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业污水
『壹』 四川公园发现有血腥味的水,究竟是铁锈还是工业物质
2020年8月16日四川德阳,在绵竹月亮泉公园,水里突然出现了红色。面积越来越大,还带着血腥味。目前环保部门已介入调查。17日上午9点,该局再次组织人员到公园及周边巡察,未发现异常情况,河道水体无异常。由于8月15日-8月16日普降暴雨,多股水流汇入月亮泉河道,暂无法判断红色水体来源和成因。
一、排查
经排查,公园周边无任何屠宰企业和工业企业,初步排除屠宰废水和工业废水污染河道的可能,河道内未发现水生生物死亡现象,初步排除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体的可能。8月17日从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得知,经具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分析,所取水样中铁、钴、铜、钒、锌等重金属和总氰化物均未检出。
“红水”的三种类型:按照产生的原因可将红水分为三种,即:由甲藻过度繁殖引起的红水;池塘藻相单一引起的“红水”;池塘急性倒藻引起的“红水”。对此,你觉得带有血腥味的红水是什么引起的呢?
『贰』 新都工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简介
新都工业东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用地25亩,所有建成后,日处理水将达回到3万吨,主要服务答工业区东区,以及新都大道以北的城市新建区和桂湖路、湖西路以北的旧城区;远期随城市建设的发展,新增服务新都城北拓展开发的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一阶段投资约为3025.68万元。污水处理标准为国家一级A标。
“工业东区污水处理厂已经投入使用,首期日处理量达到1.5万吨规模,能完全满足工业东区运行。”工业东区建设方负责人张进介绍说,为确保工业东区企业运行不受影响,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力加快厂区建设,经过10个月的努力,首期工程已经在去年4月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行。
工业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污水处理厂是工业东区一项重要的基建项目,该项目建成后,对工业东区发展将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特别是华润雪花啤酒即将投入生产,将有力促进工业东区重大项目尽快投产运行。
『叁』 四川污水处理环保公司哪家做的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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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四川国润来和洁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润洁环境),主要从事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垃圾填埋场渗漏液、城乡供水等水务项目投资及项目管理;生活废弃物(含餐厨垃圾)、土壤修复治理、生物质能源与臭气处理设施的项目投资及项目管理;工程管理服务;环保产品代理与销售;环保产业技术开发与引进、技术咨询及服务、产业孵化、投资与运营管理;从事环境领域先进技术、高端设备和特种药剂的引进、研发、科研转化、市场推广工作;从事环保行业技术投资并购、产业孵化;从事各类废水处理的投资、运营和技术服务。
法定代表人:李顺
成立时间: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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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45层15、16、17号
『伍』 请问四川污水处理设备哪里有卖我们厂里最近投资新建了一个工业项目,需要建每天1万吨污水处理的设备。
日常污水万吨,需要建设一系列的土建池子,进行处理,不是凭几个设备能完成的,需要考虑水质等一系列因素,
『陆』 四川省 炼锌废水排放标准是多少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污染、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的破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重庆市按《重庆市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1.3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挖潜、革新、技术改造项目,下同)在验收和检查防治污染设施时,应以本标准为依据。
1.4 本标准的规定,如与国家排放标准有不一致之处,应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它气、水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放射性污染物、医院污水、环境噪声、汽车尾气等的排放,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固体废弃物一律不得任意弃置,应妥善处置和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2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1 标准的分类、分级
2.1.1 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我省地域分为三类。
第一类地区:成都市城区及其近郊区;
第二类地区:自贡市和渡口市的城区及其近郊区:城镇人口在二万以上和年工业总产值在五千万以上的居民集中地。
2.1.2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三级,第一级分为甲、乙两项,并规定: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和名胜古迹等重点保护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甲项标准,新建、扩建、改建单位,不得向区域内排放气污染物。
第一类地区凡规划确定的居住区、文化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疗养地内、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甲项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乙项标准。
第二类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单位,执行一级乙项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
第三类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单位,按三级标准削减30%执行。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2 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表1.表2所列的排放标准(单支排气筒)。监测采样点为排入大气的排口或处理装置排口,也可在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换算求得实际的排放量或浓度。
2.3 表1、表2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车间零地面起至排气口处的垂直距离。在表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用高度平方内插法确定其排放标准。高于表列最高高度的排气筒,以表列最高高度为基准,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确定其排放标准(电站二氧化硫除外)。
排气筒高度应高于表列有相应标准值的最低高度。
2.4 低于表列最低高度的排气筒,视为无组织排放。新建、扩建、改建单位,严禁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现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的气污染物,按其排口高度,以表列最低高度为基准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确定其排放标准。
2.5 凡散发恶臭气体的生产装置,应采取防护或治理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3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1 标准的分类、分级
3.1.1 根据水质状况,将全省水域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水域:
成都南河、府河、沙河,毗河中支,绵远河,釜溪河,小安溪,赖溪河,沱江富顺县李家湾及其上游,风咀江,巴河,州河,近十月最枯月平均流量小于4m3/s的其它河流,以及湖泊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作饮用、养鱼的水域。
第二类水域:
渝江,石亭江,浦阳河,沱江富顺李家湾及其上游,岷江乐山市段及其上游,岷江西河,渠江,*江,通河,嘉陵江合川及其上游,金沙江。
第三类水域:
大渡河、青衣河、安宁河、岷江乐山市段以下,雅砻江,郁江,乌江,嘉陵江合川段以下,长江,以及一、二类水域以外的其它河流。
3.1.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功能将各类水域分为甲、乙两极,并规定: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区(指取水点上游1km,下游100m范围内)和明确规定的渔业养殖场(包括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水域内,现有排污单位按所属水域类别的甲级标准执行,新建、扩建、改建单位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饮用水源和渔业养殖场以外的水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单位按所属水域类别的甲级标准执行,现有排污单位按乙级标准执行。
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和名胜古迹重点保护单位的水域内,严禁排放水污染物。
3.2 根据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水污染物分为三种。
3.2.1 第一种:能在环境和机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
监测采样点在生产装置或工艺排出口或治理设施排出口。不得加水稀释,也不得混入该生产工艺以外的任何废水进行稀释,代替必要的治理。
排放标准见表。
表 第一种污染物排放标准 mg/L
序号 项目 一类水域 二类水域 三类水域
甲级 乙级 甲级 乙级 甲级 乙级
30
31
32
33
34
35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以汞计)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以镉计)
六价铬化合物(以铬计)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以砷计)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以铅计)
铍及其无机化合物(以铍计) 0.01
0.02
0.10
0.30
0.50
6×10-3 0.02
0.05
0.20
0.50
0.70
8×10-3 0.02
0.05
0.20
0.50
0.70
8×10-3 0.03
0.08
0.30
0.70
1.00
10×10-3 0.03
0.07
0.30
0.70
1.00
10×10-3 0.05
0.10
0.50
1.00
1.50
40×10-3
3.2.2 第二种: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种的有害物质。
监测采样点在车间排出口或厂区治理设施排出口。
3.3 直接排入水库、灌溉渠道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废水灌溉农田,须符合《污水灌溉农田水质标准》,并经县以上环保部门会同农业、卫生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3.4 严禁采用渗坑、渗井、漫流等方式排放废水。有毒有害废水的输送管道或明渠乙级浓缩池、贮存池等均应有防止渗漏的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凡经过城镇下水管网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按该水域相应的标准执行。
3.5 严禁向一切水域倾倒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应有堆放场,其堆放场应与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堵塞河道、污染水体。
3.6 不得将能在水中形成明显泡沫的废水排入水体。
4 标准的实施和检查监督
4.1 各排污单位应在规定的监测点设置采样口,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一般还应在厂排口处设置计量装置,以便检查和监督。
各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一般小型企业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排污监测。例行监测情况应按期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严重违犯本标准的行为和污染事故应及时报告。
4.2 本标准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检查和监测核实排污情况,必要时会同或委托有关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遇有争议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裁决。
4.3 本标准所列项目的分析方法,暂用省环保科技情报网编的《工业废水废气分析方法》。不足项目由省环境监测展组织选定。全国统一的分析方法公布后,即以统一方法为准,不足项目仍由省环境监测站组织选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鸣平、孟孚、全清华、许继成。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定期组织修订,修订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
『柒』 四川省工业用水是否收取水损
工业用抄水
(1) 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吨;
(2) 工业企业己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收取0.12元/吨管网运行维护费;
(3) 工业企业虽己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4)管道消毒、清洗、开口水损费正常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