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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

发布时间: 2021-03-25 12:22:47

⑴ 冲洗地面的污水能不能排入雨水沟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一,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应当认定为采用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案情描述,应从重处理。新环保法实施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属于应严厉打击的环境违法行为,可相应启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一系列处罚措施。
第二,东坡区环保局因取水沟不方便取样,对其外河水上下游进行了取样监测对比,认为未直接形成其超标排放证据。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因此,应对农灌沟内最近的取水点进行监测,若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则可认定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第三,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对应的是两个具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两种违法行为之间不构成包含关系,应当同时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分别罚款并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应采用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的方式,保证达标排放。

⑵ 防止和治理水污染的基础设施有哪些

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

⑶ 两条防止水体污染的方法或措施

具体要看污染源什么?化学品、重金属、生活垃圾等处理方法是不同的。化学品强酸强碱类多是经中和或提取分解,有条件的当然就是回收再利用。最好办法就是不出现污染源!!!(不太现实)

⑷ 在线等,由于工程开发而导致生活用水或者饮用水污染是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哪章哪条或者有几条都可以,谢谢~~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⑸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有哪些规定

第47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48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49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50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51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⑺ 用污水灌溉的农田会不会受到影响为什么

根据农田灌溉水质标准-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标准的实施和采样监测方法。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
2 引用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CJ 18 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25.1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3 标准分类
本标准根据农作物的需求状况,将灌溉水质按灌溉作物分为三类:
3.1 一类:水作,如水稻,灌水量800m3亩·年
3.2 二类:旱作,如小麦、玉米、棉花等。灌溉水量300m3/亩·年。
3.3 三类:蔬菜,如大白菜、韭菜、洋葱、卷心菜等。蔬菜品种不同,灌水量差异很大,一般为200~500m3/亩·茬。
4 标准值
农田灌溉水质要求,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mg/L

序号
作物分类
标准值
项目

水作

旱作

蔬菜

1
生化需氧量(BOD5)

80
150
80

2
化学需氧量(CODcr)

200
300
150

3
悬浮物

150
200
100

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8.0
5.0

5
凯氏氮

12
30
30

6
总磷(以P计)

5.0
10
10

7
水温,℃

35

8
pH值

5.5~8.5

9
全盐量

1000(非盐碱土地区)2000(盐碱土地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

10
氯化物

250

11
硫化物

1.0

12
总汞

0.001

13
总镉

0.005

14
总砷

0.05
0.1
0.05

15
铬(六价)

0.1

16
总铅

0.1

17
总铜

1.0

18
总锌

2.0

19
总硒

0.02

20
氟化物

2.0(高氟区) 3.0(一般地区)

21
氰化物

0.5

22
石油类

5.0
10
1.0

23
挥发酚

1.0

24


2.5

25
三氯乙醛

1.0
0.5
0.5

26
丙烯醛

0.5

27


1.0 (对硼敏感作物,如:马铃薯、笋瓜、韭菜、洋葱、柑桔等)
2.0 (对硼耐受性较强的作物,如小麦、玉米、青椒、小白菜、葱等)
3.0 (对硼耐受性强的作物,如:水稻、萝卜、油菜、甘兰等)

28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0

29
蛔虫卵数,个/L

2


4.1 在以下地区,全盐量水质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4.1.1 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设施,能保证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地区;
4.1.2 有一定淡水资源能满足冲洗土体中盐分的地区。
4.2 当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为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5.1 本标准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5.2 严格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水质及农作物灌溉定额进行灌溉。
5.3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保护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本标准。
5.4 严禁使用污水浇灌生食的蔬菜和瓜果。
6水质监测
6.1 当地农业部门负责对污灌区水质、土壤和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
6.2 为了保障农业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区灌溉期间,采样点应选在灌溉进水口上。化学需氧量(COD)、氰化物、三氯乙醛及丙烯醛的标准数值为一次测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项标准数值均指灌溉期多次测定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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