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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污水排污费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3-26 12:52:41

1. 污水达标排放后怎么收费排污费

楼上的你抄是哪个地方的,还用2003年前的收费标准糊弄人,边上反思去。你那套标准我们1998年就开始不用了。现在是总量收费。每个当量0.70元。以化学需氧量为例。假如监测浓度100毫克/升,排水量10000吨,则排放COD1000千克,每千克1个当量,则征收700元,按照排放标准,如果超标再加一倍。按照排放污染因子分别计算污染当量,取前三个收费。
现在收费不大考虑是否达标了,确定前三项后,如果超标只对超标因子加倍即可。

2. 如何计算排污费

1、该企业年征收排污费数额6735.5元 ,计算方法如下:

COD:450毫克/升×10000t=4500000克氨氮:50毫克/升×10000t=500000克

COD:4500000克÷1000克/污染当量值=4500氨氮:500000克÷800克/污染当量值:625

2、由于COD超标,氨氮未超标,二种污染物要分别计算。COD:4500×0.7元× 2=6 300元氨氮:625×0.7元=437.5元

该企每月应缴纳的排污费应为6735.5元。

排污费是指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20世纪初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类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浓度都大规模增加,大大超过环境的隹净能力,致使空气、水、土地等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世界许多城市和工业区的新鲜空气、洁净的水已成为短缺资源,而净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气,或从远道或地层深处取水,则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经济学家认为,这笔费用应由污染者支付,因为污染者损害环境质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样,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应将这笔费用转嫁给社会。

这是其理论基础。具体则指根据一国排污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应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金钱。最早由德国于1904年在污染严重的鲁尔工业区实行。

(2)哈尔滨污水排污费标准扩展阅读:

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 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有什么区别

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区别有

1、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种,城市管理者不能同时以两个费种的形式向同一个排污者收取费用。

2、费用侧重点不一样,排污费是针对污染物的去除所需支付的费用,污水处理费针对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所需支付的费用。

3、污水处理费是由公用事业局收取的费用,排污费是由环保部门收取的费用。

4、污水处理费一般按排放水量乘以单价计收,排污费按排污量收收取。

排污费是指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主要包含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是指看废水的情况收费,大体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比较少,我们每吨自来水里就有一块多的排污费,这个费用就是给污水处理厂。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3)哈尔滨污水排污费标准扩展阅读

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 最新排污费收费标准

最近几年国家没有更新过排污费征收的标准,一直执行的都是2003年颁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各地方却有可能颁布地方排污费征收的标准这个要看具体地区了,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咨询。

5.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行政性收费项目:排污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收费标准: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物(BOD5) 0.5

13.化学需氧物(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邻—二甲苯 0.02

47.对—二甲苯 0.02

48.间—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间—甲酚 0.02

56. 2.4—二氯酚 0.02

57. 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 0.125

61.总石西 0.02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 PH值

1) 0-1,13-14 0.06吨污水

2) 1-2,12-13 0.125吨污水

3) 2-3,11-12 0.25吨污水

4) 3-4,10-11 0.5吨污水

5) 4-5,9-10 1吨污水

6) 5-6,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

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 = 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 二氧化硫 0.95

2. 氮氧化物 0.95

3. 一氧化碳 16.7

4. 氯气 0.34

5. 氯化氢 10.75

6. 氟化物 0.87

7. 氰化氢 0.005

8. 硫酸雾 0.6

9. 铬酸物 0.0007

10. 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 一般性粉尘 4

12. 石棉尘 0.53

13. 玻璃棉尘 2.13

14. 碳黑尘 0.59

15. 铅及其化合物 0.02

16. 镉及其化合物 0.03

17. 铍及其化合物 0.0004

18. 镍及其化合物 0.13

19. 锡及其化合物 0.27

20. 烟尘 2.18

21. 苯 0.05

22. 甲苯 0.18

23. 二甲苯 0.27

24. 苯并(a)芘 0.000002

25. 甲醛 0.09

26. 乙醛 0.45

27. 丙烯醛 0.06

28. 甲醇 0.67

29. 酚类 0.35

30. 沥青烟 0.19

31. 苯胺类 0.21

32. 氯苯类 0.72

33. 硝基苯 0.17

34. 丙烯氢 0.22

35. 氯乙烯 0.55

36. 光气 0.04

37. 硫化氢 0.29

38. 氨 9.09

39. 三甲胺 0.32

40. 甲硫醇 0.04

41. 甲硫醚 0.28

42. 二甲二硫 0.28

43. 苯乙烯 25

44. 二硫化碳 20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表6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标分贝数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说明:

1.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 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 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 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 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6.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回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答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7. 工业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就要收费,超标就要加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排污费,排污费是由环保部门来收取。

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你的企业涉及到哪几个方面(排放废水、排放废气等)环保部门就会收取那几项的排污费。

你可以查看下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1、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2、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联合颁布的第31号令)
下面是国家环保部网站上有关的链接地址:http://www.mep.gov.cn/law/fg/xzhg/200301/t20030102_86236.htm
http://www.sepa.gov.cn/law/gz/bmgz/qtgz/200302/t20030228_86250.htm

8. 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1.06.01

【实施日期】 2001.06.01

【文 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管理。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日常征收工作。
使用城市供水的居民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第四条 在本市城区内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计算征收。
使用城市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无水表的,按照收取的水费核定。使用地下水的,有水表的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无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水量核定。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污水排放水质标准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超标污水补偿费。
超标污水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工作人员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当出具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证件,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
第九条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补充建设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对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
第十一条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免征污水处理费。
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污水处理费,不得免交。
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规定的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属经营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三条 侮骂、殴打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循私舞弊。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奈 罚款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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