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標準的通
『壹』 生活中除了白色污染還有污水污染噪音污染國家專門有什麼法律依法進行治理還我
中國主要環境法律法規清單
(一)綜合類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錄)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摘錄)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摘錄)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摘錄)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
22.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23.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24.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
(二)部門相關法規
1.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2.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3.交通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4.鐵路環境保護規定
5.冶金工業環境管理規定
6.建材工業環境保護工作條例
7.電子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8.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9.醫葯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0.電力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1.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管理辦法
(三)環保經濟政策
1.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的通知
2.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通知
3.關於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規定的通知
4.關於充分運用財政稅收政策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5.關於充分發揮財政職能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6.關於運用信貸政策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7.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8.關於加強鄉鎮企業污染防治和保證貸款安全的通知
9.關於環保產業科技開發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
10.關於印發及試行《保護臭氧層多邊基金項目實施指南(試行)》的通知
11.全球環境基金項目合格標准和審批程序
12.關於地方財政部門做好世界銀行貸款工作幾點意見的函
13關於加強地方財政部門管理世界銀行貸款工作的通知
14.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四)環境執法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4.國家環保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5.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
7.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0.行政復議條例(修訂)
11.行政復議程序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
1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行政法規解釋許可權和程序問題的通知
14.環境監理工作暫行辦法
15.國家環保局關於環境監理機構能否實施行政處罰問題的通知
16.環境監理執法標志管理辦法
17.環境監理工作制度(試行)
18.環境監理工作程序(試行)
19.環境監理人員行為規范
20.關於環境執法若干問題的復函
21.對《關於環境行政執法中遇到的幾個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22.關於環境行政執法若干問題的復函
23.關於如何理解環境保護部門的范圍問題的復函
24.關於環保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25.關於轉發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法(行)發(1989)2號文的通知
26.關於《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27.關於《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適用問題的復函
28.關於擅自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認定和處罰問題的復函
29,關於環境罰款是否適用《關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復函
30.關於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進行處罰問題的復函
31.關於建設項目違反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處罰問題的批復
32.關於排污單位違反環保部門排污申報登記年審要求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五)污染事故管理
1.環境保護信訪辦法
2.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3.關於認真執行重大環境污染及事故報告制度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摘錄)
5.關於環境污染糾紛技術仲裁機構問題的復函
6.轉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所作答復的通知
7.關於確定環境污染損失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
8.關於地、市級環保部門確認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許可權的批復
9.環保部門就污染賠償處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10.關於處理水污染事故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11.關於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授權問題的復函
12.關於徵收水利工程損失補償費的法律依據問題的復函
(六)建設項目管理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
3.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
4.關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問題的若干意見
5.關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6.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許可權問題的通知
7.關於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8.關於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
9.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
10.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
11.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的原則與方法
12.建設項目選址管理辦法
1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1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15.關於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設施驗收標准問題的批復
16.關於如何認定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制度問題的復函
17.關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問題的復函
18.關於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法律責任問題的批復
19.關於對新設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按建設項目環境法規管理的復函
20.關於禁止和限制的重點企業目錄
21.關於禁止和限制支持的鄉鎮工業污染控制的重點企業名錄
(七)排污收費管理
1.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2.關於增設「排污費」收支預算科目的通知
3.關於超標准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
4,關於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標準的通知
5.關於新頒收費標准有關問題的說明
6.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環保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7.關於下達環保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8.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徵收污水排污費的通知》的通知
9.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
10關於進一步加強排污收費工作的通知
11.關於進一步加強排污收費和環保補助資金管理的通知
12.關於加強排污收費和環保補助資金管理的緊急通知
13.關於進一步明確環保補助資金使用范圍的通知
14.關於排污費的種類及其適用條件的答復
15.關於罰款和徵收排污費能否同時執行問題的復函
16.關於火力電站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17.關於徵收火力發電廠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18.關於對自備供熱發電廠煙塵排放計征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19.關於工業爐窯徵收超標排污費運用標准問題的復函
20.關於燃油鍋爐大氣};染物排放執行標準的通知
21.關於徵收社會生活雜訊超標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22.關於建築施工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對象問題的復函
23.關於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標准問題的批復
24.關於徵收超標排污費工業企業廠界劃分問題的復函
25.關於徵收電廠污水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26.關於對煤礦礦井水和採用直流方式的電廠冷卻水收取污水排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27.關於口H值超標收費問題的復函
28.關於超標水量費徵收有關問題的復函
29.關於對儲煤場粉塵排污收費問題請示的復函
30.關於廢渣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31.關於如何確定提高徵收排污費標准問題的復函
32.關於對排污費「提高徵收標准百分之五」解釋的函
33.關於排污費徵收、解繳中應否交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34.關於執行排污費新標准中有關問題的批復
35.關於提高徵收標准百分之五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36.關於行政機關、軍隊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37.關於排污收費監測依據問題的復函
38.關於排污收費監測數據有效性問題的復函
39.關於海南省農星系統自行徵收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40.關於排污費使用有關問題的復函
41.對天津市有關排污收費請示的復函
42.關於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43.關於跨地域排污單位排污費徵收權屬問題的復函
44.關於對重慶市環保局重環發(1994)55號文的復函
45.關於撤銷下級環保部門排污收費資格有關問題的復函
46.關於城市市、區環保部門徵收排污費管理許可權劃分問題的復函
47.關於對《城市維護建設資金預算管理辦法》中有關超標排污費收入使用問題解
(八)污染源管理
1.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2.關於實施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制度的通知
3.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4.國務院關於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
5.關於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
6.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企業土法煉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7.關於「九五」期間加強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見
8.關於加強磚瓦行業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9.關於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
lO.關於進一步貫徹《關於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I.國務院關於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
12.關於印發國家環保局關於推行清潔生產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13.關於省、市、縣三級環保部門排污申報登記受理權問題的解釋
14.關於對經濟開放地區限期治理環境污染決定許可權問題的復函
15.關於對部屬企業下屬單位實行限期治理審批許可權的復函
(九)大氣污染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荇染防治法
2.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3.關於發布《防治汽車、摩托車排氣污染的技術政策》的通知
4.關於頒布<城市煙塵控制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5.關於發布<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
6.關於頒布《關於發展民用型煤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7.關於貫徹《國務院環委會關於防治煤煙型污染技術政策的規定》的通知
8.關於公布第一批嚴重污染環境(大氣)的淘汰工藝與設備名錄的通知
9.國務院批轉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
理工作報告》的通知
io.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快發展城市煤氣事業的報告》
的通知
I+)水污染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3.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4.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5.關於加快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工程建設的若干規定
6.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7.關於防治水污染技術政策規定
8.關於頒布《關於防治造紙行業水污染的規定》的通知
9.關於水域功能區劃審批許可權的復函
10.關於排污許可證核發許可權問題的復函
(十一)雜訊污染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
2.關於印發《建設環境雜訊達標區管理規范》的通知
3.關於環境雜訊監測問題的復函
(十二】固體廢物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
3.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通知
4.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暫行規定》有關條款說明的通知
5.關於增補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通知
6.關於進口廢物申請書增加內容的通知
7.關於對進口廢物實施檢驗有關問題的通知
8.關於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
9.關於嚴格控制從歐共體進口廢物的暫行規定
10.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控制境外廢物向我國轉移的緊急通知
11.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進口廢物刑事案件試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3.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
14.關於批轉《吉林、黑龍江兩省加強醫療廢物管理通知》的通知
15.關於工業生產活動產生的粉煤灰和爐渣系列歸屬問題的復函
{十三)輻射污染管理
1.放射性環境管理辦法
2.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4.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5.關於進一步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輻射環境管理任務的通知
6.關於加強對放射性物質、放射性污染設備及放射性廢物進口的環境管理的通知
7關於我國中、低水中放射性廢物處置的環境政策
8.關於加強地質、勘探等流動式放射源管理的通知
9.關於廢舊金屬入爐冶煉前進行放射性檢測的通知
lO.關於印發《放射性葯品使用許可證》申請表和許可證申領辦法的通知
(十四)化學污染管理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
3.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收費標准
4關於防治鉻化合物生產建設中環境污染的若干規定
5.關於加強氯氟烴及替代品生產建設管理的通知
6.關於加強化學品測試環境管理的通知
7.防止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
8.關於控制發展使用氟里昂的氣溶膠製品的通知
9.關於在氣霧劑行業禁止使用氯氟化碳類物質的通知
10.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有毒化學品目錄
(十五)自然保護管理
l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6.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7.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8.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
9.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10.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
『貳』 污染權交易制度下污染轉化造成什麼壟斷
一、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歷史演變排污收費是指國家環境保護機關或者特定的行政機關,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而徵收費用。排污收費制度是國家調整排污者、治污者及污染受害者之間關系的一項基本制度,它要求排污者承擔污染對社會損害的責任,加強經營管理,治理污染,從而達到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的。排污收費制度最早產生於德國,1904年德國在魯爾流域實施了廢水排放收費。1972年5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環境委員會提出了PPP原則(thePolluterPaysPrinciple),即排污者應當承擔治理污染源、消除環境污染、賠償受害人損失的費用(姜鑫,2OO6)。根據該原則的要求,我國於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實施排污收費制度。2O多年來該制度大體經歷了提出試行、建立實施、改革發展和逐步完善四個階段。??排污收費制度的提出和試行階段(1978~1981年)。1978年2月,五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在憲法中對環境保護作出明確規定,為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和排污收費制度的提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同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全黨確立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為正確認識我國環境形勢和排污收費奠定了思想基礎。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轉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提交的《環境保護工作匯報要點》,提出「必須把控制污染源工作作為環境管理的重要內容,排污單位實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費制度,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法。」這是我國第一次提出建立排污收費制度的設想。1979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明確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標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為建立排污收費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開始進行排污收費試點,至1981年底,全國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逐步開展了排污收費的試點工作,對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促進了污染的防治。??排污收費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階段(1982~1987年)。在總結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排污收費工作試點經驗的基礎上,1982年2月5日,國務院公廳發布《徵收排污費暫行法》,對徵收排污費的目的、對象、標准、管理、使用等內容作出了規定,標志著排污收費制度的正式建立和普遍實施。1983年12月,國務院召開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明確提出保護環境是我國一項基本國策,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進入發展階段。同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交納排污費。」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在徵收超標排污費的同時,開征了污水排污費,原有不合理的收費標准得到調整。到1987年我國年排污收費額已達14.3億元,比排污收費制度試行初期增長近10倍。排污收費制度建立和實施,使「誰污染誰治理」政策付諸行動,排污者不能再把責任推給國家和社會,運用市場機制和手段保護環境成為大勢所趨。??排污收費制度的改革和發展階段(1988?2000年)。1988年7月,國務院頒布《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法》,在全國實施排污費的有償使用,由此拉開了排污收費制度改革的序幕。1989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1991年6月24日,國家環保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布《關於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標準的通知》,對污水超標收費標准進行了調整,制定了雜訊超標收費標准。1993年部分省市開始對排放二氧化硫進行收費試點。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新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應當繳納排污費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採取交納排污費措施的單位在限期內提前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經改造使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在限期內未建成或者經改造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繼續繳納排污費,直至建成或者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准為止。」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徵收的超標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並可以給予警告或者罰款。」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徵收的超標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防治。」以上一系列法規、規章與條例,推動了排污收費制度的改革與發展。??排污收費制度逐步完善的階段(2001年至今)。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環境污染防治單行法對排污收費制度進行了修改,特別是2003年1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以實行排放污染物總量收費和排污費收支兩條線管理為核心內容,確立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排污收費制度,進一步規范了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同年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相繼出台了《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法》、《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法》等配套規章,使排污收費制度進一步完善(羅佳,2007)。主要表現為:(1)實現了由超標收費向排污即收費、超標就加倍收費的轉變,由單一濃度收費向濃度與總量相結合收費的轉變,由單因子收費向多因子收費的轉變。如污水排污費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未超標的污水收費標准為O.7元,超標排放污水的加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廢氣排污費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廢氣排污費收費標准為0.6元;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雜訊排污費按照排放雜訊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2)對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全部用於污染治理;環保執法資金由財政予以保障,從制度上堵住擠占、挪用排污費等問題的發生。(3)排污費的徵收對象由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拓寬到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任何排污者都必須承擔繳納排污費的義務。(4)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只有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性事件,造成直接重大經濟損失,企事業單位才可申請減免,而且每年只能申請一次。二、當前排污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排污收費制度既是使環境問題外部成本內在化的一種有效方法,也是世界各國在環境保護中最為常用的一種經濟手段,它的逐步建立與完善,使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邁向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對促使排污者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強污染防治、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排污收費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著排污費徵收標准偏低、徵收面不廣、程序不規范和法律責任不清等問題。??排污收費徵收標准偏低。從經濟學角度看,對排污者徵收的排污費應該等於他給社會其他成員造成的損失,從而使其私人成本等於社會成本,消除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的差異。如果排污者治理污染成本低於或等於收費標准,且其行為符合費用最小化或利潤最大化原則,他就會設法減少污染物排放以節省費用,從而增加利潤。排污者在排放標准之內,是選擇排放污染物還是繳納排污費,很大程度取決於收費標準的高低。雖然排污收費制度改革使排污費收費由低收費標准向略高於治理成本的收費標准轉變,調整後的廢氣、固體廢棄物和雜訊收費標准提高幅度較大、污水收費標准略有提高,但由於難以准確衡量污染物的社會成本,再加上地方保護,排污收費一般偏低。據測算,現行排污收費標准僅為實際污染治理費用的一半,使排污收費制度對促進污染治理的作用有限。由於排污費標准偏低造成私人成本遠小於社會成本,實際形成「誰污染,誰受益」的制度安排,排污者寧可支付排污費也不願進行污染治理(張穎、王勇,2004),環境惡化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控制。2001~2006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分別為433億噸、439億噸、459億噸、482億噸、525億噸和537億噸,七大水系近一半河段嚴重污染,五類劣質水佔26%,75%的湖泊出現不同程度的富營養化;2001~2005年工業廢氣排隊放量分別為160863億立方米、175257億立方米、198906億立方米、237696億立方米、268988億立方米,大量的廢氣排放導致城市空氣污染普遍較重,一些大城市的顆粒物和二氧化硫濃度已經超過世界衛生組織及國家標準的2~5倍;同期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分別為88840萬噸、94509萬噸、100428萬噸、120030萬噸、134449萬噸,目前固體廢棄物堆存量已近60億噸,不僅佔地5萬多平方公里,還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嚴重的二次污染;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分別為12272.2萬元、4640.9萬元、3374.9萬元、36365.7萬元、10515萬元。同時,我國多數地區實行的排污收費制度著眼於對單個排污者的污染控制,缺乏對本地區環境容量的總體考慮,即使能夠確保每個排污者都達標排放,但只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增加且超過環境容量,環境質量仍會繼續惡化。??排污收費的開征面不廣。我國現行排污收費分為兩類:一類是排污費,即排污就收費;另一類是超標排污費,即只有當排放的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時才徵收的排污費。目前我國排污費開征范圍並沒有覆蓋所有的污染環境行為,《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並負責治理。」實際上只是對超標排污者徵收排污費,並不是對所有排污者徵收排污費。排污者只要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就可以無償使用環境納污(自凈)能力資源。如對排放廢氣、雜訊等不超標的單位和個人還未作出收費的規定;對迅速發展起來的第三產業以及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向環境排污也未全面作出收費的規定;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尚未徵收廢氣排污費;對與環境密切相關的產品(如農葯、化肥、氟里昂等)使用引起的污染尚沒有建立收費制度。同時,我國現在只有對大氣、海洋、水體、固體廢物、雜訊這5種環境的污染因素徵收排污費的規定,而近年來由於熱污染、光污染而導致的環境損害案件時有發生,但由於法律對這些污染因素的規定很少,有的甚至沒有任何規定,從而造成了受害方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各地環保部門一方面普遍重視排污單位廢水、廢氣排污費的徵收,而忽視了雜訊和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徵收;另一方面,把精力集中於工業企業,而放鬆了畜禽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排污費的徵收。事實上,只要排放了污染物,就會給環境造成污染,就需要治理污染的費用。對這些污染環境行為不徵收排污費,違背了「污染者付費原則」。可見,目前我國徵收排污費的范圍過窄,收費項目不健全,有很多排污行為排污收費尚未觸及。??排污收費的程序不規范。排污收費合法化的前提條件是程序的規范化,只有按照規定的程序來實施,才能實現收費的依法、全面、足額,並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排污收費程序包括申報、審核、核定、徵收、使用等步驟,它在實踐中暴露出以下問題:一是排污申報登記工作不到位,大多數排污者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故意瞞報或謊報其實際排污量和排污種類,從而達到排污費能少則少,能不繳則不繳的目的;有的以發展經濟為借口,向政府申請少繳或緩繳,從而造成排污費源的流失。個別地方把排污申報混淆為環境統計,實行一年一度的年審,忽視老污染源的變更申報,從而直接造成排污數據呆板而失去動態(朱聰斌,2006)。二是排污審核難度大,環境監察機構依據排污者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家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數據、監督性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數據或其他有關數據對排污者填報的內容進行審核,以此作為排污收費的依據。然而,目前大多數排污者並未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如果採取物料衡算或其他有關數據作為依據,必須由企業提供有關資料,由於經濟利益關系,採取這種方式難度大。三是對排污收費的核定還未能引起各級環境監察部門的重視,部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經營狀況、承受能力甚至人情關系搞協商收費,從而很難做到依法、足額核定收費額,造成排污費徵收金額失實。四是不能足額徵收排污費,在自前市場機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效益好的企業盡顯給你「磨」著少繳費,效益差的企業索性就不繳費,於是互相攀比,都想「多排污少繳費或不繳費」。五是排污收費使用效益差,部分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對排污費的使用制度控制不嚴,甚至違反規定把它作為機構自身運轉費用,使真正實際用於污染治理的資金很有限,難以起到改善環境的作用。??排污收費法律責任不清。在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相關法律中,對於法律責任的內容有待補充和完善。如《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應處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第二十二條也規定,「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責令補繳並應繳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在實踐中,違反排污收費行為的罰款數量是各不相同的,小到幾百元,多至上萬元,如果一概以罰款1~3倍而論,有時罰款數額差別則很大。在這種情況下,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太大,容易造成不公正現象。我國法律中只有對排污費數額應當予以公告,對排污者排污量、排污種類的申報登記情況,相關排污費的測算、核定結果理應予以公示,對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的內容予以公告的規定,但相關法律中並沒有規定對於公告或公示不作為的相應罰則,缺乏公告制的罰則。徵收工作隨意性強,征管不到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普遍存在。三、完善排污收費制度的對策建議實施排污收費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和改善環境,最終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控制污染物排放,應針對現行排污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適度調整排污收費標准、擴大排污收費徵收范圍、健全排污收費管理機制、加大排污收費稽查力度。??適度調整排污收費標准。排污費具有調控排污者排污行為的功能,為使排污收費切實起到預防和控制污染的作用,應該盡可能地把收費標准提高到實現預期排放目標的水平,通過合理的排污收費,既鼓勵污染處理成本低的排污者地削減污染物,又令處理成本高的排污者因削減污染物少而多交排污費。為此,應對各類主要污染物的治理進行成本調查,根據排污收費標准應該高於或者至少等於為治理污染成本的原則,對排污收費標准進行適度調整,並兼顧社會、企業的承受能力逐步實施到位。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區域不僅存在著經濟發展水平上的差異,而且存在著污染物轉輸(如同一流域,上游污染下游)、環境容量及功能差別等因素。根據環境經濟學理論,在不同的環境條件下排放單位污染物造成的邊際損害(或單位污染所需要邊際消減費用)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環境容量大、功能要求低的地區,排放單位污染物造成的邊際損害小,而環境容量小、功能要求高的地區,其單位污染排放造成的邊際損害則相對較大。因此,適度調整排污收費標准應充分區域環境條件差異,由地方環境保護局、財政局、物價局充分充分根據環境管理的效果以及當地的經濟狀況、物價指數、污染治理運行費用等來確定,實現排污收費從靜態收費向動態收費的轉變(李學輝、李兆華、寧常郁,2006),引導產業結構合理布局,使企業在選取廠址時,避開環境敏感區,向環境資源條件豐厚、功能要求低的地區發展。在法國,水污染收費標准並不是由中央政府統一制定,而是由流域水管局來制定,其收費標准確定體現了不同流域之間的水環境容量、功能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法國水污染收費標准中,同種污染物在不同流域的收費標准不相同;同種污染物在同一流域的不同水體功能的收費標准也不相同;水體功能要求越高、環境容量越低,收費標準的調整系數越高。由此可見,收費標准根據區域差異進行適當調整是可行的,它能夠使社會以較小的污染控制代價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擴大排污費的徵收范圍。排污收費是控制污染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是運用經濟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擔污染對社會損害的責任,把外部不經濟內在化,以促進排污者積極治理污染。應依據「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不管是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向環境排放了污染物,都應繳納排污費。當前特別應把握排污收費的全面性,將排污收費對象由企、事業單位擴大到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排污者,除徵收廢水、廢氣排污費外,應加大雜訊超標排污費和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徵收。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一些地區的污染源有不斷擴大的傾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受到污染,城市空氣污染較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許多原來沒有顯現的污染因素逐漸突出,對環境的危害越來越大。對於新產生的各種污染源,都應規定為徵收排污費的對象,以擴大排污費的徵收范圍,控制污染(羅佳,2007),有效促進環境質量的改善。要真正實現「排污收費,超標處罰」,必須轉變思想觀念,牢固樹立「污染者付費」的意識,把污染和治理的責任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使排污者認識到「污染者付費」並不意味著繳了錢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排污,對於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排污者,要徵收罰款性質的超標排污費,特別嚴重的應強制關閉。??健全排污收費管理機制。在整體上保證法律規定的規范性、完整性的同時,應簡化、優化排污收費管理,以體現管理行為的靈活性與合理性,提高管理效率。在管理制度、措施、手段、程序等方面,不僅要體現依法收費,更要注重信息化、現代化等在排污費管理中的作用。排污申報的基礎性、先導性,決定了其在排污收費管理中的重要性,要通過排污申報登記,全面掌握轄區內所有排污者的現狀,為排污收費的測算、核定提供依據。為此,要擴大申報面,在抓住重污染源的同時,加大對一般污染源、第三產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申報登記;擴大申報種類,既要抓好廢水、廢氣的定量申報,還要開展雜訊、固廢和電磁波污染的申報,力爭實現全面申報;強化申報核定,通過採用物料衡算、典型抽樣及財務審核等法,把好申報質量關,減少謊報、瞞報現象的發生。要全面、足額、依法徵收排污費,收費額應以實測數據為主要依據進行核定,杜絕協商收費或無條件免徵或減征排污費。要提高排污費使用效益,堅持點源治理與區域環境結合整治相結合,選准項目,推廣適用的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在治理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由環保、財政、銀行等部門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嚴禁挪作他用。提高排污費征管人員業務素質、精簡機構,提高機關工作效率。加強排污費征管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使依法繳納排污費成為排污單位的自覺行動,從而達到減少經費開支,降低排污收費操作成本的目的。??加大排污收費稽查力度。開展排污收費稽查是實現「依法、全面、足額」徵收的根本保證。一是開展對廣大排污單位現場稽查,及時糾正排污申報中不實現象;二是開展上級對下級環境監察機構的稽查,極大多數重污染源往往是當地的「經濟支撐」,時常打著發展經濟的借口向政府申請少繳或免繳排污費,要通過稽查減少地方保護主義;三是開展環境監察內部稽查,糾正監察人員在收費工作中存在的違規行為。通過排污收費稽查工作,促進排污收費制度的全面貫徹實施。與此同時,加強基層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提高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加強基礎裝備建設,形成快速、高效、准確、有力的執法力量,提高其執法水平和執法力度,保證排污收費制度的全面貫徹實施。要強化排污收費的社會監督,建立健全排污收費公告或公示制度,讓公眾享有排污收費知情權,對杜絕協商、人情收費和減少政府幹預。四、結束語我國正在進行從污染物排放深度控制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轉變,正在進行從以污染物末端治理為主到以污染預防為主的轉變。這種轉變適應了當代環境管理的發展趨勢,適應了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排污收費是促進這種轉變的重要經濟杠桿,解決排污問題要通過各種政策手段的成本與收益的權衡比較才能確定,綜合運用排污收費制度,應該是有效的選擇。
『叄』 中國排污收費的應用現狀和中國排污權交易的應用現狀 中國湖泊污染治理手段的應用現狀
一、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歷史演變
排污收費是指國家環境保護機關或者特定的行政機關,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而徵收費用。排污收費制度是國家調整排污者、治污者及污染受害者之間關系的一項基本制度,它要求排污者承擔污染對社會損害的責任,加強經營管理,治理污染,從而達到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的。排污收費制度最早產生於德國,1904年德國在魯爾流域實施了廢水排放收費。1972年5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環境委員會提出了PPP原則(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即排污者應當承擔治理污染源、消除環境污染、賠償受害人損失的費用(姜鑫,2OO6)。根據該原則的要求,我國於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實施排污收費制度。2O多年來該制度大體經歷了提出試行、建立實施、改革發展和逐步完善四個階段。
??排污收費制度的提出和試行階段(1978~1981年)。1978年2月,五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在憲法中對環境保護作出明確規定,為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和排污收費制度的提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同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全黨確立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為正確認識我國環境形勢和排污收費奠定了思想基礎。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轉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提交的《環境保護工作匯報要點》,提出「必須把控制污染源工作作為環境管理的重要內容,排污單位實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費制度,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收費辦法。」這是我國第一次提出建立排污收費制度的設想。1979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 》明確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標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為建立排污收費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 》開始進行排污收費試點,至1981年底,全國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逐步開展了排污收費的試點工作,對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促進了污染的防治。
??排污收費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階段(1982~1987年)。在總結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排污收費工作試點經驗的基礎上,1982年2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對徵收排污費的目的、對象、標准、管理、使用等內容作出了規定,標志著排污收費制度的正式建立和普遍實施。1983年12月,國務院召開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明確提出保護環境是我國一項基本國策,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進入發展階段。同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交納排污費。」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在徵收超標排污費的同時,開征了污水排污費,原有不合理的收費標准得到調整。到1987年我國年排污收費額已達14.3億元,比排污收費制度試行初期增長近10倍。排污收費制度建立和實施,使「誰污染誰治理」政策付諸行動,排污者不能再把責任推給國家和社會,運用市場機制和手段保護環境成為大勢所趨。
??排污收費制度的改革和發展階段(1988?2000年)。1988年7月,國務院頒布《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在全國實施排污費的有償使用,由此拉開了排污收費制度改革的序幕。1989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1991年6月24日,國家環保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布《關於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標準的通知》,對污水超標收費標准進行了調整,制定了雜訊超標收費標准。1993年部分省市開始對排放二氧化硫進行收費試點。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新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應當繳納排污費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採取交納排污費措施的單位在限期內提前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經改造使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在限期內未建成或者經改造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繼續繳納排污費,直至建成或者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准為止。」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徵收的超標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並可以給予警告或者罰款。」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徵收的超標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防治。」以上一系列法規、規章與條例,推動了排污收費制度的改革與發展。
??排污收費制度逐步完善的階段(2001年至今)。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環境污染防治單行法對排污收費制度進行了修改,特別是2003 年1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以實行排放污染物總量收費和排污費收支兩條線管理為核心內容,確立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排污收費制度,進一步規范了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同年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相繼出台了《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等配套規章,使排污收費制度進一步完善(羅佳,2007)。主要表現為:(1)實現了由超標收費向排污即收費、超標就加倍收費的轉變,由單一濃度收費向濃度與總量相結合收費的轉變,由單因子收費向多因子收費的轉變。如污水排污費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未超標的污水收費標准為O.7元,超標排放污水的加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廢氣排污費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廢氣排污費收費標准為0.6元;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雜訊排污費按照排放雜訊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2)對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全部用於污染治理;環保執法資金由財政予以保障,從制度上堵住擠占、挪用排污費等問題的發生。(3)排污費的徵收對象由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拓寬到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任何排污者都必須承擔繳納排污費的義務。(4)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只有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性事件,造成直接重大經濟損失,企事業單位才可申請減免,而且每年只能申請一次。
二、當前排污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排污收費制度既是使環境問題外部成本內在化的一種有效方法,也是世界各國在環境保護中最為常用的一種經濟手段,它的逐步建立與完善,使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邁向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對促使排污者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強污染防治、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排污收費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著排污費徵收標准偏低、徵收面不廣、程序不規范和法律責任不清等問題。
??排污收費徵收標准偏低。從經濟學角度看,對排污者徵收的排污費應該等於他給社會其他成員造成的損失,從而使其私人成本等於社會成本,消除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的差異。如果排污者治理污染成本低於或等於收費標准,且其行為符合費用最小化或利潤最大化原則,他就會設法減少污染物排放以節省費用,從而增加利潤。排污者在排放標准之內,是選擇排放污染物還是繳納排污費,很大程度取決於收費標準的高低。雖然排污收費制度改革使排污費收費由低收費標准向略高於治理成本的收費標准轉變,調整後的廢氣、固體廢棄物和雜訊收費標准提高幅度較大、污水收費標准略有提高,但由於難以准確衡量污染物的社會成本,再加上地方保護,排污收費一般偏低。據測算,現行排污收費標准僅為實際污染治理費用的一半,使排污收費制度對促進污染治理的作用有限。由於排污費標准偏低造成私人成本遠小於社會成本,實際形成「誰污染,誰受益」的制度安排,排污者寧可支付排污費也不願進行污染治理(張穎、王勇,2004),環境惡化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控制。2001~2006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分別為433億噸、439億噸、459億噸、482億噸、525億噸和537億噸,七大水系近一半河段嚴重污染,五類劣質水佔26%,75%的湖泊出現不同程度的富營養化;2001~2005年工業廢氣排隊放量分別為160863億立方米、175257億立方米、198906億立方米、237696億立方米、268988億立方米,大量的廢氣排放導致城市空氣污染普遍較重,一些大城市的顆粒物和二氧化硫濃度已經超過世界衛生組織及國家標準的2~5倍;同期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分別為88840萬噸、94509萬噸、100428萬噸、120030萬噸、134449萬噸,目前固體廢棄物堆存量已近60億噸,不僅佔地5萬多平方公里,還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嚴重的二次污染;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分別為12272.2 萬元、4640.9萬元、3374.9萬元、36365.7萬元、10515萬元。同時,我國多數地區實行的排污收費制度著眼於對單個排污者的污染控制,缺乏對本地區環境容量的總體考慮,即使能夠確保每個排污者都達標排放,但只要污染物排放總量 增加且超過環境容量,環境質量仍會繼續惡化。
??排污收費的開征面不廣。我國現行排污收費分為兩類:一類是排污費,即排污就收費;另一類是超標排污費,即只有當排放的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時才徵收的排污費。目前我國排污費開征范圍並沒有覆蓋所有的污染環境行為,《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並負責治理。」實際上只是對超標排污者徵收排污費,並不是對所有排污者徵收排污費。排污者只要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就可以無償使用環境納污(自凈)能力資源。如對排放廢氣、雜訊等不超標的單位和個人還未作出收費的規定;對迅速發展起來的第三產業以及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向環境排污也未全面作出收費的規定;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尚未徵收廢氣排污費;對與環境密切相關的產品(如農葯、化肥、氟里昂等)使用引起的污染尚沒有建立收費制度。同時,我國現在只有對大氣、海洋、水體、固體廢物、雜訊這5種環境的污染因素徵收排污費的規定,而近年來由於熱污染、光污染而導致的環境損害案件時有發生,但由於法律對這些污染因素的規定很少,有的甚至沒有任何規定,從而造成了受害方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各地環保部門一方面普遍重視排污單位廢水、廢氣排污費的徵收,而忽視了雜訊和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徵收;另一方面,把精力集中於工業企業,而放鬆了畜禽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排污費的徵收。事實上,只要排放了污染物,就會給環境造成污染,就需要治理污染的費用。對這些污染環境行為不徵收排污費,違背了「污染者付費原則」。可見,目前我國徵收排污費的范圍過窄,收費項目不健全,有很多排污行為排污收費尚未觸及。
??排污收費的程序不規范。排污收費合法化的前提條件是程序的規范化,只有按照規定的程序來實施,才能實現收費的依法、全面、足額,並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排污收費程序包括申報、審核、核定、徵收、使用等步驟,它在實踐中暴露出以下問題:一是排污申報登記工作不到位,大多數排污者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故意瞞報或謊報其實際排污量和排污種類,從而達到排污費能少則少,能不繳則不繳的目的;有的以發展經濟為借口,向政府申請少繳或緩繳,從而造成排污費源的流失。個別地方把排污申報混淆為環境統計,實行一年一度的年審,忽視老污染源的變更申報,從而直接造成排污數據呆板而失去動態(朱聰斌,2006)。二是排污審核難度大,環境監察機構依據排污者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家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數據、監督性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數據或其他有關數據對排污者填報的內容進行審核,以此作為排污收費的依據。然而,目前大多數排污者並未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如果採取物料衡算或其他有關數據作為依據,必須由企業提供有關資料,由於經濟利益關系,採取這種方式難度大。三是對排污收費的核定還未能引起各級環境監察部門的重視,部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經營狀況、承受能力甚至人情關系搞協商收費,從而很難做到依法、足額核定收費額,造成排污費徵收金額失實。四是不能足額徵收排污費,在自前市場機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效益好的企業盡顯給你「磨」著少繳費,效益差的企業索性就不繳費,於是互相攀比,都想「多排污少繳費或不繳費」。五是排污收費使用效益差,部分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對排污費的使用制度控制不嚴,甚至違反規定把它作為機構自身運轉費用,使真正實際用於污染治理的資金很有限,難以起到改善環境的作用。
??排污收費法律責任不清。在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相關法律中,對於法律責任的內容有待補充和完善。如《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應處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第二十二條也規定,「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責令補繳並應繳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在實踐中,違反排污收費行為的罰款數量是各不相同的,小到幾百元,多至上萬元,如果一概以罰款1~3倍而論,有時罰款數額差別則很大。在這種情況下,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太大,容易造成不公正現象。我國法律中只有對排污費數額應當予以公告,對排污者排污量、排污種類的申報登記情況,相關排污費的測算、核定結果理應予以公示,對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的內容予以公告的規定,但相關法律中並沒有規定對於公告或公示不作為的相應罰則,缺乏公告制的罰則。徵收工作隨意性強,征管不到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普遍存在。
三、完善排污收費制度的對策建議
實施排污收費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和改善環境,最終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控制污染物排放,應針對現行排污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適度調整排污收費標准、擴大排污收費徵收范圍、健全排污收費管理機制、加大排污收費稽查力度。
??適度調整排污收費標准。排污費具有調控排污者排污行為的功能,為使排污收費切實起到預防和控制污染的作用,應該盡可能地把收費標准提高到實現預期排放目標的水平,通過合理的排污收費,既鼓勵污染處理成本低的排污者更多地削減污染物,又令處理成本高的排污者因削減污染物少而多交排污費。為此,應對各類主要污染物的治理進行成本調查,根據排污收費標准應該高於或者至少等於為治理污染成本的原則,對排污收費標准進行適度調整,並兼顧社會、企業的承受能力逐步實施到位。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區域不僅存在著經濟發展水平上的差異,而且存在著污染物轉輸(如同一流域,上游污染下游)、環境容量及功能差別等因素。根據環境經濟學理論,在不同的環境條件下排放單位污染物造成的邊際損害(或單位污染所需要邊際消減費用)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環境容量大、功能要求低的地區,排放單位污染物造成的邊際損害小,而環境容量小、功能要求高的地區,其單位污染排放造成的邊際損害則相對較大。因此,適度調整排污收費標准應充分區域環境條件差異,由地方環境保護局、財政局、物價局充分充分根據環境管理的效果以及當地的經濟狀況、物價指數、污染治理運行費用等來確定,實現排污收費從靜態收費向動態收費的轉變(李學輝、李兆華、寧常郁,2006),引導產業結構合理布局,使企業在選取廠址時,避開環境敏感區,向環境資源條件豐厚、功能要求低的地區發展。在法國,水污染收費標准並不是由中央政府統一制定,而是由流域水管局來制定,其收費標准確定體現了不同流域之間的水環境容量、功能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法國水污染收費標准中,同種污染物在不同流域的收費標准不相同;同種污染物在同一流域的不同水體功能的收費標准也不相同;水體功能要求越高、環境容量越低,收費標準的調整系數越高。由此可見,收費標准根據區域差異進行適當調整是可行的,它能夠使社會以較小的污染控制代價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擴大排污費的徵收范圍。排污收費是控制污染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是運用經濟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擔污染對社會損害的責任,把外部不經濟內在化,以促進排污者積極治理污染。應依據「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不管是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向環境排放了污染物,都應繳納排污費。當前特別應把握排污收費的全面性,將排污收費對象由企、事業單位擴大到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排污者,除徵收廢水、廢氣排污費外,應加大雜訊超標排污費和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徵收。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一些地區的污染源有不斷擴大的傾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受到污染,城市空氣污染較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許多原來沒有顯現的污染因素逐漸突出,對環境的危害越來越大。對於新產生的各種污染源,都應規定為徵收排污費的對象,以擴大排污費的徵收范圍,控制污染(羅佳,2007),有效促進環境質量的改善。要真正實現「排污收費,超標處罰」,必須轉變思想觀念,牢固樹立「污染者付費」的意識,把污染和治理的責任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使排污者認識到「污染者付費」並不意味著繳了錢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排污,對於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排污者,要徵收罰款性質的超標排污費,特別嚴重的應強制關閉。
??健全排污收費管理機制。在整體上保證法律規定的規范性、完整性的同時,應簡化、優化排污收費管理,以體現管理行為的靈活性與合理性,提高管理效率。在管理制度、措施、手段、程序等方面,不僅要體現依法收費,更要注重信息化、現代化等在排污費管理中的作用。排污申報的基礎性、先導性,決定了其在排污收費管理中的重要性,要通過排污申報登記,全面掌握轄區內所有排污者的現狀,為排污收費的測算、核定提供依據。為此,要擴大申報面,在抓住重污染源的同時,加大對一般污染源、第三產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申報登記;擴大申報種類,既要抓好廢水、廢氣的定量申報,還要開展雜訊、固廢和電磁波污染的申報,力爭實現全面申報;強化申報核定,通過採用物料衡算、典型抽樣及財務審核等辦法,把好申報質量關,減少謊報、瞞報現象的發生。要全面、足額、依法徵收排污費,收費額應以實測數據為主要依據進行核定,杜絕協商收費或無條件免徵或減征排污費。要提高排污費使用效益,堅持點源治理與區域環境結合整治相結合,選准項目,推廣適用的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在治理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由環保、財政、銀行等部門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嚴禁挪作他用。提高排污費征管人員業務素質、精簡機構,提高機關工作效率。加強排污費征管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使依法繳納排污費成為排污單位的自覺行動,從而達到減少經費開支,降低排污收費操作成本的目的。
??加大排污收費稽查力度。開展排污收費稽查是實現「依法、全面、足額」徵收的根本保證。一是開展對廣大排污單位現場稽查,及時糾正排污申報中不實現象;二是開展上級對下級環境監察機構的稽查,極大多數重污染源往往是當地的「經濟支撐」,時常打著發展經濟的借口向政府申請少繳或免繳排污費,要通過稽查減少地方保護主義;三是開展環境監察內部稽查,糾正監察人員在收費工作中存在的違規行為。通過排污收費稽查工作,促進排污收費制度的全面貫徹實施。與此同時,加強基層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提高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加強基礎裝備建設,形成快速、高效、准確、有力的執法力量,提高其執法水平和執法力度,保證排污收費制度的全面貫徹實施。要強化排污收費的社會監督,建立健全排污收費公告或公示制度,讓公眾享有排污收費知情權,對杜絕協商、人情收費和減少政府幹預。
四、結束語
我國正在進行從污染物排放深度控制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轉變,正在進行從以污染物末端治理為主到以污染預防為主的轉變。這種轉變適應了當代環境管理的發展趨勢,適應了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排污收費是促進這種轉變的重要經濟杠桿,解決排污問題要通過各種政策手段的成本與收益的權衡比較才能確定,綜合運用排污收費制度,應該是有效的選擇。
『肆』 建築施工雜訊排污費標准
建築施工超標雜訊排污費的徵收標准
超標分貝數 1 2 3 4 5 6 7 8
收費標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標分貝數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
上
收費標注(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說明:
1、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處雜訊超標,徵收額應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計算,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二處及二處以上雜訊超標,則加1倍徵收。
2、一個單位若有不同地點的作業場所,收費應分別計算,合並徵收。
3、晝、夜均超標的環境雜訊,徵收金額按本標准晝、夜分別計算,累計徵收。
4、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十五天的,雜訊超標排污費減半徵收。
5、夜間頻繁突發和夜間偶然突發廠界超標雜訊排污費,按等效聲級和峰值雜訊兩種指標中超標分貝值高的一項計算排污費
6一個工地同一施工單位多個建築施工階段同時進行時,按雜訊限制最高的施工階段計收超標雜訊排污費。
7、本標准以分貝為計征單位,不足一分貝的按四捨五入原則計算。
8、對農民自建住宅不得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
『伍』 iso14001新版標准中管理評審和其他哪些條款有關聯
1。《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2、《北京市節能監察辦法》
3、《企業能耗計量與測試導則》
4、《節能監測技術通則》
5、《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
6、《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二批)
7、《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三批)
8、《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
法律法規文件目錄
序號 文件名稱 頁數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12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59
4 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 77
5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119
6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183
7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188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0
9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199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次修正) 219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235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45
13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55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61
15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79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95
17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312
法律法規文件目錄
序號 文件名稱 頁數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22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346
20 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359
21 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 361
2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63
23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390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414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426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441
27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450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飯館(餐廳)衛生標准(GB 16153-1996) 462
29 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 465
30 食(飲)具消毒衛生標准 503
31 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劑衛生標准 511
32 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消毒劑衛生標准 514
33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 523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32
法律法規文件目錄
序號 文件名稱 頁數
35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559
36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580
37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588
38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597
39 北京市消防條例 614
40 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 628
41 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635
42 北京市室內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638
43 機關團體企業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643
44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659
45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670
46 北京市機動車和機動車停車場停車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674
47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677
48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 689
49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696
50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699
51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704
列表:
文件文號 文件名稱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1 國際公約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1969-11-29 1976-05-06
2 國際公約 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1969-11-29 1975-06-19
3 國際公約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1985-03-22
4 國際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1972-11-23 1986-03-12
5 國際公約 北京宣言 1991-06-19 1991-06-19
6 國際公約 對公海上發生油污事故進行干涉的國際公約 1969-11-29 1969-11-29
7 國際公約 二十一世紀議程(摘錄) 1992-04-03
8 國際公約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2001-05-23 2001-05-23
9 國際公約 關於服務貿易與環境的決定 1993-12-15
10 國際公約 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 1991-06-23 1991-06-23
11 國際公約 關於貿易與環境的決定 1994-04-15
12 國際公約 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1982-03-12 1992-07-31
13 國際公約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1987-09-16 1992-08-20
14 國際公約 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決議 1962-12-14 1962-12-14
15 國際公約 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 1954-05-21 1954-05-21
16 國際公約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 1989-03-22
17 國際公約 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 1992-06-14
18 國際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全體委員提出的決定草案 1997-12-10
19 國際公約 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
20 國際公約 內羅畢宣言 1982-05-18
21 國際公約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972-05-09
22 國際公約 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 1971-12-18 1978-10-16
23 國際公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里約宣言)
24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06-29 2002-11-01
25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988-12-29 1989-04-01
26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修訂) 2002-12-31 2003-3-1
27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02-22 1993-09-01
28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990-04-01
29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2000-09-01
30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6-05-12 1994-07-01
31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8-01-01
32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8-31 2002-1-1
33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1997-12-29 1998-03-01
34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2003-10-01
35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9年修正)
36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4-12-29 2005-04-01
37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995-1-1
38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10-27 2002-01-01
39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 1989-12-26
40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0-28 2003-09-01
41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03-01
42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99-10-31 2000-07-01
43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1986-07-01
44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12-29 1998-05-01
45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997-11-01 1998-03-01
46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77-11-01 1998-01-01
47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2002-06-29 2002-06-29
48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96-08-29
49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07-05 1995-01-01
50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08-29 1996-10-01
51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06-29 2003-01-01
52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修正) 1984-09-20 1985-01-01
53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08-31 1995-01-01
54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995-10-30 1995-10-30
55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988-01-21 1988-07-01
56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1991-06-29
57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修訂 1984-05-11 1984-11-01
58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1983-12-08 1984-01-01
59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二次修正) 2004-08-28 2004-08-28
60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 1982-12-04 1982-12-04
61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1996-10-29 1997-01-01
62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04-29 1998-09-01
63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錄) 1997-03-14 1997-10-01
64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03-17 1996-10-01
65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999-04-29 1999-10-1
66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4-4 1990-10-1
67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12-03 2004-07-01
68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正) 2004-08-28 2004-08-28
69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修正) 2000-10-31 2000-10-31
70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10-27 2002-05-01
71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998-06-26 1998-06-26
72 國家法規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條文及其條文說明
73 國家法規 安全使用石棉公約 1989-06-16
74 國家法規 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1999-01-01
75 國家法規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1987-09-10 1987-09-10
76 國家法規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990-04-10 1990-04-10
77 國家法規 草漿造紙工業廢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1999-05-28
78 國家法規 柴油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2003-01-13
79 國家法規 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規定 1995-08-07 1995-09-01
80 國家法規 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1987-07-16 1987-07-16
81 國家法規 城市供水條例 1994-07-19 1994-10-01
82 國家法規 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2000-09-01
83 國家法規 1998年1月30日國務院國函[1998]137號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1988-12-20 1989-01-01
84 國家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0號 城市綠化條例 1992-06-22 1992-08-01
85 國家法規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 1994-05-20 1994-05-20
86 國家法規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2000-05-29
87 國家法規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1993-08-10 1993-09-01
88 國家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1號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92-06-28 1992-08-01
89 國家法規 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200-07-13
90 國家法規 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備案管理辦法 2004-11-11 2004-11-15
91 國家法規 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審批辦法 2001-02-22 2001-02-22
92 國家法規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997-03-01
93 國家法規 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標准 1991-06-24 1991-06-24
94 國家法規 國務院令235號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1997-11-17 1998-01-01
95 國家法規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污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 1997-12-24 1998-03-01
96 國家法規 防止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 1991-01-23 1991-03-01
97 國家法規 放射環境管理辦法 1990-05-28 1990-05-28
98 國家法規 國務院令44號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1989-10-24 1989-10-24
99 國家法規 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2003-10-09
100 國家法規 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 1996-03-01 1996-04-01
101 國家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39號 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 1994-11-14 1995-01-01
102 國家法規 國家質檢總局令19號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2-03-27 2002-06-01
103 國家法規 工業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范 1999-12-24
104 國家法規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1997-01-01
105 國家法規 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沒收違法所得」適用問題的復函 2000-08-01
106 國家法規 關於發布《環境監測儀器發展指南》的通知 2000-12-08
107 國家法規 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1999-7-12修訂 1996-07-26 1996-08-01
108 國家法規 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 2001-03-30
109 國家法規 關於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規定的通知 1984-06-10 1984-06-10
110 國家法規 國家計委 國家環保總局1999年10月8日發布 計價格[1999]1556號 關於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收費的通知 1999-10-08 1999-10-08
『陸』 您好,我們公司正在做ISO9001和14001的認證工作,我需要提交2010年的適用的法律法規標准和其他要求清單
ISO14001標准條款里有法律法規收集和識別的要求[4.3.2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而且要求進行合規性評價[4.5.2合規性評價];根據公司的產品、服務、活動可能還會涉及到一些地方的環保法規來收集適用你們公司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認證的時候需要提交產品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標准清單,同時還要提交環境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你可以上線給我發一個消息,我發一個樣本供你參考。
例,清單中有這幾項就可以了:
序號 名 稱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編 號 備 注
1 《高壓絕緣子瓷件 技術條件》 2005-8-26 2006-4-1 GB/T 772-2005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2.28 2003.9.1
『柒』 如何計算排污費
1、該企業年徵收排污費數額6735.5元 ,計算方法如下:
COD:450毫克/升×10000t=4500000克氨氮:50毫克/升×10000t=500000克
COD:4500000克÷1000克/污染當量值=4500氨氮:500000克÷800克/污染當量值:625
2、由於COD超標,氨氮未超標,二種污染物要分別計算。COD:4500×0.7元× 2=6 300元氨氮:625×0.7元=437.5元
該企每月應繳納的排污費應為6735.5元。
排污費是指分非超標排污費和超標排污染費兩種。污染者支付原則的具體化。20世紀初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人類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及濃度都大規模增加,大大超過環境的隹凈能力,致使空氣、水、土地等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要素受到嚴重的污染和破壞。
世界許多城市和工業區的新鮮空氣、潔凈的水已成為短缺資源,而凈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氣,或從遠道或地層深處取水,則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經濟學家認為,這筆費用應由污染者支付,因為污染者損害環境質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樣,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不應將這筆費用轉嫁給社會。
這是其理論基礎。具體則指根據一國排污收費法律法規的規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應向國家繳納的一定的金錢。最早由德國於1904年在污染嚴重的魯爾工業區實行。
(7)關於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標準的通擴展閱讀:
2014年9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准,提高收繳率,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利用經濟手段、價格杠桿作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
通知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准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徵收標准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
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徵收標准。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徵收標准;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徵收標准。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逐步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范圍,提高收繳率,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准確。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徵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
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捌』 ISO14001標准中涉及法律法規的條款有那些
1。《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2、《北京市節能監察辦法》
3、《企業能耗計量與測試導則》
4、《節能監測技術通則》
5、《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
6、《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二批)
7、《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三批)
8、《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
法律法規文件目錄
序號 文件名稱 頁數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12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59
4 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 77
5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119
6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183
7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188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0
9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199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次修正) 219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235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45
13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55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61
15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79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95
17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312
法律法規文件目錄
序號 文件名稱 頁數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22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346
20 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359
21 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 361
2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63
23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390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414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426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441
27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450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飯館(餐廳)衛生標准(GB 16153-1996) 462
29 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 465
30 食(飲)具消毒衛生標准 503
31 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劑衛生標准 511
32 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消毒劑衛生標准 514
33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 523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32
法律法規文件目錄
序號 文件名稱 頁數
35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559
36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580
37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588
38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597
39 北京市消防條例 614
40 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 628
41 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635
42 北京市室內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638
43 機關團體企業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643
44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659
45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670
46 北京市機動車和機動車停車場停車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674
47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677
48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 689
49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696
50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699
51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704
列表:
文件文號 文件名稱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1 國際公約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1969-11-29 1976-05-06
2 國際公約 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1969-11-29 1975-06-19
3 國際公約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1985-03-22
4 國際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1972-11-23 1986-03-12
5 國際公約 北京宣言 1991-06-19 1991-06-19
6 國際公約 對公海上發生油污事故進行干涉的國際公約 1969-11-29 1969-11-29
7 國際公約 二十一世紀議程(摘錄) 1992-04-03
8 國際公約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2001-05-23 2001-05-23
9 國際公約 關於服務貿易與環境的決定 1993-12-15
10 國際公約 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 1991-06-23 1991-06-23
11 國際公約 關於貿易與環境的決定 1994-04-15
12 國際公約 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1982-03-12 1992-07-31
13 國際公約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1987-09-16 1992-08-20
14 國際公約 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決議 1962-12-14 1962-12-14
15 國際公約 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 1954-05-21 1954-05-21
16 國際公約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 1989-03-22
17 國際公約 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 1992-06-14
18 國際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全體委員提出的決定草案 1997-12-10
19 國際公約 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
20 國際公約 內羅畢宣言 1982-05-18
21 國際公約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972-05-09
22 國際公約 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 1971-12-18 1978-10-16
23 國際公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里約宣言)
24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06-29 2002-11-01
25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988-12-29 1989-04-01
26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修訂) 2002-12-31 2003-3-1
27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02-22 1993-09-01
28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990-04-01
29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2000-09-01
30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6-05-12 1994-07-01
31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8-01-01
32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8-31 2002-1-1
33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1997-12-29 1998-03-01
34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2003-10-01
35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9年修正)
36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4-12-29 2005-04-01
37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995-1-1
38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10-27 2002-01-01
39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 1989-12-26
40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0-28 2003-09-01
41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03-01
42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99-10-31 2000-07-01
43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1986-07-01
44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12-29 1998-05-01
45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997-11-01 1998-03-01
46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77-11-01 1998-01-01
47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2002-06-29 2002-06-29
48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96-08-29
49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07-05 1995-01-01
50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08-29 1996-10-01
51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06-29 2003-01-01
52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修正) 1984-09-20 1985-01-01
53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08-31 1995-01-01
54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995-10-30 1995-10-30
55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988-01-21 1988-07-01
56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1991-06-29
57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修訂 1984-05-11 1984-11-01
58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1983-12-08 1984-01-01
59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二次修正) 2004-08-28 2004-08-28
60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 1982-12-04 1982-12-04
61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1996-10-29 1997-01-01
62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04-29 1998-09-01
63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錄) 1997-03-14 1997-10-01
64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03-17 1996-10-01
65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999-04-29 1999-10-1
66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4-4 1990-10-1
67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12-03 2004-07-01
68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正) 2004-08-28 2004-08-28
69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修正) 2000-10-31 2000-10-31
70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10-27 2002-05-01
71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998-06-26 1998-06-26
72 國家法規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條文及其條文說明
73 國家法規 安全使用石棉公約 1989-06-16
74 國家法規 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1999-01-01
75 國家法規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1987-09-10 1987-09-10
76 國家法規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990-04-10 1990-04-10
77 國家法規 草漿造紙工業廢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1999-05-28
78 國家法規 柴油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2003-01-13
79 國家法規 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規定 1995-08-07 1995-09-01
80 國家法規 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1987-07-16 1987-07-16
81 國家法規 城市供水條例 1994-07-19 1994-10-01
82 國家法規 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2000-09-01
83 國家法規 1998年1月30日國務院國函[1998]137號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1988-12-20 1989-01-01
84 國家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0號 城市綠化條例 1992-06-22 1992-08-01
85 國家法規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 1994-05-20 1994-05-20
86 國家法規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2000-05-29
87 國家法規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1993-08-10 1993-09-01
88 國家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1號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92-06-28 1992-08-01
89 國家法規 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200-07-13
90 國家法規 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備案管理辦法 2004-11-11 2004-11-15
91 國家法規 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審批辦法 2001-02-22 2001-02-22
92 國家法規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997-03-01
93 國家法規 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標准 1991-06-24 1991-06-24
94 國家法規 國務院令235號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1997-11-17 1998-01-01
95 國家法規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污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 1997-12-24 1998-03-01
96 國家法規 防止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 1991-01-23 1991-03-01
97 國家法規 放射環境管理辦法 1990-05-28 1990-05-28
98 國家法規 國務院令44號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1989-10-24 1989-10-24
99 國家法規 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2003-10-09
100 國家法規 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 1996-03-01 1996-04-01
101 國家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39號 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 1994-11-14 1995-01-01
102 國家法規 國家質檢總局令19號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2-03-27 2002-06-01
103 國家法規 工業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范 1999-12-24
104 國家法規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1997-01-01
105 國家法規 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沒收違法所得」適用問題的復函 2000-08-01
106 國家法規 關於發布《環境監測儀器發展指南》的通知 2000-12-08
107 國家法規 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1999-7-12修訂 1996-07-26 1996-08-01
108 國家法規 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 2001-03-30
109 國家法規 關於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規定的通知 1984-06-10 1984-06-10
110 國家法規 國家計委 國家環保總局1999年10月8日發布 計價格[1999]1556號 關於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收費的通知 1999-10-08 1999-10-08
『玖』 四川省環境保護局關於建築施工超標污水和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川環發【1993】監字第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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