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對染色廠偷排污水
『壹』 早上在12369環境保護微信平台舉報某工廠偷排工業污水,中午就被被舉報
首先你舉報12369,他復們是不會泄露你制個人信息的,如果要泄露也是在移交給你們當地環保局或者環保所的過程,你可以繼續舉報一次,等他們單位再打電話威脅,錄音下來,然後報警110,就是他們威脅你然後順便報警說環保局違反信訪條例泄露個人信息,同時也要記錄下來偷排企業的偷排的照片,用純凈水瓶採集他們偷排的污水水樣,這樣才是一個完整的證據鏈,
而且公安部門現在也能單獨辦理環境犯罪,你也可以把證據交給公安部門,但是你一定要他們填寫出警單,這是一種對自己的保護
有證據怕什麼,當地不行還有省力,省里不行還有國家環保部
『貳』 法律問題 偷排污水
解答:
一:非法排染肯定違法。
二:員工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全由法人負責。
三:不需要副總寫什麼的。
四:偷排污水的責任由法人負責。
『叄』 工廠偷排污水怎樣處罰
不被抓到就沒事,但我不建議這么做,要是被抓到了,直接就是判刑還要罰款,就得不嘗失去了,我建議你使用萬川環保污水處理設備去處理污水。
『肆』 企業偷排漏排污染物,會受到什麼處罰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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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伍』 企業偷排大量生產廢水該怎麼處罰
企業偷排大量生產廢水要進行罰款處罰,造成嚴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5)新環保法對染色廠偷排污水擴展閱讀: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陸』 河南省新鄉市經開區2019年——2020年偷排污水如果舉報,廠里受到的處罰
河南省新鄉市經開區2019年——2020年偷排污水如果舉報,廠里受到的處罰?
合法
『柒』 染色廠偷排污水抓到怎麼處理
會有以下處理: 1、當地環保主管部門進行罰款處罰,情節嚴重的企業主管領導會受到處罰 2、如果存在廢水治理措施不滿足要求或未設置治理措施的,要求立即停產整改
『捌』 惡意偷排生產廢水是否構成涉嫌犯罪
看造成的影響,嚴重就能構成破壞環境罪,環保法
『玖』 某印染廠偷排污水有哪些處罰
水利部
第三十六條 水行政處罰機關向當事人告知聽證權利時,應當送達聽證告知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認定當事人違法的基本事實,給予水行政處罰的依據、擬作
出的水行政處罰決定和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期限。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可以在聽證告知書的送達回證上簽署意見,也可以在收到
告知書三日內以其他書面方式向水行政處罰機關提出聽證要求。水行政處罰機關應
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不得對本案再次提出聽證要求。
第三十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
舉行聽證的三日前,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將聽證的內容、時間、地點以及有關
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案件當事人及其委託
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以及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等。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向水行政處罰機關提交委託
書。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又不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或者當事人及委託代
理人在聽證中無正當理由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由水行政處罰機關指定水政機構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
聽證記錄人由聽證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聽證記錄人負責聽證記錄
和協助聽證主持人辦理有關事務。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可以向水行政處
罰機關提出迴避申請;聽證主持人是否迴避,由水行政處罰機關決定;聽證記錄人
是否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四十條 案件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和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和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
(五)對聽證筆錄進行核對、簽字或者蓋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 聽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和聽證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核對案件調查人和當事人身份;
(三)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詢
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
聽證,報請水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其他人員迴避的,由聽證主
持人當場決定;宣布聽證開始;
(四)案件調查人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和水行政處罰建議
;
(五)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六)聽證主持人就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進行詢問;
(七)案件調查人、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八)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有權對參加人不當言行予以制止,維護正常的聽證秩序。
第四十二條 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委託代理人、案件調查人的姓名
;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案件調查人提出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和水行政處罰建議;
(六)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七)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調查人員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
部分應當經證人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
聽證筆錄應經聽證主持人審核後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可以根據情況,作出延期、中止或者終止聽證的決定
。
第四十四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向水行政處罰機關
提出書面意見,書面意見應包括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
水行政處罰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十五條 水行政處罰機關舉行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六章 水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四十六條 水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水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
起行政訴訟。
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水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當場處罰時,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後
難以執行的,水政監察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不停止當場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水行政處罰機關及其水政監察人
員依法作出罰款的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
水行政處罰機關及其水政監察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五十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外,決定罰款的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書
面告之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銀行代收罰款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水
行政處罰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處罰機關可以從到期
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
書面申請,經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處罰機關批准後,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
納。
第五十三條 水行政處罰機關及其水政監察人員違反《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
實施水行政處罰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發布的《違反水法規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和《違反水法規
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文號:[水利部令第8號]
『拾』 環境保護法對排污單位提出的新要求
新法從環保違法處罰力度、監管部門相關責任、公眾參與及環境知情權、環境公益訴訟等方面做出了創新,可謂「史上最嚴」。
1、責令不改的將按日罰款
新《環保法》原文: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解讀:
「新法在對排污單位的違法處罰力度上可謂空前嚴格,「按現行法律,如果違法單位接到處罰通知後責令不改,一般按照新一輪的違規行為重新界定處罰,在某些情況下處罰力度有限,但新法增加的日罰款可令其望而生畏。」
對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一般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10萬元,按新法計算,從責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每天罰一次,用不了幾天企業就將面臨巨額罰款。
2、違法者將面臨行政拘留
新《環保法》原文: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解讀:朱謙告訴記者,這里的行為包括: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去年的『兩高』司法解釋中,提到了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可刑事拘留,因此新法對『尚不構成犯罪的』採取行政拘留,也可以理解為一種補充,例如兩部分內容均提到了『通過暗管、滲坑、滲井等偷排污染物』,執法部門便可根據實際情況,看違法者是否構成犯罪,選擇行政或刑事拘留的處罰。」
3、包庇違法行為要引咎辭職
新《環保法》原文: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解讀:
「新《環保法》提出了9條可能導致政府主管部門『引咎辭職』的具體行為,不僅加大了對企業的處罰力度,對監管部門的責任也提高要求。」將相關負責人的「飯碗」與環保掛鉤,是環保法的另一種進步。
4、公眾可申請公開環境信息
新《環保法》原文: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解讀:
近年來,隨著公眾對於環境知情權以及環境監督權的呼聲日益增加,新環保法新增條例保障了公民的環境知情權與環境監督權,這也成為此次新環保法的最大亮點。
新法第五條確立公眾參與成為環保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第五十三條確保了公眾的環境知情權。
5、社會組織可提起公益訴訟
新《環保法》原文:
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解讀:
在新法出台前,我國對於環保公益訴訟並無明確立法。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2013年由環保組織提起的8起環境公益訴訟無一被受理,未予立案的理由是「原告主體不適合」。
新《環保法》確立了公眾環境公益制度,認為「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且「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這就避免了因訴訟主體導致公益訴訟無法受理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