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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

发布时间: 2021-04-14 07:17:01

污水处理费听证会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

这个~~ 还问啊~~ 你搜集一下大城市的资料 大城市一般都把污水处理费加在水费里一起收取的。 讲一下污水处理的好处

❷ 参与水价听证会的意义

如果自来水公司有给你们“意思意思”,那还是有点意义的,毕竟还帮忙解决了一点自已家的民生问题。如果没有,纯属浪费时间,听别人宣读结果而已....

❸ 2010年1月15日,某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和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定价方案听证会召开,来自不同行

(1)自来来水公司的代表源、消费者协会代表、普通市民、专家、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等。
(2)观点一:自来水价格的确定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承受水平。观点二:自来水成本必须经过科学的核算。 观点三:价格的上涨必须伴随着服务质量的提高。

❹ 2005年12月20日,苏州市物价局举行听证会,就苏州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进行听证,根据

10≤a≤15

❺ 关于调整武威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武市价[2013]111号)

武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武威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市价〔2013〕65号)和《关于调整武威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情况的报告》(武市价〔2013〕101号)收悉。为保障你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鉴于你市已按规定履行了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上报市政府研究等规定程序,经研究, 现就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你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0.84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1.24元/立方米,加权平均为 0.98元/立方米。收文后你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市考虑物价稳定的影响因素和物价调控目标的要求择机确定。实施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媒体报道和关注社会反响,使此项收费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二、加强污水处理运行和财务收支管理。你市污水处理单位成本较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后,相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运行管理,不断优化生产工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污水处理的能力、效率和质量。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要单独列账,不得挪作他用。你市要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收费收入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对收支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进行督查。
三、强化征收措施,努力提高收缴率。你市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做到应征全征,坚决杜绝拖欠、漏征和流失,提高收缴率。自备水源用户也要按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缴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落实对弱势群体的补贴政策。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对低收入群体要采取扶持政策,制定补贴或优惠办法,缓解因调价增加负担的矛盾。
五、确保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污水处理费是节能减排的重要价格政策,此次收费标准的调整,充分考虑了你市污水处理单位运行和节能减排的需要。你市要按国家和省上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做好污水处理工作,切实做到达标排放。
六、实行污水处理费跟踪动态管理。你市污水处理单位在收费前要到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依法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污水处理单位每年1月份要将上年污水处理费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在线检测运行等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七、污水处理单位应按国家和省上要求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污水处理费政策的有效执行创造条件。鼓励实行供水和排水一体化管理,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充分发挥减排效益。
八、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将本批复收费标准用作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融资的依据。
九、按价格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县级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市审批,为此,你市要按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节能减排的要求制定和调整,不断加强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十、你市水资源短缺,要研究制定中水利用相关政策,切实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十一、你市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20日

抄送: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20日印发

❻ 如何解决污水处理费在待征过程中收取不到位问题

近期能源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进展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既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节能减排,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要“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今年上半年,水、电力、成品油等重要能源资源价格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一、积极推进水价改革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水价改革,不断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污水处理收费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普遍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逐步施行,反映我国水资源稀缺状况、水处理和污水治理成本的水价体系基本形成,对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仍然存在征收标准偏低、征收范围偏窄等问题,不利于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

今年以来,天津、上海、南京、广州、兰州和银川等城市相继调整了水价,沈阳、西宁等城市已召开听证会,准备调整水价。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调价原因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解决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有的是为了缓解供水企业生产经营亏损,有的则是为筹集南水北调等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这些措施是符合改革方向的,有利于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截至2008年底,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终端平均水价(包含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分别为每吨2.35元和3.19元,比2005年分别提高12.4%和17.2%。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实际收取标准分别为每吨0.70元和1.00元,比2005年分别提高了29.6%和38.9%,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幅度明显超过终端水价调整幅度。

为确保水价改革稳妥实施,近日,我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当前水价调整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要求各地在调整水价的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分步到位。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和听证程序,切实加强对供水定价成本的审核,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同时,进一步简化水价分类,实现工商业用水同价;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继续深化电价改革

电价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按照这一改革目标,今年上半年,我们积极推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等方面的价格改革。

一是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为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下发《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按照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资源区,并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一方面,通过事先公布标杆电价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投资预期,鼓励开发优质资源,限制开发劣质资源,有利于促进风电开发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激励风电企业不断降低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

二是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今年3月份,明确放开20%的售电市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大型工业用户,允许其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鼓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6月份,与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这些政策的出台,进一步推进了电价改革,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增加电力用户选择权,促进合理的电价机制形成。

三是清理整顿优惠电价。针对部分省份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不利于促进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情况,报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与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地凡是以发、用电企业双边交易等名义,擅自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或用电企业销售电价,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进行全面清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下一步,将按照既定的改革方向,继续深化电价改革。指导各地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研究制定大型并网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完善生物质发电价格机制;抓紧研究下发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的指导办法,减少交叉补贴;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办法。

三、认真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

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内成品油价格实行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的间接接轨,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流动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今年以来,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有升有降地调整了成品油价格,其中3次有控制地提高了成品油价格,2次下调成品油价格,对调动炼油企业积极性,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石油资源缺乏,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石油需求迅速增长,国内石油生产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据统计,2008年我国石油净进口2亿吨左右,占全部石油消费量的51.3%,而且我国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还在逐年上升。如果不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理顺国内石油价格关系,就难以有效地利用国际石油资源,难以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对石油的需求,势必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石油资源消耗过多,浪费现象突出。大排量车辆有增无减,交通状况日益恶化,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不断下降。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应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理顺成品油价格,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有些人总是拿我国油价与美国相比。我国国情客观上要求成品油不能像美国一样实行低税负和低价格的政策,如果我国人均石油消费达到美国的水平,全世界的石油都难以满足我国石油需求。因此,我们需要利用价格和税收杠杆,尽早引导石油合理消费,通过适当合理的价格,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保证国家能源安全。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目前的经营体制下,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工作也会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有关制度、办法也需要不断完善。但这是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只能用继续深化改革的办法去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决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出贡献。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并适度控制成品油价格。

❼ 污水处理费调价(涨价)听证会上,我应该提什么问题

1、污水处理成本。常规来讲一个达到一级B标准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其处理成本是可控的,比如采用CASS工艺的处理成本在0.7-1.1元之间,采用A-O或A2O工艺的污水处理成本0.7-1.0,采用氧化沟工艺的成本在0.6-0.9元。
2、污水量。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口、出水口都有流量检测仪,读数的事情。或者从用水量推算,用水量可以从供水公司得到,一般的污水产生量为用水量的80%。
3、污水厂从业人员。我们就当做1所述的成本内不包含人工成本,再问问。
4、政府在污水处理方面的资金补助。
5、市政管网维护、污水处理厂的维护,这个貌似是属于政府出钱的,跟老百姓没关系。

❽ 依法追缴污水处理费包括什么手段

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含临川区、金巢经济开发区)向市本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审批;建设、环保、水利、城管等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污水处理费收支预算的执行。成立污水处理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运行和维护的合理定价成本,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包括污水处理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三部分。目前,我市经批准的各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如下:
(一)居民用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0吨(含50吨)以内的按0.8元/吨征收,50吨以上部分按1元/吨征收。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元/吨征收。
(三)经营基建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1.2元/吨征收。
(四)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2元/吨征收。
(五)工业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按以下原则征收:
1、企业排放污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超标排放污水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经城管部门核定其污水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且使用供水公司集中供水的工业企业,由市供水公司按0.8元/吨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工业企业,由水利部门按0.8元/吨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经城管部门核定未进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
3、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经环保、城管部门核定其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即0.12元/吨;使用自备水源的工业企业,由水利部门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即0.12元/吨。
4、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城管、环保部门核定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并达标排放的,免收污水处理费,未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
(六)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如需调整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随着污水处理率的提高和经营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污水处理企业每两年应对其生产经营成本进行一次全面核算。当污水处理率和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污水处理企业可向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污水处理企业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成本核算报告,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污水处理成本价格核算报表;
(二)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征收标准及其依据;
(三)拟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对相关行业及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评价;
(四)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和内容。价格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成本监审,并召开价格听证会,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自备水源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水利部门按月代征,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公司按月代征。其中:水利部门代征手续费第一年按实际征缴数额的10%计算,以后年度增量部分按20%计算;供水公司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征缴数额的3-5%计算,并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内列支。
第九条用户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限缴纳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负责征收或代征的部门(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负责征收的部门可按《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暂停供水,依法追缴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在确保城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费用前提下,如有节余可用于城区污水管网、城市排涝站的维护和建设。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的拨付,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质以及建设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按月拨付处理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95%以上。供水公司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95%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按5%的标准拨付代征费;如若连续三个月未达到95%的征收率,将按3%的标准拨付代征费。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其污水处理厂运行和运行费必须严格按照《抚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协议》(含补充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水质标准要求的,由环保、建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抚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协议》(含补充协议)相关规定,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❾ 2013年1月15日,某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调整定价方案听证会召开,来自不同行业的18名代表对水价调整发表

(1)自来水公司的代表、消费者协会代表、普通市民、专家、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等(5分)
(2)观点一:自来水价格的确定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承受水平
观点二:自来水成本必须经过科学的核算
观点三:价格的上涨必须伴随着服务质量的提高(每点2分)
(3)民主决策有利于市政府在决策时充分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有利于使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②民主决策有利于群众对于决策的理解,促进决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增强群众的社会责任感。

❿ 政府哪些收费项目必须进行听证

关于商品或服务价格的,根据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6号<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目前,仅有财政部2004年财政部令第21号《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对政府收费作出了笼统性的规定,“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财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针对政府部门的收费全国尚无统一且明确的规定,有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政府部门收费规定了需要进行听证。如南京市引入收费听证制度,具体为:对市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大的拟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该事先进行听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听证由市财政或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听证代表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市民和专业人士参加。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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