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设废水排污口的要求
A.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吗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值。
(1)禁设废水排污口的要求扩展阅读: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B.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有效吗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回口设臵合理答,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臵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臵排污口的数量、位臵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凡在城镇集中式生活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以及海域中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需要特殊保护的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臵的排污,限期拆除。
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一般经济渔业水域和风景浏览区内的水体等重点保护水域,从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ol>
C. 二类水体禁止新建排污口
1、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作为回用水,不排入河流.要求严格: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回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答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D. 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说的排污口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需确切答案。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月20日,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 总 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E.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来国水污染防治自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F. 擅自设置排污口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的;
(二)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非法倾倒的;
(三)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的;
(四)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未经批准设定的排污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实验室废液进行安全处置,排入污水管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景观、娱乐用水区域行驶的以油为燃料的机动船(艇),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污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废物,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令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G.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是不是已经废除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1.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1.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2.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3.1.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3.1.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3.1.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3.1.5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3.2废气排放口的整治3.2.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3.2.2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3.2.3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3.2.4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3.3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3.3.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3.3.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3.3.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3.4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3.4.1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3.4.2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3.4.3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第四章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4.1排污口立标要求4.1.1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4.1.2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4.1.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4.1.4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4.1.5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4.1.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4.2排污口建档要求4.2.1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4.2.2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污水WS-××××噪声ZS-×××××废气FQ-××××固体废物GF-×××××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4.2.3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4.3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4.3.1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法和规章制度。4.3.2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第五章附则5.1各试点省、市可根据本《要求》,制定当地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具体技术规范。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H. 如何规范化设置排污口
1、大型排水单位、企业要求每家排水单位、企业在排水开口雨水、污水排水口设置辨识度高的标示牌(材质建议选用价廉、防损的环保型材料)。
2、住宅小区及环保设施维修、维护资金难落实的单位。考虑到住宅小区污水处理及排放会存在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扯皮等问题,住宅小区排水口应该设置辅助标识牌。
3、放口的位置一般分为岸边集中排放口、江心集中排放口或分散排放口。根据其与水体的相对高程分为淹没式或非淹没式排放口。其中淹没式江心分散排放口的环境效果最好。排放口的位置和形式应根据环境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以上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协商确定统一尺寸,规范制作程序,以更加美观并便于管理。
设置标识牌的好处是,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增强排水单位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缓解各区域环境执法人手不足的压力,增加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培养公众参与环境意识和主人翁精神。
(8)禁设废水排污口的要求扩展阅读:
污水排放口是将污水或雨水,向水体排放的构筑物。其任务是使排放的污水与水体中的水尽快得到最大程度的混合,使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得到尽快得稀释扩散并进一步降解净化。
排放头的作用是从污水输送管中将污水排入水体,常分为集中排放头和分散排放头两种类型。污水输送管和排放头均需牢固固定于水体底部或铺设于水底开辟的管沟中并采取沉排或堆石固定。江心排放口前常设简单的沉淀池和加压泵站,经处理并加压后将污水送入污水输送管然后经排放头排入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