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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用差额

发布时间: 2021-03-25 17:08:04

Ⅰ 请问税法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怎么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拓展】有关其税收问题解释: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该内容界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实质,否认了其销售表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应把“销售”理解为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回租前提下的行为条件,实质是融资租赁,在会计账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项规定体现了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再区分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但上述政策是有条件的,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仍须缴纳营业税。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该项规定从会计账务处理上再次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属于承租方,不作销售处理,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此外,融资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亦体现其租赁业务的实质。

Ⅱ 求问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问题

在法律上来说,即使合同约定A可以在租赁期届满后购买,该资产在租赁期内仍是属于B的,只不过会计上将其作为A的自有资产处理。至于B的盈利,是每年的租金的现值以及租赁期届满该资产的处置收益的现值扣除掉所支付给A的买价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Ⅲ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什么为销售额

贵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融资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时,资产的所有权和与其相关的风险都没有转移,相关折旧也由贵公司扣除。实质上属于以等额还款方式向融资公司贷款。贵公司的会计处理可适当简化,分录如下:
租赁开始日
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计提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累计折旧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期满时
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其实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就是对方替你买了机器设备,但是你要多付人家钱,一般是等额的支付,每期所支付的租金既包含设备的本金,还包含了对方垫付资金的利息,再加上对方的利润空间。

Ⅳ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享受差额征收的税收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Ⅳ 财税36 号文件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会有哪些影响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出台前,有形动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已经按照“动产租赁”税目改征增值税,税率为17%,但是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出台为这一行业带来两大变动:1.将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纳入“营改增”范畴;2.将融资性售后回租纳入“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的范畴而非“租赁服务”范畴。这一规定生效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待遇将与其他租赁行为有显著区别,需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出租人加以关注:
税率不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标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税率均为6%;而其他租赁动产和不动产,税率分别为17%和11%。横向比较,融资性售后回租行业未来的实际税负将低于其他租赁方式。纵向比较,融资性售后回租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从17%下降到6%;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动产从营业税税率5%变为增值税税率6%;在增值额相同的情况下融资性售后回租动产的税收成本明显下降,回租不动产的税收成本变动不大。

销售额的计算不同:根据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在销售标的物时标的物的风险和收益并未转移,不属于实际的“销售”,因此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应当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后出租人在收取费用时,对本金部分同样应当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后面一种情况应当根据承租方出售资产时开具的发票、借款利息发票、发行债券利息发票作为依据计算差额扣税。

其余情形下的租赁,出租方可以要求出售资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费用时也应根据收取的费用开具发票,但是出租方在计算销售额时不能从收取的价款中扣除借款利息和发行债券的利息

Ⅵ 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概念是:

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2、现实事例

在生产经验过程中需要融资,比如融资100万购买原材料,但是没法从银行贷到款,怎么办呢?还找融资租赁公司。将公司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贷款,此时设备依然由我使用,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我依然以租金的形式返还本息。这叫“融资性售后回租赁”。

(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用差额扩展阅读:

融资性售后回租模式的争议

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是直租,此时存在三方主体,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但是,当融资租赁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主体同一之时,就出现了售后回租的情形。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

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但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售后回租业务却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部分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80%。

售后回租合同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属于抵押贷款,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在此前提下,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这将给融资租赁行业经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债权的回收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原本属于承租人,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在表现形式上与抵押借款类似。抵押借款与售后回租的共性在于,均有两方当事人,物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我国的法律中相关的规定是较少的,因为这个概念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不可否认的是,融资性售后回租有一定的优势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种新兴事物的背后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从事这方面经营或者是签订类似性质的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Ⅶ CPA税法-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受够了税法里的逻辑问题。

财税[2013]106号中第(四).1.(1)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由于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可以差额扣除,出租方未缴纳与本金有关的增值税,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承租方不得重复抵扣本金部分进项税。因此出租方在收取价款开具发票时,应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Ⅷ 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2、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3、计提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累计折旧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期满时

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8)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用差额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未确认融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

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在新准则中,“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编号2802,科目性质为负债类,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作为长期应付款的抵减项目。

即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应付款”项目以“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余额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填列。

Ⅸ 融资性售后回租,差额考虑现值时,会计处理

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由原来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变为贷款服务。本文就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双方的财务处理作出分析。

A公司和B公司就A公司设备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租赁期36个月,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末支付租金100万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该设备公允价值250万元,账面价值270万元,全新设备未计提折旧,估计使用5年。A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B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发生初始费用20万。

一、承租人的处理

根据规定,承租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租回资产时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出租人支付的与该项交易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主要会计处理为:

1、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270
贷:固定资产270

2、收到出售款

借:银行存款25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20
贷:固定资产清理270

3、租回资产

A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选择合同利率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每期租金的现值之和=100万×(p/a,8%,3)=257万>公允价值250万,租赁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售后回租250
未确认融资费用50
贷:长期应付款300

4、支付每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100
贷:银行存款100

5、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按实际利率法分摊每年未确认融资费用,第1年20万元,第2年13.6万元,第3年16.4万元。第一年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2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0

6、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50
贷:累计折旧50

7、分摊当期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处置设备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予以递延,按设备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制造费用4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4

此外,实务中对该类交易还有另一种可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在上述固定资产出售及租赁交易相互关联、且基本能确定将在租赁期满回购(定价为1元)的情况下,如果把这一系列交易作为一个整体更能反映其总体经济影响,那么可以作为一项交易按照抵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应充分披露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及影响。该种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介绍的处理方法相比,对租赁期内各年度以及租赁期结束后的净资产、净利润均无影响。

二、出租人的处理

根据税法,符合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交易完成的当天。

主要会计处理为:

1、购入融资租赁资产

借:融资租赁资产250
贷:银行存款250

2、租赁债权的确认

借:长期应收款300
贷:融资租赁资产250
银行存款20
未实现融资收益30

3、每期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100
贷:长期应收款100

4、分配确认融资租赁收入

根据100×(p/a,r,3)=250+20,得租赁内含利率为5.46%,每年确认含税收入为第1年14.74万元,第2年10.09万元,第3年5.17万元。根据税法,计算增值税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第一年会计处理为,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4.74
贷:租赁收入13.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3(250×8%/1.06×6%)

为保证不增加企业税负,自2016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对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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