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
Ⅰ 关于污水的论文范文!!快相当急
污水再生利用有关问题的探讨[论文关键词]污水 回用问题 分析
[论文摘要]用水量的增加对现有水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人们开始意识到污水回用是一种非常可靠的供水水源,成功的污水回用工程越来越多,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越来越意识到污水再生利用的经济和环境效益。为满足高水质标准而进行污水处理厂更新改造的成本不断增加,污水回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污水回用的意义
污水回用在发达国家已得到广泛应用,而且越来越多的行业已经开始利用处理后的污水。美国加利福尼亚洲有200多个污水回用厂,每年为850多个用户提供回用水(非饮用水)约4.96亿m3。污水回用受到越来越重视的原因主要包括:人口增加和用水量的增加对现有水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人们开始意识到污水回用是一种非常可靠的供水源;成功的污水回用工程越来越多;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越来越意识到污水回用的经济和环境效益;蓄水工程(如水坝)的环境和经济成本越来越高;人们逐渐意识到与过度用水有关的环境影响;趋向于回收成本水价制度的引入促进了污水的回用;为满足高水质标准而进行污水处理厂更新改造的成本不断增加。
二、污水可持续利用的领域
(一)工业用水的回用
从理论上说,经处理的污水可以回用于各种不需要符合饮用水水质要求的工业企业。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冷却水、锅炉用水、生产和加工用水、清洗和辅助用水(如除尘和浇地)等,都可以利用经处理的污水。可以使用经过处理的污水的行业包括商业洗车、造纸厂、矿山、石油精炼厂、电站、商业洗衣、道路建设企业、旅游点、酿酒厂,以及混凝土、砖、纺织品、金属及涂料的生产厂。日本近40%经处理的市政污水被用于工业用途,而美国的佛罗里达州和加利福尼亚洲分别为2%和5%。
在增加工业的污水回用量方面也有一些障碍,主要原因包括:污水水源的距离;水质及潜在的健康影响,特别是对食品生产行业;可获得的水量及供水的持续性;潜在的供水可靠性;需要改变工业生产程序和水处理方式;与其他可替代水源成本的比较;对水质的具体要求(例如,为避免冷却水水垢、腐蚀、生物的生长及污染),等等。
(二)居民及社区的非饮用水回用
对居民来说,污水回用可以用于冲洗马桶、洗车、清洗和浇灌花园.从社区的角度来看,污水回用的非饮用水用途还包括室外的灌溉及各种娱乐场所用水。美国加利福尼亚洲早在1961年就将经处理的污水用于有游船及可垂钓的湖泊。提供非饮用水的一种有效办法是建立分质供水系统。美国佛罗里达州阿尔塔蒙特城的一项分质供水工程,解决了4.5万人的非饮用水使用问题,其供水量占全城总供水量的30%。
限制污水回用于居民和社区非饮用水的因素包括:健康因素;缺乏相关的指导;更新和建设水处理和供水设施的成本;处理过的污水水源的距离;灌溉需水的季节性变化;灌溉方面的技术性问题和环境的可持续性。
(三)间接的饮用水循环
间接的饮用水循环是将一部分经过处理的污水注入已有的供水水源中,通过水体的稀释作用,以及长时间的存放和取水后的处理,确保它满足可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缺乏对水质和水处理知识的了解、社会的理解和对健康的关注,可能是间接饮用水循环的最大障碍。
(四)直接的饮用水循环
直接的饮用水循环是对污水经过全面处理,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后注入饮用水供水系统中直接循环使用的过程,中间不经过储存或不混有地表水或地下水。目前,这种利用方式还较少见。
实施直接饮用水循环的限制因素主要包括:研究不够;对健康的关注;处理水达到可靠的高水质的成本较高;缺乏对水质及处理方法的了解。
三、污水的可持续回用分析
制定可持续污水回用战略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回用水的水质必须满足不同用水要求的原则;二是污水回用必须符合生态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原则;三是在污水回用决策方面必须强调适当的健康、环境和经济因素的原则;四是污水回用项目必须是社会所需要的原则;五是污水回用必须作为总的水管理一部分的原则;六是污水回用的决策程序必须透明的原则;七是鼓励社会参与污水回用规划、开发和实施的原则;八是社会应可以得到有关污水回用可靠信息的原则。
依据上述原则,应为实施可持续污水回用战略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包括:修订或颁布法律;制定回用指南和标准;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加强宣传,提高对污水回用的了解;对关键领域与技术的研究提供支持;建设污水回用示范项目;积极支持污水回用项目;广泛合作,实施污水回用战略。
(一)从立法上支持污水回用
应该从立法上建立鼓励和支持污水回用的制度。首先应对国家现有相关立法的适用性进行评价,确定哪些方面不利于污水的回用,并对这些方面进行修订;没有涉及到的,应通过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来完善。美国加利福尼亚洲在《安全饮用水法》、《水回用法》和《加利福尼亚洲管理法》中,对污水回用的准则、领域、水处理、水质要求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二)制定污水回用的科学标准
应在进行详细的咨询和研究后,制定污水回用指南。这些指南应能够为污水用水户提供有关回用项目规划、设计和运行方面的指导.指南应涉及污水回用的各个领域,如利用污水灌溉牧场和作物,灌溉城市公园、花园、运动场和休息场所等,浇灌高尔夫球场,将污水回用于工业目的,分质供水,用于娱乐目的和间接饮用水循环,等等。对有关的标准要进行评价,特别是水质标准,并根据评价的结果修改现有的标准或制定新的标准。美国加利福尼亚洲污水回用准则就详细地规定了经不同处理的污水在灌溉、蓄水、冷却用水及其他用水方面的适用范围。
(三)在技术上对污水回用提供支持
政府部门应鼓励和促进教育机构、行业和其他培训组织进行有关污水回用工程设计、运行、维护、管理、技术及污水利用方面的培训,而且应为这样的培训提供支持,使服务商和用水户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通过有关污水回用的宣传材料和因特网等手段向用水户提供有关安全用水的信息,包括立法、指南与标准、培训课程、研讨会及研究成果方面的信息。
(四)加强对污水回用意义的宣传
政府应制定宣传计划,加强社会对污水回用、效益及其在水资源管理中作用的了解.应在进行其他水管理教育计划(如节水宣传)的同时,增加污水回用方面的内容.鼓励社会介入污水利用活动,并且政府应对从事社区教育的人员和针对水管理教育者的培训提供援助。
(五)注重对污水回用关键领域的研究
通过建立专门的研究和开发机构,对污水回用进行持续的研究,以保证关键问题如健康、环境、经济和技术得到明确和解决。必须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优先研究:(1)健康,必须对污水回用和蓄水设施中生物和化学污染物的风险进行评估,研究减少风险的技术;(2)环境,污水回用的环境费用和效益;(3)经济,污水回用和相关活动的经济成本和效益;(4)技术,先进的水处理技术和处理厂运行技术。
Ⅱ 污水是怎样处理的
1、物理法:主要利用物理作用分离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质,在处理过程中不改变化学性质。常用的有重力分离、离心分离、反渗透、气浮等。物理法处理构筑物较简单、经济,用于村镇水体容量大、自净能力强、污水处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况。
2、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功能,将污水中呈溶解或胶体状态的有机物分解氧化为稳定的无机物质,使污水得到净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法处理程度比物理法要高。
3、化学法:是利用化学反应作用来处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的方法,多用于工业废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还原法、离子交换法等。化学处理法处理效果好、费用高,多用作生化处理后的出水,作进一步的处理,提高出水水质。
(2)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扩展阅读
污染成因:
人类生产活动造成的水体污染中,工业引起的水体污染最严重。如工业废水,它含污染物多,成分复杂,不仅在水中不易净化,而且处理也比较困难。
工业废水,是工业污染引起水体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占工业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业废水所含的污染物因工厂种类不同而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工厂,生产过程不同,其所含污染物的质和量也不一样。工业除了排出的废水直接注入水体引起污染外,固体废物和废气也会污染水体。
农业污染首先是由于耕作或开荒使土地表面疏松,在土壤和地形还未稳定时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悬浮物。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日益增多,而使用的农药和化肥只有少量附着或被吸收,其余绝大部分残留在土壤和漂浮在大气中,通过降雨,经过地表径流的冲刷进入地表水和渗入地表水形成污染。
城市污染源是因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和废气引起水体污染造成的。城市污染源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污水的混合液,其中包括厨房、洗涤房、浴室和厕所排出的污水。
世界上仅城市地区一年排出的工业和生活废水就多达500立方公里,而每一滴污水将污染数倍乃至数十倍的水体。
Ⅲ 污水处理费是什么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扩展阅读
早在2007年,济南就已根据省政府相关要求,制定出《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至今一直按此要求实施。
“这一办法主要确定了该费用征收主体是市市政公用局,征收范围是全市城区范围内所有用水户,同时确定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市政公用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用水户将污水处理费缴到银行,再由银行通过自动分离系统将这部分费用分流到财政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专门用来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等。
据了解,济南目前每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基本稳定在1.5亿元左右,但仍不能完全满足相关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成本投入。
2015年2月,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信息,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目前济南的水质净化一至四厂,及高新区水质净化厂,均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作。
Ⅳ 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总则 折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折叠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折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污水处理 折叠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折叠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折叠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折叠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如何理解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 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BT(建设 - 移交)的投资和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更加成熟和访问的方式来建立一个投资和融资,近年来已广泛应用于国内许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从这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能够推动许多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在相同的时间,但是,由于国内政策,管理规范,配套不完善,BT模式在实践中,有许多问题,主要是在未知的审批权限的范围是明确的,按照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性,规避招标或不按规定招标中,一些项目的旗帜下,BT的旗号从事施工方垫资施工,甚至个别业主承包商的贷款担保,BT模式的管理是不明确的。
“非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签订建造合同,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正确区分BT为了进一步规范BT投融资模式管理,投融资模式不符合基本建设和施工单位,政府最近出台的“通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主要用于BT模式实施的范围和条件,审批程序,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招投标,回购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督和管理的六个建议的规管措施。
国务院关于改革的决定的投资系统,因为城市的投资和融资系统实施继续以深化,在转移的基本特点的融资 - 建设 - BT(建设 - 移交)投资和融资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采纳,并动员非政府资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促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实施BT模式是时间不长,经验少,在广泛的范围不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监管不力和管理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是目前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的应用的范围和条件,实施BT模式融资建设我们的能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BT模式的城市和地区(县)人民的政府的决定,通过一个授权项目业主,通过招标,以选择的投资和融资(以下简称金融家),通过的金融家的BT模式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建设项目的设立项目业主。的融资必须作为一个项目的自有资金和长期融资的能力建设保护,反担保的,不得从事的项目,项目业主回购资金来源未来利益由政府部门批准后,根据该合同由项目业主支付的回购价格,回购计划,该项目的完成。
采用BT模式应量力而行??,项目必须符合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县),属于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福利,基础项目,并纳入政府的财政资源(包括政府投资的主要金融)的动态平衡,以确保项目回购的资金来支付,杜绝拖欠工程款的原则,项目总投资为政府采取BT模式超过5000万元,该项目完成后两年左右,完成了回购。
二,规范BT模式项目的审批,并改善决策,实施BT模式项目的决策机制,必须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BT融资可行性研究的要求,以提高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BT模式实施该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BT融资建设方案,结合批准设专章。 BT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BT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融资者应具备条件和能力,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监控措施;回购条件和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回购的资金来源,根据政府资金的建设计划,BT融资建设项目在设区的市级(县)人民的批量审批权限的动态平衡。总投资200万元,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建委和管理部门,市政府批准,总投资200多万元人民币;区(县发展和改革部)级政府投资项目的BT融资建设计划由区(县)结合的融资,建设和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包括批准通过,政府的回购资金困难和大型工程项目报区(县)。未经批准的项目可能不使用BT模式。项目业主BT融资建设项目组织批准的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必须提交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格BT模式项目招标制度,严格实行招投标制。金融家们所做需要实现的邀请招标或不招标通过招标,项目业主应选择BT融资建设方案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投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结合明确的批准。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投资预算的批准后,应进行招标选择金融家。项目业主融资能力,融资,建设和管理能力和业绩信誉严格的要求。的BT合同总价款的,其余的建设资金提供中期和长期贷款承诺书或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发行的不少于35%的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独立的法人,分别有不同的融资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承接建设项目融资,财团协议的签署,内容和工作的承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BT合同的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预算,以清除组成合同的总价格列表建筑和安装成本,融资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并进入总价格,但由项目业主掌握数额的钱,建筑和安装成本,融资成本,融资融资一般是固定总价的实施。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依法。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督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金融机构参与项目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举办的金融家业主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合理保证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各方责任的合同。应该是明确的BT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项目业主和金融家。项目负责人做项目的前期工作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监督该融资资金的到位,建设管理的初步设计完成前,总施工进度的审查,组织回购工作。
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应该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项目公司的成立并没有改变融资项目业主的义务。金融家们提出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配给项目公司专户存储在一个特殊的帐户,组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数据归档和传输;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涉及各类保险的投保建设工程以及完成合同的其他事项。融资及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内容
资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政府的投资项目,并完成合同施工。项目的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由项目业主批准同意,重大设计变更也应履行的审批程序。由项目业主在建设程序处理,的金融家或项目公司目前的管理联合声明所要求的。
融资和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内容,不得转包,不得让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项目业主不得提供融资担保的融资及项目公司。双方当事人不得利用BT模式项目作为抵押品融资方
制定合理的回购条件和程序,以确保项目的正常切换。项目业主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特别是确定根据政府资金余额为建设项目支付回购期间预留不低于5%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保证金的质量。回购期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结束。
项目完成后,项目业主和金融家购回按照合同逐项核实认定的条件。需要中介机构的结论,这个结论应该共同委托代理制,委托方法和委托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项目竣工验收,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签订一份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业主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金融家,回购条件,不得随意变更,默认情况下,扣除或预扣合同应付的,要加强管理或优化设计和养护资金融资或项目公司,项目业主应根据应支付的合同的约定。该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购回该组织由金融家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整改仍然不符合回购条件,双方应出售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
六,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和指导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积极支持实施BT模式,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指导,检查,评估,审计,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政府投资项目动态平衡计划,发展和改革部门与金融部门一起准备,财务人员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项目业主做好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引导项目业主和项目公司施工程序,施工招标和工程质量的监督,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BT合同的执行,并协调相关的问题。 BT模式融资跟踪监督制度,跟踪审计资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整个过程中,及时评估项目的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的金融中介机构委托的建立。
BT模式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州级和市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的筛选和考试。项目业主和他们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违法违纪的责任在于双方有关部门调查。在城市其他BT模式项目建设的竞争中,金融家违规行为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五年内不得参与。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市场秩序,更好的发挥BT模式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