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廢水低放射
㈠ 中低放液體廢物有哪些處理方法
中低放廢液的處理處置技術
一.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當今世界
,
核科學技術發展已進入新階段
,
同位素和核技術的應用更加廣
泛深入
,
核能發電已成為解決當前世界能源危機的重要途徑之一
,
很多國家已
將其列為重點發展的能源。
核能的開發和利用給人類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
效益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放射性廢物
,
給人類的生存環境帶來了較大的威
脅。因此
,
如何安全有效地處置放射性廢物
,
使其最大限度地與生物圈隔離
,
已成為核工業、
核科學面臨的日益迫切的重要課題
,
是影響核能持續健康發展的
關鍵因素。
對放射性廢物的處置
,
人們認為最合理的措施是首先將放射性廢物進
行固化處理
,
然後將得到的放射性廢物固化體進行最終的地質處置。
已經發展起
來的放射性廢物固化處理方法有很多
,
主要有水泥固化、瀝青固化和塑料固化,
玻璃固化以及人造岩石固化。
水泥固化具有固化體性能穩定、
工藝操作簡單、
成
本低廉等優勢
,
被廣泛用於蒸殘液、泥漿、廢樹脂等中、低放廢物的處理。近年
來
,
在水泥化學、
新水泥系列、
混合材、
外加劑及混凝土用纖維等方面的研究取
得了許多進展
,
這些成果可直接或間接地指導放射性廢物水泥固化的研究和應
用。
二.國內外研究進展
後處理廠主要產生高放廢液、
中放廢液、
低放廢液和有機廢液,
必須對這些廢液進行凈化處
理,達到排放標准後,再向環境排放。①放射性廢液應分類收集和監測,根據其特性選用最
佳處理工藝。
②放射性廢液在送往處理系統的主要干管上應設置體積累積測量儀表,
實時統
計廢液量,
及早發現廢液輸送異常。
③設備清洗時採用合理的去污工藝和去污劑,
盡量減少
去污廢液的產生量,
並盡量使二次廢液的成分簡單,
以便後續處理。
④較低放射性水平的廢
液應採用蒸發、
離子交換、超濾等技術進行處理,
將放射性物質濃縮在較小體積里,減小需
進一步處理的廢液體積。
⑤採用放射性物質包容性高、
增容少的廢液固化技術,
減少需處置
的固體廢物體積。⑥對於污有機溶劑,應進行回收復用,
對不能復用的污溶劑,應優先採用
焚燒或濕法氧化等減容大的技術進行處理。
各類放射性廢液的比活度、
含鹽量差別很大,
處理方法也不一樣。
核工業放
射性工藝廢液一般需要多級凈化處理,
低、
中放廢液常用的處理方法有絮凝沉澱、
蒸發、離子交換(或吸附)和膜技術(如電滲析、反滲透、超濾膜)。高放廢液
比活度高,一般只經過蒸發濃縮後貯存在雙壁不銹鋼貯槽中。
1.
沉澱法
去污機理:
離子態核素通過加入另一種離子或化合物使之轉變成不溶性或難
溶性化合物沉澱來達到分離。
有沉澱、
共沉澱或吸附作用。
離子濃度的乘積大於
濃度積,
生成沉澱。
加入載體,
發生共沉澱。
被吸附在別的沉澱物或晶體的表面,
形成吸附共沉澱。
溶液中絮凝劑水解和縮聚反應生成線性結構聚合物,
與膠粒或
微小懸浮物吸附橋聯,
或者因膠體粒子的雙電層受壓縮和電中和而凝聚。
影響因
素:加入試劑的種類、濃度、用量、加入的速度和方式、攪拌情況,廢水的離子
濃度、溫度和
pH
值等。去污因子<
10
沉澱法評價:
絮凝沉澱工藝較多用於處理組分復雜的低、
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其方法簡便,成本低廉。在去除放射性物質的同時,還去除懸浮物、膠體、常量
鹽,
有機物和微生物等,
一般與其他方法聯用時作為預處理方法。
缺點是放射性
去除效率較低,一般為
50
%~
70
%。產生的污泥量較多,需要進一步處理。
2.
蒸發濃縮法
工作原理:
加熱把廢液中大量水份汽化,
將放射性物質濃縮、
減少廢液的體
積。
除少量易揮發性核素一起進入蒸汽和少量放射性核素被霧沫夾帶出去外,
絕
大部分放射性核素被保留在蒸發濃縮物中,貯存等待進一步固化處理
。
蒸發器類型:釜式蒸發器、自然循環蒸發器(中央循環管式和外加熱循環)、強
制循環蒸發器、刮膜蒸發器等。
蒸發器的問題:結垢、腐蝕和發泡。
蒸發法評價:
較多用於高、
中放廢液,
可處理含鹽量高達
200
~
300g/L
的各
種廢液。處理能力大
(0.5
~
6t/h )
,凈化效率高
(103
~
106)
,減容倍數大(幾
十倍至幾百倍)。
蒸發法不適合處理含有易起泡物質(如某些有機物)和易揮發核素(如
Ru
,
I
)
的廢水;蒸發耗能大,系統復雜、運行和維修要求高,處理費用較高。
3.
離子交換法
工作原理:
藉助離子交換劑上的可交換離子
(活性基因)
和溶液中的離子進
行交換,
選擇性地去除溶液中以離子態存在的放射性核素,
使廢液得到凈化。
離
子交換劑是不溶解的固體物質。
當離子交換劑與某種電解質溶液接觸時,
這些離
子可按化學計算的當量值交換相同電荷的其它離子。
離子交換是可逆反應,
其反
應通式可表達為:
R-H
+
M
+
=
R-M
+
H
+
陽樹脂+陽離子=飽和樹脂+交換離子
或
R-OH
+
N
-
=
R-N
+
OH
-
陰樹脂+陰離子=飽和樹脂+交換離子
人工合成離子交換樹脂:
交換正離子的酸性陽離子樹脂和交換負離子的鹼性
陰離子樹脂。
天然離子交換和吸附劑:
有天然無機材料如天然沸石、
粘土
(膨潤土或高嶺
土)、蒙脫石、蛭石、硅藻土、海泡石等;天然有機吸附劑如活性炭、木屑和磺
化煤等;
人工無機材料:合成沸石、硅酸、爐渣、金屬的水合氫氧化物和氧化物、多
價金屬難溶鹽基吸附劑和一些金屬粉末等。
樹脂的再生:酸鹼或鹽型。壓水堆核電站一次性使用。
廢樹脂:可焚燒或固化,再生液多用蒸發處理。
廢液條件:
懸浮固體物濃度小於
4mg/L
,
含鹽量小於
1g/L
,
核素必須以離子
態存在,液體溫度不能太高,不含油類和油脂物質。
優點:工藝成熟,去污因子較高
10
~
100
,適於連續運行和自動化操作。
4.
電滲析
工作原理:
在直流電場作用下,
利用離子交換膜的選擇透過性,
讓陽離子透
過陽膜,
陰離子透過陰膜,
使溶液中的離子發生定向遷移,
達到凈化和濃縮液體
的目的。多作為離子交換前料液脫鹽的預處理。問題:濃差極化
5.
反滲透
工作原理:在濃側施加壓力(
P
>
π
,
1.5
~
10MPa
),讓濃溶液中的溶劑通
過半透膜進入稀溶液中,使濃溶液更濃,起到濃縮作用。去污因子:
10
~
100
。
適於處理含鹽量較低的廢液如洗衣廢水和洗澡水,
含硼廢水等,
濃縮液體占料液
的
10%
左右。半透膜:醋酸纖維素膜,空心纖維膜
6.
超濾
工作原理:藉助於壓力和選擇透過性薄膜,使分子量小的物質(如水、溶劑
和電解質)
通過,
分離出大分子
(分子量大於
500
)
懸浮顆粒和膠體,
達到濃縮、
分離的作用。
工藝:聚丙烯腈管式膜等,工作壓力
0.1
~
1.4MPa
,濃縮倍數可達
104
。去污因
子:
10
~
100
。優點:能耗低、操作簡單
7.
膜分離
藉助膜的選擇滲透作用,
在外界能量或化學位差的推動下對混合物中溶質和
溶劑進行分離、分級、提純和富集。與其他傳統的分離方法相比,膜分離具有過
程簡單、無相變、分離系數較大、節能高效、可在常溫下連續操作等特點,是近
年來發展較快的化工分離技術。
8.
過濾
對於含有污染物濃度更高,顆粒尺寸更大(小於
10
μ
m
)的廢液,首先選用
的技術是沉降(澄清)和過濾。用於沖洗、冷卻或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水一般都
含有污染顆粒物,常見的有砂、粘土、膠體和溶解的物質,應當在廢水進一步處
理(或排放)前把這些顆粒物除去。
有機廢液的處理:
特點:易燃、易揮發、易輻射分解、熱分解、生物降解。廢萃取劑
TBP/
煤
油、廢機油、潤滑油、測量低能
β
-
射線
3H
和
14C
的有機閃爍液。
㈡ 廢水中的污染物可分為哪幾類各有什麼特徵及危害
廢水中污染物的種類和含量大小是決定採用那種處理工藝的關鍵指標。按照存在的形態,廢專水屬中的污染物可分為漂浮物、懸浮固體、膠體、低分子有機物、無機離子、溶解性氣體、微生物等。按照危害特徵,廢水中的污染物可以分為漂浮物、懸浮固體、石油類、耗氧有機物、難降解有機物、植物營養物質、重金屬、酸鹼、放射性污染物、病原體、熱污染等。另外,將一些水質指標歸類,污染物種類也可以按如下分類:
(1)
固體污染物
包括懸浮物、膠體狀雜質、溶解性雜質等。
(2)
需氧污染物
包括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總需氧量、總有機碳等。
(3)
油類污染物
包括石油類和動植物油。
(4)
有毒污染物
包括無機化學毒物、有機化學毒物、放射性毒物等。
(5)
生物污染物
主要指廢水中的治病性微生物,包括致病細菌、病蟲卵和病毒等。
(6)
酸鹼污染物
酸主要來源於礦山排水、工業廢水及酸雨等;鹼主要來自鹼法造紙、化學纖維製造、制鹼、製革等工業廢水。
(7)
營養性污染物
包括氮、磷、鉀、銨鹽等。
(8)
感官性污染物
指廢水中能引起異色渾濁、泡沫、惡臭等現象的物質、如印染廢水等。
(9)
熱污染
含熱廢水。
㈢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3)熱廢水低放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㈣ 哪些情形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下列情形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4)熱廢水低放射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根據《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排污單位必須如實填寫《排污申報登記表》,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領取《排污申報登記注冊證》。 排放污染物的個體工商戶的排污申報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排污單位終止營業的,應當在終止營業後一周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並交回《排污申報登記注冊證》。
㈤ 水污染有哪些
1、焦化廢水
焦化廢水是一種典型的有毒難降解有機廢水。主要來自焦爐煤氣初冷和焦化生產過程中的生產用水以及蒸汽冷凝廢水。
指煤煉焦、煤氣凈化、化工產品回收和化工產品精製過程中產生的廢水。
2、食品廢水
食品工業原料廣泛,製品種類繁多,排出廢水的水量、水質差異很大。因此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需要經過一系列處理才能保證不破壞自然環境。
3、工業廢水
工業廢水包括生產廢水、生產污水及冷卻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液,其中含有隨水流失的工業生產用料、中間產物、副產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
4、有機廢水
有機廢水就是以有機污染物為主的廢水,有機廢水易造成水質富營養化,危害比較大。有機廢水一般是指由造紙、皮革及食品等行業排出的在2000mg/L以上廢水。
5、生活廢水
生活廢水指的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排泄的洗滌水。廢水其實只有很少一部分經過處理,大部分都是未經過處理直接排入了河流等。按處理程度的不同,廢水處理系統可分為一級處理、二級處理和深度處理。
㈥ 核污水為什麼處理不了
在核電站,由於處理廢水的量大、放射性物質濃度較高,都建有專門的放射性污水處專理系統,其常用的工藝屬是蒸發和過濾。前面提到過,廢水中的大多數放射性元素都不具有揮發性,利用這一特性,科學家對廢水進行加熱令其蒸發,再將留下的無法蒸發的放射性物質作濃縮處理。這個方法有兩個優點,其一,核電站運行過程中本身就有很多無用的廢熱,加熱廢水不會多耗能源;其二,蒸發法基本不需要使用其他物質,不會像其他方法因為污染物的轉移而產生其他形式的污染物。另一種方法是過濾法,原理類似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凈水器。在廢水流經的管道中安放了專門用來吸附放射性物質的樹脂,這樣水流走了,放射性物質留在樹脂中。過一段時間,樹脂吸附「飽」了,可以換上新的樹脂。而吸滿了放射性物質的樹脂可以通過壓縮等方法減小體積,收集後澆築水泥密封,若樹脂中放射性強度不高,放入鐵桶密封也行。
㈦ 怎麼緩解水污染和空氣污染
踐行低碳經濟,提倡環保建設。
防治空氣污染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個人、集體、國家、乃至全球各國的共同努力,可考慮採取如下幾方面措施:
1、減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結構,多採用無污染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水力發電)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氣),對燃料進行預處理(如燒煤前先進行脫硫),改進燃燒技術等均可減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進入大氣之前,使用除塵消煙技術、冷凝技術、液體吸收技術、回收處理技術等消除廢氣中的部分污染物,可減少進入大氣的污染物數量。
2、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氣自凈能力。氣象條件不同,大氣對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排入同樣數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物濃度便不同。對於風力大、通風好、湍流盛、對流強的地區和時段,大氣擴散稀釋能力強,可接受較多廠礦企業活動。逆溫的地區和時段,大氣擴散稀釋能力弱,便不能接受較多的污染物,否則會造成嚴重大氣污染。因此應對不同地區、不同時段進行排放量的有效控制。
3、 廠址選擇、煙囪設計、城區與工業區規劃等要合理,不要排放大戶過度集中,不要造成重復迭加污染,形成局地嚴重污染事件發生。
4、綠化造林,使有更多植物吸收污染物,減輕大氣污染程度。
5、身邊小事。哪怕如扔紙屑一類的小事也不能忽視。畢竟,一個很完美的城市不會容忍這些。
一、一般措施
1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2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3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4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5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7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8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9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10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11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二、工業水污染防治
1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2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3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葯、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3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三、城鎮水污染防治
1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3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四、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1使用農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准。
運輸、存貯農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葯,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3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4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5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
1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2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3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4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製作業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並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8)熱廢水低放射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㈨ 防治水體污染的措施是什麼
()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
如電鍍廢水閉路循環,高爐煤氣洗滌廢水經沉澱、冷卻後再用於洗滌。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在制定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區規劃時都要考慮水體污染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
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標准。第四同行業廢水應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最後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
(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設立國家級、地方級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執行有關環保法律和控制標准,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頒布有關法規、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的具體條例。
(9)熱廢水低放射擴展閱讀
對污染源的控制,通過有效控制和預防措施,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削減到最小量。
(1)
對工業污染源,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推行清潔生產。清潔生產是指資源能源利用量最小,污染排放量也最少的先進的生產工藝。清潔生產採用的主要技術路線有:改革原料選擇及產品設計,以無毒無害的原料和產品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和產品;
改革生產工藝,減少對原料、水及能源的消耗;採用循環用水系統,減少廢水排放量;回收利用廢水中的有用成分,使廢水濃度降低等。清潔生產提倡對產品進行生命周期的分析及管理,而不是只強調末端處理。
(2) 對生活污染源,可以通過有效措施減少其排放量。如推廣使用節水用具,提高民眾節水意識,降低用水量,從而減少生活污水排放量。
(3) 對農業污染源,為了有效地控制面污染源,更必須從「防」做起。提倡農田的科學施肥和農葯的合理使用,可以大大減少農田中殘留的化肥和農葯,進而減少農田徑流中所含氮、磷和農葯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