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养殖废水处理率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畜产废水排放量日益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和水体环回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日答益严重。据统计,一条3.5万头规模化养猪生产线,其污染负荷相当于一座10万人的城镇,随着养殖规模的越来越大,对环境质量的威胁也在加大。养猪场污水污染负荷高,而养猪行业的利润水平又低,因而要求污水处理工程投资低、运行费用低、处理效率高,导致目前养猪场污染治理措施难以推进,养猪场废水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甚至废水不做处理直接排放的现象十分普遍,给社会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和损害。
因此,在选择处理工艺时,充分考虑养猪场污水污染负荷高,而养猪行业的利润水平又低的特点,显得非常重要。
1水质、水量与排放标准
广州某规模化养猪场的污水量为500m3/d,设计水质及排放标准见表1
㈡ 畜禽养殖污水应该怎么处理才好
畜禽养殖污水处理方法
1、还田模式
畜禽粪便污水还田作肥料为传统而经济有效的处置方法,可使畜禽粪便不排往外界环境,达到污水零排放。既可有效处置污染物,又能将其中有用的营养成分循环于土壤-植物生态系统中,家庭分散户养畜禽粪便污水处理均采用该法。该模式适用于远离城市、土地宽广且有足够农田消纳粪便污水的经济落后地区,特别是种植常年需施肥作物地区,要求养殖规模较小。
优点:一是污染物零排放,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化,可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肥力;二是投资省,不耗能,毋需专人管理,运转费用低等。
其存在问题:一是需要大量土地利用粪便污水,每万头猪至少需7hm2土地消纳粪便污水,故其受条件所限为适应性弱;二是雨季及非用肥季节必须考虑粪便污水或沼液的出路;三是存在和传播禽畜疾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危险;四是不合理的施用方式或连续过量施用会导致NO3-、P及重金属沉积,成为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源之一;五是恶臭以及降解过程所产生的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释放对大气环境构成威胁。
2、自然处理模式
自然处理模式主要采用氧化塘、土地处理系统或人工湿地等自然处理系统对养殖场粪便污水进行处理,适用于距城市较远、气温较高且土地宽广有滩涂、荒地、林地或低洼地可作污水自然处理系统、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要求养殖场规模中等。
优点:一是投资较省,能耗少,运行管理费用低;二是污泥量少,不需要复杂的污泥处理系统;三是地下式厌氧处理系统厌氧部分建于地下,基本无臭味;四是便于管理,对周围环境影响小且无噪音;五是可回收能源CH4地。
缺点:一是土地占用量较大;二是处理效果易受季节温度变化的影响;三是建于地下的厌氧系统出泥困难,且维修不便;四是有污染地下水的可能。
3、工业化处理模式
工业化处理模式包括厌氧处理、好氧处理以及厌氧一好氧处理等处理组合系统。对那些地处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近郊、土地紧张且无足够农田消纳粪便污水或进行自然处理的规模较大养殖场,采用工业化理模式净化处理畜禽粪便污水为宜。
优点:一是占地少;二是适应性广,不受地理位置限制;三是季节温度变化的影响较小。
其主要缺点:一是投资大,每万头猪场粪便污水处理投资约120万~150万元;二是能耗高,每处理1m3污水约耗电2~4kW•h三是运转费用高,每处理1m3污水需运转费2.0元左右;四是机械设备多,维护管理量大;五是需专门技术人员管理。
畜禽养殖废水污染现状
畜禽业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畜禽养殖业大力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根据2010年2月发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中对农业源、生活源和工业源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了分析汇总。在农业源中,畜禽养殖业的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268.26万吨和71.73万吨,占农业源COD和氨氮排放量的95.8%和78.1%,占全国COD和氨氮排放量的41.9%和41.5%。
目前全国规模化养殖场每天排放的畜禽养殖废水量大、集中,并且废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如CODcr、氨氮、重金属、残留的兽药和大量的病原体等,如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将会造成严重污染,其主要的危害如下:
对水体的危害,对大气环境的危害,对农田及作物的危害
㈢ 畜禽养殖污水怎样处理能够通过环评
畜禽养殖业废水处理方法
1 畜禽养殖废水对环境的危害
规模化养殖场每天排放的废水量大、集中,并且废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如重金属、残留的兽药和大量的病原体等,因此如不经过处理就排放于环境或直接农用,将会造成当地生态环境和农田的严重污染。
1.1 对水体的污染
养殖业废水属于富含大量病原体的高浓度有机废水,直接排放进入水体或存放地点不合适,受雨水冲洗进入水体,将可能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水质的严重恶化。由于畜禽粪尿的淋溶性很强,粪尿中的氮、磷及水溶性有机物等淋溶量很大,如不妥善处理,就会通过地表径流和渗滤进入地下水层污染地下水。对地表水的影响则主要表现为,大量有机物质进入水体后,有机物的分解将大量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使水体发臭;当水体中的溶解氧大幅度下降后,大量有机物质可在厌氧条件下继续分解,分解中将会产生甲烷、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导致水生生物大量死亡;废水中的大量悬浮物可使水体浑浊,降低水中藻类的光合作用,限制水生生物的正常活动,使对有机物污染敏感的水生生物逐渐死亡,从而进一步加剧水体底部缺氧,使水体同化能力降低;氮、磷可使水体富营养化,富营养化的结果会使水体中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浓度过高,人畜若长期饮用会引起中毒,而一些有毒藻类的生长与大量繁殖会排放大量毒素于水体中,导致水生动物的大量死亡,从而严重地破坏了水体生态平衡;粪尿中的一些病菌、病毒等随水流动可能导致某些流行病的传播等。
1.2 对农田及作物的影响
畜禽养殖业废水中含有较多的氮、磷、钾等养分,如能做到合理施用可有效地提高土壤肥力,改良土壤的理化特性,促进农作物的生长。但如果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连续、过量的施用,则会给土壤和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不良的影响,如引起作物徒长、返青、倒伏,使产量大大降低,推迟成熟期,影响后续作物的生产等。废水中的大量有机物质在土壤中不断累积,虽然可为土壤中栖居的小动物、昆虫、真菌、细菌等提供营养物质和适宜的环境,但也可导致一些病原菌大量孳生引起病虫害的发生;此外,大量有机物的积累也会使土壤呈强还原性,而强还原性的条件不仅影响作物的根系生长,而且易使土壤中原本处于惰性状态的有害元素得到还原而释放;大量无机盐在土壤中的积聚则会引起作物的盐害。
1.3 矿物元素和重金属污染
一方面,在畜禽饲料中大量添加的无机磷约75%为植酸磷,由于植酸磷不能被动物吸收利用而直接排出体外,引起污染。另一方面,各饲料厂和养殖场均普遍采用高铜、高铁、高锌等微量元素添加剂,由于这些金属元素的吸收率和利用率都很低易随粪便排出体外进入环境,已成为我国的一大环境公害。
1.4 残留兽药的污染
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为了防治畜禽的多发性疾病,常在饲料中添加抗菌素和其他药物,这些药物随饲料进入动物消化道后,短时间内进入动物血液循环,最终绝大多数的药物经肾脏过滤随尿液排出体外,只有极少部分的药物和抗菌素残留在动物体内。大量研究表明,大多数饲料用抗菌素都有残留,只是残留量大小不同。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发现抗生素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对养殖环境已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后果。首先,使畜禽体内的耐药病原菌或变异病原菌不断产生并不断向环境中排放;其次,畜禽不断向环境中排泄这些抗生素或其代谢产物,使环境中的耐药病原菌与变异病原菌不断产生。这两者反过来又刺激生产者增加用药剂量、更新药物品种,这就造成了“药物污染环境→耐药或变异病原菌产生→加大用药剂量→环境被进一步污染”的恶性循环。另外,畜禽产品中药物残留进入环境后,可能转化为环境激素或环境激素的前体物,从而直接破坏生态平衡并威胁人类的身体健康。
1.5 微生物污染
畜禽体内的微生物主要是通过消化道排出体外,通过养殖场废物的排放进入环境从而造成严重的微生物污染。如果对这些粪污不进行无害化处理,大量的有害病菌一旦进入环境,不仅会直接威胁畜禽自身的生存,还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 畜禽养殖业废水处理的基本方法与步骤
国内外对规模化畜禽场粪水的处理方法主要有综合利用和处理达标排放两大类。综合利用是生物质能多层次利用、建设生态农业和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好途径。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畜禽场饲养管理方式落后,加上综合利用前厌氧处理的不到位,常使畜禽粪水在综合利用的过程中产生许多问题,如废水产生量大、成分复杂、处理后污染物浓度仍很高、所用稀释水量多和受季节灌溉影响等。对于处理达标排放的来讲,虽然国内外所用的工艺流程大致相同,即固液分离-厌氧消化-好氧处理。但是,对于我国处于微利经营的养殖行业来讲,建设该类粪污处理设施所需的投资太大、运行费用过高。因此,探寻设施投资少、运行费用低和处理高效的养殖业粪污处理方法,已成为解决养殖业污染的关键所在。
㈣ 畜禽养殖污水处理需要建设多大面积
畜禽养殖业废水处理方法
1 畜禽养殖废水对环境的危害
规模化养殖场每天排放的废水量大、集中,并且废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如重金属、残留的兽药和大量的病原体等,因此如不经过处理就排放于环境或直接农用,将会造成当地生态环境和农田的严重污染。
1.1 对水体的污染
养殖业废水属于富含大量病原体的高浓度有机废水,直接排放进入水体或存放地点不合适,受雨水冲洗进入水体,将可能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水质的严重恶化。由于畜禽粪尿的淋溶性很强,粪尿中的氮、磷及水溶性有机物等淋溶量很大,如不妥善处理,就会通过地表径流和渗滤进入地下水层污染地下水。对地表水的影响则主要表现为,大量有机物质进入水体后,有机物的分解将大量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使水体发臭;当水体中的溶解氧大幅度下降后,大量有机物质可在厌氧条件下继续分解,分解中将会产生甲烷、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导致水生生物大量死亡;废水中的大量悬浮物可使水体浑浊,降低水中藻类的光合作用,限制水生生物的正常活动,使对有机物污染敏感的水生生物逐渐死亡,从而进一步加剧水体底部缺氧,使水体同化能力降低;氮、磷可使水体富营养化,富营养化的结果会使水体中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浓度过高,人畜若长期饮用会引起中毒,而一些有毒藻类的生长与大量繁殖会排放大量毒素于水体中,导致水生动物的大量死亡,从而严重地破坏了水体生态平衡;粪尿中的一些病菌、病毒等随水流动可能导致某些流行病的传播等。
1.2 对农田及作物的影响
畜禽养殖业废水中含有较多的氮、磷、钾等养分,如能做到合理施用可有效地提高土壤肥力,改良土壤的理化特性,促进农作物的生长。但如果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连续、过量的施用,则会给土壤和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不良的影响,如引起作物徒长、返青、倒伏,使产量大大降低,推迟成熟期,影响后续作物的生产等。废水中的大量有机物质在土壤中不断累积,虽然可为土壤中栖居的小动物、昆虫、真菌、细菌等提供营养物质和适宜的环境,但也可导致一些病原菌大量孳生引起病虫害的发生;此外,大量有机物的积累也会使土壤呈强还原性,而强还原性的条件不仅影响作物的根系生长,而且易使土壤中原本处于惰性状态的有害元素得到还原而释放;大量无机盐在土壤中的积聚则会引起作物的盐害。
1.3 矿物元素和重金属污染
一方面,在畜禽饲料中大量添加的无机磷约75%为植酸磷,由于植酸磷不能被动物吸收利用而直接排出体外,引起污染。另一方面,各饲料厂和养殖场均普遍采用高铜、高铁、高锌等微量元素添加剂,由于这些金属元素的吸收率和利用率都很低易随粪便排出体外进入环境,已成为我国的一大环境公害。
1.4 残留兽药的污染
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为了防治畜禽的多发性疾病,常在饲料中添加抗菌素和其他药物,这些药物随饲料进入动物消化道后,短时间内进入动物血液循环,最终绝大多数的药物经肾脏过滤随尿液排出体外,只有极少部分的药物和抗菌素残留在动物体内。大量研究表明,大多数饲料用抗菌素都有残留,只是残留量大小不同。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发现抗生素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对养殖环境已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后果。首先,使畜禽体内的耐药病原菌或变异病原菌不断产生并不断向环境中排放;其次,畜禽不断向环境中排泄这些抗生素或其代谢产物,使环境中的耐药病原菌与变异病原菌不断产生。这两者反过来又刺激生产者增加用药剂量、更新药物品种,这就造成了“药物污染环境→耐药或变异病原菌产生→加大用药剂量→环境被进一步污染”的恶性循环。另外,畜禽产品中药物残留进入环境后,可能转化为环境激素或环境激素的前体物,从而直接破坏生态平衡并威胁人类的身体健康。
1.5 微生物污染
畜禽体内的微生物主要是通过消化道排出体外,通过养殖场废物的排放进入环境从而造成严重的微生物污染。如果对这些粪污不进行无害化处理,大量的有害病菌一旦进入环境,不仅会直接威胁畜禽自身的生存,还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 畜禽养殖业废水处理的基本方法与步骤
国内外对规模化畜禽场粪水的处理方法主要有综合利用和处理达标排放两大类。综合利用是生物质能多层次利用、建设生态农业和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好途径。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畜禽场饲养管理方式落后,加上综合利用前厌氧处理的不到位,常使畜禽粪水在综合利用的过程中产生许多问题,如废水产生量大、成分复杂、处理后污染物浓度仍很高、所用稀释水量多和受季节灌溉影响等。对于处理达标排放的来讲,虽然国内外所用的工艺流程大致相同,即固液分离-厌氧消化-好氧处理。但是,对于我国处于微利经营的养殖行业来讲,建设该类粪污处理设施所需的投资太大、运行费用过高。因此,探寻设施投资少、运行费用低和处理高效的养殖业粪污处理方法,已成为解决养殖业污染的关键所在。
2.1 固液分离
无论畜禽养殖场废水采用什么系统或综合措施进行处理,都必须首先进行固液分离,这是一道必不可少的工艺环节,其重要性及意义主要在于:首先,一般养殖场排放出来的废水中固体悬浮物含量很高,最高可达160000mg/L,相应的有机物含量也很高,通过固液分离可使液体部分的污染物负荷量大大降低;其次,通过固液分离可防止较大的固体物进入后续处理环节,防止设备的堵塞损坏等。此外,在厌氧消化处理前进行固液分离也能增加厌氧消化运转的可靠性,减小厌氧反应器的尺寸及所需的停留时间,降低设施投资并提高COD的去除效率。固液分离技术一般包括:筛滤、离心、过滤、浮除、沉降、沉淀、絮凝等工序。目前,我国已有成熟的固液分离技术和相应的设备,其设备类型主要有筛网式、卧式离心机、压滤机以及水力旋流器、旋转锥形筛和离心盘式分离机等。
2.2 厌氧处理
由于养殖业废水属于高有机物浓度、高N、P含量和高有害微生物数量的“三高”废水。因此厌氧技术成为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中不可缺少的关键技术。对于养殖场这种高浓度的有机废水,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可在较低的运行成本下有效地去除大量的可溶性有机物,COD去除率达85%~90%,而且能杀死传染病菌,有利于养殖场的防疫。如果直接采用好氧工艺处理固液分离后的养殖业废水,虽然一次性投资可节省20%,但由于其消耗的动力大,电力流水消耗是厌氧处理的10倍之多,因此长期的运行费用将给养殖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目前用于处理养殖场粪污的厌氧工艺很多,其中较为常用的有以下几种:厌氧滤器(AF)、上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复合厌氧反应器(UASB+AF)、两段厌氧消化法和升流式污泥床反应器(USR)等。近年来,厌氧消化即沼气发酵技术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养殖场废物处理中,到2002年底我国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数量已经达到2000余处,是世界上拥有沼气装置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虽然,在我国的沼气工程建设中也不乏失败的例子,工程建设成功率仅为85%,但这一技术不失为解决畜禽粪便污水的无害化和资源化问题的最有效的技术方案。畜禽粪便和养殖场产生的废水是有价值的资源,经过厌氧消化处理既可以实现无害化,同时还可以回收沼气和有机肥料,因此建设沼气工程将是中小型养殖场粪便污水治理的最佳选择。
好氧处理是指利用好氧微生物处理养殖废水的一种工艺。好氧生物处理法可分为天然好氧处理和人工好氧处理两大类。
天然好氧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天然的水体和土壤中的微生物来净化废水的方法,亦称自然生物处理法,主要有水体净化和土壤净化两种。前者主要有氧化塘(好氧塘、兼性塘、厌氧塘)和养殖塘等;后者主要有土地处理(慢速渗滤、快速法滤、地面漫流)和人工湿地等。自然生物处理法不仅基建费用低,动力消耗少,该法对难生化降解的有机物、氮磷等营养物和细菌的去除率也高于常规的二级处理,部分可达到三级处理的效果。此外,在一定条件下,该法配合污水灌溉可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该法的缺点主要是占地面积大和处理效果易受季节影响等。但如果养殖场规模小且附近有废弃的沟塘和滩涂可供利用时,应尽量选择该方法以节约投资和处理费用。人工好氧生物处理是采取人工强化供氧以提高好氧微生物活力的废水处理方法。该方法主要有活性污泥法、
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厌氧/好氧(A/O)及氧化沟法等。就处理效果来讲,接触氧化法和生物转盘的处理效果要好于活性污泥法,虽然生物滤池的处理效果也很好,但易于出现滤池堵塞现象。氧化沟、SBR和A/O工艺均属于改进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出水水质好、产生泥量少,也可对污水进行脱氮处理,但其处理的BOD负荷小、占地面积大、运行费用高。SBR法自动化控制程度高,能够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但其缺点是BOD负荷较小,一次性投资也大。A/O体是一种兼有去除BOD和脱氮双重作用的活性污泥处理工艺,其投资虽然偏大,但经该法处理后的水易于达标排放。因此对于那些养殖规模大、废水产生量多且有较强经济能力的养殖场可选择A/O法,而对于中等规模的养殖场可选择接触氧化和生物转盘等好氧处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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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畜禽养殖污水处理有哪些主要模式
(1)能源环保型
畜禽养殖场“能源环保型”污水净化工程,指的是畜禽场的畜禽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自然环境或以回用为最终目的的工程。该工程要求最终出水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此类型污水净化工程一般用于畜禽养殖场周边环境无法消纳厌氧消化液,必须将其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模式适用范围及条件:本模式适用于存栏大于3000头猪单位的规模化养殖场,污水处理量每天大于50米3;项目建设点周边排水水质要求高,沼渣沼液无充足农田利用,出水必须达标排放。本模式建设需要配备一定面积的人工湿地和植物氧化塘。
“能源环保型”工艺主要特点:在前处理时尽可能通过物理方法去除污水中固形物,降低厌氧池工作负荷;畜禽舍内清出的粪便以及固液分离的粪渣可制作有机肥或直接外卖;沼气产量小;污水达标排放,有效防止二次污染;主体工程投资大、运行费用高;操作与管理水平要求高。
(2)能源生态型
“能源生态型”污水净化工程是指畜禽场污水经厌氧消化处理后消化液不直接排入自然环境,而是作为农作物的有机液体肥料的工程,这类污水净化工程适用于畜禽场周边有足够的农田、鱼塘、植物塘等,能够完全消纳经厌氧(沼气)发酵后的沼渣、沼液。目前,“能源生态型”污水净化工程已经成为比较成熟适用、以综合利用为主的畜禽场污水净化工艺。
本处理模式适用于存栏大于300头猪单位的规模化养殖场,项目建设点周边环境容量大,排水要求不高。该模式必须配备足够的农田能完全消纳和利用厌氧消化后的沼渣、沼液。
“能源生态型”工艺主要特点为畜禽场污水、粪便可全部进入厌氧池;沼气产量大,沼液产量相对较少;运行费用低;操作简单、管理方便。
(3)生态种养型
“生态种养型”主要是以生态学原理为基础,利用无害化处理后的畜禽粪尿中的物质作为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以沼气为纽带的种植和养殖有机结合,就是将经沼气发酵过的沼液、沼渣用作果、菜、稻、渔和林等生产肥料,实现消纳养殖污水、促进农、林、果、渔生产发展双赢目标的生态种养结合模式。我国目前推广的“猪—沼—果(菜、稻、渔、林、草)”生态农业模式即属于此类型。
本模式适用于存栏30~300头猪单位的畜禽养殖户和养殖场,粪便污水产生量小,周围环境要求不严,且有足够农田和土地面积消纳小型沼气发酵池发酵后的沼渣沼液。
㈥ 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怎么查处
当前未达到规模化标准的中小养殖经营户不配套建设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污水粪便直排外部环境等现象仍然存在。
实践中,对规模以下养殖经营户的具体监管责任在属地政府,目前没有明确法律法规限定其生产经营行为,环保部门基本不直接办理这类案件,多转由乡镇街道通过说服教育或其他方式解决,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那么,规模以下养殖经营户违法排污案件应该怎么查处?如何认定规模化?如何作出行政处罚?
山东省日照市环保部门查处了一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环保局东港环境监察大队对某肉鸭养殖经营户检查时发现,该养殖户虽采用生物垫料发酵床,但因管理不善,致使垫料变质、菌种死亡,已无法起到分解养殖粪便的作用。大量养殖污水、粪便未经处理,通过沟渠汇集至东南角的简易土坑中。土坑既未采取硬化、防渗处理,也未建设遮雨棚等配套设施,由南侧暗渠连通至下游河流。现场检查时虽未在排放中,但暗渠中有明显污水流淌痕迹。
经取样监测,该土坑中废水COD为3.46×103mg/L,氨氮为968mg/L,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中规定的COD≤50 mg/L,氨氮≤5 mg/L的标准。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日照市环保局对该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环境污染。
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环保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对该养殖场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理决定。
■ 相关法律问题
一、怎样认定规模化?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是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其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的界定,肉鸭养殖规模标准为1.5万只(按存栏数计),而涉案养殖场存栏仅6500只左右,未达到规模化标准。
二、如何作出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表明该法适用范围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表明该条款适用范围亦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该条款所指“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现阶段缺乏明确法律界定,难以直接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案件中。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未对农业、畜禽养殖业固体废物处置做出明确规定。
综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阶段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经营户污染环境无法依法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如何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对违法行为已做出处罚决定,是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前置条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环保局做出的“责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
但是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写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理解与适用》释义,“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理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但只要有专门的文书,并加盖县级以上部门公章的,应视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该养殖经营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的违法事实,可以将“责令停止排污”视为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移送公安机关。
■ 案件启示
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2016年6月制定下发的《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已明确属于乡镇街道政府工作职责。
实践中,各地多通过划定养殖区、统一污染治理设施标准、限期完成建设等措施开展综合整治。由于乡镇街道所属基层环保机构资源能力不足,且规模以下养殖经营户生产经营行为目前无明确法律法规限定,单靠行政管理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以本案为例,涉案养殖经营户养殖区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会水区上游,长期存在养殖废水粪便直排行为,属地乡镇社区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均未起到明显效果,在当地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过程中起到负面作用。
养殖经营户涉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通过暗管排放”和“通过渗坑排放”3种违法行为,综合考虑速办速结和便于取证等因素,执法部门选择了“通过渗坑排放”这一违法事实进行处理。
通过查处该案,有力震慑了周边养殖经营户的偷排直排行为,加快了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步伐,进一步推动农村环境质量改善,保障下游水源地环境安全。
《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移送拘留、查封扣押等手段,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活学活用、吃准吃透、灵活掌握,以解决问题为工作导向,以群众诉求为工作重点,在维护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的大背景下,勇于攻坚克难、善于研究方法。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该不断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规范移送流程、建立会商制度等,做到执法工作无缝衔接、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也应清楚地认识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在乡镇街道,健全基层环保机构、提高基层监管能力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㈦ 猪场养殖废水处理几种方法
猪场养殖废水无论采取何种工艺及措施来进行处理,都应该采取一定的预处理方法。
采用预处理方法可使废水污染物在之后处理步骤中的负荷降低,同时防止大的固体或杂物进入后续处理环节,造成处理设备的拥堵或损害。针对粪污中的大颗粒成分,猪场可采用沉淀、过滤及离心等固液分离技术来实现预处理,常见的格栅、沉淀池及筛网都属于此范畴。
沉淀是废水处理中应用最广的方法之一,可在重力作用下悬浮物自然沉降并且与水分离的处理工艺。目前,在规模猪场有废水处理设施的猪场基本都将串联2-3个沉淀池,通过过滤、沉淀及氧化分解将粪污进行处理。此外,还有一些机械过滤设备包括自动转鼓过滤机、离心盘式分离机都可用于猪场粪污的预处理步骤中。
养殖废水的主要处理技术
一 自然处理法
利用大自然(天然水体、土壤等)对污水进行自我净化的原理来发挥作用。包括土地处理系统和水生植物处理系统。常见的有生物塘、土壤处理法、人工湿地处理法等。氧化塘是利用天然或人工修筑的池塘来进行污水生物处理。污水在塘内停留时间长,而水中的微生物可代谢降解有机污染物,溶解氧则通过藻类的光合作用和塘面的复氧作用来实现,可大大降低水体中的有机污染物,并在一定程度上去除水中的氮和磷,减轻水体富营养化。
人工湿地是模拟自然界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对水进行自然净化的一种方法,利用水生植物、碎石煤屑床、微生物的构成与污水发生过滤、吸附、置换等物理过程及微生物的吸收与降解等生物作用,最终实现净化水质的目的,它也属于好氧处理方法的一种。可以利用废弃或闲置的农田、洼地或水塘加以改造而成,但相对占地面积较大、超负荷运转易造成堵塞。
自然处理法由于投资少、运作费用低,在足够土地可供利用的条件下,颇为经济,比较适用于小型养殖场的废水处理。
二 人工厌氧处理法
厌氧处理或称沼气工程自 20世纪50年代以来已开发出多种处理技术,主要是以提高污泥浓度和改善废水与污泥混合效果为基础的一系列高负荷反应器的发展来处理废水。厌氧处理的特点是占地少、能量需求低,还可以产生沼气,处理过程并不需要氧,具有较高的有机物负荷潜力,能降解一些好氧微生物所不能降解的部分。
目前国内猪场废水处理主要采用的是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及升流式固体反应器工艺。经厌氧处理后的污水,若有可供利用土地的条件下能够作为液态有机肥还田,但是往往排放量比较大,运输、施用都不太方便,一般情况下须经多级好氧处理后达标排放为宜。
三 人工好氧处理法
好氧处理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在好氧条件下分解有机物,同时合成自身细胞(活性污泥),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最终可被完全氧化为简单的无机物。包括活性污泥、接触氧化和生物转盘等。
而氧化沟、sbr和a/o属于改进的活性污泥法。一般无法使用一级好氧的方法将猪场污水处理达标,必须进行多级串联,如采取酸化和三级接触氧化工艺处理猪场污水。
四 厌氧-好氧处理法
猪场废水是比较难处理的有机废水,因为其排量大、温度低、废水中固液混杂,有机物含量高,氮、磷含量丰富且不易去除,单纯使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都很难达到排放要求。
厌氧法bod(生化需氧量)负荷大,好氧法bod负荷小,在污水厌氧处理过程中,处理后水体仍具有一定的臭味,各项指标并不一定能达到国家排放的标准,一般来说需要采取多种处理方法相结合的工艺,常采用进一步的好氧处理(氧化塘等)来作为厌氧处理的二级净化,这也是目前处理高浓度有机物污水的一种好方法,也是许多规模猪场采用的废水处理方法。
经过处理后的污水基本都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最后一般设置排入鱼塘,一方面通过鱼塘起到更进一步氧化塘的作用,同时藻类复氧提高溶解氧含量,同时促进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鱼的生长,形成氮、磷——藻类——鱼生物链,减少氮磷的环境污染。
养殖废水处理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遵循生态学原理,结合多种处理方法来形成科学的综合利用,实现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猪场用水,有效改善养殖环境,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威胁。
㈧ 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怎么查处
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查处方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表明该法适用范围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表明该条款适用范围亦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该条款所指“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现阶段缺乏明确法律界定,难以直接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案件中。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未对农业、畜禽养殖业固体废物处置做出明确规定。
综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阶段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经营户污染环境无法依法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2.怎样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对违法行为已做出处罚决定,是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前置条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环保局做出的“责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
但是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写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理解与适用》释义,“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理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但只要有专门的文书,并加盖县级以上部门公章的,应视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该养殖经营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的违法事实,可以将“责令停止排污”视为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移送公安机关。
㈨ 养殖废水怎样处理能排放达标
体化养殖污水处理设备采用生化法处理工艺,处理效率高,有效的去除了养殖污水中的各种有专机属物,使出水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设备使得养殖场污水处理能够达标排放,是环保局认可的达标设备。
二、养殖污水处理工艺介绍:
养殖污水处理设备常用的主体工艺“水解酸化池+一级接触氧化池+缺氧池+二级接触氧化池”。
水解酸化池:利用厌氧菌的代谢作用,将有机物分解为小分子有机物,同时降低后续处理构筑物的负荷。
一级接触氧化池:利用好氧微生物的代谢作用,把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分解为二氧化碳、水等低能位的污泥物稳定下来,同时利用硝化菌的代谢作用,把氨氮转化为硝酸盐。
缺氧池:利用反硝化菌的代谢作用,将硝酸盐转化为氮气稳定下来,进而除去废水中的氨氮。
二级生物接触氧化池:进一步除去废水中的有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