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收集设施
❶ 建设什么污水处理设施
5个公厕,水量应该不大,上一个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应该差不多。你可以找山东沃能环保看看
❷ 关于消防废水收集池及配套设施。具体是怎么回事
恰好我这里正在做这方面的东西,所以结合我这里的情况解说一下,但不一定适合你那边的情况。
消防用水要有妥善的给水、排水疏导措施,消防水用后根据设计管路流入事故存液池。
一般就是根据设计图纸施工
❸ 污水处理设备包括哪些
通常说的污水处理设备是指污水处理系统中的机械设备,但是单有这些设备又无版法构成一个系统权。 因此准确的来说,污水处理系统应该包含:构筑物、机械设备、监控设备、管路阀门等。还有一些将设备与构筑物合建成的一体化设备。如:箱式气浮池、斜管沉淀池、一体化膜生物反应器、甚至有的厌氧系统都是钢制的一体设备。 监控设备,包括pH计、流量计、液位计等其他监测和控制设备。
北京湘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一家专业从事实验室综合废水处理设备和实验室综合废气处理设备的生产厂家,帕恩特实验室综合废水处理设备也是国内取得发明技术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产品,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 校,环境监测,产品检验等行业。
❹ 《云南省城镇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和材料目录》
《云南省城镇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和材料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水平,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省建设厅负责编制《云南省城镇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和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条 《目录》的范围为在本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理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污水、垃圾工程)中采用的设备和材料等产品(以下简称设备材料),包括:涉及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的管材及配件、处理设备等,以及涉及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的清运设备、防渗材料及安装、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等。
第三条 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两污办)受省建设厅委托,进行《目录》审核编制和推广实施。
本省各污水、垃圾工程应当采用列入《目录》的设备材料。
第四条 申请列入《目录》的设备材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二)产品技术性能符合本省污水、垃圾工程质量要求;
(三)在本省设有售后服务和维护机构。
第五条 申请列入《目录》的设备材料,由其生产企业向省两污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云南省城镇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和材料目录申报表》(加盖生产厂家和省级总经销单位原章);
(二)生产厂家和省级总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与省级总经销单位签订的总经销合同或协议书(加盖生产企业和省级总经销单位原章);
(四)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六)需由具备特种专业工程资质进行工程建设、安装的,应提供《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复印件);
(七)相关项目业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目录》由省两污办编制后定期对社会公布。
第六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污水、垃圾工程质检、监理单位以及项目业主的反馈意见,省两污办就其服务及质量情况对列入《目录》的设备材料定期进行年度审查。未通过年度审查的不再列入《目录》。
第七条 污水、垃圾工程项目业主按照“云南省城镇市政公用(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动态管理系统”的要求,根据项目进展,及时填报选用的设备材料等产品情况,并定期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第八条 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按要求,通过“云南省城镇市政公用(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动态管理系统”定期、如实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污水、垃圾工程按照《目录》选用的设备材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两污办负责解释。
❺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般包括哪些
城市污水一般会统一排放到城市管道,再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一般有设备间
格栅
集水井
气浮机
水解酸化池
接触氧化池
沉淀池
沙律消毒池
污泥脱水机等设备,希望对你有帮助
❻ 污水贮存池建造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1)内壁和底面应做防渗处理,具体参照GB50069相关规 定执行。
(2)底高于地下水位0.6米以上专。
(3)高度或深度不超属过6米。
(4)地下污水C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导流渠,防止径流、雨水 进入1C存设施内。
(5)进水管道直径最小为300毫米。
(6)进、出水口设计应避免在设施内产生短流、沟流、返混 和死区。
(7)地上污水贮存设施应设有自动溢流管道。
(8)污水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 设施。
来源于问问我
❼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是要什么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为了引导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防治城市水环境的污染,现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
总则
1.1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所称“城市污水”,系指纳入和尚未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指导污水处理工艺及相关技术的选择和发展,并作为水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1.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1.5城市污水处理,应根据地区差别实行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
1.6城市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1.7鼓励城市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2.目标与原则
2.1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污水平均处理率不低于50%,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2.2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并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
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并在厂内进行预处理,使其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旅游风景点、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经济开发小区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独立工矿区的工业废水,应进行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2.3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实施.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治富营养化,城市污水应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增强除磷脱氮的效果.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
2.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积极稳妥地选用污水处理新技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须进行深度处理.
2.5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以现状水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统
3.1在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中应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
3.2对于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
3.3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3.4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督检测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水质和水量,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4.污水处理
4.1工艺选择准则
4.1.1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先确定.
4.1.2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处理单位水量、削减单位污染物、处理单位水量电耗和成本、削减单位污染物电耗和成本、占地面积、运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环境效益等.
4.1.3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优化工艺设计参数.必须对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进行详细调查或测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预测.在水质构成复杂或特殊时,应进行污水处理工艺的动态试验,必要时应开展中试研究.
4.1.4积极审慎地采用高效经济的新工艺.对在国内首次应用的新工艺,必须经过中试和生产性试验,提供可靠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应用.
4.2处理工艺
4.2.1一级强化处理工艺
一级强化处理,应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要求和建设规模,选用物化强化处理法、AB法前段工艺、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艺、高负荷活性污泥法等技术.
4.2.2二级处理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20万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也可采用其它成熟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20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滤池法等技术,也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
4.2.3二级强化处理
二级强化处理工艺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备较强的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在对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区,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选用A/O法、A/A/O法等技术.也可审慎选用其他的同效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除采用A/O法、A/A/O法外,也可选用具有除磷脱氮效果的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滤池法等.
必要时也可选用物化方法强化除磷效果.
4.3自然净化处理工艺
4.3.1在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水体自净能力要求的条件下,可审慎采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处置方法.
4.3.2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荒地、闲地等可利用的条件,采用各种类型的土地处理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
4.3.3城市污水二级处理出水不能满足水环境要求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用土地处理系统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进一步处理.
4.3.4采用土地处理技术,应严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处理
5.1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5.2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级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进行堆肥处理和综合利用.
采用延时曝气的氧化沟法、SBR法等技术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需达到稳定化.采用物化一级强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进行妥善的处理和处置.
5.3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达到稳定化和无害化要求的,可农田利用;不能农田利用的污泥,应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填埋处置..
6.污水再生利用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选用混凝、过滤、消毒或自然净化等深度处理技术.
6.2提倡各类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经济合理和卫生安全的原则,实行污水再生利用.发展再生水在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城市杂用、生态恢复和工业冷却等方面的利用.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应根据用户需求和用途,合理确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质..
7.二次污染防治
7.1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必须充分重视防治二次污染,妥善采用各种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期建设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进行充分论证.
7.2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治传染性疾病传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消毒设施.
7.3在环境卫生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应防治恶臭污染.
7.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机械设备应采用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并符合有关噪声控制要求.
7.5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稳定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卫生填埋处置时严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❽ 经管资产里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中收集设施都有哪些
污水处理问题一直都是我国面临的严重问题,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城市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建设滞后,污水处理设施难以充分发挥效益,这是全国存在的共性问题。保障污水处理厂稳定高效运行,对于保护良好生态环境、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改进城市污水处理方法
首先,我们应该掌握一些污染源治理技术和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最新情况,推动我国污水处理方法的发展,大力开发低耗高效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对我国现有污水处理方法进行分析,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更高的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有力的控制水污染。创新并优化污水处理工艺,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各种技术的综合运用,使其达到现阶段城市污水处理回收再利用的标准,提高水资源的重发利用率。其次,是加大人才和资金的投入,建立专门的研究和开发机构,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研制和应用城市污水回用技术和新设备,提高污水处理和回用能力;引进和开发新技术,通过积极推广各种膜分离技术、臭氧化技术以及安全消毒技术的应用,将污水中的废物分离,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标准,完善处理系统,达到再生水的指标,提高水的重发利用率。最后就是排水合理分区和合理布局,分析当地的实际情况,考虑其规模和对污水利用的方便程度,对城市污水的排水范围进行规划,污水处理厂要适度集中,合理划分,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选址和方案进行合理规划,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合理进行,尽量做到最低投入成本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强化一级污水处理法,根据自身条件适时选择二级处理法,降低城市污水处理设备的负荷和处理成本,将水处理由原来单一模式转变成综合利用处理模式,转变我国水资源缺乏的局面。
2、完善污水处理管理机制
改革污水处理单位的考核制度,对处理后的水质、水量同时监管,将处理后的水体指标纳入考核范围,有效改善污水处理工作的质量水平,提高处理后水质的标准。政府加强对污水处理的管理,明确分工,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采用问责制度,并对出现问题的责任人进行惩治,保障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政府将传统的城市排水体制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两种,明确各个部门责任,各个部门互相监督。分流制适合于新建区、扩建区、新建开发区,并不受历史因素影响;合流制适合具有历史因素的大中型城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对城市污水处理进行多元化管理,引进投资模式,保证城市污水处理的持续发展。借鉴城市污水处理较好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改进自身的技术,政府应该建立一系列的监管体系,全方位的展开工作,并且要通过政府、企业和公民“三位一体”,强化监督机制,提高员工的监管水平和监管素质,依法对污水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提高污水治理的彻底性,促使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改善环境质量的效能。
3、提高民众认识,树立环保观念
积极利用各种媒介,提高全民的水资源危机意识以及综合利用意识,倡导建立节水型社会,其次就是树立污染者收费意识,同时应该做到“谁污染,谁治理”,同时可以用来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的资源投入,改进设备,加大技术投入。
4、污水处理的资源化和产业化
城市污水处理之后也是一种水资源,成为城市的第二种水源,回用之后,可以很大的节约水资源的供应量,同时还能减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污染,既解决了供水紧张又改善了环境,还可以就近处理利用,节省管道投资和运输消耗,实现水源的可持续发展。分类供水,从而实现对水资源的回收利用,并且鼓励中水回用,对废水回用之后的污泥进行研究,将它变废为宝,真正的提高污泥的资源程度。对于那些排放污水的企业要缴纳相应的费用,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供资金,加强污水处理的能力,采用市场化的方式来发展污水处理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