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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蒸餾酒增值稅

發布時間: 2021-04-05 05:38:46

Ⅰ 酒類商品的稅率

酒類商品的稅率如下:
(一)以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專的配製酒,按消費稅稅目屬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

(二)以發酵酒為酒基,酒精度低於20度(含)的配製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

(三)其他配製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白酒」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

Ⅱ 煙酒的稅率是多少

煙和酒,屬於商業,主要稅種為增值稅3%,按稅務核定的辦法徵收:

一、查賬徵收的:

1、主要納國稅:

1、按收入交3%的增值稅。

2、附加稅交地稅。

  1. 城建稅按繳納的增值稅的7%(縣鎮為5%、鄉為1%)繳納;

2.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3%繳納;

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1%繳納;

煙酒在生產環節徵收消費稅,稅率如下:

(2)其他蒸餾酒增值稅擴展閱讀

如果是個人銷售行為,可以到當地國稅局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稅率為3%。需要攜帶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合同(協議)或對方單位的證明。

《2015年全球煙草流行報告》,香煙的加權平均稅率(大概就是買一包煙,裡面多少錢實際上是稅),低收入國家為45.8%,中等收入國家為55.1%,高收入國家為64.8%。這一點先明確。

一包香煙要交多少稅呢?假設一包煙的出廠價是11.7元,那麼需要繳納增值稅1.7元,消費稅5.66元。批發價批發價17.55元,需要繳納增值稅0.85元,消費稅2.35元。零售價20元,需要繳納增值稅0.35元。

Ⅲ 煙酒上稅是多少

做煙酒批發和零售的要繳的稅種有:1、增值稅17%2、城市維護建設稅按應交增值稅的7%;3、教育費附加按應交增值稅的3%;4、有的地方還要附征地方教育附加,按應交增值稅的1%;5、另外,還有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等。具體的稅種認定將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稅務登記資料時進行確定。

Ⅳ 賣酒的供應商應該交多少%的消費稅

稅法中的其他酒是指除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啤酒以外的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種酒類飲品.
消費稅稅率10%;
酒及酒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1]84號文件,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調整。

①定額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每500克0.5元。

②比例稅率:

A.糧食白酒(含果木或穀物為原料的蒸餾酒,下同)25%。下列酒類產品比照糧食白酒適用25%的比例稅率: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製酒;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配置酒、泡製酒。

B.薯類白酒15%。

C.調整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每噸250元。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單位稅額每噸220元。娛樂業、飲食業自製啤酒,單位稅額每噸250元。黃酒,單位稅額每噸220元。酒精,稅率為5%。其他酒,稅率為10%。

Ⅳ 消費稅怎麼做可以給我出一些例題和答案嗎

【例題1·計算題】某企業將生產的食用酒精作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劑調製成配製酒(18度),當月全部銷售,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金額18萬元、稅額3.06萬元。

『正確答案』
應納的消費稅=18×10%=1.8(萬元)
『答案解析』(1)以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酒精度低於38度的配製酒;(2)以發酵酒為酒基,酒精度低於20度(含)的配製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

【例題2·計算題】某啤酒屋(小規模納稅人)2017年6月發生業務如下:店堂點餐消費收入100000元,含銷售瓶裝啤酒2噸收入5000元、用自有設備現釀啤酒0.4噸收入2000元。

『正確答案』
(1)啤酒屋應繳納的服務業增值稅
=100000÷(1+3%)×3%=2912.62(元)
(2)啤酒屋應繳納消費稅=250元/噸×0.4=100(元)

Ⅵ 以蒸餾酒為酒基配製的保健葯酒按什麼稅率徵收消費稅

取得國食健字、衛食健字,酒精度38度以下的按其他酒徵收消費稅(10%),否則按白酒徵收消費稅(20%從價稅+1000元/噸從量稅)

Ⅶ 為什麼外購已稅蒸餾酒生產配製酒,蒸餾酒已納消費稅不得扣除

首先:
外購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抵扣是有范圍限制的,具體可以抵扣的包括以內下幾項:
1、外購的已稅煙絲容生產的卷煙;
2、外購的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3、外購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6、外購的已稅木製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製一次性筷子;
7、以外購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8、外購的已稅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
9、外購的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因:
外購已稅蒸餾酒生產配製酒不包含在以上可以抵扣的范圍內。
故:
不能扣除已納消費稅。

Ⅷ 白酒啤酒的增值稅銷售額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消費稅計算舉例

(一)資料:紅星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1年11月份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11月3日,銷售甲種糧食白酒10噸,每噸含稅單價24570元;銷售乙種糧食白酒5噸,每噸含稅單價22230元;銷售丙種糧食白酒20噸,每噸含稅單價21060元,款項全部存入銀行。

(2)11月8日,銷售薯類白酒3噸,每噸含稅單價4680元,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元,款項全部存入銀行。

(3)11月14日,銷售以外購薯類白酒和自產糠麩白酒勾兌的散裝白酒6噸,每噸含稅單價117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用於勾兌並銷售,貨款存入銀行。

(4)11月15日,用自產甲種糧食白酒9噸,從農民手中換玉米,已經驗收入庫,開出收購專用發票。

(5)本月份委託某酒廠為其加工酒精6噸,糧食由委託方提供,發出糧食成本5.1萬元,支付加工費6000元,增值稅1020元,用銀行存款支付。受託方無同類酒精銷售價。收回的酒精全部用於連續生產套裝禮品白酒10噸,每噸含稅單位售價3.51萬元,當月全部銷售。

(6)11月28日,自己生產的甲種糧食白酒8噸中的3噸用於饋贈,另外5噸用於職工福利。

(二)根據以上資料:

(1)本月增值稅銷項稅額是多少元?

(2)本月應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多少元?

(3)本月應納增值稅是多少元?

(4)委託加工業務,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是多少元?

(5)本月全部應納消費稅(不包括受託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是多少元?

(三)分析:

(1)以甲種糧食白酒換玉米以及用於饋贈、職工福利等應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除啤酒、黃酒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應並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國稅發(1995)192號)和消費稅(財稅字(1995)53號)。

本月銷項稅額=[(10+9+8)×24570+5×22230+20×21060÷(3×4680+2340)+6×2340+10×35100]÷(1+17%)×17%=229160(元)

(2)本月進項稅額=3×1170÷(1+17%)×17%+9×24570×10%+1020=510+2+1020=23643(元)

(3)應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229160-23643=205517(元)

(4)代收代繳消費稅=(51000+6000)÷(1-5%)×5%=3000(元)

(5)根據財稅(2001)84號《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進口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稅率相應調整為定額稅率的比例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定額稅率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稅率規定為:糧食白酒25%;薯類白酒為15%。此外,對外購或委託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其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託方代收代繳稅款不再予以抵扣。根據上述規定,本月份應納消費稅計算如下: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10+5+20+3+6+9+10+8)+2000斤/噸×0.5元/斤+[(10+9+8)×24570+5×22230+20×21060+6×2340+10×35100]÷(1+17%)×25%+(3×4680+2340)÷(1+17%)×15%=406600(元)。

解題指導: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政策的調整還須注意下列問題:(一)糧食白酒包括以果木或穀物為原料的蒸餾酒;下列酒類產品比照糧食白酒適用25%比例稅率:(1)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2)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製酒;(3)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有原料無法確定的配置酒、泡製酒。(二)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如下:(1)生產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實際銷售數量;(2)進口、委託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託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3)生產銷售、進口、委託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Ⅸ 葡萄酒用於生產酒心巧克力怎麼交消費稅

酒心巧克力不征稅,但用應稅的葡萄酒加工非應稅的巧克力這個環節要征稅。按同批葡萄酒銷售價格計算消費稅。

Ⅹ 消費稅對卷煙、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計稅方法是如何規定的

在2001年5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執行。
該通知對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規定與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類產品計稅方法的改變。其中白酒產品從單一計稅改成復合計稅方法。那麼,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調整後,酒類企業如何計算應納消費稅額呢?下面介紹一下消費稅政策的變化和計算應納稅額時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應注意納稅子目。酒類產品的稅目分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啤酒、黃酒、其他酒和酒精。這次政策調整僅涉及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啤酒。通知規定,下列酒類產品比照糧食白酒(含果木或穀物為原料的蒸餾酒,下同)納稅: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製酒;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配置酒、泡製酒。
其次,應注意稅率的變化。(1)白酒消費稅稅率包括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而原規定白酒產品的稅率為比例稅率。稅率的變化說明白酒消費稅政策調整,將白酒產品從單一的從價計稅方法改為實行從價和從量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通知規定:比例稅率為糧食白酒25%、薯類白酒15%,定額稅率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每斤(500克)0.5元。(2)啤酒稅率為定額稅率,但單位稅額有所變化。每噸啤酒出廠價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為每噸250元;每噸啤酒出廠價在3000元以下的,單位稅額為每噸220元。娛樂業、飲食業自治啤酒,單位稅額每噸250元。原規定不分金額,啤酒一律每噸220元。
再次,應注意計稅依據的變化。
(1)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數量。如《通知》規定,生產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為實際銷售數量;進口、委託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託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
(2)對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通知》規定,生產、進口、委託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原規定計稅依據為應稅銷售額,但應注意,消費稅為價內稅,計稅價格中包含消費稅金,而增值稅為價外稅,增值稅金不包含在計稅價格中,即計稅依據包含成本、利潤和消費稅三部分。但計稅依據的具體表示應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費稅應有兩項,即按定額稅率計算的應納消費稅稅額和按比例稅率計算的應納消費稅稅額。計稅依據的計算具體有以下幾種:
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進口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受託方同類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如果沒有同類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則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消費稅
=(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收回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同類應稅銷售品的銷售額,如果沒有同類應稅銷售品的銷售額,則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
=(成本+利潤+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第四,應注意用外購酒或委託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酒的企業,其外購或委託加工酒已納消費稅款將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規定,停止執行外購或委託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瓶出售等),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託方代收代繳稅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購進的已稅酒及酒精,已納消費稅稅款沒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應注意應納消費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從量計算的應納稅額+從價計算的應納稅額
=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通知》規定,小酒廠一律實行查實徵收辦法,不再實行定額、定律的雙定征稅辦法。
例如,某卷煙廠本月銷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條)卷煙,其中500箱調撥價格(不含增值稅)為每條40元,另500箱調撥價格(不含增值稅)為每條80元,本月進項稅額為1300000元。應納消費稅和增值稅計算如下:
(1)消費稅計算
從量計稅:應納稅額=150×1000=150000(元)
從價計稅:
調撥價格每條40元的卷煙應納稅額=40×(500×250)×30%=1500000(元)
調撥價格每條80元的卷煙應納稅額=80×(500×250)×45%=4500000(元)
應納消費稅額=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稅計算
應納增值稅額=[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廠生產白酒,本月銷售糧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廠價每件(不含增值稅)40元,銷售薯類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廠價每件(不含增值稅)20元。本月進項稅額40000元。應納消費稅和增值稅計算如下:
(1)消費稅計算
從量計稅:應納稅額=0.5×(10000+10000)×12=120000(元)
從價計稅:
糧食白酒應納稅額=40×10000×25%=100000(元)
薯類白酒應納稅額=20×10000×15%=30000(元)
應納消費稅額=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稅計算
應納增值稅額=(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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