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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环保监测点废水排出口

发布时间: 2021-03-28 01:07:47

1. 环保局水质监测是在总排放口测吗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 总 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3.3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3.4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3.4.2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3.4.3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四章 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
4.1 排污口立标要求
4.1.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2 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4.1.4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4.2 排污口建档要求
4.2.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4.2.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噪声ZS-×××××
废气FQ-××××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4.2.3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4.3 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
4.3.1 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3.2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第五章 附 则
5.1 各试点省、市可根据本《要求》,制定当地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具体技术规范。

2. 现在无锡环保为什么查这么严

现在污染越来越严重全球气侯越来越暖,你没感觉一年比一年热,这就是污染造成的。如果你身边有环保污染的,你可以用微信,现在微信城市服务里就有环保举报你可以根据你那是水污染还是大气或者噪声等等根据你那个污染状况进行举报!

3. 对于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口或处理设施排口怎么确定,是否为无其他废水混入之前的点位,

以当地环评验收部门的理解为准

4. 废水排放环保监测报告

检验报告
TEST REPORT
编号:

项目名称:
环境检测
委托单位:

检验类别:
委托检测

······················环境监测站

声 明

一、本报告须经编制人、审核人及签发人签字,加盖本站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后方可生效;
二、对委托单位自行采集的样品,仅对送检样品检测数据负责。不对样品来源负责。无法复现的样品,不受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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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共7页
委托
单位
名称

联 系 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检测单位

采(送)样人

样品类别
废气、废水、厂界噪声
采样日期
2012.02.29
检测周期
2012.02.29-03.05
检测目的
了解废气、废水和厂界噪声排放情况
检测类别
委托检测
检测内容
废气:颗粒物;废水:pH、COD、SS、动植物油、氨氮、总磷;厂界噪声
检验依据
见附件1
检测仪器
TH-880F微电脑烟尘平行采样仪、AWA-6228噪声统计分析仪、 TAS-990F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AL104梅特勒电子天平、 PXS-270pH计、TU-1810DPC紫外-分光光度计、OIL460系列红外分光测油仪
检验结论
检测结果见下页。
由检测结果可知,所测总排口9:50废水中 pH、SS、动植物油浓度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COD浓度值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总磷浓度值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中C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浓度值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中C级标准限值要求;所测总排口11:00废水中 pH、SS、动植物油浓度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COD浓度值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浓度均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中C级标准限值要求;所测总排口12:30废水中 pH、SS、COD、动植物油浓度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总磷浓度值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中C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浓度值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中C级标准限值要求;清洗废水不作判定。所测厂界4个点位的昼间、夜间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要求;所测两个废气排口污染物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所测食堂排口食堂油烟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限值要求。
编制:
审核:
签发:
检测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废水检测结果统计表 第2页共7页
样品名称
检 测 结 果(pH值单位无量纲,其余单位为mg/L)
采样时间
检测项目
检测值
排放限值
评价
总排口
9:50
pH值
7.96
6~9
达标
COD
595
500
不达标
SS
208
400
达标
氨氮
33.4
25
不达标
总磷
4.03
5
达标
动植物油
17.8
100
达标
总排口
11:00
pH值
8.78
6~9
达标
COD
679
500
不达标
SS
221
400
达标
氨氮
45.6
25
不达标
总磷
7.20
5
不达标
动植物油
10.5
100
达标
总排口
12:30
pH值
8.28
6~9
达标
COD
478
500
达标
SS
145
400
达标
氨氮
48.4
25
不达标
总磷
4.96
5
达标
动植物油
3.57
100
达标
清洗废液
12:30
pH值
8.54
/
/
COD
1.28×105
/
/
氨氮
8.75
/
/
总磷
2.13
/
/






废气检测结果统计表 第3页共7页
排气筒高度
5m
建设时间
02年
生产负荷
>75%
所在功能区
II类区
检测地点
检测项目

检 测 结 果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
排放速率(kg/h)
评价
排放浓度(mg/m3)
排放速率(kg/h)
成型车间排口
颗粒物
2.46
0.017
120
0.39
达标








废气检测结果统计表 第4页共7页
排气筒高度
3m
建设时间
02年
生产负荷
>75%
所在功能区
II类区
检测地点
检测项目

检 测 结 果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
排放速率(kg/h)
评价
排放浓度(mg/m3)
排放速率(kg/h)
冲压模具车间排口
颗粒物
2.18
0.016
120
0.14
达标








食堂油烟检测结果统计表 第5页共7页
检测地点
检测项目

检 测 结 果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
排放速率(kg/h)
评价
排放浓度(mg/m3)
排放速率(kg/h)
食堂排口
食堂油烟
1.32
/
2.0
/
达标








厂界噪声检测结果统计表 第6页共7页
所属功能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
测量时间
昼间:2012.02.29 10:40—10:50 夜间:2012.02.29 22:20—22:30
环境条件
阴,风速3.6m/s
测试工况
正常生产
测点号
测点
位置
主要
噪声源
测点距声源距离(m)
测定值dB(A)
标准限值 dB(A)
评价




1#
厂界东
风机
30
63.3
54.1
65
55
达标
2#
厂界南
风机
20
64.8
54.6
65
55
达标
3#
厂界西
食堂风机
30
61.2
52.9
65
55
达标
4#
厂界北
风机
20
59.7
51.7
65
55
达标
















​​​​​​​​​​​

第7页共7页
附件1
厂界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pH:《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6920-1986)
SS:《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11901-1989)
COD:《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11914-1989)
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3-1989)
动植物油:《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16488-1996)
食堂油烟:《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5. 污水处理站的排放口有相关设计标准码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3.3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3.4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3.4.2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3.4.3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四章 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

4.1 排污口立标要求

4.1.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2 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4.1.4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4.2 排污口建档要求

4.2.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4.2.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噪声ZS-×××××

废气FQ-××××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4.2.3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4.3 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

4.3.1 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3.2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6. 废水排放量可以根据环境监测报告中废水出口流量算吗,具体怎么算

废水排放量的测算是简单的,安装流量计,记录读数就可以。
你问的应该内是污染物排放量吧?容
一般污染物的计量单位是mg/L,乘以1000后换算成g/立方米(t),然后乘以每天的排放量,得出每天排放多少g的污染物量。
污染物排放量一般用Kg表示,如多少Kg/d(天),多少Kg/a(年)

7. 环保部门去外面做环评监测,一般要测几个什么项目哦!!!

这个要看具体的项目,还要看环保局批的是报告书还是报告表,还内要看环保局跟监测站有没有什容么惯性操作,简单的可以只监测噪声,而且是一天,监测大气的话就贵了,而且现在新导则规定至少监测7天,如果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者附近有地表水体也要监测地下水和地表水。举个例子,一个房地产项目周边有工业企业肯定要监测噪声或者交通噪声,一个工厂涉及到烟粉尘排放就要监测TSP、PM10本底值,一个有生产废水外排的企业一般要监测地下水,靠近地表水就要监测地表水体的本底值,这个不是泛泛就能说清的,要看具体的项目,你咨询环评单位就可以了

8. 环评要求不准外排,结果是外排了,那么外排废水是按排放标准还是环境质量标准,又或是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

首先,肯定是违法的.我朋友一个公司就因为这个受到过处罚.
法律依据就是超量排放,即:废水回 用没专有达到环评批复文件要求的回用属率,就是超量排放,即使达标,废水中也是有许多污染物的,目前环保法律法规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上也有控制,因为要判断你违法的依据是非常多的.

9. 废水中一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车间出口吗

如果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很小,根本无须治理就能达标,那么应在车版间排放口采样监权测。如果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高,要治理才能达标,那么,要单独建设处理设施处理这些污染物。既“车间处理设施”处理。分质分流处理,可以防范企业通过多股废水混合来稀释一类污染物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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