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開采廢水
發布時間: 2020-12-14 15:54:04
A. 工業廢水出水指標
國家環境保護局 1985 - 01 - 18 發布 1985 - 08 -01實施
本標准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對環境的污染而制訂。
本標准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海域從事海洋石油開發的一切
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操作者)和個人。
1 標準的分級
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的含油污水,系指採油平台上經過處理後從固定排污口排放的採油工藝污水。
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准分為兩級。
一級:適用於遼東灣、渤海灣、萊州灣、北部灣,國家劃定的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濱風景游覽區和其他距岸10海里以內的海域。
二級:適用於一級標准適用范圍以外的海域。
2 標准值
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的排放標准最高容許濃度應符合表1規定。
mg/L
項目
級別
月平均值
一次容許值
石油類
一級
30
45
石油類
二級
50
75
採油工藝污水應回注地層,減少污水排放量
位於潮間帶的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按GB3550-83《石油開發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執行
3 標準的實施與監測
3.1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開始建設的採油平台,立即執行本標准。現有的採油平台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執行二級標准值,一年以後則按本標准規定執行。
3.2 對於採油平台應在工藝污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采樣點,由海洋石油企業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日常監測。
3.3 本標準的監測分析方法按《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分析方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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