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体系工厂废水污染防治管理程序
❶ 工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怎么制订
各级环境保护责任制
1. 目 的
本基准是为了促进环境管理体系得以有效的运行而对环境管理运行上的分工与责任作一规定而制定的。
2. 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对陕西虹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中关于环境管理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的作用、职责及权限方面的规定业务。
3. 职 责
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审批本基准。
4. 定 义
⑴ 环境管理者代表
由总经理任命的,代表其建立、实施、保持环境管理体系,并负责向总经理汇报体系运行结果的管理者。
⑵ 环境管理委员会
由主任委员(环境管理者代表)及各委员(生产部经理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一个环境方面的审议机构。
5. 各层次人员的职责
5.1 总经理
具有对环境管理体系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与权限。
⑴ 负责环境方针的制定、修订和组织评审;
⑵ 审批环境目标、指标管理方案一览表;
⑶ 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并任命环境管理者代表;
⑷ 审批环境手册和环境基准;
⑸ 对内部环境监查作管理评审;
⑹ 召开管理评审会议。
5.2 环境管理者代表
明确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环境方针、环境管理),以保证按规定建立、实施与保持环境管理体系。
⑴ 确认公司制定的重要环境因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⑵ 组织环境管理委员审核公司的环境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
⑶ 撰写环境手册和审批要领类文件;
⑷ 组织实施内部环境审核,并撰写环境管理体系实际运行状况之见解报告;
⑸ 确保整个环境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
⑹ 协调体系运行过程中的矛盾;
⑺ 向总经理汇报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以供评审,为环境管理体系的改进提供依据。
5.3 环境管理委员会
⑴ 负责对环境方针的起草、审议和参与评审;
⑵ 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审核并对目标、指标制定的可否性进行研讨;
⑶ 制定公司的环境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
⑷ 环境管理委员会须对必要的环境不符合进行检讨,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及指定实施部门。
5.4 技术中心经理
⑴ 监督所属部门的环境运行状况;
⑵ 审批基准文件。
5.5 部门经理
⑴ 制定与本部门有关的环境管理方案的实施细则;
⑵ 监督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和/或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
⑶ 对与本部门有关的运行控制活动进行监控。
6. 各部门的业务
6.1 通用业务
⑴ 识别本部门的环境因素;
⑵ 实施公司的环境管理方案和/或实施细则;
⑶ 制定和实施内部环境培训计划;
⑷ 作好环境信息方面的接受和处理工作;
⑸ 撰写和修订相应的文件,并管理好本部门所有的环境文件;
⑹ 对所有的不符合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⑺ 撰写、管理自部门的环境记录;
⑻ 负责对水、电、纸张的管理;
⑼ 对化学品、油品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⑽ 对废弃物的分类、暂存的管理;
⑾ 对本部门产生噪声设备的管理。
6.2 行政人力资源部
⑴ 通用业务;
⑵ 对新进员工制定教育计划,并发放环境方针;
⑶ 负责年度环境培训计划的整合与计划实施与否的跟踪管理。
6.3 后勤服务部
⑴ 通用业务;
⑵ 对相关方施加环境方面的影响,并识别出其产生的一项或多项环境因素和发放本公司环境方针;
⑶ 负责执行政府机构的指示,接受本地居民的意见并报知环境管理推进小组;
⑷ 负责消防知识培训及火灾的模拟培训;
⑸ 负责对水、电总体管理和电表的校正管理;
⑹ 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总体管理;
⑺ 负责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中的管理;
⑻ 负责废弃物的总体管理;
⑼ 负责对公司污水的管理;
⑽ 负责对承包方产生的噪声、废弃物等的管理;
6.4 营销中心
⑴ 通用业务;
⑵ 对相关方施加环境方面的影响,并识别出其产生的一项或多项环境因素和发放本公司环境方针;
⑶ 负责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中的管理;
⑷ 负责相关可利用特别管理废弃物的委托处理;
6.5 生产部
⑴ 通用业务;
⑵ 负责管理设备及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并对车间进行内部监测;
⑶ 负责对生产原材料及生产辅助性材料的管理。 ⑶ 负责对生产原材料及生产辅助性材料的管理。
6.6 环境管理推进小组
环境推进小组负责对内部员工发放环境方针及对环境方针进行宣传的活动;
⑴ 汇总全公司的环境因素、制定评价基准、评选出公司的重要环境因素;
⑵ 获取、变更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⑶ 协助各部门提出有关环境方面的年度培训需求;
⑷ 受理总公司的环境信息及来自公司内部的各种信息;
⑸ 审批各环境作业指导书类;
⑹ 管理环境文件的分发、废弃;
⑺ 对公司总体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和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控;
⑻ 对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的实施状况进行监控;负责对噪音、焊锡烟的委托监测;
⑼ 负责发行《环境不符合纠正报告》,并负责确认纠正、预防措施之实施结果;
⑽ 负责保管各部门的环境记录,消毁时作好消毁记录;
⑾ 负责准备管理评审资料;
⑿ 负责汇总全厂水、电、纸的实绩,并报告环境管理者代表;
⒀ 对废弃物处理的监督管理。
❷ 工厂车间对环境管理体系的主要职责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三同时验收报告;
3、环境验收报告;
4、排污许可证、执照和授权;
5、废弃物处理方式、数量、地点、运输方式、记录;
6、监测记录(废水、废气、厂界噪声等);
7、工艺流程图;
8、MSDS(危险化学品使用说明书);
9、内外部沟通信息;
10、组织能源、资源的使用、生产过程的记录;
11、组织环境规划资料;
12、组织环境处理设备、设施的资料;
17、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机构成立批文;
13、组织机构图;
14、守法证明;
15、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16、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17、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18、有效版本的管理体系文件;
这是环评的文件和责任要求
❸ 环境管理体系的程序文件必须的有哪些分别是什么
一般都是合在一块的,如文件与记录控制、管理评审、不合格控制、能力意识和培训、纠正和预防等两种体系都包括了,没必要做两面三个体系,而且ISO9000:2008的标准与ISO14000的要求更贴进了。
环境体系没有要求一定要多少个程序文件,但有要求形成文件的地方一定要有文件,不一定是程序文件,也可以直接是作业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通常是按过程方法来建立的,所以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可以将过程视为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我们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实际上就是研究它的各个过程及其子过程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
通常我们按照过程方法将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分为顾客导向过程COP和支持过程SP两大类,如果在汽车行业(其实其它行业也适用),还可以把支持过程中某些具备管理共性的过程归纳提炼出来作为管理过程MP。
COP就是输入与输出直接与顾客发生联系的过程,通俗一点理解就是市场营销、合同评审及投标报价、新产品开发、生产、交付及回款、售后服务、工程更改等等顾客有直接要求的过程。
SP就是为了确保COP的顺利实现而起支持作用的过程,这些过程顾客没有直接要求,而是我们组织自己识别和要求的,比如文件记录控制、人力资源管理、采购管理、产品监视和测量等等。。。。
MP就是贯穿于组织所有过程当中,起到策划、检查、分析、改进等等作用的过程,或者说对其它所有过程都会产生影响的过程。
那么个人理解,在谈到体系的结构时,就可以认为质量管理体系由COP\SP\MP这三大过程所组成,并相互作用。
以上是从过程的角度来谈体系的结构。除此之外,我们从文件化体系的角度来看,体系文件一般分为三个或四个层次,我们通常称为金字塔型,第一层次为质量手册,它是公司质量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第二层次是程序文件,它是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主体,对质量手册起支撑作用,是最常使用的文件。第三层次是作业文件,也称为作业指导书,它是对程序文件未详细描述的要求的补充文件,也是作业中最直接的指导性规定。第四层次就是质量记录,是我们从事活动的证据。
❹ 废水管理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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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为加强生产和生活废水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0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厂废水的控制管理。
3.0定义
无
4.0职责或引用文件
5.0程序
5.1废水的类型:
生活区、办公区日常活动(饮食卫生间)所产生的污水;厨房日常活动产生的含油污水;
5.2废水的处理:
生活区、办公区产生的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厨房产生的含油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后排入市政管网,经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
5.3管制要求:
5.3.1废水管制标准: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
5.3.2公司定期每年委托有资格的监测公司对废水进行监测,监测报告由行政部保存两年以上;
5.3.3当废水测量值超出管制标准时, 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善.
5.3.4当地法律有规定时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领排放批文或排放证书. 受核工厂如果有排放工业加工废水的情况, 应当已就须否申领排放批文或者排放证书的问题做了评估. 工厂如果领有批文, 便应当确保工厂达到批文的要求.
5.3.5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严格分开,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废油、废化学品等对环境会造成较大危害的物品禁止倒入下水道,各产生部门应收集于专门的容器中,然后交危险废弃物指定地点由有资格的回收商回收处理;
禁止将废渣(如污泥、垃圾、碳粉、粉尘等)冲入下水道;
5.3.6总务部负责化粪池、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每半年定期清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5.3.7垃圾需放置指定地点,不得露天摆放,以防雨天污水流入雨水管道;
5.3.8禁止在公司内冲洗车辆,以免将油污冲入雨水或污水管道;
5.3.9泄漏在地面的油及化学品需用沫布或沙子擦拭干净后放入危险废弃物垃圾桶内,禁止用水冲洗直接注入下水道;
5.3.10经污水处理设施过滤后的污泥,转运作废弃物处理;
6.相关记录
6.1废水的检测报告(保存三年)
6.2污水系统定期清理记录(保存一年)
❺ 工厂环保治理设施操作规程是怎样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四条凡需实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项目审批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理所、市固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局项目审批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二)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三)市局水源保护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四)市环境监理所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市局项目审批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六)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第三章定期申报与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申报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申报一次。
第八条本局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由负责该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实,督促其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并对有关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跟踪检查采用电话查询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以及已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可以采用电话查询的方式,对已开工建设而未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须采用每月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水源区的项目还应核实厂房的面积、工人人数等;
(二)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
(三)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设计情况,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等;
(四)检查施工期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对治理工程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环保批复后15天内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二条凡进行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由监督单位对其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调试进行技术监督,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环保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最终实施的方案与原上报评估、备案的方案有否改动;
(二)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包括治理工艺路线、主要设备(设施)的尺寸和型号、主要管道的连接是否与原设计方案相符和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
(三)通过现场调查和核对隐蔽工程施工管理记录,检查排放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有否超越管道的铺设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排放方式等;
(四)废水的总排放口是否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是否安装了符合要求的排水流量计,是否适应今后环保监测采样的要求,排放去向是否进入符合规定的排水管网等;
(五)污染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具备进行调试运行的条件,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施工中是否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中要求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周围环境质量是否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
(七)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合环保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工程治理单位出现的技术争议问题,由监督单位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监督单位应当定期向本局汇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并分别在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和调试结束时向本局提交设施竣工和调试核查报告,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五章竣工检查
第十六条重点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前,向本局申请竣工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检查申请;
(二)环保设计说明书;
(三)竣工工艺流程图,包括全部设备、管线、阀门、计量装置等竣工图;
(四)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评估报告书;
(五)工程竣工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六)每月的定期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本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检查申请材料以及本局定期跟踪检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者,组织竣工检查。
第十九条本局在受理申请后10天内,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
(一)听取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四)组织讨论;
(五)按合议制度作出检查结论。
第二十条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合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治理单位,方案已经技术评估,并报本局备案;
(二)工程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三)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四)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五)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六)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七)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第六章试运转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由本局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试运转通知书”,并确定试运转期限。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须经报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接到“试运转通知”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章验收监测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转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监测。
第二十五条试运转的最后30天为验收监测期。
第二十六条在验收监测期内,建设单位应尽量集中生产定单,保证处理设施能达到或接近满负荷运转,监测采样时的排污流量应达到申报最大水量(以小时计)的75%以上,以验证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保证验收监测结果的代表性。
第二十七条验收监测采样时应同步记录排污计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验收监测方式和频率按《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监测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达标率达不到80%或一次监测超标严重的,由本局责令停止试运转,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试运转。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重点管理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向本局提出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和试运转期概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效果;
(三)污染防治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情况;
(四)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
(五)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第三十一条本局在收到重点管理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在15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率达80%以上;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八)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对重点管理项目的防治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不合格者,责令整改,经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本局验收。
第三十三条其它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在投产前向本局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概况;
(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第三十四条本局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10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已到位,已建立了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对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认为需要的可要求进行验收监测,对监测结果达标率80%以上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经本局验收,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❻ 求污水处理厂环保管理制度!!!哪位高人赶紧帮忙解决一下。。急急急!!!
①市场准入监管。准人监管是政府监管的重要一环,是维护污水处理市场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政府要在明确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准人条件的情况下,把特许经营协议的核心内容作为招标的基本条件。综合考虑污水处理产业的成本、价格、经营方案、质量和服务承诺、特殊情况的紧急措施等因素,严格审查要进入污水处理行业的企业的资金、技术及管理能力,择优选择中标者。对新建、在建的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对已建的污水处理项目.对其运营资质进行审查,政府部门和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②建设过程和运营的监管。建设过程监管。必须坚持建设和采购的招标投标制。作为监管部门。必须对承包主体的采购、施工等过程实行监督。使建设过程体现竞争性和择优性。同时,加强对政府及企业投资行为的审计监督.完善投资建设监管体系运营监管。运营过程的监管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质量和服务监管。主要从进水水质、进水水量和排水水质上把关,制定相关的质量和服务标准 并对企业提供的质量与服务实施定点、定时监测。二是成本与价格监管。污水处理价格应根据外界的因素而定。尤其是通货膨胀,原材料涨价等因素而变化。为此。必须要有成本监管,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为污水处理价格的调整奠定基础。三是安全运行监管。污水处理行业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要加强对生产运营和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行业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③形成公众和舆论监督。应扩大污水处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会和公众对污水处理运营的全程监督。完善社会监管。政府应加快制定设施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资金补助、收费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扶持企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制定明确的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明确运营企业的责任和权益。为实现社会监管到位,政府还应加快对信息公开、审计查账、违规处罚、管网建设的问责制和反腐保廉等方面的制度建立。
(4)制定立法保障。
进行污水处理BOT等市场化相关办法的专项立法,完善我国BOT法律制度我国尚未制定有关BOT 的法律或法规,为了解决立法现状与实践需要的真空现象,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一部详尽的污水处理BOT 专项法律,以消除法律冲突,促进我国BOT 模式的发展,以规范城镇污水BOT项目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 城镇污水BOT 项目的衔接,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❼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下面哪几个阶段
实施方法法律、条文具体条款《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其他《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一,排污总量控制是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关键,抓好排污总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门要严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定各地区的排污总定量。由于区域辖区与环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时,要组织地区环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预算,进行充分的调查,合理的规划。当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况下,有效的监督更能促使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实是实行其职能。三,加强环保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意识。环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弃之不顾,这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较量,也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较量。四,完善好排污许可证的初始分配。拍卖、免费分配和定价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应许可证,是比较公平的。我国采用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和定价出售为辅的模式。因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企业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信息不对称、保护环境费用低的问题。五,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让公众参与到环保监督中来。完善监督制度。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为我国环境保护做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