成嚴重的微生物污染。如果對這些糞污不進行無害化處理,大量的有害病菌一旦進入環境,不僅會直接威脅畜禽自身的生存,還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2 畜禽養殖業廢水處理的基本方法與步驟
國內外對規模化畜禽場糞水的處理方法主要有綜合利用和處理達標排放兩大類。綜合利用是生物質能多層次利用、建設生態農業和保證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好途徑。但是,目前由於我國畜禽場飼養管理方式落後,加上綜合利用前厭氧處理的不到位,常使畜禽糞水在綜合利用的過程中產生許多問題,如廢水產生量大、成分復雜、處理後污染物濃度仍很高、所用稀釋水量多和受季節灌溉影響等。對於處理達標排放的來講,雖然國內外所用的工藝流程大致相同,即固液分離-厭氧消化-好氧處理。但是,對於我國處於微利經營的養殖行業來講,建設該類糞污處理設施所需的投資太大、運行費用過高。因此,探尋設施投資少、運行費用低和處理高效的養殖業糞污處理方法,已成為解決養殖業污染的關鍵所在。
㈣ 畜禽養殖污水處理需要建設多大面積
畜禽養殖業廢水處理方法
1 畜禽養殖廢水對環境的危害
規模化養殖場每天排放的廢水量大、集中,並且廢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如重金屬、殘留的獸葯和大量的病原體等,因此如不經過處理就排放於環境或直接農用,將會造成當地生態環境和農田的嚴重污染。
1.1 對水體的污染
養殖業廢水屬於富含大量病原體的高濃度有機廢水,直接排放進入水體或存放地點不合適,受雨水沖洗進入水體,將可能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水質的嚴重惡化。由於畜禽糞尿的淋溶性很強,糞尿中的氮、磷及水溶性有機物等淋溶量很大,如不妥善處理,就會通過地表徑流和滲濾進入地下水層污染地下水。對地表水的影響則主要表現為,大量有機物質進入水體後,有機物的分解將大量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使水體發臭;當水體中的溶解氧大幅度下降後,大量有機物質可在厭氧條件下繼續分解,分解中將會產生甲烷、硫化氫等有毒氣體,導致水生生物大量死亡;廢水中的大量懸浮物可使水體渾濁,降低水中藻類的光合作用,限制水生生物的正常活動,使對有機物污染敏感的水生生物逐漸死亡,從而進一步加劇水體底部缺氧,使水體同化能力降低;氮、磷可使水體富營養化,富營養化的結果會使水體中硝酸鹽和亞硝酸鹽濃度過高,人畜若長期飲用會引起中毒,而一些有毒藻類的生長與大量繁殖會排放大量毒素於水體中,導致水生動物的大量死亡,從而嚴重地破壞了水體生態平衡;糞尿中的一些病菌、病毒等隨水流動可能導致某些流行病的傳播等。
1.2 對農田及作物的影響
畜禽養殖業廢水中含有較多的氮、磷、鉀等養分,如能做到合理施用可有效地提高土壤肥力,改良土壤的理化特性,促進農作物的生長。但如果未經任何處理就直接、連續、過量的施用,則會給土壤和農作物的生長造成不良的影響,如引起作物徒長、返青、倒伏,使產量大大降低,推遲成熟期,影響後續作物的生產等。廢水中的大量有機物質在土壤中不斷累積,雖然可為土壤中棲居的小動物、昆蟲、真菌、細菌等提供營養物質和適宜的環境,但也可導致一些病原菌大量孳生引起病蟲害的發生;此外,大量有機物的積累也會使土壤呈強還原性,而強還原性的條件不僅影響作物的根系生長,而且易使土壤中原本處於惰性狀態的有害元素得到還原而釋放;大量無機鹽在土壤中的積聚則會引起作物的鹽害。
1.3 礦物元素和重金屬污染
一方面,在畜禽飼料中大量添加的無機磷約75%為植酸磷,由於植酸磷不能被動物吸收利用而直接排出體外,引起污染。另一方面,各飼料廠和養殖場均普遍採用高銅、高鐵、高鋅等微量元素添加劑,由於這些金屬元素的吸收率和利用率都很低易隨糞便排出體外進入環境,已成為我國的一大環境公害。
1.4 殘留獸葯的污染
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為了防治畜禽的多發性疾病,常在飼料中添加抗菌素和其他葯物,這些葯物隨飼料進入動物消化道後,短時間內進入動物血液循環,最終絕大多數的葯物經腎臟過濾隨尿液排出體外,只有極少部分的葯物和抗菌素殘留在動物體內。大量研究表明,大多數飼料用抗菌素都有殘留,只是殘留量大小不同。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發現抗生素作為飼料添加劑使用,對養殖環境已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後果。首先,使畜禽體內的耐葯病原菌或變異病原菌不斷產生並不斷向環境中排放;其次,畜禽不斷向環境中排泄這些抗生素或其代謝產物,使環境中的耐葯病原菌與變異病原菌不斷產生。這兩者反過來又刺激生產者增加用葯劑量、更新葯物品種,這就造成了「葯物污染環境→耐葯或變異病原菌產生→加大用葯劑量→環境被進一步污染」的惡性循環。另外,畜禽產品中葯物殘留進入環境後,可能轉化為環境激素或環境激素的前體物,從而直接破壞生態平衡並威脅人類的身體健康。
1.5 微生物污染
畜禽體內的微生物主要是通過消化道排出體外,通過養殖場廢物的排放進入環境從而造成嚴重的微生物污染。如果對這些糞污不進行無害化處理,大量的有害病菌一旦進入環境,不僅會直接威脅畜禽自身的生存,還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2 畜禽養殖業廢水處理的基本方法與步驟
國內外對規模化畜禽場糞水的處理方法主要有綜合利用和處理達標排放兩大類。綜合利用是生物質能多層次利用、建設生態農業和保證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好途徑。但是,目前由於我國畜禽場飼養管理方式落後,加上綜合利用前厭氧處理的不到位,常使畜禽糞水在綜合利用的過程中產生許多問題,如廢水產生量大、成分復雜、處理後污染物濃度仍很高、所用稀釋水量多和受季節灌溉影響等。對於處理達標排放的來講,雖然國內外所用的工藝流程大致相同,即固液分離-厭氧消化-好氧處理。但是,對於我國處於微利經營的養殖行業來講,建設該類糞污處理設施所需的投資太大、運行費用過高。因此,探尋設施投資少、運行費用低和處理高效的養殖業糞污處理方法,已成為解決養殖業污染的關鍵所在。
2.1 固液分離
無論畜禽養殖場廢水採用什麼系統或綜合措施進行處理,都必須首先進行固液分離,這是一道必不可少的工藝環節,其重要性及意義主要在於:首先,一般養殖場排放出來的廢水中固體懸浮物含量很高,最高可達160000mg/L,相應的有機物含量也很高,通過固液分離可使液體部分的污染物負荷量大大降低;其次,通過固液分離可防止較大的固體物進入後續處理環節,防止設備的堵塞損壞等。此外,在厭氧消化處理前進行固液分離也能增加厭氧消化運轉的可靠性,減小厭氧反應器的尺寸及所需的停留時間,降低設施投資並提高COD的去除效率。固液分離技術一般包括:篩濾、離心、過濾、浮除、沉降、沉澱、絮凝等工序。目前,我國已有成熟的固液分離技術和相應的設備,其設備類型主要有篩網式、卧式離心機、壓濾機以及水力旋流器、旋轉錐形篩和離心盤式分離機等。
2.2 厭氧處理
由於養殖業廢水屬於高有機物濃度、高N、P含量和高有害微生物數量的「三高」廢水。因此厭氧技術成為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中不可缺少的關鍵技術。對於養殖場這種高濃度的有機廢水,採用厭氧消化工藝可在較低的運行成本下有效地去除大量的可溶性有機物,COD去除率達85%~90%,而且能殺死傳染病菌,有利於養殖場的防疫。如果直接採用好氧工藝處理固液分離後的養殖業廢水,雖然一次性投資可節省20%,但由於其消耗的動力大,電力流水消耗是厭氧處理的10倍之多,因此長期的運行費用將給養殖場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
目前用於處理養殖場糞污的厭氧工藝很多,其中較為常用的有以下幾種:厭氧濾器(AF)、上流式厭氧污泥床(UASB)、復合厭氧反應器(UASB+AF)、兩段厭氧消化法和升流式污泥床反應器(USR)等。近年來,厭氧消化即沼氣發酵技術已被廣泛地應用於養殖場廢物處理中,到2002年底我國畜禽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數量已經達到2000餘處,是世界上擁有沼氣裝置數量最多的國家之一。雖然,在我國的沼氣工程建設中也不乏失敗的例子,工程建設成功率僅為85%,但這一技術不失為解決畜禽糞便污水的無害化和資源化問題的最有效的技術方案。畜禽糞便和養殖場產生的廢水是有價值的資源,經過厭氧消化處理既可以實現無害化,同時還可以回收沼氣和有機肥料,因此建設沼氣工程將是中小型養殖場糞便污水治理的最佳選擇。
好氧處理是指利用好氧微生物處理養殖廢水的一種工藝。好氧生物處理法可分為天然好氧處理和人工好氧處理兩大類。
天然好氧生物處理法是利用天然的水體和土壤中的微生物來凈化廢水的方法,亦稱自然生物處理法,主要有水體凈化和土壤凈化兩種。前者主要有氧化塘(好氧塘、兼性塘、厭氧塘)和養殖塘等;後者主要有土地處理(慢速滲濾、快速法濾、地面漫流)和人工濕地等。自然生物處理法不僅基建費用低,動力消耗少,該法對難生化降解的有機物、氮磷等營養物和細菌的去除率也高於常規的二級處理,部分可達到三級處理的效果。此外,在一定條件下,該法配合污水灌溉可實現污水資源化利用。該法的缺點主要是佔地面積大和處理效果易受季節影響等。但如果養殖場規模小且附近有廢棄的溝塘和灘塗可供利用時,應盡量選擇該方法以節約投資和處理費用。人工好氧生物處理是採取人工強化供氧以提高好氧微生物活力的廢水處理方法。該方法主要有活性污泥法、
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厭氧/好氧(A/O)及氧化溝法等。就處理效果來講,接觸氧化法和生物轉盤的處理效果要好於活性污泥法,雖然生物濾池的處理效果也很好,但易於出現濾池堵塞現象。氧化溝、SBR和A/O工藝均屬於改進的活性污泥法。氧化溝出水水質好、產生泥量少,也可對污水進行脫氮處理,但其處理的BOD負荷小、佔地面積大、運行費用高。SBR法自動化控製程度高,能夠對污水進行深度處理,但其缺點是BOD負荷較小,一次性投資也大。A/O體是一種兼有去除BOD和脫氮雙重作用的活性污泥處理工藝,其投資雖然偏大,但經該法處理後的水易於達標排放。因此對於那些養殖規模大、廢水產生量多且有較強經濟能力的養殖場可選擇A/O法,而對於中等規模的養殖場可選擇接觸氧化和生物轉盤等好氧處理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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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畜禽養殖污水處理有哪些主要模式
(1)能源環保型
畜禽養殖場「能源環保型」污水凈化工程,指的是畜禽場的畜禽污水經處理後直接排入自然環境或以回用為最終目的的工程。該工程要求最終出水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此類型污水凈化工程一般用於畜禽養殖場周邊環境無法消納厭氧消化液,必須將其進行處理達標後排放。
模式適用范圍及條件:本模式適用於存欄大於3000頭豬單位的規模化養殖場,污水處理量每天大於50米3;項目建設點周邊排水水質要求高,沼渣沼液無充足農田利用,出水必須達標排放。本模式建設需要配備一定面積的人工濕地和植物氧化塘。
「能源環保型」工藝主要特點:在前處理時盡可能通過物理方法去除污水中固形物,降低厭氧池工作負荷;畜禽舍內清出的糞便以及固液分離的糞渣可製作有機肥或直接外賣;沼氣產量小;污水達標排放,有效防止二次污染;主體工程投資大、運行費用高;操作與管理水平要求高。
(2)能源生態型
「能源生態型」污水凈化工程是指畜禽場污水經厭氧消化處理後消化液不直接排入自然環境,而是作為農作物的有機液體肥料的工程,這類污水凈化工程適用於畜禽場周邊有足夠的農田、魚塘、植物塘等,能夠完全消納經厭氧(沼氣)發酵後的沼渣、沼液。目前,「能源生態型」污水凈化工程已經成為比較成熟適用、以綜合利用為主的畜禽場污水凈化工藝。
本處理模式適用於存欄大於300頭豬單位的規模化養殖場,項目建設點周邊環境容量大,排水要求不高。該模式必須配備足夠的農田能完全消納和利用厭氧消化後的沼渣、沼液。
「能源生態型」工藝主要特點為畜禽場污水、糞便可全部進入厭氧池;沼氣產量大,沼液產量相對較少;運行費用低;操作簡單、管理方便。
(3)生態種養型
「生態種養型」主要是以生態學原理為基礎,利用無害化處理後的畜禽糞尿中的物質作為植物生長所需的營養物質;以沼氣為紐帶的種植和養殖有機結合,就是將經沼氣發酵過的沼液、沼渣用作果、菜、稻、漁和林等生產肥料,實現消納養殖污水、促進農、林、果、漁生產發展雙贏目標的生態種養結合模式。我國目前推廣的「豬—沼—果(菜、稻、漁、林、草)」生態農業模式即屬於此類型。
本模式適用於存欄30~300頭豬單位的畜禽養殖戶和養殖場,糞便污水產生量小,周圍環境要求不嚴,且有足夠農田和土地面積消納小型沼氣發酵池發酵後的沼渣沼液。
㈥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怎麼查處
當前未達到規模化標準的中小養殖經營戶不配套建設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污水糞便直排外部環境等現象仍然存在。
實踐中,對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的具體監管責任在屬地政府,目前沒有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其生產經營行為,環保部門基本不直接辦理這類案件,多轉由鄉鎮街道通過說服教育或其他方式解決,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那麼,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違法排污案件應該怎麼查處?如何認定規模化?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山東省日照市環保部門查處了一起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利用滲坑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環保局東港環境監察大隊對某肉鴨養殖經營戶檢查時發現,該養殖戶雖採用生物墊料發酵床,但因管理不善,致使墊料變質、菌種死亡,已無法起到分解養殖糞便的作用。大量養殖污水、糞便未經處理,通過溝渠匯集至東南角的簡易土坑中。土坑既未採取硬化、防滲處理,也未建設遮雨棚等配套設施,由南側暗渠連通至下遊河流。現場檢查時雖未在排放中,但暗渠中有明顯污水流淌痕跡。
經取樣監測,該土坑中廢水COD為3.46×103mg/L,氨氮為968mg/L,均超過《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DB37/676-2007)中規定的COD≤50 mg/L,氨氮≤5 mg/L的標准。
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日照市環保局對該養殖場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責令該養殖場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環境污染。
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環保局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對該養殖場負責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理決定。
■ 相關法律問題
一、怎樣認定規模化?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是現行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專項法律法規,其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按照《山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中關於畜禽養殖場適用規模的界定,肉鴨養殖規模標准為1.5萬只(按存欄數計),而涉案養殖場存欄僅6500隻左右,未達到規模化標准。
二、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於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如何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對違法行為已做出處罰決定,是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前置條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環保局做出的「責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
但是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編寫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理解與適用》釋義,「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雖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但只要有專門的文書,並加蓋縣級以上部門公章的,應視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該養殖經營戶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事實,可以將「責令停止排污」視為行政處罰措施,並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移送公安機關。
■ 案件啟示
根據山東省委、省政府2016年6月制定下發的《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試行)》,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已明確屬於鄉鎮街道政府工作職責。
實踐中,各地多通過劃定養殖區、統一污染治理設施標准、限期完成建設等措施開展綜合整治。由於鄉鎮街道所屬基層環保機構資源能力不足,且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生產經營行為目前無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單靠行政管理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以本案為例,涉案養殖經營戶養殖區位於飲用水水源地會水區上游,長期存在養殖廢水糞便直排行為,屬地鄉鎮社區採取多種方式督促其改正違法行為,均未起到明顯效果,在當地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過程中起到負面作用。
養殖經營戶涉嫌「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通過暗管排放」和「通過滲坑排放」3種違法行為,綜合考慮速辦速結和便於取證等因素,執法部門選擇了「通過滲坑排放」這一違法事實進行處理。
通過查處該案,有力震懾了周邊養殖經營戶的偷排直排行為,加快了養殖污染綜合整治步伐,進一步推動農村環境質量改善,保障下游水源地環境安全。
《環境保護法》賦予環保部門按日計罰、移送拘留、查封扣押等手段,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活學活用、吃准吃透、靈活掌握,以解決問題為工作導向,以群眾訴求為工作重點,在維護環境安全、改善環境質量的大背景下,勇於攻堅克難、善於研究方法。
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應該不斷完善聯勤聯動機制,包括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健全信息共享機制、規范移送流程、建立會商制度等,做到執法工作無縫銜接、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合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同時,也應清楚地認識到,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在鄉鎮街道,健全基層環保機構、提高基層監管能力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
㈦ 豬場養殖廢水處理幾種方法
豬場養殖廢水無論採取何種工藝及措施來進行處理,都應該採取一定的預處理方法。
採用預處理方法可使廢水污染物在之後處理步驟中的負荷降低,同時防止大的固體或雜物進入後續處理環節,造成處理設備的擁堵或損害。針對糞污中的大顆粒成分,豬場可採用沉澱、過濾及離心等固液分離技術來實現預處理,常見的格柵、沉澱池及篩網都屬於此范疇。
沉澱是廢水處理中應用最廣的方法之一,可在重力作用下懸浮物自然沉降並且與水分離的處理工藝。目前,在規模豬場有廢水處理設施的豬場基本都將串聯2-3個沉澱池,通過過濾、沉澱及氧化分解將糞污進行處理。此外,還有一些機械過濾設備包括自動轉鼓過濾機、離心盤式分離機都可用於豬場糞污的預處理步驟中。
養殖廢水的主要處理技術
一 自然處理法
利用大自然(天然水體、土壤等)對污水進行自我凈化的原理來發揮作用。包括土地處理系統和水生植物處理系統。常見的有生物塘、土壤處理法、人工濕地處理法等。氧化塘是利用天然或人工修築的池塘來進行污水生物處理。污水在塘內停留時間長,而水中的微生物可代謝降解有機污染物,溶解氧則通過藻類的光合作用和塘面的復氧作用來實現,可大大降低水體中的有機污染物,並在一定程度上去除水中的氮和磷,減輕水體富營養化。
人工濕地是模擬自然界濕地的生物多樣性對水進行自然凈化的一種方法,利用水生植物、碎石煤屑床、微生物的構成與污水發生過濾、吸附、置換等物理過程及微生物的吸收與降解等生物作用,最終實現凈化水質的目的,它也屬於好氧處理方法的一種。可以利用廢棄或閑置的農田、窪地或水塘加以改造而成,但相對佔地面積較大、超負荷運轉易造成堵塞。
自然處理法由於投資少、運作費用低,在足夠土地可供利用的條件下,頗為經濟,比較適用於小型養殖場的廢水處理。
二 人工厭氧處理法
厭氧處理或稱沼氣工程自 20世紀50年代以來已開發出多種處理技術,主要是以提高污泥濃度和改善廢水與污泥混合效果為基礎的一系列高負荷反應器的發展來處理廢水。厭氧處理的特點是佔地少、能量需求低,還可以產生沼氣,處理過程並不需要氧,具有較高的有機物負荷潛力,能降解一些好氧微生物所不能降解的部分。
目前國內豬場廢水處理主要採用的是上流式厭氧污泥床及升流式固體反應器工藝。經厭氧處理後的污水,若有可供利用土地的條件下能夠作為液態有機肥還田,但是往往排放量比較大,運輸、施用都不太方便,一般情況下須經多級好氧處理後達標排放為宜。
三 人工好氧處理法
好氧處理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在好氧條件下分解有機物,同時合成自身細胞(活性污泥),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最終可被完全氧化為簡單的無機物。包括活性污泥、接觸氧化和生物轉盤等。
而氧化溝、sbr和a/o屬於改進的活性污泥法。一般無法使用一級好氧的方法將豬場污水處理達標,必須進行多級串聯,如採取酸化和三級接觸氧化工藝處理豬場污水。
四 厭氧-好氧處理法
豬場廢水是比較難處理的有機廢水,因為其排量大、溫度低、廢水中固液混雜,有機物含量高,氮、磷含量豐富且不易去除,單純使用物理、化學或生物學方法都很難達到排放要求。
厭氧法bod(生化需氧量)負荷大,好氧法bod負荷小,在污水厭氧處理過程中,處理後水體仍具有一定的臭味,各項指標並不一定能達到國家排放的標准,一般來說需要採取多種處理方法相結合的工藝,常採用進一步的好氧處理(氧化塘等)來作為厭氧處理的二級凈化,這也是目前處理高濃度有機物污水的一種好方法,也是許多規模豬場採用的廢水處理方法。
經過處理後的污水基本都能達到國家排放標准,但最後一般設置排入魚塘,一方面通過魚塘起到更進一步氧化塘的作用,同時藻類復氧提高溶解氧含量,同時促進浮游植物、浮游動物和魚的生長,形成氮、磷——藻類——魚生物鏈,減少氮磷的環境污染。
養殖廢水處理作為一個系統工程,需要遵循生態學原理,結合多種處理方法來形成科學的綜合利用,實現處理達標後循環使用豬場用水,有效改善養殖環境,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威脅。
㈧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怎麼查處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查處方法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於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2.怎樣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對違法行為已做出處罰決定,是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前置條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環保局做出的「責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
但是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編寫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理解與適用》釋義,「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雖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但只要有專門的文書,並加蓋縣級以上部門公章的,應視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該養殖經營戶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事實,可以將「責令停止排污」視為行政處罰措施,並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移送公安機關。
㈨ 養殖廢水怎樣處理能排放達標
體化養殖污水處理設備採用生化法處理工藝,處理效率高,有效的去除了養殖污水中的各種有專機屬物,使出水達到《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該設備使得養殖場污水處理能夠達標排放,是環保局認可的達標設備。
二、養殖污水處理工藝介紹:
養殖污水處理設備常用的主體工藝「水解酸化池+一級接觸氧化池+缺氧池+二級接觸氧化池」。
水解酸化池:利用厭氧菌的代謝作用,將有機物分解為小分子有機物,同時降低後續處理構築物的負荷。
一級接觸氧化池:利用好氧微生物的代謝作用,把廢水中的有機污染物分解為二氧化碳、水等低能位的污泥物穩定下來,同時利用硝化菌的代謝作用,把氨氮轉化為硝酸鹽。
缺氧池:利用反硝化菌的代謝作用,將硝酸鹽轉化為氮氣穩定下來,進而除去廢水中的氨氮。
二級生物接觸氧化池:進一步除去廢水中的有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