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水怎麼處罰
㈠ 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
廢水是指來居民活動過程中排出的自水及徑流雨水的總稱。它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初雨徑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無用水,一般指經過一定技術處理後不能再循環利用或者一級污染後制純處理難度達不到一定標準的水。那麼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下面和佰佰安全網給大家介紹下吧。
廢水超標水污染物超標類案件一般表現為當事人排放的廢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濃度超過了國家或省規定的標准限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可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㈡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2)排放污水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㈢ 農村排放養殖污水怎麼處罰
對於處罰條例是國家有規定的,規定查到不容易,而且具體落實到地方以後的標版準是多少權也是不確定的,因為是根據你的污染程度來決定的,所以,想知道具體的處罰標准,那就是當地的環保局去執行的。建議你和環保局溝通一下。
㈣ 污水處理廠部分污水未經治污設施超標排放怎樣處罰
新環保法實施以來,行政拘留、查封扣押、按日計罰等一系列新規對遏制污染態勢、打擊違法排污、震懾違法分子起到了積極而有效的作用。但是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在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這類單位的超標處罰上,環境執法人員還存在困惑。
筆者要討論的幾種情況並不鮮見,主要體現在3方面:第一種情況是隨著社會活動和經濟運行的規模不斷擴大,污水量和污染物負荷不斷增加,污水處理廠原設計的處理工藝和流程已無法滿足處理達標的要求,導致超標排放的隱患逐漸增大;第二種情況是簽訂運維合同時,對污水處理廠運維達標的指標要求,沒有按照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去設定全面污染物指標,而是僅設定幾種主要污染物指標,導致運維單位在日常運行中「減標降級」;第三種情況是在污水處理廠運行一段時間後,當處理設施、設備出現故障、老化,有可能對處理效果造成影響時,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銜接不到位,對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技術方案和投資不能及時明確和落實,導致超標排放的風險加大。
在新環保法及配套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後,一旦由於上述原因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除了對超標行為本身的處罰罰款外,還有可能按日連續處罰,會涉及較大金額的罰款。而且,當超標源於某一環節的處理工藝缺失或者失效時,亦或由於建設單位對存在故障、老化的設施設備不及時開展維修更換時,往往短期內無法整改完成,而《辦法》上規定,環保部門是在下達責令改正文書的次日起30日內進行復核檢查,而且對超標排放是採取監測的方法。雖然配套辦法釋義中提出這個責令改正是立即,沒有期限,但在實際上造成了污水處理廠僅有不足30天的整改期。如此短暫的時間,不但完成整改不具有現實的可行性,而且連《辦法》所規定的污水處理廠制訂和上報整改方案的時間都遠遠不夠,落實整改更是成為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後在30日內的復核檢查,對污水處理廠來說,不啻是提供了一個看上去有機會卻不合乎情理、無法使用的整改機會。這時的復核監測,往往會出現繼續超標的情況。依照《辦法》的規定,屬於仍舊違法排放污染物,即拒不改正。環保部門可以依照《辦法》的規定,對污水處理廠的運維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處罰的金額會呈數十倍的上漲。
環保部門根據超標情況啟動按日計罰固然不錯,但從現實來講,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維單位不見得心服口服,甚至會由此產生對抗情緒。一旦連續按日處罰金額較大時,有可能迫使運維單位的對抗情緒發生轉變,出現「走為上策」的情況。當下,部分運維單位也正是吃准了環保部門這種投鼠忌器的心理,面對超標問題反而心安理得。環保部門,尤其是基層從事日常執法與巡查的監察執法部門面臨尷尬和無奈,這值得法律法規起草部門和立法機關深思,值得各級地方政府深思。
毋庸諱言,城鎮污水處理廠這類污染物集中收集、處理和排放的單位,正是因為它具有社會公益服務的屬性,大多由當地政府投資建設。因此,其責任主體理應由當地政府來承擔,而不能視其為普通排污者,不能簡單地將污水處理的運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社會化、市場化的運作機制,決定了運維單位與政府是合作共贏的關系。如果簡單地把污水處理廠的運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恐怕會有一部分運維單位沒有膽量承接污水處理廠這么大的業務,即便接手運行,考慮到面臨的風險、承擔的責任,也難以做到心無旁騖。
因此,可以通過商討對《辦法》進行及時修訂。而對於像城鎮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污水這類情況,或許應該考慮將建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和處罰對象,並督促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通常政府或政府部門才是實際的建設方,污水處理廠的整改工作本身也涉及較大的資金、技術和監管投入,只有政府才有這個能力去謀劃、實施和完成整改,才能在短期內消除因超標排放帶來的環境風險隱患。不僅如此,還應針對這類單位運行維護的特點進行具體分析和考慮,為污水處理廠的整改設定具體而合理的期限,整改到期後再進行復核。
㈤ 工業廢水直接排放如何處罰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2、限期治理適用范圍: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適用范圍】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不適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
(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四)違法採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㈥ 建築工地將污水直接排污雨水官網如何處罰
資料顯示,96%的村莊沒有排水渠道和污水處理廠,生產生活污水隨意排放,由此造成農村河流普遍遭到污染,嚴重威脅地下水,甚至有的淺層地下水已經遭到污染,不能取用。一些人問:亂排污水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下面給大家介紹下哪些方法對凈化污水有作用?
化學法就是使有毒、有害廢水轉為無毒無害水或低毒水的一種方法,主要有酸鹼中和法、混凝、化學沉澱、氧化還原等。
酸鹼中和法是指採用加鹼性物質處理酸性廢水,加酸性物質處理鹼性廢水,讓兩者中和後,加以過濾可將廢水基本凈化;
凝聚法指將污水中加入明礬,充分攪拌,使帶電荷的膠體離子沉澱下來;
化學沉澱法是在廢水中加入化學沉澱劑,使之與廢水中的重金屬污染物發生反應,以生成難溶的固體物而沉澱;
氧化還原法是加入化學氧化劑或還原劑,有選擇地改變廢水中有毒物質的性質,使之變成無毒或微毒的物質;電化學法是利用電解槽的化學反應,處理廢水中污染物質的一種技術,包括電解氧化還原、電解凝聚等不同的過程。
為了用水安全,我們應撐握些水污染安全小知識,同時還可以用便攜凈水器將水處理使用,這樣更有利於健康用水。
㈦ 不按規定排放污染物怎樣處罰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㈧ 排放污水處罰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㈨ 污水排放會坐牢嗎
如果被確認構成了抄法定罪名,會被襲依法判刑。
《刑法》規定污染環境罪要判刑: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㈩ 環境污染罪 污水排放怎麼處罰
污水排放怎麼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版體的廢物、有毒物權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污水排放處罰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