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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应急监测设备

发布时间: 2020-12-19 09:04:28

『壹』 哪位大神知道地表水环境应急监测报告写法

没有固定的格式,可以归类到污染源监测报告里。
封面
污染源内监测报告
某监测站某年容某号
某监测站
某年月日

第二页
说明
1、仅对当次监测结果负责
2、无公章等章无效
等等
第三页
监测单位
站长或签发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监测人员
通讯资料
第四页开始是正文
1、前言
某年月日,因为什么原因,进行了应急监测
2、依据
监测项目的化验方法,方法来源
3、监测点位
画个图,标识出监测点位示意图
4、质控措施
采取了平行样,加标回收、密码样等质控措施,监测仪器在有效期内,监测人员有上岗证等情况
5、监测数据
列表即可
6、监测结论
水质数据现实水质状况是地表水的几类等

大概就这么一个内容吧

『贰』 牡丹江市突发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基本情况

牡丹江市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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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牡丹江市境内水体污染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体污染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减小由突发水体污染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广泛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从容应对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预防措施,尽可能的减少、降低和避免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或力争消除。做到污染事件前有预防,污染事件中有应急处置,污染事件后有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安全建议。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牡丹江市境内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协调公安、卫生、水利、建设、农业等部门。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别及危害程度,实施不同级别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
(4)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各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员、装备、资金储备,提高反应能力;建立各级、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间信息交换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快速、通畅,并保持与公安、卫生、水利、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5)坚持依靠科学、反映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加强对水体环境污染的科学防治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科学技术水平,及时、果断地处置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6)坚持团结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保持与公安、卫生、水利、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发扬良好的分工协作精神。加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救援知识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牡丹江境内和涉及的跨市界、省界的各种水体功能的江、河、湖、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发生的突发污染事件。
1.5事件分级
根据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别及危害程度,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一般水体环境污染事件、重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和特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1.5.1一般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重伤5人以下(含5人)。
(2)区域水环境中出现动植物中毒或致死现象。
(3)区域环境生态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1.5.2重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
(2)区域水环境一定面积动植物中毒或致死。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1.5.3特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
(2)区域水环境发生大面积动植物中毒或致死。
(3)区域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完全破坏。
(4)造成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第2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发生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时,成立牡丹江市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决策机构,人员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领导和协调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应急监测和监督,组织应急支援;负责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汇报事件情况;负责审查关于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及应急情况的通报或通告。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部的执行机构,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制定应急处置演练计划及组织演练,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负责了解掌握本地方水体环境污染源规模及分布情况,以及有关情况,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应急管理系统;负责接收上级部门水体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命令、指示及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通报,接收下级环保部门、事件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报告;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传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指导下级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记录应急处置过程,评估应急行动结果,编制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的各种保障。
2.2工作组职责
2.2.1现场处置小组
现场处置小组是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和处置机构。主要职责:负责事发现场的救援和应急监测的指挥与协调工作;经应急指挥部授权,代行应急指挥部的部分职责。
2.1.2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
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由市直相关管理部门专业管理人员、直属及有关单位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公共卫生、医疗、水利、农业、渔业、城建、公安等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和完善;掌握本地区水体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负责对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估计,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负责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工作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影响的评估分析工作。
2.3应急处置的辅助机构与职责
2.3.1物资保障机构。由市财政局和经委组成,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事件处理与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2.3.2交通运输保障机构。由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组成,负责应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交通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出危险区域;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证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确认人员伤亡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2.3.3工程抢险机构。由市、县各级环保部门及所属的相关监察、监测、科研等技术单位组成,负责在现有的检验、鉴定、监测、污染治理等技术力量和装备的基础上,增强污染检验、鉴定、监测设备的配备,特别要配备水质快速应急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止进一步污染和扩散。
2.3.4医疗救护与防疫机构。由市卫生和防疫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负责贮备重点急救药物。
2.4应急处置后的重建或恢复机构与职责
2.4.1善后处置机构。由市环保部门各技术部门组成,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或由市环保局指定的专门处置单位处置;向应急指挥部提出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等处理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成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
2.4.2社会救助机构。由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国内团体和个人捐助、应急处置的经费、物资管理使用和救济物资发放等工作。
2.4.3保险机构。由应急指挥部和保险机构组成,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成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3章预防预警机制
3.1建立预防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体系
(1)全面掌握重要水体水质状况。各县(市)环保部门应对本辖区内重要江、河、湖、库等地表水和县(市)集中饮用水源地、重点地下水源地水质进行定期常规监测。根据地表水水质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确定常规监测断面的布设、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报告监测数据结果,按照国家和省、市环境监测和数据传输、报送的技术规范执行。牡丹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是全市各类水体水质监测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负责对水体水质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并定期将水质监测情况按规定报送市环保局。发现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市环保局报告,并初步分析问题发生的可能原因。
(2)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况。各县(市)环保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污水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对污水排放口进行定期监测。根据企业和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掌握企业和单位常规污染物的特征及排放情况。对排污企业和单位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监督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控排污企业和单位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3)建立畅通的数据库。要在所属环境监测站和信息中心建立市和各县(市、区)重要水体水质状况监测数据信息库,建立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数据信息库,并建立管理档案。
(4)各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交通部门对本辖区内经过或穿越重要水体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进行调查,对事件易发路段、敏感路段进行登记建档,对经过这些路段的化学物质运输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3.2预防预警行动
(1)根据可能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和特性,配齐相应的监测仪器、设施和分析监测试剂及数据分析系统,明确和研究相应的水质监测方法,加强水体污染的环境监测。
(2)市环保部门应对国内环境信息、污染和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进行污染风险分析与分级和污染环境风险评估,研究污染处置的实用技术。
(3)市环保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的废水处理工艺技术和处理设施进行技术论证和评价,在建设、运行阶段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事故风险评估,提出杜绝废水排放的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并进行验收和日常运行的监督检查、管理,确保各项机制正常启动和有效运行。
(4)建立信息交流网络平台。与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处置的管理系统保持信息及时快速传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普及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防护知识,实现水体环境污染24小时有效的报警系统。
3.3建立预防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全市和各县(市、区)的水体环境污染预警支持系统,主要包括快速预警监控系统、技术支持系统、预警服务系统、畅通有效的预警报警系统。市和各县(市)环保局均应设立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报警电话,保持每天24小时畅通。市环保局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报警电话是:12369。
第4章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并传达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按应急处置程序通知应急现场处置小组、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携带仪器、设备赶赴事件发生现场,调查、核实、监测分析,对事件的类型、级别、性质做出恰当的认定,提出控制措施。跨行政区域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情况复杂且有争议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认为需要上级处置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报请由上一级应急处置机构处置。紧急情况下,上级应急处置机构可指定下级应急处置机构紧急处置。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监测数据及结果、专家分析评估意见、控制处置措施及意见、污染控制效果及结果等各种信息经现场指挥部审查后,由专门信息报送组以电话、传真等手段以快报方式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设立信息分析组进行信息分析、综合,归纳整理后,形成文字材料,报应急指挥部领导。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应急指挥部的总体工作部署、处理安排意见和指令,由专门工作组人员迅速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现场指挥部传达。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应急响应程序
(1)值班人员接到地方环保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水体环境污染应急报告后,记录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情况(包括事发时间、地点,污染区域及影响、损失的初步情况,可能的污染原因等)。同时,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报告。
(2)责成事发地县(市)环保部门在2小时内组织有关专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装备,进入事件现场实施调查、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应急指挥部根据报告的有关情况,调派专家到达现场做进一步评估,确属水体环境污染事件,上报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
(3)应急指挥部实施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相关人员、物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装备、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指挥监测中心站进行应急监测,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应急支援,做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工作。
(4)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当地水体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事件救援现场指挥部,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市环保局在实施应急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效果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4.3.2扩大应急
在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和发展的趋势时,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外援力量要统一听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配合有关部门、人员做好密切协同的应急处置工作。
4.4指挥协调程序
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工作,实施指挥;制订决策机制、报告、请示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立信息分析、专家咨询、损失评估等相应专门工作小组。环保和各相关部门的各专业应急机构、应急中心、现场指挥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应急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现场指挥以属地化为主。
4.5新闻发布
慎重做好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宣传和公众沟通工作,统一报道口径和报道意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产生混乱和误解。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规范性格式,审查发布时机、方式、途径等。新闻发布前,报市委宣传部审定。
4.6应急处置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条件:(1)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和事发水体及下游水体污染物指标已降到规定限值之内;(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且无继续发生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工作的必要;(4)已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水体环境污染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降到最低的水平。
第5章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由环保部门的技术单位和专业人员处置,或由环保部门指定的专门处置单位处置;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等工作由应急指挥部根据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合理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5.2社会救助
对社会、国外机构和个人所捐赠的救助资金要妥善管理,设立专门的资金帐户,专款专用,由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提出使用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
5.3保险
各保险公司要深入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线,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最大限度地进行理赔,应急指挥部如有异议,可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5.4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意见
应急指挥部应在应急工作结束一周内对应急过程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组织撰写应急总结报告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15日内上报市政府,同时由市环保局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
(1)应急评价依据。依据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处置组及各应急机构的总结报告、其他应急情况、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方面进行评价。
(2)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主要包括:突发事件起止时间及地点;参与处置人员构成情况;突发事件情况及起因、事件等级和开展的应急工作,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效果,应急工作总体完成情况;应急措施是否得当,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的影响及其他情况和结论。
(3)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对事发地继续实施必要的环境跟踪监测与监督的措施和安排;根据本次应急实战经验,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各应急机构补充、更新装备,提出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的意见;避免类似污染事件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6章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机关或信息中心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通讯、信息传输、应急指挥系统,建立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建立系统维护和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组间的联络、信息畅通。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及所属和相关监察、监测、科研等技术单位,要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污染治理等技术力量和装备的基础上,增加和加强污染检验、鉴定、监测设备的配备,特别要配备水质快速应急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止进一步污染和扩散。
6.3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察、监测队伍的建设,加强应急业务、技术的培训,提高人员应对污染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保应急知识和技术,充分掌握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县(市)级环境监察、监测队伍和大中型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形成由市、县(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突发污染事件后,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4交通运输保障
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配备应急处置、应急监测车和专用应急交通工具。应急期间,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和单位的所有车辆要保证随时服从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征用和调动。各应急相关单位也必须要保证应急期间的交通运输工具。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按预案组织实施。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预案组织实施。
6.7物资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污染事件应急的必要、相关物资储备。制订应急期间急需物资的申请、采购、管理制度。
6.8资金保障
向市政府申请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
6.9社会动员保障
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和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下达指示,开展协调工作。应急指挥部做好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和救援工作的现场协调、联系工作。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并适时补充更新水体环境污染应急专家库;建立重要水体水质状况、监测方法、监测数据、主要污染物污染防护和应急处置、重点排放源排污情况和特征的数据、信息库;加强应急监测、应急处置、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培养专业技术队伍,提高科技研发能力。
第7章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最大限度地公布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培训
聘请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业务的培训。
7.3演习
选择市内不同的重要水体或主要地区,每年组织1次应急突发事件全过程的演习。
第8章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修订,每两年修订一次,经市应急委审批,报市应急办备案。应急实施程序的修改根据执行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审批。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负伤和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经济补偿和追认烈士。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牡丹江市环保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叁』 水泥管厂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监测计划的制定

一、目的
二、工作原则
三、编制依据
四、适用范围
五、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六、 预测,预警
七、报告方式
八、响应程序与协调内容
九、 应急结束
十、后期评估
为建立健全公司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机制,快速,科学地进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迅速,有效的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确保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案。
二、工作原则
2.1 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职工防范突发环境风险事故的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公司各类污染源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2 全面覆盖。对厂区内大气、水体、固废、噪声等各环境要素全面覆盖,全面监控,以保证环境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
2.3 突出重点。重点区域内的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四、 适用范围 凡属我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4.1 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风险事故。
4.2 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害物品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风险事故。
4.3 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
4.4 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它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
4.5 其它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
五、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肆』 国内外环境污染事件

牡丹江市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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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牡丹江市境内水体污染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体污染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减小由突发水体污染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广泛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从容应对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预防措施,尽可能的减少、降低和避免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或力争消除。做到污染事件前有预防,污染事件中有应急处置,污染事件后有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安全建议。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牡丹江市境内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协调公安、卫生、水利、建设、农业等部门。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别及危害程度,实施不同级别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
(4)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各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员、装备、资金储备,提高反应能力;建立各级、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间信息交换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快速、通畅,并保持与公安、卫生、水利、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5)坚持依靠科学、反映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加强对水体环境污染的科学防治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科学技术水平,及时、果断地处置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6)坚持团结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保持与公安、卫生、水利、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发扬良好的分工协作精神。加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救援知识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牡丹江境内和涉及的跨市界、省界的各种水体功能的江、河、湖、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发生的突发污染事件。
1.5事件分级
根据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别及危害程度,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一般水体环境污染事件、重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和特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1.5.1一般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重伤5人以下(含5人)。
(2)区域水环境中出现动植物中毒或致死现象。
(3)区域环境生态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1.5.2重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
(2)区域水环境一定面积动植物中毒或致死。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1.5.3特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
(2)区域水环境发生大面积动植物中毒或致死。
(3)区域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完全破坏。
(4)造成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第2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发生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时,成立牡丹江市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决策机构,人员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领导和协调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应急监测和监督,组织应急支援;负责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汇报事件情况;负责审查关于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及应急情况的通报或通告。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部的执行机构,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制定应急处置演练计划及组织演练,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负责了解掌握本地方水体环境污染源规模及分布情况,以及有关情况,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应急管理系统;负责接收上级部门水体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命令、指示及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通报,接收下级环保部门、事件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报告;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传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指导下级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记录应急处置过程,评估应急行动结果,编制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的各种保障。
2.2工作组职责
2.2.1现场处置小组
现场处置小组是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和处置机构。主要职责:负责事发现场的救援和应急监测的指挥与协调工作;经应急指挥部授权,代行应急指挥部的部分职责。
2.1.2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
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由市直相关管理部门专业管理人员、直属及有关单位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公共卫生、医疗、水利、农业、渔业、城建、公安等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和完善;掌握本地区水体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负责对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估计,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负责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工作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影响的评估分析工作。
2.3应急处置的辅助机构与职责
2.3.1物资保障机构。由市财政局和经委组成,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事件处理与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2.3.2交通运输保障机构。由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组成,负责应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交通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出危险区域;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证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确认人员伤亡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2.3.3工程抢险机构。由市、县各级环保部门及所属的相关监察、监测、科研等技术单位组成,负责在现有的检验、鉴定、监测、污染治理等技术力量和装备的基础上,增强污染检验、鉴定、监测设备的配备,特别要配备水质快速应急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止进一步污染和扩散。
2.3.4医疗救护与防疫机构。由市卫生和防疫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负责贮备重点急救药物。
2.4应急处置后的重建或恢复机构与职责
2.4.1善后处置机构。由市环保部门各技术部门组成,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或由市环保局指定的专门处置单位处置;向应急指挥部提出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等处理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成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
2.4.2社会救助机构。由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国内团体和个人捐助、应急处置的经费、物资管理使用和救济物资发放等工作。
2.4.3保险机构。由应急指挥部和保险机构组成,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成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3章预防预警机制
3.1建立预防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体系
(1)全面掌握重要水体水质状况。各县(市)环保部门应对本辖区内重要江、河、湖、库等地表水和县(市)集中饮用水源地、重点地下水源地水质进行定期常规监测。根据地表水水质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确定常规监测断面的布设、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报告监测数据结果,按照国家和省、市环境监测和数据传输、报送的技术规范执行。牡丹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是全市各类水体水质监测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负责对水体水质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并定期将水质监测情况按规定报送市环保局。发现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市环保局报告,并初步分析问题发生的可能原因。
(2)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况。各县(市)环保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污水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对污水排放口进行定期监测。根据企业和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掌握企业和单位常规污染物的特征及排放情况。对排污企业和单位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监督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控排污企业和单位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3)建立畅通的数据库。要在所属环境监测站和信息中心建立市和各县(市、区)重要水体水质状况监测数据信息库,建立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数据信息库,并建立管理档案。
(4)各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交通部门对本辖区内经过或穿越重要水体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进行调查,对事件易发路段、敏感路段进行登记建档,对经过这些路段的化学物质运输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3.2预防预警行动
(1)根据可能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和特性,配齐相应的监测仪器、设施和分析监测试剂及数据分析系统,明确和研究相应的水质监测方法,加强水体污染的环境监测。
(2)市环保部门应对国内环境信息、污染和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进行污染风险分析与分级和污染环境风险评估,研究污染处置的实用技术。
(3)市环保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的废水处理工艺技术和处理设施进行技术论证和评价,在建设、运行阶段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事故风险评估,提出杜绝废水排放的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并进行验收和日常运行的监督检查、管理,确保各项机制正常启动和有效运行。
(4)建立信息交流网络平台。与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处置的管理系统保持信息及时快速传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普及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防护知识,实现水体环境污染24小时有效的报警系统。
3.3建立预防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全市和各县(市、区)的水体环境污染预警支持系统,主要包括快速预警监控系统、技术支持系统、预警服务系统、畅通有效的预警报警系统。市和各县(市)环保局均应设立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报警电话,保持每天24小时畅通。市环保局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报警电话是:12369。
第4章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并传达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按应急处置程序通知应急现场处置小组、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携带仪器、设备赶赴事件发生现场,调查、核实、监测分析,对事件的类型、级别、性质做出恰当的认定,提出控制措施。跨行政区域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情况复杂且有争议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认为需要上级处置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报请由上一级应急处置机构处置。紧急情况下,上级应急处置机构可指定下级应急处置机构紧急处置。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监测数据及结果、专家分析评估意见、控制处置措施及意见、污染控制效果及结果等各种信息经现场指挥部审查后,由专门信息报送组以电话、传真等手段以快报方式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设立信息分析组进行信息分析、综合,归纳整理后,形成文字材料,报应急指挥部领导。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应急指挥部的总体工作部署、处理安排意见和指令,由专门工作组人员迅速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现场指挥部传达。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应急响应程序
(1)值班人员接到地方环保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水体环境污染应急报告后,记录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情况(包括事发时间、地点,污染区域及影响、损失的初步情况,可能的污染原因等)。同时,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报告。
(2)责成事发地县(市)环保部门在2小时内组织有关专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装备,进入事件现场实施调查、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应急指挥部根据报告的有关情况,调派专家到达现场做进一步评估,确属水体环境污染事件,上报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
(3)应急指挥部实施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相关人员、物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装备、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指挥监测中心站进行应急监测,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应急支援,做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工作。
(4)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当地水体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事件救援现场指挥部,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市环保局在实施应急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效果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4.3.2扩大应急
在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和发展的趋势时,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外援力量要统一听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配合有关部门、人员做好密切协同的应急处置工作。
4.4指挥协调程序
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工作,实施指挥;制订决策机制、报告、请示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立信息分析、专家咨询、损失评估等相应专门工作小组。环保和各相关部门的各专业应急机构、应急中心、现场指挥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应急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现场指挥以属地化为主。
4.5新闻发布
慎重做好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宣传和公众沟通工作,统一报道口径和报道意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产生混乱和误解。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规范性格式,审查发布时机、方式、途径等。新闻发布前,报市委宣传部审定。
4.6应急处置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条件:(1)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和事发水体及下游水体污染物指标已降到规定限值之内;(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且无继续发生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工作的必要;(4)已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水体环境污染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降到最低的水平。
第5章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由环保部门的技术单位和专业人员处置,或由环保部门指定的专门处置单位处置;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等工作由应急指挥部根据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合理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5.2社会救助
对社会、国外机构和个人所捐赠的救助资金要妥善管理,设立专门的资金帐户,专款专用,由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提出使用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
5.3保险
各保险公司要深入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线,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最大限度地进行理赔,应急指挥部如有异议,可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5.4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意见
应急指挥部应在应急工作结束一周内对应急过程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组织撰写应急总结报告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15日内上报市政府,同时由市环保局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
(1)应急评价依据。依据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处置组及各应急机构的总结报告、其他应急情况、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方面进行评价。
(2)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主要包括:突发事件起止时间及地点;参与处置人员构成情况;突发事件情况及起因、事件等级和开展的应急工作,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效果,应急工作总体完成情况;应急措施是否得当,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的影响及其他情况和结论。
(3)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对事发地继续实施必要的环境跟踪监测与监督的措施和安排;根据本次应急实战经验,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各应急机构补充、更新装备,提出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的意见;避免类似污染事件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6章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机关或信息中心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通讯、信息传输、应急指挥系统,建立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建立系统维护和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组间的联络、信息畅通。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及所属和相关监察、监测、科研等技术单位,要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污染治理等技术力量和装备的基础上,增加和加强污染检验、鉴定、监测设备的配备,特别要配备水质快速应急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止进一步污染和扩散。
6.3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察、监测队伍的建设,加强应急业务、技术的培训,提高人员应对污染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保应急知识和技术,充分掌握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县(市)级环境监察、监测队伍和大中型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形成由市、县(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突发污染事件后,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4交通运输保障
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配备应急处置、应急监测车和专用应急交通工具。应急期间,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和单位的所有车辆要保证随时服从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征用和调动。各应急相关单位也必须要保证应急期间的交通运输工具。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按预案组织实施。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预案组织实施。
6.7物资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污染事件应急的必要、相关物资储备。制订应急期间急需物资的申请、采购、管理制度。
6.8资金保障
向市政府申请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
6.9社会动员保障
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和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下达指示,开展协调工作。应急指挥部做好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和救援工作的现场协调、联系工作。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并适时补充更新水体环境污染应急专家库;建立重要水体水质状况、监测方法、监测数据、主要污染物污染防护和应急处置、重点排放源排污情况和特征的数据、信息库;加强应急监测、应急处置、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培养专业技术队伍,提高科技研发能力。
第7章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最大限度地公布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培训
聘请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业务的培训。
7.3演习
选择市内不同的重要水体或主要地区,每年组织1次应急突发事件全过程的演习。
第8章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修订,每两年修订一次,经市应急委审批,报市应急办备案。应急实施程序的修改根据执行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审批。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负伤和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经济补偿和追认烈士。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牡丹江市环保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望采纳。

『伍』 当发生霍乱时,卫生监督应作哪些应急准备

霍乱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1 前言
霍乱是由O1血清群和O139血清群霍乱弧菌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是以发病急、传播快、波及范围广、能引起大流行为特征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甲类传染病,也是国际检疫传染病之一。霍乱潜伏期最短3~6小时,最长为数天,一般为12~72小时。主要临床表现为剧烈腹泻(水样、黄水样、米泔水样或血水样便),伴有呕吐,迅速出现严重脱水,循环衰竭和肌肉痉挛(特别是腓肠肌)。
江苏省是霍乱的老疫区,1961年开始的霍乱第七次世界大流行于1962年波及我省。40多年来,疫情时起时落,二十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曾出现过年发病率达10/10万以上的高强度流行,90年代以来又出现了反复。流行菌型也发生过几次变化,60年代初期为小川1a,70年代后期出现小川1b,80年代初期稻叶1d引发高强度流行。
我市近几年霍乱疫情仍呈现出活跃的态势,再加上周边其它地区的霍乱疫情有蔓延播散到我市的可能,造成我县霍乱流行的潜在因素存在。为及时发现我县的霍乱疫情,迅速采取有效的控制策略和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技术方案。
2 部门职责
县政府及县卫生局切实加强对霍乱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有关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它相关部门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研究部署,努力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2.1 各级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提供霍乱应急处置所必要的经费、物资等保障,敦促卫生部门及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2 县卫生局应组织、协调疫情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正面引导宣传,加强与其它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霍乱疫情监测的信息收集;开展传染病疫情的核实、调查处理以及疫情报告等工作,落实具体控制措施;开展霍乱防制相关的宣传教育和健
康促进活动。
2.4 医疗机构负责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带菌者的医疗救护、现场救治等工作,并按要求进行相应的管理,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相关标本。及时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2.5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救治、防控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对辖区内饮用水、食品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3 相关定义及诊断依据
3.1术语和定义
(1) 腹泻(Diarrhea):是指1天排便3次或以上且具有粪便性状改变的一种临床症状。
(2) 霍乱(Cholera):是指因感染O1群或/和O139群霍乱弧菌并由此引起腹泻等症状的一种急性肠道传染病。
(3) 暴发疫情:霍乱暴发是指一定地区一定人群中,在短时间内(一般指霍乱的最长潜伏期)突然出现较多霍乱病例,其发病率超过一般流行年的平均发病水平。
3.2 诊断标准
3.2.1带菌者:无霍乱临床表现,粪便、呕吐物或肛拭子细菌培养分离到O1群或/和O139群霍乱弧菌。
3.1.2 疑似病例:具有下列三项之一者。
(1) 凡有典型临床症状,如剧烈腹泻,水样便(黄水样、清水样、米泔水样或血水样),伴有呕吐,迅速出现脱水或严重脱水,循环衰竭及肌肉痉挛(特别是腓肠肌)的病例。
(002) 霍乱流行期间,与霍乱病人或带菌者有密切接触史,并发生泻吐症状者。
(3) 出现无痛性腹泻或伴有呕吐,且粪便或呕吐物中霍乱弧菌快速辅助诊断检测试验阳性的病例。
3.1.3 临床诊断病例:具有下列三项之一者均可视为临床诊断病例。
(1) 疑似病例的日常生活用品或家居环境中检出O1群或/和O139群霍乱弧菌者;
(2) 疑似病例的粪便、呕吐物或肛拭子标本霍乱弧菌毒素基因PCR检测阳性者;
(3) 在一起确认的霍乱暴发疫情中,具有直接暴露史且在同一潜伏期内出现无痛性腹泻或伴呕吐症状者。
3.1.4 实验室确诊病例
(1) 凡有腹泻症状,粪便、呕吐物或肛拭子标本培养O1群或/和O139群霍乱弧菌阳性者。
(2) 在疫源检索中,粪便或肛拭子标本检出O1群或/和O139群霍乱弧菌前后各5天
内有腹泻症状者。
4 应急准备
4.1 制定应急技术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
根据霍乱防制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历史上的疫情发生情况和规律,科学分析年度疫情发生趋势;制订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
4.2 专业培训与应急演练
在高发季节之前以及流行期内,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管理人员、防疫人员、检验人员和临床医护人员等进行专项培训,强化霍乱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和早隔离意识,开展流行病学、临床学、病原学、实验室诊断技术的培训,推广有效控制疫情的新方法和新技术。落实各项疫情控制的技术准备工作,并根据情况组织应急演练。
4.3 药械准备
各地均应根据疫情预测和防制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足量的调查物资、消杀药品,配备必要的抢救治疗药械,包括饮水消毒药物、污物排泄物消毒药物、快速灭蝇灭蛆药物、必要的抢救治疗药品、器械和病床等。
(1) 调查和资料分析用品:霍乱个案调查表以及其它相关表格、记录本。
(2) 标本采集和现场检测用品:标本采集记录表、标本采集用拭子(注意用于PCR检测标本采集的拭子,应使用灭菌人造纤维拭子和塑料棒)、吸管、带盖可密闭的塑料管、自封式塑料袋、标签纸、油墨耐水的记录笔、装有运送培养基的密闭试管、空培养皿和装好选择性(包括强性和弱性)培养基的培养皿、增菌培养基和装有增菌液的培养瓶等。
(3) 现场消杀用药品与器械:①常用消毒剂:包括漂白粉、漂精片、次氯酸钠、过氧乙酸、碘伏、戊二醛、环氧乙烷等;②配备的器械:包括喷雾器、刻度量杯、装药品的消毒箱等。
(4) 现场防护用品:现场工作(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和消毒杀虫)防护用品,包括一次性手套、长筒橡皮手套、长筒靴、工作服等。
(5) 预防性服用药物:环丙沙星、氟哌酸等。
4.4 感染性疾病科(肠道门诊)管理
各医疗机构按有关要求按时开设肠道门诊,注意门诊的相对独立、设置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并配备经培训合格上岗的专(兼)医护人员。
医院应制订好发现霍乱病人后隔离或转院的有关程序,条件许可、能在本院治疗霍乱病人的医院,应制订一旦发现霍乱病人后如何改变病房使用方式、建立隔离病房(病区)的工作程序,并在霍乱高发季节之前组织检查落实,做好准备工作。
每年在肠道门诊启动初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各单位自查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督导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和完善肠道门诊的启动工作。
4.5 健康知识宣传
在肠道疾病流行季节,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媒体、宣传画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宣传肠道病的防治方法等。
4.6 技术储备
加强人才培养和相关检测技术的建立,为及时有效地应对霍乱突发疫情作充分的技术储备。
5 应急调查处置
5.1 组织领导
根据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事件级别,县卫生局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机构的建议。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现场调查工作组到达现场。现场调查组一般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和临床医学、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专业人员,现场调查组应设立负责人,组织协调整个现场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应明确各自的职责。
5.2 疫情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带菌者、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霍乱病例后,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确诊病例必须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认和报告,当发现霍乱确诊病例1例及以上时,要按有关疫情报告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辖区内霍乱病例报告后,在以最快方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病例确诊后于6小时内填写基本信息,以传真形式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疫情动态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填报、更新和订正霍乱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所有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于疫情结束后5日内上报有关部门。
5.3 应急响应
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依据霍乱疫情发展程度及其危险性,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对霍乱疫情进行分级。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
遵循霍乱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5.4 现场调查
5.4.1 核实诊断
核实诊断的目的在于排除医务人员的误诊和实验室检验的差错。通过查看病例、访问病人和能够提供较详细的病人发病与发病前生活信息的人、查看病人的检查信息甚至专家会诊等方式,收集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地址、职业以及发病日期等,同时还要收集病人的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测资料以及发病危险因素如可疑水、食物及患同类病人的接触史等。分析临床采样的准确性,必要时重复采样进行检测。根据病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与流行病学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判断。
5.4.2 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目的:掌握霍乱暴发的流行规律,查明传染源、传播途径和疫情波及的范围,阐明流行因素,为及时制定暴发疫情控制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开展个案调查,以了解患者的发病原因及疫源地现况,积累资料,作为当地流行病学分析的基础。对疫点、疫区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及时开展病原检索工作(包括接触者、水源和可疑食物等)。在发生病例的整个地区(单位)及与之相关的地区开展暴发调查,确定暴发规模,查明原因。迅速摸清发病的时间分布、地区分布及人群分布,确定可能的传染源与传播途径。在现有临床与流行病学资料难以确定感染来源和途径时,需要提出假设,开展专项调查;通过病例-对照研究、实验室检测等综合方法,验证假设,确定感染来源、途径与流行因素。
5.4.3 样本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
(1) 标本的采集
实验室检测应与流行病学调查密切结合,在个案调查开展同时即对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采样。采集的标本包括粪便、呕吐物、肛拭子等。在工作能力可及的情况下,要对每个病例收集标本分离霍乱弧菌。病原分离标本的采集最好在使用抗生素之前;必要时,也可对使用抗生素后的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采集标本进行检测。
对病人接触的可疑食品、水体等,应规范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分离。因聚餐引起的暴发,除采集可疑食品标本外,对食品清洗水源也需采样检测。怀疑或经病原分离确证感染来源为市售食品或原料时,应对市场相关食品进行采样检测。
采集标本时应详细填写标本送检单。病人或疑似病人标本送检单应包括标本编号、姓名、地址、发病时间、临床诊断、标本种类、采样地点(住院时填写医院和病房名称)、采样时间等内容;健康人标本送检单应包括标本编号、姓名、地址、是否为病人密切接触者(如果“是”,则同时记录病人姓名、发病日期、医院名称)、是否有共同餐饮史、标本种类、采样地点、采样时间等内容;食品或环境标本送检单应包括标本编号、标本名称、采样地点、采样时间等内容。标本管(盒)外表应作明确标记,且所作标记应能防水、不易擦除。
(2) 标本的运输
采集的标本宜立即处理和接种培养基进行增菌和/或培养。不能立即检测的标本,需置于保存培养基(碱性蛋白胨水、文-腊氏保存液、Cary-Blair半固体保存培养基等)中保存。所有标本应按照可能有霍乱弧菌对待,注意相应的生物安全要求,置于坚固、防水、密闭、耐压的转运箱中,专人送往实验室。
(3) 标本的检测
实验室收到标本应立即进行检测。所有标本首先进行增菌,对食品和环境标本等,应考虑二次增菌的需要;典型病人水样腹泻标本可同时接种选择性培养基。标本最好同时接种强选择培养基(如对霍乱弧菌具强选择性的庆大霉素琼脂、对主要致病性弧菌选择性强的TCBS琼脂、4号琼脂等)和弱选择培养基(碱性琼脂、碱性胆盐琼脂等)。对生长菌落的鉴定参照卫生部疾控司《霍乱防治手册》(第五版)执行。
现场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需要注意其检出灵敏度和应用范围。原则上要求高灵敏度。可以使用检出限与病人标本中菌浓度相符合的简易方法,但应注意对结果的解释和对整个腹泻人群的参考价值。
对于分离到的霍乱弧菌菌株、尤其是分离自首例和暴发疫情的菌株,应立即送县疾病控制中心的实验室进行复核。对菌株主要进行以下实验分析:①通过标准诊断血清的凝集试验(玻片凝集)进行鉴定和血清分群分型、O1群菌株的生物分型实验;②利用必要的生化实验进行鉴定和鉴别;③药物敏感性实验;④噬菌体生物分型;⑤霍乱毒素和毒素基因检测(如GM1-ELISA和PCR检测)。
县疾病控制中心的实验室根据实际工作能力完成以上基本分析,及时上报至上级疾病控制中心。
5.5 控制措施
在发生疫情后,应迅速组织核实诊断,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度,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续发、蔓延,并尽快扑灭疫情。
5.5.1 疫点、疫区的划定及处理
疫点、疫区划定及处理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对从首例病人检出的埃尔托型霍乱弧菌应及时做噬菌体-生物分型。如为流行株要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并按下列规定处理。如为非流行株,按一般腹泻病菌处理。
5.5.1.1 疫点、疫区的划定
(1) 疫点:指发生病人、疑似病人或发现带菌者的地方。要根据流行病学资料来划定疫点。一般以同门户出入或与病人、疑似病人、带菌者生活上密切有关的若干户为疫点范围。根据传染源的污染情况,一个传染源可有一个以上的疫点。
(2) 疫区:为了防止疫点外污染造成续发感染和向外传播,要根据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特点来划定疫区。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
个乡或毗邻乡,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为疫区。
5.5.1.2 疫点处理
(1) 坚持“早、小、严、实”的精神,即时间要早,范围要小,措施要严,落在实处。疫点内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不得带出。
(2) 隔离治疗传染源。病人、疑似病人和带菌者要立即送就近指定医院或治疗点治疗(主要采用WHO推荐的ORS补液法)。不允许长距离转送病人。若确需转送的病人,要随带盛放吐泻物的容器。对途中污染的物品、地面和运送病人之工具要随时消毒处理。
(3) 疫点消毒: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特别注意对病人、疑似病人和带菌者的吐泻物和污染过的环境、物品、饮用水等进行消毒和处理。消毒前向疫点内人群进行宣传、解释和介绍消毒知识。随时消毒时向隔离的健康人培训消毒剂使用方法并使之掌握。
① 随时消毒:具体消毒方法详见《肠道传染病暴发后消毒和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方案》。
② 终末消毒:在病家向病人家属解释消毒目的、过程和注意事项,请病人家属配合开展工作,了解患者发病时居住和活动的房间区域、触及物品以及吐泻物污染区域,将未受污染并且不能进行消毒的物品进行遮掩或转移。消毒前需要穿戴好个人防护服和手套。消毒时先灭苍蝇、蟑螂,然后按由外向内的顺序,喷雾或擦拭消毒门把手、地面、墙壁、家具、厕所等处;从不同房间以及最后退出时,边退边消毒经过的地面。病人穿过的衣物、吃过的剩余食品、使用过的餐具及其它生活用品、吐泻物等,按照随时消毒的方法进行消毒。对于室外环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室外环境采集标本的实验检测结果,对污染区域及可能污染区域,尤其水井和污水排放处等区域进行消毒。
(4) 接触者管理:调查与传染源发病前5天内及病后有过饮食、生活上密切接触的人,了解健康状况,特别是每日大便的次数和性状,限制接触者的活动范围,对其排泄物要进行消毒,特别要注意防止污染水源。自开始处理之日起每日验便1次,连续2次;并给予预防服药,可根据各地药敏试验情况选择药物。
(5)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消毒,劝导群众不喝生水,不吃生冷变质食物,严禁使用新粪施肥,应积极杀蛆灭蝇,改善环境卫生。
(6) 如涉及跨辖区的病例或密切接触者时,要及时按规定发出协查通知,紧密配合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7) 疫点的解除:当疫点内上述措施均已落实,所有人员验便连续两次阴性,无续发病人或带菌者出现时可予以解除。若有新病人和带菌者出现,则继续做好疫点内各项工作,达到上述要求时再行解除。如无粪检条件,自疫点处理后5日内再无新病例出现,可视为暴发流行已得到初步控制,转为常规防治和监测。
在特殊情况下,如新菌型的出现,流行早期,港口、旅游地、对外开放点及人口稠
密地区等,可实施疫点封锁并从严管理。
5.5.1.3 疫区处理
为迅速控制疫情,除在疫点内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外,还应在划定的疫区范围内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疫点外围的疾病控制工作,及时发现传染源,认真处理,防止传播。主要工作如下。
(1) 加强卫生宣传教育,要点如下:
① 不喝生水(未消毒),不吃直接用生水洗过的食物、不吃生冷变质食物,特别是海产品和水产品,不用生水漱口、刷牙;
② 饭前便后洗手,碗筷要消毒,生熟炊具要分开,要防蝇灭蝇;
③ 不随地大便,不乱倒垃圾污物,不污染水源;发现吐泻病人及时报告;
④ 不到疫区外集镇赶集,不到病家或病村串门,不举办婚丧酒宴和节日聚餐;
⑤ 市场购买的熟食品和隔夜食品要加热煮透;
⑥ 饮用水消毒。
(2) 及时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和带菌者:当地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腹泻病门诊和巡回医疗,对腹泻病人要做好登记报告、采便送检和及时治疗,发现疑似病人时要隔离留验。乡村医生和卫生员要认真做好查病报病;对疫区人群,要按流行病学指征进行检索,及时发现传染源,特别要及时发现首发病例同期内所有腹泻病人并及时处理。
(3) 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饮用河水地区,禁止在河内洗涤便桶、病人衣物、食具、食物及下河游泳;饮用塘水地区,提倡分塘用水,提倡用密闭取水方法;饮用井水地区,水井要有栏、有台、有盖、有公用水桶,要有专人负责饮用水消毒;饮用自来水地区,管网水和末梢水余氯含量要符合要求。
(4) 加强饮食卫生和集市贸易管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不准出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凡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店、摊要限期达到卫生要求,在未达到卫生要求前可暂时停止营业。饮食从业人员要接受带菌检查,发现阳性者要及时隔离治疗。对集市贸易要加强卫生管理,市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卫生规章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5) 做好粪便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使用水粪的地区,粪池、粪缸要加盖。粪便管理以不污染环境、达到杀蛆灭蝇为原则。要拆迁污染饮用水源的厕所、粪缸,处理苍蝇孳生地,采取各种方法杀蛆灭蝇,改善环境卫生。
(6) 限制人群流动,防止传染源扩散:禁止大型集会,必要时暂停集市贸易。
(7) 限制一切大型聚餐活动。
5.5.1.4 疫情解除后的观察
疫情解除后,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疫情,必须继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即:卫生宣传教育、“三管一灭”(管水、管食品、管粪便和消灭苍蝇)、群众性查病报病以及对腹泻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妥善处理,有重点地开展人群检索、水体定点采样观察等。疫情解除后观察时间的长短,可根据流行病学指征而定。
5.5.2 阳性水体的管理
对检出流行株的阳性水体,必须加强管理。应树立警示牌,告诫群众暂勿使用。在阳性水体周围检出病人和带菌者时,要引起警惕,防止水型暴发。与阳性水体有关的地区,要加强联防。对周围人群或重点人群进行监测;对水体周边进一步做好饮用水消毒和粪便管理,教育群众避免接触。在水体阳性期间,禁止在该水域从事捕捞等作业。
5.5.3 阳性食品和管理
对被霍乱弧菌污染的食品,必须加强管理,停止生产及销售,严防发生食源性传播、流行。要尽量查清可能的污染来源以及销售去向,以便采取相应的防制措施。同时加强对同类品种和周围有关食品的监测。
5.6 疫情控制效果评价
疫情控制期间,在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的基础上,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
6 应急医疗救援
6.1 霍乱病人的医疗救治
初步确诊病人要在医院传染科病房或严格隔离的医疗点治疗。医院、诊所收治霍乱病人后,治疗过程中需严格落实隔离措施,对病人使用的物品必须进行浸泡或高压消毒,尤其应注意病人吐泻物的消毒,防止病原菌随污物排出到医院外。对霍乱病人应就近治疗,避免不必要的转院。若因没有救治条件需要转送病人,转送过程中应严格隔离病人,随带盛放吐泻物的容器,对途中污染和可能污染的物品进行随时消毒处理。对霍乱死亡病例,尸体应进行体表消毒后再予以火葬。
病人入院后在抢救治疗的同时应立即采便送检;如当时已停止排便,可用肛拭采便;如有呕吐物,也可同时送检。对陪护者应同时采便送检。粪便、呕吐物标本的采集一定要在服用抗生素之前,或在第一次口服的当时,但并不是服药后就不再采集标本。
霍乱病人,尤其典型病人体内水分和电解质丢失严重,治疗原则是预防脱水、治疗脱水、纠正电解质紊乱、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病人应根据病情轻重立即给以补液。
6.2 出现大量病人时的医疗救援
当一个地区集中出现大量病人时,需要综合组织当地的医疗资源开展应急救治工作;同时,根据暴发流行程度和当地医疗资源状况,考虑协调邻近地区或其他地区的医疗资源,协助救治病人和医学隔离观察密切接触者。
设立临时医疗救治站(点)是应对出现不能及时入院治疗的大批病人的医疗救援方式。对于建立临时医疗救治站(点),需要会同传染病流行病学人员、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医院负责人员、当地政府有关人员共同讨论地点的选择,基本原则是距离暴发点近,周边没有开放的水源水体如池塘、河流、湖泊等,便于卫生管理,有电力供应和防雨、防风、防寒建筑或设施。临时医疗救治站(点)建立和收治病人后,应作为医院传染病房或重要疫点对待,落实隔离、防病、消毒等措施。
7 响应终止和善后处理
在霍乱疫情涉及地域范围内所有霍乱疫点被解除后,可终止应急响应。符合终止条件时,由相应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陆』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四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海洋、渔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监控体系,提高实时监控能力和环境信息共享水平。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界交接断面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县(市、区)界交接断面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监测断面的设置应当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流域上下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日常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预警、检查工作,并互通情况。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调处理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跨界流域水污染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流域上游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产生影响,或者可能造成水环境质量超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相邻的上下游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影响及环保措施等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建立运行评估考核制度。
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水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登记制度,记录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和水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相关监测数据。
第三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将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还应当将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三十五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海洋、渔业、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渔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三十八条 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的,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邻地区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消除影响。

『柒』 求松花江水污染相关资料

因为使用地下水!
而苯和硝基苯是悬浮在水面下30-50厘米处!
污染现在还在中国境内而且才到桦川
因为日本的挑拨!俄罗斯不让污染流到他们境内
中国已经决定在抚远筑坝拦截污染!不让污染流到俄罗斯!

『捌』 在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过程中发现指标异常,请问应如何组织应急监测

建议您需要选购一些水质环境监测的站型系统,做到及时监测处理。北京方大天云有不同的针对水质环境监测的站型系统。可以网络一下,进行了解!希望可以帮到你!

『玖』 什么是有机物

有机物
有机物是有机化合物的简称,所有的有机物都含有碳元素。但是并非所有含碳的化合物都是有机化合物,比如CO,CO2。除了碳元素外有机物还可能含有其他几种元素。如H、N、S等。虽然组成有机物的元素就那么几种(碳最重要),但到现在人类却已经发现了超过3000万种有机物。而它们的特性更是千变万化。因此,有机化学是化学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研究范畴。

有机物即碳氢化合物(烃)及其衍生物,简称有机物。除水和一些无机盐外,生物体的组成成分几乎全是有机物,如淀粉、蔗糖、油脂、蛋白质、核酸以及各种色素。过去误以为只有动植物(有机体)能产生有机物,故取名“有机”。现在不仅许多天然产物可以用人工方法合成,而且可以从动植物、煤、石油、天然气等分离或改造加工制成多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必需品,象塑料、合成纤维、农药、人造橡胶等。与无机物相比,有机物的种类众多,一般挥发性较大、熔点和沸点较低,反应较慢(较复杂)。溶于有机溶剂,且能燃烧。碳原子可用共价键彼此连接生成多种结构,组成数量巨大的不同种类的有机分子骨架。按照基本结构,有机物可分成3类:(1)开链化合物,又称脂肪族化合物,因为它最初是在油脂中发现的。其结构特点是碳与碳间连接成不闭口的链。(2)碳环化合物(含有完全由碳原子组成的环),又可分成脂环族化合物(在结构上可看成是开链化合物关环而成的)和芳香族化合物(含有苯环)两个亚类。(3)杂环化合物(含有由碳原子和其他元素组成的环)。在烃分子中,共价连接的碳原子是骨架,碳的其他键则与氢结合。烃骨架非常稳定,因为形成碳-碳单键和双键的碳原子同等享用它们之间的电子对。烃的氢原子可以被不同的功能团(官能团)取代产生不同类的有机物。功能团决定分子的主要性质,所以有机物也常根据其功能团分类。有机生物分子的功能团比其烃骨架在化学上活泼得多,它们能改变邻近原子的几何形状及其上的电子分布,从而改变整个有机分子的化学反应性。从有机分子中的功能团可以分析和推测其化学行为和反应。如酶(细胞的催化剂)可识别生物分子中的特殊功能团并催化其结构发生特征性变化,大多数生物分子是多功能的,含有两种或多种功能团。在这些分子中,每种类型的功能团有其自己的化学特征和反应。如氨基酸具有至少两种功能团——氨基和羧基。丙氨酸的化学性质就基本决定于其氨基和羧基。又如葡萄糖也是多功能的生物分子,其化学性质基本决定于羟基和醛基两种功能团。生物分子的功能团在其生物活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生物分子中某些其他的功能团列于下表中。

例如甲烷

甲烷分子式CH4。最简单的有机化合物。甲烷是没有颜色、没有气味的气体,沸点-161.4℃,比空气轻,它是极难溶于水的可燃性气体。甲烷和空气成适当比例的混合物,遇火花会发生爆炸。化学性质相当稳定,跟强酸、强碱或强氧化剂(如KMnO4)等一般不起反应。在适当条件下会发生氧化、热解及卤代等反应。
甲烷在自然界分布很广,是天然气、沼气、坑气及煤气的主要成分之一。它可用作燃料及制造氢、一氧化碳、炭黑、乙炔、氢氰酸及甲醛等物质的原料。
413kJ/mol、109°28′,甲烷分子是正四面体空间构型,上面的结构式只是表示分子里各原子的连接情况,并不能真实表示各原子的空间相对位置。

1.物质的理化常数:
国标编号 21007
CAS号 74-82-8
中文名称 甲烷
英文名称 methane;Marsh gas
别 名 沼气
分子式 CH4 外观与性状 无色无臭气体
分子量 16.04 蒸汽压 53.32kPa/-168.8℃ 闪点:-188℃
熔 点 -182.5℃ 沸点:-161.5℃ 溶解性 微溶于水,溶于醇、乙醚
密 度 相对密度(水=1)0.42(-164℃);相对密度(空气=1)0.55 稳定性 稳定
危险标记 4(易燃液体) 主要用途 用作燃料和用于炭黑、氢、乙炔、甲醛等的制造

2.对环境的影响:
一、健康危害

侵入途径:吸入。
健康危害:甲烷对人基本无毒,但浓度过高时,使空气中氧含量明显降低,使人窒息。当空气中甲烷达25%-30%时,可引起头痛、头晕、乏力、注意力不集中、呼吸和心跳加速、共济失调。若不及时脱离,可致窒息死亡。皮肤接触液化本品,可致冻伤。

二、毒理学资料及环境行为

毒性:属微毒类。允许气体安全地扩散到大气中或当作燃料使用。有单纯性窒息作用,在高浓度时因缺氧窒息而引起中毒。空气中达到25~30%出现头昏、呼吸加速、运动失调。
急性毒性:小鼠吸入42%浓度×60分钟,麻醉作用;兔吸入42%浓度×60分钟,麻醉作用。

危险特性: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五氧化溴、氯气、次氯酸、三氟化氮、液氧、二氟化氧及其它强氧化剂接触剧烈反应。
燃烧(分解)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3.现场应急监测方法:

4.实验室监测方法:
气相色谱法《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第二版),杭士平编
可燃溶剂所显色法;容量分析法《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法》第20版(美)

5.环境标准:
前苏联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300mg/m3
美国 车间卫生标准 窒息性气体

6.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一、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将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也可以将漏气的容器移至空旷处,注意通风。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二、防护措施

呼吸系统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但建议特殊情况下,佩带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眼睛防护:一般不需要特别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
手防护: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其它: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长期反复接触。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三、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若有冻伤,就医治疗。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灭火方法: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含量CASNo.
甲烷74-82-8
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
环境危害:
燃爆危险:本品易燃,具窒息性。
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五氧化溴、氯气、次氯酸、三氟化氮、液氧、二氟化氧及其它强氧化剂接触剧烈反应。
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将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也可以将漏气的容器移至空旷处,注意通风。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全面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接触。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应与氧化剂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职业接触限值
中国MAC(mg/m3):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MAC(mg/m3):300
TLVTN:ACGIH窒息性气体
TLVWN:未制定标准
监测方法:
工程控制: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
呼吸系统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但建议特殊情况下,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眼睛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
手防护: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其他防护: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长期反复接触。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理化特性
主要成分:纯品
外观与性状:无色无臭气体。
熔点(℃):-182.5
沸点(℃):-161.5
相对密度(水=1):0.42(-164℃)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55
饱和蒸气压(kPa):53.32(-168.8℃)
燃烧热(kJ/mol):889.5
临界温度(℃):-82.6
临界压力(MPa):4.59
辛醇/水分配系数的对数值:无资料
闪点(℃):-188
引燃温度(℃):538
爆炸上限%(V/V):15
爆炸下限%(V/V):5.3
溶解性:微溶于水,溶于醇、乙醚。
主要用途:用作燃料和用于炭黑、氢、乙炔、甲醛等的制造。
其它理化性质: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稳定性:
禁配物:强氧化剂、氟、氯。
避免接触的条件:
聚合危害:
分解产物:
毒理学资料:
急性毒性:LD50:无资料
LC50:无资料
亚急性和慢性毒性:
刺激性:
致敏性:
致突变性:
致畸性:
致癌性:
生态学资料
生态毒理毒性:
生物降解性:
非生物降解性:
生物富集或生物积累性:
其它有害作用:该物质对环境可能有危害,对鱼类和水体要给予特别注意。还应特别注意对地表水、土壤、大气和饮用水的污染。
:废弃处置
废弃物性质:
废弃处置方法: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建议用焚烧法处置。
废弃注意事项:
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
危险货物编号:21007
UN编号:1971
包装标志:
包装类别:O52
包装方法:钢质气瓶。
运输注意事项:采用刚瓶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
法规信息
法规信息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劳发[1992]67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等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该物质划为第2.1类易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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