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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流域污水处理厂

发布时间: 2021-03-21 11:50:31

A. 谁知道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发展历史

五六十年代:刚刚起步 技术和管理水平较落后

解放初期由于工农业生产刚刚起步,当时的污水污染程度很低,且提倡利用污水进行农业灌溉,特别是北方缺水地区将污水灌溉利用作为经验进行推广,如著名的沈抚灌渠等,所以全国仅有几个城市建设了近十座污水处理厂(还包括1921~1926年间外国人兴建3座污水处理厂),在处理工艺有的还是一级处理,处理的规模也很小,每天只有几千立方米,最大的也只有每天5万立方米左右,致使污水处理技术和管理水平处于较落后的状态。

我国解决城市污水的净化问题始于二十世纪70年代。一些城市利用郊区的坑塘洼地、废河道、沼泽地等稍加整修或围堤筑坝,建成稳定塘,对城市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据调查,这个时期在全国已建成各种类型的稳定塘有38座,日处理城市污水约173万立方米。其中生活污水量占一半,其余包括石油、化工、造纸、印染等多种工业废水。此阶段开始重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与国外的技术交流,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技术和设计,为以后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七八十年代: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投产运行带动新建污水处理厂几十座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城市污水的万分也随之而变化,污染程度由低向高逐渐演变,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污水的污染,使人民身体健康受到威胁的沉痛教训(如,日本国骨疼病、水俣病的出现),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建立了国家级环保组织(国务院环境保护办公室),大学也陆续设置环境工程系或环境工程专业,国务院环保办投资在天津兴建污水处理试验厂(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试验厂),70年代末开始兴建,处理规模:一级处理0.1立方米/s,二级处理0.025立方米/s,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试验厂也先后运行。国家和地方都为筹备建设国内大型污水处理厂做前期工作,此刻天津市政府与建设部及有关部委率先决定建设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并于1982年破土动工,1984年4月28日竣工投产运行,处理规模26万立方米/d。

我国第一座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于1982年破土动工,1984年4月28日竣工投产运行,处理规模为26万立方米/d。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投产运行后多年来达到设计出水水质标准,使黑臭的污水变为清流,它的诞生填补了我国大型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空白。在此成功经验的带动下,北京、上海、广东、广西、陕西、山西、河北、江苏、浙江、湖北、湖南等省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分别建设了不同规模的污水处理厂几十座。

“九五”期间:正式启动“三河”、“三湖”流域水污染治理

“九五”期间,我国正式启动对“三河”(淮河、海河和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流域和“环渤海”地区的水污染治理,国家给予相应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1996~1999年竣工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有22个,投资59.58亿元,日处理规模371.7万立方米;在建项目109个,计划投资161.83亿元,日处理规模832.0万立方米。

国家“七五”、“八五”、“九五”科技攻关课题的建立,使我国污水处理的新技术、污泥处理的新技术、再生水回用的新技术都取得了可喜的科研成果,某些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外污水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引进到我国,在活性污泥工艺应用的同时,AB法、A/O法、AA/O法、CASS法、SBR法、氧化沟法、稳定塘法、土地处理法等也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中得到应用。由过去只具有去除有机物功能的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发展行业的市场。如格栅机、潜水泵、除砂装置、刮泥机、曝气器、鼓风机、污泥泵、脱水机、沼气发电机、沼气锅炉、污泥消化搅拌系统等大型设备。

由于建设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很大,我国的建设资金有限,无法适应水污染治理的需要。为此引进国外资金建设污水处理厂成为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也加快了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速度。一批大型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相继建成投产。如:我国20世纪最大的污水处理规模为60万立方米/d;天津东郊污水处理厂、成都三瓦窑污水处理厂、沈阳北部污水处理厂、郑州王新庄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均为40万立方米/d。

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已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427座,其中二级处理厂282座,二级处理率约为15%。2000年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总投资约为150亿元。但目前绝大多数小城镇尚未建污水处理设施。七大硬伤制约城市污水处理的发展

污水处理专家朱雁伯分析,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目前存在七大问题,制约着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其一、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的短缺

我国虽然已建成污水处理厂100多座,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表现在某一个城市本身的处理率不高,也就是污水处理的量不够,还表现在大城市已开始着手进行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规划和建设计划工作。但在中小城市,特别是在西北部中小城市还没有将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纳入城市发展的议程。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专门建设资金,有的地区的水污染日趋严重,若等待有资金投入时再兴建污水处理厂,就会使环境趋于恶化,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对人民身心健康带来危害,所以促使我们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水环境污染的治理,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优美的生活环境。

其二、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不能到位

全国目前已经建成投产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共计100多座,能够满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不到1/3 没有满负荷运行的原因:大多数均是由于运行经费不能到位而造成的,有的省市没有收取污水处理费,有的是只收工厂、企业的,不收居民的,有的是工厂、企业、居民的都收了,但收费标准定得很低,远远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的最低费用,使一些污水处理厂出现了能得到多少经费就处理多少吨污水的实际问题。这样长此下去既发挥不了建设污水处理厂应有的效益,也会使仪表、设备受损,同时也无法发挥污水处理厂专业管理人员的作用。

其三、进口设备的维修及设备配件的开发

由于大批的进口设备进入污水处理行业,经过几年的运转后,设备陆续会出现大小不等的损坏,特别是索赔期后的维修和正常的大修。这就需要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来进行,叵请国外的专家来维修,维修成本将会大幅度增高实在难以接受,或使进口设备能够维持正常运转,必须培养对进口设备维修保养的国内专业人员,使其掌握维修技能达到进口设备的维修标准。有了维修的专业人才还得有充足的备品配件,特别是一些将要淘汰的设备被引进中国,备品配件国外也不会再生产了,就需要国内自行测绘、加工制造,只有这样才能使进口设备发挥出它的作用,否则设备的损坏,配件的缺乏会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其四、污水处理工艺选择跟风,不结合实际情况

选择热门工艺是在选择污水处理工艺时,出现的单纯追求工艺新,追求时髦工艺,不考虑本地区的进水水质、处理水量以及出水用途的问题,在我国已建成的一些污水处理厂中,本来进水水质都比较低,还要选择AB法,结果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造成设施设备的闲置。有的地区经处理的再生水直接用于农业灌溉,还过分强调除磷脱氮,采取A/A/O法,增大了建设投资也提高了日常运转成本,还有一些个别地区在建设污水处理厂时,看当时风刮什么工艺就采取什么工艺。

其五、污水处理后的再生水得不到充分的利用

巨大的投资建设了污水处理厂,经过处理后的再生水不能得到充分利用,甚至有的地区还将处理后的再生水与未经处理的污水混在一起同流合污,有的地区没有将再生水回用却排入大海造淡水资源的浪费。目前世界的淡水资源极为匮乏,中国淡水资源的占有量在世界上排第121位,人均淡水占有量仅为2000立方米。

其六、污泥没有真正达到无害化,没有最终处置的途径

污水经过各种不同工艺处理后,出水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但是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奖惩的污泥却未能得到妥善的处置,还会给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有些地区污泥不经过无害化处理,将污泥堆放在场外,任意取走不知下落。有的地区将污泥进行干燥用作农肥,重金属含量是否达标考虑的很少,对农作物有多大的危害分析不足。国家环保部门禁止将污泥作为菜田、稻田的肥料,作为旱田的农肥需要对污泥的成份进行分析,重金属及有毒家物质不超标方能使用。污泥作为绿地用肥要有园林部门认可,有监测部门跟踪分析方能使用,总之污泥若没有最终处置的途径,是给环境带来再次污染的隐患。

其七、污水处理厂没有除臭装置

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池,格栅间,沉砂池,初沉池及污泥处理系统的储泥池,脱水机房(除离心机外)都会产生严重的臭气,既影响操作运行人员的身体健康,也给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带来污染,特别是一些建设较早,周围过去是农田、水池、远离市区的污水处理厂,目前成为市区,污水处理厂周围盖起了民宅,形成了居民区,污水厂的周边百姓深受其害,应该多渠道解决除臭装置,因为污水处理厂本身就是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企业。

B. 巢湖和合肥的关系怎样

合肥人污染,,,,巢湖人治理....

C. 这个作业怎么做根据下面的新闻材料,

①淮河、巢湖治污步伐加快;
②淮河、巢湖治污提速;
③安徽强化淮河、巢湖水污染防治。(写出其中一条即可)

D.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解读

经过三次审议,数次公开征求意见,从“小修小补”到“大动手术”,历时3年修订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7月17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细化防治目标、硬化防治措施、优化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手段和法律责任等,为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7月22日《安徽日报》第9版对此进行了解读。
重新界定责任主体
原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巢湖流域水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解读:巢湖流域是全国 “三河三湖”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流域之一。 1987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颁布 《巢湖水源保护条例》。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其予以修订,颁布《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做好新形势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2年12月、2013年9月和今年7月,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原地级巢湖市撤销后,巢湖流域的行政管理主体作了调整,需要相应调整水污染防治职责。在历时3年的修订过程中,如何理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体制,始终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仅在一审时就有14位组成人员提出 “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据此,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做了一系列调研和协调工作。修订后的条例最终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省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职责,界定省巢湖管理局具体监管职责,强化合肥市在巢湖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根据条例,省政府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合肥市政府对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
条例还要求,六安、安庆、芜湖、马鞍山市政府及有关县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保证巢湖流域出界河流断面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要求,实行跨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上下游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乡镇政府应当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入湖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实施建立垃圾、污水收集处置系统等农业和农村污染控制措施。
鉴于省巢湖管理局是巢湖行政区划调整后新成立的机构,条例规定,省巢湖管理局负责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履行省政府确定和合肥市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污染企业
原文:巢湖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
巢湖流域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解读:“保护区范围的大小,事关巢湖流域发展与保护。 ”省环保厅厅长缪学刚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对巢湖全流域水环境实行分级保护,借鉴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做法。
据悉,省政府在组织起草修订草案时,对巢湖流域进行了深入调研和论证,做了大量前期工作。通过巢湖航拍图显示,巢湖岸线外延3000米、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沿岸两侧各1000米范围陆域内有23家工矿企业。其中,巢湖岸线外延1000米、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沿岸两侧各200米范围陆域内有2家工矿企业。
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条例明确,巢湖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1000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及沿岸两侧各200米范围内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巢湖岸线外延1000至3000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沿岸两侧各200至1000米范围内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政府确定并公布。
根据条例,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水环境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禁止从事网围、网箱养殖;禁止利用机械吸螺、底拖网等进行捕捞作业;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
“三严措施”防治“三种污染”
原文: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治理,减轻巢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巢湖水质根本好转。
解读: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
尽管近年来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趋好,但长期积聚的污染负荷仍超出巢湖水环境承载能力,巢湖仍是全国富营养化最重湖泊之一,巢湖湖区整体呈轻度富营养化,西半湖呈中度富营养化。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条例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巢湖水污染的防治目标,提出要 “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巢湖流域水质保护标准的规定,明确巢湖流域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巢湖湖体和丰乐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柘皋河、裕溪河入湖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入湖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同时要求省政府科学规划、建设调水引水工程,加快巢湖水体交换,改善巢湖水环境。
“引江济巢工程将于明年动工,完工后,每三年巢湖水体就能更新一次,巢湖水或将能成为合肥人的饮用水源。 ”在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标”
原文: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解读:“针对巢湖水污染防治的专门性地方立法,不同于一般地方立法的原则性规定,一些条款必须要具体、有针对性。 ”三次审议过程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样的建议。
据此,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标准,要求省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巢湖管理局,根据国家核定的本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要求,以及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拟订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省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落实到巢湖流域市、县政府。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巢湖流域市、县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条例,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设置标注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数量等内容的标志牌,在厂界内、外排污口分别设置排污取样口。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排放。排放水污染物的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应当依法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八种情况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原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进一步加大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审议意见,依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的条例明确、细化了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违法行为的处分种类,增加了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
具体来说,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八种行为分别为: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的;未按规定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的;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关闭、停产的;接到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企业违法可“连续处罚”
原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巢湖污染主要是工业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对造成污染的企业怎样关停,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怎样淘汰,也要作出规定。”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吴平提出建议。
在充分吸纳审议意见基础上,修订后的条例增设规定要求拟定、批准和实施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限期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条例明确,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巢湖水环境整治要采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违法行为均按照法律上限进行处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解释了 “连续被罚”操作方式,“企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如果按照现有法规可能只能罚款10万元。但依照新《条例》规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可以每天罚10万元,一直罚下去。 ”
擅自改建排污口最高处罚50万元
原文: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解读:“旧的条例在保护区划分、排污口设置、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修改。 ”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缪学刚介绍说,如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明显偏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审议意见,修订后的条例增设规定,细化了排放水污染物的禁止行为。条例禁止以下五种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私设暗管排放;将废水稀释后排放;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过批准的排污口排放。
若违反规定,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建设排污口的、间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罚款;若违反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E. 根据下面的新闻材料,拟一条一句话新闻(不超过15字)。淮河、巢湖一直是国家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

①淮河、巢湖治污步伐加快;
②淮河、巢湖治污提速;
③安徽强化淮河、巢湖水污染防治。(写出其中一条即可)

F. 巢湖市水利局副局长

水污染安徽省巢湖死

5工业园区7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SEPA)的宣布,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个流域水体污染和环境违法问题,6个城市和2个县实施“流域”。在“限批”的名单,蚌埠市,巢湖,芜湖,安徽省,在同一时间“清单”淮河岸边。
一时间,安徽是外面的世界已成为水质污染的重灾区。近日,记者与污染状况的三个“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在安徽实地调查采访,无论他去了,污染惊人。
?事实上,饮用水,包括水质污染,不仅在安徽,专家说,有迹象显示,饮用水危机已造成河流水质污染,湖,海“脊”。

?安徽水污染调查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张军/安徽报道

?每年7月,安徽警惕将提高到一个高峰此时,母亲河 - 淮河,都会面临的浪潮的考验。

?然而,“祸不单行”,“环评风暴”之前,在洪水泛滥的突然到来。 7月3日在淮河岸边的蚌埠市“流域”,巢湖,芜湖“有罪”,安徽省(长)河(淮)河(巢)湖首次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排选择有限批“黑名??单”。

?巢湖基本上是'死'

?“调查巢湖污染,取决于上风向,南风北看西风东走。” 7月6日下午,记者赶到巢湖市,市民,指着。巢湖市位于巢湖东岸,此时,只是东风,记者只好匆匆驱车到巢湖西岸。

?“有一天,政府已经到来,洒一些在早上的药,你仍然可以看到(蓝藻)在下午的视线。”巢湖西岸,河区,合肥市包圩村村民王Jiahuai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件代码2-977),两个星期前,政府推出了我们的救助,50元一天的工资,现在有被打捞上来,几乎是相??同的。“

?他告诉记者,蓝藻压倒性的第一个绿色,后者变成了黑色,终于臭。 “此时,记者的镜头依然能看到蓝藻留下的”烂摊子“:褚黑色的斑块附着在岸边裸露的湖的浅滩已成为小颗粒。

?“我们(蓝藻一辈子的事)拉升做肥料。”王Jiahuai说。

?在7月19日晚上,村民王Jiahuai致电“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记者:“巢湖蓝藻再次,前两天,现在开始把重点放在水的味道和气味了。 “

?随着“城市化”农民合并到合肥包河庙圩村,见证了巢湖污染的全过程。 “30年来,我们一直在吃巢湖,几代人在过去的几年里,他们可以吃井水。”李姓村民告诉记者,“巢湖湖与洗衣臭,罢工从原来的10米的深水井,现在已经达到30米。”

?王Jiahuai告诉记者,从饮水,巢湖基本上死了。因此,巢湖边的居民饮用水只能依靠井水目前,砖井不是每个家庭走下来的土地,搬到由于拆迁的住户,几乎每一个家庭。 “原来”,干扰对方,现在反过来,由湖“干扰”井水的水越来越臭。“ 7月19日,王Jiahuai上的电话,有点激动的声音。

?记者了解到,巢湖污染的最大威胁到周围居民的调查,水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甚至家禽和牲畜,不得不依靠井水过滤。 “如果你看看,水的颜色或黑色小蓝藻那些日子里,我们想从井里的水打在坦克的郑阿成,然后吃一个获取水李的村民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国内邮发代号2-977)。

?巢湖是中国第五大淡水湖。在巢湖边的村民除了外出打工,祠堂,巢湖是他们主要的副业收入 - 捕捞的鱼拿到市场上出售,以补充每天。

?“巢湖虾7-8元一斤,我们有两个人的水域捕鱼,每天可以赚一百多(元)。”村的周女士告诉记者,“现在,鱼,虾死了,草也跟着死了我们巨大的损失,生命受到威胁。”

?主动给记者留下电话号码,周女士,而且还动员记者附近的船只入湖。一个方圆800平方千米,被称为“东方日内瓦说,”巢湖,此时,鼓山,崂山两个岛屿依稀在头上,灰色和黑色水湖,浮漾着干腥的味道。潮湿的白帆点点,只留在记者手中,旅游宣传手册图片。

?据报道,月球是在5月的巢湖水季节。 “10年前,巢湖不知道如何清楚,你可以喝,真的举行,当许多巢湖手鱼也能赶上如鱼水少,不知道未来如何把船舶村民说。

?此时,一对夫妇收拾刚刚打上来的巢湖银鱼,他们告诉记者:“巢湖银鱼是非常有名的,但现在由于污染,已去世近村30多个家庭,原来卖的鱼平均每月总共赚了一千年美元,现在很难打,八月,我们准备去上班。“

?巢湖环保局坦承,由于超标排放,巢湖水质,V类或比V类污染严重,更糟糕的。 Ⅴ类水与人体接触,劣Ⅴ类水是丧失基本生态功能,鱼少不可避免。 “

?芜湖加入长江排污沟

?巢湖“咫尺之遥”,位于长江南岸的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也是环境危机中的“神奇”。

?5 6个城市和2个县工业园区,包括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奇瑞的第一家合资企业 - 奇瑞量子汽车有限公司的网站。据了解,该公司正与克莱斯勒,菲亚特和其他公司的跨国多边“婚姻”,准备争夺在“限制”,奇瑞还尴尬的中国汽车销量第一的宝座。

?芜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也被分配到“监督”一栏,“中国经济周刊”从国家环保总局13日通报。

?芜湖市的市民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这个城市,大量的污水直接排入长江。

?看沿芜湖境内的长江大堤,记者看到了很多漂浮的白色泡沫的河流污染,一些宽数十米。

??和1类似的遭遇,当事人位于下游安庆市长江以北的海岸,安徽省城市的环境监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央车站直言:“在安庆市每天20万吨的污水排放直接进入长江芜湖,安庆石化天产生的工业废水,平均每天3600吨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4000吨。

蚌埠:云陶?遭受汛期

?“走1000走万,不如淮河,安徽人拥有的”母亲河“宋一代的。现在,公正,蚌埠宋宇滩村村民把淮河的关注家将被写在了脸上。

?“这是一个美丽的海港,几年前,很多人都习惯在晚上散步来给我们。” 7月10日,宋滩村,她说,“现在,连我们自己是很难在这里呆。

?由于洪水和污染事件,这个村整体搬迁。接受记者采访时,小雨,泥在村里面的地板,并没有看到河的天空,它已经听到,看到一个包容的腥膻气味。

记者发现,78户村民的人群中,年龄三十或四十年,但“清一色”,顶部头发变白吗? “不知道为什么我们村,像白色的头发和人民。”当被问及头发变白的原因,村民们不知道中原由。

?村民的头发,改变河流的收获:很多树叶包裹在一个黄色的边缘。泛黄小,激烈的东风,更多的污染颗粒(作物)会死。 “一位村民说。

?“现在,风云集团(化名)管排出体外,从地面到淮河,主要行午夜后。”一个城市卫生的大姐告诉记者:“当阴雨天,下水道阻塞,工厂废物'变成臭'满地都是,远近无法忍受甚至我们吃的井水,已经变成了黑色。”

?一个时间,当汛期,流域广泛,夹在船舷之间的漂浮物仍然可以看出。当记者来到蚌埠新港口建设项目码头,绕道穿过岸边,被拒绝后,成堆的垃圾山2000米,从北部的泥径,终于来到淮河边。

?滩村宋河与此相呼应,许多小船停泊在柔和的灰黑色的河流。因为涨水,船只停泊英寸船上姓周的老人告诉“很快就被一场洪水,淮河的污染物可以采取一段时间后,干净的水下游水,但他们不会长久(干??净)。”记者。

?老人说,“他们”指的是蚌埠风云集团。当记者来到这个发现组的门,高的展位,四个警告周围的安全巡逻。在墙壁上的告示是:“不准擅自采取图片,几公里长度的工厂沿着淮河”布局“,迷眼的粉尘充满气味。

?的社会问题:为什么不能借的“罪魁祸首”?

?从城市污染的巢湖庙圩村的周女士他用手指着建筑物的巢湖边,说,“合肥污水,两沟河流也带来大量工厂污水。

?巢湖污染来源分散,细水体交换缓慢,70%的废水从合肥到巢湖市环保部门兴奋地告诉记者,“合肥归咎于这场风暴合肥没有通过律师,不代其“

?然而,记者从当地媒体报道,合肥似乎已经含蓄地承认了事实真相:化肥应用率不高,农村生活污水不处理直接进入水库。像这样的农业面源污染是造成巢湖磷含量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的巢湖蓝藻数量。为消除合肥正在实施今年,村里环境和行动巢湖蓝藻计划,力争集中收集率80%以上农村垃圾,污水处理率达到80%或更多,绿化5年率超过30%...

?与此同时,“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从蚌埠市环保局了解到,国家环保总局蚌埠“流域”,面积有限公司,蚌埠海川化工有限公司,蚌埠九采罗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蚌埠家庭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停止生产,并拘留4人为的污染,“大”的企业高管,被认为是淮河的“罪魁祸首”当地人风云集团并没有任何牵连。

?在我们的四个环保局的利益相关者参与,他们已经侦察,将纵容母亲河(淮河)污染付出代价。 “蚌埠市环境保护局说。

?然而,环保局拒绝评估财集团。

?记者在当地采访时发现,印刷风云集团的意见都惊人地相似:风云蚌埠纳税人持有在当地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其背景是更不寻常的,因此在各级,检查“幸存者”,有惊无险。 “

?“黑河,发臭,湖泊绿藻集群,加工的发病率很高的癌症,低附加值,高污染的工业发展和资源开发,地方政府强烈病态认为由于投资指标的成就,经济指标,评估和官员周围几乎总是在狂暴,基本上是“慷慨”。7月8日,合肥市,安徽省环保局传教士在正式的法规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这是安徽污染的最大原罪。“

?政府:紧急污染控制

?“毕竟,一个激进的环境危机的飓风,在五月底,'无锡水危机'启动'第四次环保风暴”。该国的强度是非常大的,安徽的到来之前大洪水灾的危险遭受“前所未有的污染控制试验。”合肥市环保局传教士在正式的法规说。

?康复的时间,湖! “在7月12日上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全国湖泊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说,”河流和湖泊已经不堪重负! “

?这是第一次会议上高调会议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SEPA)的湖泊污染控制。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以及重点湖泊流域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在环保部门主管负责人将所有出席会议。

“我们要下真功夫,采取有力和坚决的措施,遏制湖泊水质恶化的趋势,并开展了湖泊水环境综合治理作出的巨大努力。” 7月13日,周生贤指出,在合肥语气坚定,环境危害无处不在,一旦诱因出现随时可能引发环境事件。

?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获悉的严峻形势,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在汇报材料,巢湖流域污染防治和控制的报告发送给大会:2007年,巢湖太湖流域需要削减COD(化学需氧量量)6185吨,控制在59962吨的,但上半年仅完成减排COD2093吨,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33.8%。

?简报材料头痛:下一步巢湖治理仍对水体的富营养化,蓝藻爆发频率仍然是高投入严重不足;湖泊受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修复任务艰巨;脱氮除磷工程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相对落后等问题。

?四“风波”模糊“环境疾病”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叶静

事实上,在河流和湖泊的水质污染,安徽已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7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SEPA)的公布实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水体污染,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个城市和2个县的工业四河公园“流域”。此外,还对流在32污染严重的企业和6个污水处理厂实施监督处理。

这是第二次吗?自今年1月1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SEPA)的首次启动“区域限批”已启用“限制”权限,“限批”权限,以一种新的尝试。

第四轮?“风暴”

此前,国家环保总局已推出三个“环保风暴”?:2005年1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SEPA)暂停溪洛渡水电站13个省份和城市在30个投资总额数千亿非法项目; 2006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力”再次,停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SEPA),再次叫停10,投资约29亿元人民币的违法建设项目2007年1月,82总投资达112.3亿元违反环境影响评估系统项目。然而,在风暴过后,环境污染和大局并没有改善,相反,甚至更严重。

这一次吗?“限制”,国家环保总局潘岳副主任的“最后手段”,在外面的世界,而只是一个新一轮的“环保风暴”。对于这一轮风暴中,外界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一个问题,到底它是否有效?

?在这方面,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的环境,观念的启蒙时代已经结束,现在进入了利益博弈阶段。和他从首届“环评风暴”,“风暴”不变成法律,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权限发挥到了极致。

?“风暴”和前三轮,叫停,限批后,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区域的要求,通过限制超标排放的企业应立即开展对重点污染源的处罚和整治,现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达不到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不解除“限批”。

?“区域限批”开始,国家环保总局也给地方三个月内。在今年年初,第三轮环评风暴“,唐山市,河北省,山西省吕梁市,莱芜市,贵州省,4个行政区域和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四大电力集团一直解除禁令。

?在“风暴”,当地政府也作出了快速反应。 7月6日,河南周口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会议上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重点“(以下简称”工作会议“),请阅读”周口市环保法律对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工作方案执行重点,决定一些地方的刑事企业开展的有关规定。另一个当地政府也有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

?然而,这一个尴尬的现实是,“绿色钉子户”开始浮出水面。

?流域重现“绿色钉子户”

?在各个层面,易初莲花,这种或那种方式,对周口的形象直接影响到环保部门的检验,我们愿意接受环保部门的批评和监督。 “

?河南当地媒体报道说周口市政府工作会议于7月6日,河南莲花味精有限公司,公司副总裁,高力大厦纪录。

??该次会议的日期,周口市,河南省,副市长刘保仓,将是“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企业的调查,1突破,实施的关闭下的监督或控制的莲花食粉工厂和其他企业,非法在依法履行。建设高力公司的副总裁也表示莲花味精将会进一步整改,在污染控制的先驱。

?这是不是为莲花味精第一次因“检讨”,在几年前在淮河流域的污染环境的问题,莲花味精厂的环境问题备受关注,并要求相应的整改。然而,几年后,莲花味精厂再次被“检讨”自身的环境问题。周口市再次因为外界关注的淮河污染。

?在今年3月,周口市委,市政府也召开会议,应注意环境问题,甚至在核定限额的前几天,周口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也去了莲花味精厂的有关环境问题的认识。

?然而,这一系列的关注,不包括周口环境污染严重的现实。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今年首四个月内,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淮河支流沙颍河的周口市,今年一月至四月的国控断面监测结果,所有劣Ⅴ类。水环境作为一个在条款Ⅴ类型可没有人接触,而劣Ⅴ类水的基本生态功能的损失。

?企业23日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曝光的城市,巢湖发现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9检查。批准后,环保部门,投产仅16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107家企业,76家企业,49家企业通过“三同时”(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和卫生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主体工程设计,建造并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

?“三同时”政策,在过去两年中,为了进一步在除三个“环保风暴”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估,国家环保总局联合教育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追求环境的法律负责人的责任,成为统筹区域环境的保护和执法督察。

?然而,在本轮调查中,许多细节,因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官员真切地感受到“风暴”苍白无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的检查组在检查中,站立在金威铜业,铜陵,安徽省经济开发区在前面,甚至在执法证的生产,视察组没能在企业。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这一轮的“限制”,发出这样的感慨,“在五年内,执法,看到很多大的污染企业?是不是当地政府以”监督处理“,但“挂牌保护”,他希望法律变化,包括环保法规,包括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以进一步加强和做好环保工作做好。

?“区域限制”,以遏制水质恶化

?“流域”后的一天,国家环保总局召开全国环保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在当天的会议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说,加强刚刚公布的限制区域,列出执法监督业务的监管,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国家环保总局还将派巡视组到流域和城市进行现场监督,并定期公布整改进展情况,让全社会监督流域水污染防治。

据潘岳,两年前的松花江事件以来,中国已经进入了水污染事故高发期。?蓝藻污染太湖,滇池和巢湖今年夏天的一系列爆发,表明中国已经进入了水污染密集爆发阶段。

?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SEPA)的统计数据还显示,七大水系Ⅴ类劣Ⅴ为在2006年和差占26%。九个国家重点监测湖泊中整体水质超过Ⅴ级至7Ⅴ类和劣。

?“分水岭核定限额的”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基础上,将逐步扩大,珠江,辽河,长江流域和重点海域,继续检查执法行动。潘岳,国家环保总局希望,通过实施“流域”,并探索新思路,一个可以和行政手段,以市场力量,公众参与是完全集成的流域污染防治。

?对于当前严峻的水污染形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表示,今年下半年,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实施“区域限批”环境法领域。

?据周生贤,那么,该地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任务还??没有完成超过总量指标的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重点项目不符合问责要求的目标严重落后地区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不执行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达到设计能力的60%的水,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必须实施“区域限批”,以有效遏制全国重点流域水质恶化。

G. 周琪的科研项目

1. 环境保护部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 巢湖流域城市水污染控制及水环境治理技术研究与综合示范项目,6674.0万元,2008-2011,主持
2. 环境保护部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 巢湖流域城市水污染治理技术集成与协同控污机制,401万元,2009-2011,主持
3. 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 城市污水处理物理化学作用与生物过程交互影响机制与调控方法,60万,2009-2011,主持
4. 环境保护部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功能提升及污泥处理技术与示范课题,2468万,2008.8-2010.12,参加
5. 环境保护部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 三峡库区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厂优化运行调控技术研究与示范,1020万元,2008.8-2010.12,参加
6. 崇明村镇生活污水节能型生物生态联合处理技术与示范(2008DFA91000),中法国际 合作,104万元,2008.08-2011.08,主持
7. 中法合作项目,“崇明村镇生活污水节能型生物生态联合处理技术与示范”, 2007-2009,上海市科委国际合作项目,50万,参加
8. 大型污水处理厂节能减排技术工程示范,上海市科委,30万元,2008.01-2009.09,主持
9. 集成式分质供排水及资源化技术在上海世博会的应用研究(2007DFB90280德国),284万元,2008-2009,主持
10. 石油开采业生物破乳剂应用关键技术研究,上海市科委,100万元,2007-2009,主持
11. 黄浦江、苏州河受污染水体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研究 ,科技攻关重大计划项目,250万2004,08-2006,12 .主持
12. 低氧膜生物反应器中利用丝状菌高效处理小城镇污水的研究,教育部重点项目2003-2004 .主持
13. 城市污水处理与资源化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 ,国家十五863计划子课题,国家科技部十五重大科技专项,1200万元2003-2005 .主持
14. 人工湿地去除面源中的氮磷 科技部中法项目2001年5万,主持
15. 暴雨径流氮磷污染人工湿地控制技术(2000-09),国家十五攻关 2000-2003 主持.
16. 高性能冷却系统研究,国家九五攻关 1997年 主持
17. 水解酸化-好氧处理苯酚丙酮废水试验研究,上海高桥化工厂 2000年 主持
18. 除磷脱氮菌胶团特性及物质传递过程研究,教育部骨干教师基金 2000-2001 主持.
19. 低氧脱氮高效除磷活性污泥的工艺研究,教育部科研基金 2000年 主持
20. 高速藻类氧化塘处理废水,国家科技部(中法合作)1998年 第一负责人
21. 杨浦区小河道治理技术研究,杨浦区河道管理所 1999年 第一负责人
22. 典型工业区混合废水厌氧好氧生物处理工艺研究与示范 ,国家九五攻关 1997年 参加
23. 超高负荷活性污泥系统,国家九五攻关 1997年 参加
24. 新型纤维床生物滤池处理有机废气研究,国家教育部归国留学人员基金 1998 主持
25. 新型纤维床生物滤池处理废气中苯的研究,美国俄亥俄州环境计划 1996 参加
26. 高能电子束和芬顿试剂用于印染污水脱色的研究,美国国家环保局1995 参加
27. 厌氧-好氧一体化处理城市污水的研究,上海市教委 1994 负责
28. 武进市城区环境规划研究,武进市政府 1995 负责
29. 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中的水环境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1993 参加
30. 厌氧污泥的附着及颗粒化机理研究,国家青年自然科学基金 1991 参加
31. 新型澄清器处理饮用水及石油废水的研究,洛阳石化研究院 1987 负责
32. UBF反应器处理啤酒废水的研究,重庆市环保局 1986 参加
33.重庆市乡镇企业污染对策研究,重庆市环保局 1983 参加

H. 根据下面的新闻材料,拟一条一句话新闻(不超过15字)。 淮河、巢湖一直是国家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

①淮河、巢湖治污步伐加快;②淮河、巢湖治污提速;③安徽强化淮河、巢湖水污染防治。

I.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条例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巢湖水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
第三条巢湖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一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及沿岸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巢湖岸线外延一千至三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沿岸两侧各二百至一千米范围内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巢湖流域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治理,减轻巢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巢湖水质根本好转。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巢湖水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公开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突发事件、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等水污染防治的公共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宣传巢湖水污染防治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
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
六安、安庆、芜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保证巢湖流域出界河流断面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要求,实行跨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上下游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入湖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实施建立垃圾、污水收集处置系统等农业和农村污染控制措施。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巢湖管理局负责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履行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林业、卫生、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省巢湖管理局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措施。
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规划。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巢湖管理局,根据国家核定的本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要求,以及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拟订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落实到巢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巢湖流域市、县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环境质量监测。水功能区的水资源质量状况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在巢湖湖体、出入巢湖的河流和跨设区的市行政交界断面,设立水质自动监控系统。
省巢湖管理局承担巢湖湖体、主要出入巢湖河流的出入湖口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监测结果通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出入巢湖的河流水污染防治,实行河道(段)长负责制。由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行政区域内出入巢湖的河流的河道(段)长,组织对河流的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巡查,监督检查河流水污染防治计划的落实。
第十六条 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巢湖流域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巢湖湖体和丰乐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柘皋河、裕溪河入湖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入湖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限期淘汰污染巢湖流域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 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
(二)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
(三)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严格限制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内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项目;确需建设该类项目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
(二)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第二十一条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三)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
(四)从事网围、网箱养殖;
(五)利用机械吸螺、底拖网等进行捕捞作业;
(六)设立畜禽养殖场。
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明确期限,拆除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现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二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设置标注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数量等内容的标志牌,在厂界内、外排污口分别设置排污取样口。
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排放。排放水污染物的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
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应当依法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一)私设暗管排放;
(二)将废水稀释后排放;
(三)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
(四)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五)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过批准的排污口排放。
第二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建设除磷脱氮设施;现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没有除磷脱氮设施的,应当限期增设,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合肥市各类工业园区未配套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合肥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排水户应当将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在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内,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排水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户负责建设。
第二十六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经费不足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
排污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对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排水进行取样检测时,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水质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城镇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贮存、清运,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逐步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设施,并实行集中收集、分类处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使用缓释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指导化肥、农药的科学使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保护对水生态环境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栖生物,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科学确定流域内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污染。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饵料、药物,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三条在巢湖湖体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经营等开发利用活动,不得污染水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巢湖管理局的意见。
港口、码头应当设置污水污物收集、转运和处理装置。
入湖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
第三十四条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液,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安全处置。
第三十五条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和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加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建设生态保护带、隔离带。采取森林与湿地建设、生态清淤、水塘拦截等生态处理方法,降低氮磷等污染物入湖总量。
流域内水资源调度应当维持地表水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功能。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调水引水工程,加快巢湖水体交换,改善巢湖水环境。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增强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的能力。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保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确定环巢湖生态建设布局,因地制宜建设环巢湖生态湿地,构建湖滨缓冲区。
第三十九条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得缩小水域或者滩涂面积。因建设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生态修复等项目确需占用的,应当科学论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同时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因保护需要建设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等,应当经省巢湖管理局审查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水污染防治技术,积极开展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在巢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第四十一条省巢湖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巢湖湖体蓝藻的监测,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巢湖湖体蓝藻的预警和预报;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当地有关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打捞巢湖湖体蓝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减轻蓝藻对巢湖水环境质量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落实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垃圾收集处理等方面优惠政策,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未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的;
(四)未按规定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的;
(五)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关闭、停产的;
(六)接到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七)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在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或者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从事网围、网箱养殖,或者利用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设立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罚款;未限期治理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建设排污口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间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排放水污染物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整改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安全处置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J. 谁知道一些安徽的水污染事件

安徽水污染严重,巢湖已死

7月3日,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水污染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实行“流域限批”。在被“限批”的名单中,安徽省的巢湖、芜湖和淮河岸边的蚌埠市同时“榜上有名”。
一时间,安徽被外界看成了水污染重灾区。近日,《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记者赴安徽实地调查采访三地污染状况,所到之处,污染惊人。
其实,包括饮用水在内的水污染不仅仅发生在安徽,有专家称,种种迹象表明,由江、河、湖、海的水污染而造成的居民饮水危机已经到了一个“坎”。

安徽水污染调查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张俊才/安徽报道

每年7月份,安徽人的警觉都会提高到一个峰值,因为在这个时候,自己的母亲河—淮河,都会面临滔天巨浪的考验。

但偏偏“祸不单行”,一次“环评风暴”在洪汛之前突然到来。7月3日,国家环保总局对淮河岸边的蚌埠市实行“流域限批”,巢湖、芜湖同时“连坐”,安徽境内的(长)江、(淮)河、(巢)湖首次“联袂”入选限批“黑名单”。

“巢湖基本上‘死’了”

“调查巢湖污染,要看风向,南风北看,西风东走。”7月6日下午,记者赶到巢湖市,一位热心市民这样指点。巢湖市位于巢湖东岸,此时,正好是东风,记者只好匆匆驱车到巢湖西岸。

“前几天,政府来人,撒了一些药,上午还能看到(蓝藻),下午就看不见了。”巢湖西岸合肥包河区庙圩村村民汪家怀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半个月前,政府发动我们打捞,每天给50元工钱,现在已经被我们打捞的差不多了。”

他告诉记者,“蓝藻来时铺天盖地,先是绿色,后变黑色,最后发臭。”此时,记者镜头里依然能看到蓝藻留下的“残局”:褚黑色的斑块附着在湖边浅滩,暴露在岸上的已经成为细小的颗粒。

“我们把它(蓝藻存留物)捞上来,做肥料。” 汪家怀说。

7月19日晚,村民汪家怀又致电《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记者:“巢湖的蓝藻又来了,头两天出现,现在正开始集中,水的味道又臭了起来。”

随着“城市化”农转非并入合肥包河区的庙圩村,见证了巢湖污染的全过程。“30年来,我们一直都在吃巢湖水,好几代人了,最近这几年,只能吃井水。”一位李姓村民告诉记者,“现在巢湖水连洗衣服都发臭,我们的水井也越打越深,从当初的10米,到现在已经打到30米。”

汪家怀告诉记者,从饮水方面看,巢湖基本上死了。所以,巢湖边的居民的饮水只能靠井水,目前,砖井已经不用了,家家户户都在用地下井,除了因拆迁搬来的新户,几乎每家一口井。“本来‘井水不犯河水’,现在反过来了,井水受到湖水的‘干扰’:水越来越臭了。” 7月19日,汪家怀电话里的声音有点激动。

记者调查了解到,巢湖污染对周边居民最大的威胁,就是饮水变的越来越难了。就连家禽家畜,都得依靠过滤过的井水。“你看看,水的颜色还是有点黑。蓝藻来的那几天,我们要把从井里打出的水放在缸里澄一澄,然后才能吃。”一位在井边打水的李姓村民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

巢湖是中国第五大淡水湖。对祖辈居住在巢湖边上的村民来说,除了外出打工,巢湖是他们主要的副业收入—捕捞鱼虾,拿到市场上卖掉来贴补日用。

“巢湖虾很好的,7、8元一斤,我们家有2个人下水捞,好的时候,每天可以挣到100多(元)。”该村周女士告诉记者,“现在,鱼虾死了,草也跟着死,对我们损失很大,生活也面临着威胁。”

这位主动给记者留下自己手机号码的周女士,又动员附近的一条船只带记者划到湖中。方圆800多平方公里,素有“东方日内瓦”之称的巢湖,此时,姑山、姥山两个岛屿依稀在目,灰黑的湖水,浮漾着一股腥枯的味道。“烟波浩渺,白帆点点”,只留在记者手中的一本旅游推介手册的图片里。

据介绍,农历5-6月正是巢湖清水季节。“10年前,巢湖水不晓得有多清,真的用手捧起来就可以喝。当时,巢湖鱼虾繁多,用手也可以抓到,现在水这个样子,鱼虾少了,不知道今后该怎么办!”摆船的村民说。

此时,一对夫妻正在收拾刚刚打上来的巢湖银鱼,他们告诉记者:“巢湖银鱼是很有名气的,但现在因为受到污染,已经死得差不多了。村里30多户人家,原来卖鱼每月平均总能挣个千数元钱,眼下很难打到了,8月份,我们都准备去打工了。”

巢湖环保局坦承,由于超标排放,巢湖水质多数为V类或劣V类重度污染。“Ⅴ类水已不能和人体接触,劣Ⅴ类水更是丧失基本生态功能,鱼虾少是必然的。”

芜湖加盟长江“排污沟”

与巢湖“咫尺之遥”,位于长江南岸的芜湖市,其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在此次环保风暴中被戴上了“紧箍咒”。

“6市2县5个工业园”中,就包括安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这里正是奇瑞首家合资公司—奇瑞量子汽车有限公司的厂址。据了解,该公司正在和克莱斯勒、菲亚特等公司谈跨国多边“婚姻”,准备争夺中国汽车销量第一宝座的奇瑞在这次“限批”中也陷入尴尬。

《中国经济周刊》13日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芜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也被划入“督办”之列。

芜湖市的一位市民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这个市很多生活污水被直接排入长江。

沿芜湖境内的长江大堤察看,记者见到不少河段都出现漂浮着白色泡沫的污染带,有的宽达数十米。

和芜湖有相似遭遇的还有位于长江下游北岸的安徽省安庆市,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直言:“安庆每天有20万吨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长江,安庆石化每天产生2.4万吨工业废水,其中平均每天有3600吨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蚌埠:“浊滔”遭遇汛期

“走千走万,不如淮河两岸”,这是安徽人对自己“母亲河”的世代传唱。可如今,刚刚并到蚌埠禹会区的宋滩村村民们,提起淮河,家园的忧虑便写在脸上。

“这儿曾是一个美丽的港湾,几年前,很多市民都习惯在傍晚来我们这里散步。”7月10日,宋滩村的万女士说,“可现在,连我们自己也难呆在这里了。”

因为洪涝灾害和污染事件,这个村即将整体搬迁。记者采访时,天空下着小雨,村里面泥水满地,还没看见河水,就已经闻见一股夹杂着腥膻的臭味。

记者发现,围观的七八位村民,年龄多为三四十岁,但“清一色”,顶部的头发都变白了。“我们村里的人,头发喜欢白,也不知道为什么。”当问起头发变白的原因时,村民们都不知道个中原由。

像村民们的头发一样,一起变的还有河边的庄稼:很多菜叶都包上黄边儿。“变黄是小事,东风刮猛了,污染颗粒多了,(庄稼)还会死呢。”一位村民说。

“现在,FY集团(化名)的水管都从地下排泄到淮河,主要是下半夜排。”一位从事城市环卫工作的大姐告诉记者:“遇到下雨天,下水道阻塞,工厂废物‘翻臭’,满地都是,远近都受不了,就连我们食用的井水,也变成黑色。”

时值汛期,河域宽阔,夹在船舷之间的水面漂浮物依稀可见。记者来到蚌埠新港建设工程部码头时,遭到拒绝,后绕道穿过岸边成堆的垃圾山从泥水小道北上2000米,终于来到淮河边上。

这个和宋滩村呼应的河边,平缓的灰黑色河水中停泊着几十只小船。因为涨水,这些船只正在泊驻着。“马上要发大水了,淮河里的污染物可以被水带到下游了,水过后,要干净一段时间,但是,有他们在,也不会长久(干净)。”船上姓周的老汉告诉记者。

老汉说的“他们”就是指蚌埠FY集团。当记者来到这个集团的门口后发现,高立的岗亭,4位治安巡逻员在警示着周围。墙壁上的告示是:“未经许可不许拍照”,几千米长度的工厂沿着淮河“布局”,迷眼的粉尘捎来一种怪味。

民间质疑:“元凶”为何不现形?

“污染都是从城市来的。”巢湖庙圩村的周女士用手指着巢湖边缘的建筑群说,“主要是合肥来的生活污水,两沟大河也带来大量工厂污水。”

“巢湖污染源分散,细水慢汇,70%的污水都是从合肥来的。”巢湖环保部门一位人士激动地告诉记者,“都是合肥惹的祸。这次风暴合肥没有入列,不代表它没有问题。”

不过,记者从当地媒体的报道中发现,合肥似乎已经含蓄地承认了事实:肥料使用率不高,农村生活污水不处理直接排入水塘……类似这样的农业面源污染是造成巢湖磷含量增加、巢湖蓝藻增多的重要原因。为消灭巢湖蓝藻,合肥今年正实施“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力争用5年的时间让农村垃圾集中收集率达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绿化率达30%以上……

同时,《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从蚌埠市环保局了解到,国家环保总局对蚌埠“流域限批”之后,对辖区蚌埠海川化工有限公司、蚌埠九采罗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蚌埠族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实施停产,同时,拘留了4家造污“大户”的企业负责人,而被当地群众认为是淮河污染“元凶”的FY集团却未受任何牵连。

“受牵连的还有我们环保局的4个相关人士,他们已经被立案侦察,将为自己纵容母亲河(淮河)污染付出代价。”蚌埠市环保局相关人士说。

但是,该环保局人士拒绝评价FY集团。

记者在当地采访时发现,坊间关于FY集团的看法却惊人相似:“FY是蚌埠纳税大户,在当地经济中地位举足轻重;而且,其背景更不一般,所以,在各种级别的大检查中都‘绝处逢生’,有惊无险。”

“河流发黑、发臭、湖泊绿藻丛生、癌症高发的加工型、低附加值、高污染的资源掠夺型工业发展,各地政府因招商指标、经济指标考核和官员的畸型政绩观强烈,各地几乎都在疯抢企业,基本是‘来者不拒’”。7月8日,安徽省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宣教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这才是安徽污染的最大原罪。”

政府:治污刻不容缓

“毕竟是一场狂飙激进的环保风暴,5月底,‘无锡水危机’启动了‘第四次环保风暴’。国家的力度也非常大,大洪汛险情到来之前,安徽遭遇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治污考验。”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宣教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说。

“是到了让湖泊休养生息的时候了!”7月12日上午,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安徽合肥召开的“全国湖泊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表示,“江河湖泊已经不堪重负!”

这是国家环保总局针对湖泊污染治理问题首次召开的高规格会议。来自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以及全国重点湖泊流域省(市、自治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全国环保部门领导悉数到场。

“我们要下大力气、下真功夫,采取有力和坚决的措施,遏制湖泊水质恶化的趋势,全面开展对湖泊水环境整治的攻坚。”7月13日,周生贤在合肥语气坚定地指出,“环境隐患无处不在,一旦诱因出现随时可能引发环境事件。”

《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获悉,安徽省环保局在送交大会的汇报材料中报告了巢湖流域污染防治严峻形势:2007年,巢湖流域需减排COD(化学需氧量)6185吨,控制在59962吨,但上半年仅完成减排COD2093吨,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33.8%。

该汇报材料对下一步巢湖治理表示头疼:水体仍呈富营养化状态,蓝藻爆发频率仍然很高;投入严重不足;湖泊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修复任务艰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除磷脱氮工程建设相对落后等等。

四轮“风暴”难解“环保顽疾”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叶静

事实上,安徽江河湖海的水污染早已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7月3日,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部分水污染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实行“流域限批”。此外,还对流域内 32家重污染企业及6家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

这是自今年1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启动“区域限批”后的第二次启用“限批”权限,也是对“限批”权限的一种新尝试。

第四轮“风暴”

此前,国家环保总局曾先后掀起三轮“环保风暴”:2005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叫停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等13个省市的30个投资总额达上千亿元的违法开工项目;2006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再次叫停10个投资约290亿元的违法建设项目;2007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再次“发力”,叫停82个投资总额达1123亿元的违反环评制度的项目。然而,风暴之后,环境污染整体状况并没有好转,相反,甚至更严重。

对于这一次“限批”,虽然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认为是“最后一招”,而在外界看来,不过只是新一轮的“环保风暴”。对于这轮风暴,从一开始外界就表示出了质疑,到底能否起作用?

对此,潘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中国环境观念的启蒙时代已经结束,现在进入了利益博弈阶段。而他从第一次“环评风暴”时就已表示“风暴”不变成法律,就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将政策内的权限发挥到了极致。

和前三轮“风暴”一样,在叫停、限批后,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限批地区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立即进行处罚和整治,重点污染源要立即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一日不达到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一日不解除“限批”。

和年初的“区域限批”一样,国家环保总局也给了地方3个月的期限。而在今年初的第三轮环评“风暴”里,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吕梁市、贵州省六盘水市、山东省莱芜市等4个行政区域和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等四大电力集团先后被解除禁令。

在三轮“风暴”之后,地方政府也很快作出了回应。7月6日,河南周口市召开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工作会议”(下称“工作会议”),宣读《周口市环保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工作方案》,决定对当地一些违法企业开展相关整治。另有地方政府也已开始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然而,这其中一个尴尬的现实却是,“环保钉子户”开始浮现。

流域限批再现“环保钉子户”

“在各级环保部门的检查中,莲花公司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周口的形象,我们愿意接受环保部门的批评和监督。”

这是河南当地一家媒体对7月6日周口市委“工作会议”中,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力栋的发言纪录。

当日的会议上,河南省周口市副市长刘保仓表示,将以国家环保总局此次查处的企业为突破口,依法对莲花味精厂等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关停督办或相关的治理。而该公司副总经理高力栋也表示莲花味精将会进一步整改,成为治理污染的先锋。

这已不是莲花味精第一次因环境问题而“检讨”了,在早几年的淮河污染中,莲花味精厂的环境问题就已受到多方关注,并被要求进行相应整改。然而,时隔几年,莲花味精厂又再一次“检讨”自己的环境问题。而周口市也再一次因淮河污染受到外界关注。

就在今年3月,周口市政府还曾召开会议,表明要重视环境问题,甚至就在限批前几天,周口市政府的相关负责人还曾去莲花味精厂了解相关环境问题。

然而,这一系列的重视,并不能遮掩周口环境污染严重的现实。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今年1—4月对全国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淮河支流沙颍河的周口市的国控断面今年前4个月的监测结果全部为劣Ⅴ类。作为一个环境术语,Ⅴ类水表示已不能和人体接触,而劣Ⅴ类水则丧失基本生态功能。

在国家环保总局曝光的城市中,巢湖被抽查的23家企业中,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有9家。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107家企业中,只有49家企业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批,其中建成投产的76家企业只有16家通过了“三同时”(三同时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

在此前的2年多里,为了进一步落实“环评”即“三同时”政策,除了三轮“环保风暴”外,国家环保总局还联合监察部共同出台相关法规已追究环境违法责任人的责任,并且成了督察中心,协调各区域的环境保护及执法工作。

然而,在此轮的调查中,很多细节让国家环保总局的官员真切地感受到“风暴”之后的苍白与无力。在一次检查中,国家环保总局检查组的人员居然被挡在了安徽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的金威铜业的门前,甚至在出示执法证后,检查组都没能进入企业内部。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也在这轮“限批”后发出了这样的感慨,“在这五年的执法中,见到很多大型污染企业不是被当地政府‘挂牌督办’,而是被‘挂牌保护’!”,他希望包括《环保法》在内的法律修改可以给环保部门更多的执法权,以进一步加强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区域限批”以期遏制水质恶化

就在“流域限批”后的第二天,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全国环保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在当天的会议上,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表示,要加强对刚刚公布的限批地区、挂牌督办企业的执法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国家环保总局也将派督查组赴各流域和城市进行现场督查,定期公布整改进展情况,让全社会监督流域水污染防治。

据潘岳介绍,自两年前的松花江事件以来,我国已进入水污染事故高发期。今夏以来的太湖、滇池、巢湖的蓝藻污染接连暴发,更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水污染密集爆发阶段。

来自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数据也显示,2006年七大水系Ⅴ类和劣Ⅴ类水质已占26%。国家重点监控的9大湖泊中整体水质为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就达7个。

在此次第一批“流域限批”的基础上,国家环保总局也将逐步展开对珠江、辽河、全长江流域以及重点海域持续不断地检查执法行动。潘岳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希望能通过实施“流域限批”,探索出一条能将行政手段、市场力量、公众参与等全面结合的流域污染防治新思路。

而针对当前严峻的水污染形势,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也表示,下半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对环境违法突出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据周生贤介绍,此后,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对环境违法现象突出的地区,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都要实行“区域限批”,以有效遏制全国重点流域水质恶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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