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河流用水处理
Ⅰ 关于物权法规定水表前水表后水管漏水谁来负责。
水表前管道漏水应当由物业负责,水表后管道漏水应当由住户自己承担。所以自来水公司过来的做法不违反物权法的规定,但用户不应当承担漏水的费用。
《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你的水管漏水部分是在水表之后,也就是属于你自己家里部分的水管漏水,不属于公共范围内。并且你的书自建房,并非商品房,也就是没有物业公司,家里的水管出现漏水的情况应该由你自己承担维修费用,但不能收取漏水所损失的费用。
(1)物权法对河流用水处理扩展阅读:
如果是商品房,水表之后水管责任问题,主要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为主,如果交房时约定水表之后的水管是开发商布置的,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责任。一般商品房管道的保修期为2年,在保修期内由施工企业负责进行维修,如产生经济索赔也由施工企业负责。过了保修期之后,水管漏水的维修费用均应由用户承担。
而自来水公司是国家的,所以无论是水表前还水表后,没有承担水管出现漏水的责任和义务。
Ⅱ 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那人们任意取水从法律上讲违法么
不违法,国家是全民所有的,按道理国家的东西,法无禁止我们就可以用,法禁止的时候才不能用。比如矿产资源法,矿产就也是国家所有,但是禁止我们用,所以用了才违法。当然了,以后水要是值钱了,也就可能也立法禁止我们用
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Ⅲ 物权法对于二次水箱的清洗规定
物权法中没有对水箱清洗的规定。相应的规定应该向当地自来水公司咨询。
Ⅳ 关于物权法第107条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遗失人无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返还同种类物或者请求其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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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是善意取得的特殊问题,善意取得立法对此都要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934条规定:因动产被窃、丢失或困其它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的,得在丧失的五年内请求返还。
但前款的动产被拍卖或经市场或经专营商人转卖的,对第一位及其后的善意取得人,非经赔偿已支付的价格.不得请求返还。前款以外的返还给付,亦适用有关善意占有人请求权的规定。第935条规定:货币及不记名证券,即使系未经所有人同意而丧失占有的,所有人亦不得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
《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盗赃、遗失物的特则:于前条情形,占有物系盗赃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二年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第194条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者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
Ⅳ 物权法明文规定,河流矿藏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那么我们在自家门前的河流里垂钓,时候侵犯了国有财产捕鱼
你要明白,河流是属于国家的,但鱼是分离与水的,它在法律上不是河流的一部分。至于鱼是谁的,要看他是放养的还是天然的。放养的属于私人财产或国家集体财产,是有主人的。天然的是无主物,你可以钓。
Ⅵ 物权法中关于漏水问题是怎么说的
物权法没有对漏水问题进行规定,物权法只是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方面进行框架式的规定。但你可以参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Ⅶ 物权法 中对自来水主管道的规定
个人觉得这好象跟物权没什么特别大关系吧。如果改主管道影响到其他居民或者是水厂总体规划之类,那肯定是一种侵权的行为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的。
Ⅷ 物权法第七章
属于。
自然水流经过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应该共同协商,合理分配使用。
如果来自高段位的自然流水,常为地段为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即使高段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解读,断绝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给低地段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损失。
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允许高地段的自然流水流经其地,不得擅自筑坝堵截,影响高地段的排水。
基于同一条河流上下游引起的不动产之间的关系属于相邻关系。
Ⅸ 物权法46条的水流指的是什么
国家所有
规定水流(包括河流)归国家所有的意图,可能就是要防止某一或某些主体独霸水流,影响国家或社会对水流的公共性需求。
Ⅹ 物权法第86条解释
五、关于使用自然流水的相邻关系
自然流水是生活在水流所流经的区域的上游与下游人民以及水流两岸人民共同的财富。因此,如何协调好上游与下游以及水流两岸人民使用自然流水的关系,是各国物权法及有关水的特别法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由于对自然流水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在有些地方甚至发生械斗的事件。因此,有必要在物权法中对自然流水的使用问题作出规定。
关于对自然流水的使用问题,特别法有规定的,首先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实行水资源配置制度。国家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我国《水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从我国水法的规定来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流水的使用要遵从政府的行政调配。但不跨行政区域的自然流水的使用要适用《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很多国家或地区对此均有规定,如法国、意大利、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自然流水为低地所必需的,高地权利人纵因其需要,也不得妨堵其全部。例如,一条山谷中的溪流从上到下流经两个自然村,两个村的村民都依赖这条溪流生产和生活。在旱季上游来水减少,上游村的村民对水量的需求增大,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应该考虑到下游村民对水的需要,上游村的村民不能在溪流上筑坝,截取全部水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审判的角度对自然流水的分配与使用作了规定,该《意见》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受益人应负赔偿责任。”
其次,“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参考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又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低地权利人的承水、过水义务。例如,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从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权利人不得妨阻。
第二,水流地权利人变更水流或者宽度的限制。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水流地权利人,如对岸的土地属于他人时,不得变更水流或者宽度。两岸的土地均属于一个权利人时,该权利人可以变更水流或者宽度,但应给下游留出自然水路。当地对此有不同习惯的,从其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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