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废水低放射
㈠ 中低放液体废物有哪些处理方法
中低放废液的处理处置技术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当今世界
,
核科学技术发展已进入新阶段
,
同位素和核技术的应用更加广
泛深入
,
核能发电已成为解决当前世界能源危机的重要途径之一
,
很多国家已
将其列为重点发展的能源。
核能的开发和利用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放射性废物
,
给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了较大的威
胁。因此
,
如何安全有效地处置放射性废物
,
使其最大限度地与生物圈隔离
,
已成为核工业、
核科学面临的日益迫切的重要课题
,
是影响核能持续健康发展的
关键因素。
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
人们认为最合理的措施是首先将放射性废物进
行固化处理
,
然后将得到的放射性废物固化体进行最终的地质处置。
已经发展起
来的放射性废物固化处理方法有很多
,
主要有水泥固化、沥青固化和塑料固化,
玻璃固化以及人造岩石固化。
水泥固化具有固化体性能稳定、
工艺操作简单、
成
本低廉等优势
,
被广泛用于蒸残液、泥浆、废树脂等中、低放废物的处理。近年
来
,
在水泥化学、
新水泥系列、
混合材、
外加剂及混凝土用纤维等方面的研究取
得了许多进展
,
这些成果可直接或间接地指导放射性废物水泥固化的研究和应
用。
二.国内外研究进展
后处理厂主要产生高放废液、
中放废液、
低放废液和有机废液,
必须对这些废液进行净化处
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向环境排放。①放射性废液应分类收集和监测,根据其特性选用最
佳处理工艺。
②放射性废液在送往处理系统的主要干管上应设置体积累积测量仪表,
实时统
计废液量,
及早发现废液输送异常。
③设备清洗时采用合理的去污工艺和去污剂,
尽量减少
去污废液的产生量,
并尽量使二次废液的成分简单,
以便后续处理。
④较低放射性水平的废
液应采用蒸发、
离子交换、超滤等技术进行处理,
将放射性物质浓缩在较小体积里,减小需
进一步处理的废液体积。
⑤采用放射性物质包容性高、
增容少的废液固化技术,
减少需处置
的固体废物体积。⑥对于污有机溶剂,应进行回收复用,
对不能复用的污溶剂,应优先采用
焚烧或湿法氧化等减容大的技术进行处理。
各类放射性废液的比活度、
含盐量差别很大,
处理方法也不一样。
核工业放
射性工艺废液一般需要多级净化处理,
低、
中放废液常用的处理方法有絮凝沉淀、
蒸发、离子交换(或吸附)和膜技术(如电渗析、反渗透、超滤膜)。高放废液
比活度高,一般只经过蒸发浓缩后贮存在双壁不锈钢贮槽中。
1.
沉淀法
去污机理:
离子态核素通过加入另一种离子或化合物使之转变成不溶性或难
溶性化合物沉淀来达到分离。
有沉淀、
共沉淀或吸附作用。
离子浓度的乘积大于
浓度积,
生成沉淀。
加入载体,
发生共沉淀。
被吸附在别的沉淀物或晶体的表面,
形成吸附共沉淀。
溶液中絮凝剂水解和缩聚反应生成线性结构聚合物,
与胶粒或
微小悬浮物吸附桥联,
或者因胶体粒子的双电层受压缩和电中和而凝聚。
影响因
素:加入试剂的种类、浓度、用量、加入的速度和方式、搅拌情况,废水的离子
浓度、温度和
pH
值等。去污因子<
10
沉淀法评价:
絮凝沉淀工艺较多用于处理组分复杂的低、
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其方法简便,成本低廉。在去除放射性物质的同时,还去除悬浮物、胶体、常量
盐,
有机物和微生物等,
一般与其他方法联用时作为预处理方法。
缺点是放射性
去除效率较低,一般为
50
%~
70
%。产生的污泥量较多,需要进一步处理。
2.
蒸发浓缩法
工作原理:
加热把废液中大量水份汽化,
将放射性物质浓缩、
减少废液的体
积。
除少量易挥发性核素一起进入蒸汽和少量放射性核素被雾沫夹带出去外,
绝
大部分放射性核素被保留在蒸发浓缩物中,贮存等待进一步固化处理
。
蒸发器类型:釜式蒸发器、自然循环蒸发器(中央循环管式和外加热循环)、强
制循环蒸发器、刮膜蒸发器等。
蒸发器的问题:结垢、腐蚀和发泡。
蒸发法评价:
较多用于高、
中放废液,
可处理含盐量高达
200
~
300g/L
的各
种废液。处理能力大
(0.5
~
6t/h )
,净化效率高
(103
~
106)
,减容倍数大(几
十倍至几百倍)。
蒸发法不适合处理含有易起泡物质(如某些有机物)和易挥发核素(如
Ru
,
I
)
的废水;蒸发耗能大,系统复杂、运行和维修要求高,处理费用较高。
3.
离子交换法
工作原理:
借助离子交换剂上的可交换离子
(活性基因)
和溶液中的离子进
行交换,
选择性地去除溶液中以离子态存在的放射性核素,
使废液得到净化。
离
子交换剂是不溶解的固体物质。
当离子交换剂与某种电解质溶液接触时,
这些离
子可按化学计算的当量值交换相同电荷的其它离子。
离子交换是可逆反应,
其反
应通式可表达为:
R-H
+
M
+
=
R-M
+
H
+
阳树脂+阳离子=饱和树脂+交换离子
或
R-OH
+
N
-
=
R-N
+
OH
-
阴树脂+阴离子=饱和树脂+交换离子
人工合成离子交换树脂:
交换正离子的酸性阳离子树脂和交换负离子的碱性
阴离子树脂。
天然离子交换和吸附剂:
有天然无机材料如天然沸石、
粘土
(膨润土或高岭
土)、蒙脱石、蛭石、硅藻土、海泡石等;天然有机吸附剂如活性炭、木屑和磺
化煤等;
人工无机材料:合成沸石、硅酸、炉渣、金属的水合氢氧化物和氧化物、多
价金属难溶盐基吸附剂和一些金属粉末等。
树脂的再生:酸碱或盐型。压水堆核电站一次性使用。
废树脂:可焚烧或固化,再生液多用蒸发处理。
废液条件:
悬浮固体物浓度小于
4mg/L
,
含盐量小于
1g/L
,
核素必须以离子
态存在,液体温度不能太高,不含油类和油脂物质。
优点:工艺成熟,去污因子较高
10
~
100
,适于连续运行和自动化操作。
4.
电渗析
工作原理:
在直流电场作用下,
利用离子交换膜的选择透过性,
让阳离子透
过阳膜,
阴离子透过阴膜,
使溶液中的离子发生定向迁移,
达到净化和浓缩液体
的目的。多作为离子交换前料液脱盐的预处理。问题:浓差极化
5.
反渗透
工作原理:在浓侧施加压力(
P
>
π
,
1.5
~
10MPa
),让浓溶液中的溶剂通
过半透膜进入稀溶液中,使浓溶液更浓,起到浓缩作用。去污因子:
10
~
100
。
适于处理含盐量较低的废液如洗衣废水和洗澡水,
含硼废水等,
浓缩液体占料液
的
10%
左右。半透膜:醋酸纤维素膜,空心纤维膜
6.
超滤
工作原理:借助于压力和选择透过性薄膜,使分子量小的物质(如水、溶剂
和电解质)
通过,
分离出大分子
(分子量大于
500
)
悬浮颗粒和胶体,
达到浓缩、
分离的作用。
工艺:聚丙烯腈管式膜等,工作压力
0.1
~
1.4MPa
,浓缩倍数可达
104
。去污因
子:
10
~
100
。优点:能耗低、操作简单
7.
膜分离
借助膜的选择渗透作用,
在外界能量或化学位差的推动下对混合物中溶质和
溶剂进行分离、分级、提纯和富集。与其他传统的分离方法相比,膜分离具有过
程简单、无相变、分离系数较大、节能高效、可在常温下连续操作等特点,是近
年来发展较快的化工分离技术。
8.
过滤
对于含有污染物浓度更高,颗粒尺寸更大(小于
10
μ
m
)的废液,首先选用
的技术是沉降(澄清)和过滤。用于冲洗、冷却或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水一般都
含有污染颗粒物,常见的有砂、粘土、胶体和溶解的物质,应当在废水进一步处
理(或排放)前把这些颗粒物除去。
有机废液的处理:
特点:易燃、易挥发、易辐射分解、热分解、生物降解。废萃取剂
TBP/
煤
油、废机油、润滑油、测量低能
β
-
射线
3H
和
14C
的有机闪烁液。
㈡ 废水中的污染物可分为哪几类各有什么特征及危害
废水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大小是决定采用那种处理工艺的关键指标。按照存在的形态,废专水属中的污染物可分为漂浮物、悬浮固体、胶体、低分子有机物、无机离子、溶解性气体、微生物等。按照危害特征,废水中的污染物可以分为漂浮物、悬浮固体、石油类、耗氧有机物、难降解有机物、植物营养物质、重金属、酸碱、放射性污染物、病原体、热污染等。另外,将一些水质指标归类,污染物种类也可以按如下分类:
(1)
固体污染物
包括悬浮物、胶体状杂质、溶解性杂质等。
(2)
需氧污染物
包括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需氧量、总有机碳等。
(3)
油类污染物
包括石油类和动植物油。
(4)
有毒污染物
包括无机化学毒物、有机化学毒物、放射性毒物等。
(5)
生物污染物
主要指废水中的治病性微生物,包括致病细菌、病虫卵和病毒等。
(6)
酸碱污染物
酸主要来源于矿山排水、工业废水及酸雨等;碱主要来自碱法造纸、化学纤维制造、制碱、制革等工业废水。
(7)
营养性污染物
包括氮、磷、钾、铵盐等。
(8)
感官性污染物
指废水中能引起异色浑浊、泡沫、恶臭等现象的物质、如印染废水等。
(9)
热污染
含热废水。
㈢ 污水直排的处罚规定
污水直排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热废水低放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㈣ 哪些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列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4)热废水低放射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㈤ 水污染有哪些
1、焦化废水
焦化废水是一种典型的有毒难降解有机废水。主要来自焦炉煤气初冷和焦化生产过程中的生产用水以及蒸汽冷凝废水。
指煤炼焦、煤气净化、化工产品回收和化工产品精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2、食品废水
食品工业原料广泛,制品种类繁多,排出废水的水量、水质差异很大。因此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需要经过一系列处理才能保证不破坏自然环境。
3、工业废水
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及冷却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4、有机废水
有机废水就是以有机污染物为主的废水,有机废水易造成水质富营养化,危害比较大。有机废水一般是指由造纸、皮革及食品等行业排出的在2000mg/L以上废水。
5、生活废水
生活废水指的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排泄的洗涤水。废水其实只有很少一部分经过处理,大部分都是未经过处理直接排入了河流等。按处理程度的不同,废水处理系统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
㈥ 核污水为什么处理不了
在核电站,由于处理废水的量大、放射性物质浓度较高,都建有专门的放射性污水处专理系统,其常用的工艺属是蒸发和过滤。前面提到过,废水中的大多数放射性元素都不具有挥发性,利用这一特性,科学家对废水进行加热令其蒸发,再将留下的无法蒸发的放射性物质作浓缩处理。这个方法有两个优点,其一,核电站运行过程中本身就有很多无用的废热,加热废水不会多耗能源;其二,蒸发法基本不需要使用其他物质,不会像其他方法因为污染物的转移而产生其他形式的污染物。另一种方法是过滤法,原理类似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净水器。在废水流经的管道中安放了专门用来吸附放射性物质的树脂,这样水流走了,放射性物质留在树脂中。过一段时间,树脂吸附“饱”了,可以换上新的树脂。而吸满了放射性物质的树脂可以通过压缩等方法减小体积,收集后浇筑水泥密封,若树脂中放射性强度不高,放入铁桶密封也行。
㈦ 怎么缓解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践行低碳经济,提倡环保建设。
防治空气污染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个人、集体、国家、乃至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可考虑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
1、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可减少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
2、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气象条件不同,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排入同样数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物浓度便不同。对于风力大、通风好、湍流盛、对流强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强,可接受较多厂矿企业活动。逆温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弱,便不能接受较多的污染物,否则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因此应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段进行排放量的有效控制。
3、 厂址选择、烟囱设计、城区与工业区规划等要合理,不要排放大户过度集中,不要造成重复迭加污染,形成局地严重污染事件发生。
4、绿化造林,使有更多植物吸收污染物,减轻大气污染程度。
5、身边小事。哪怕如扔纸屑一类的小事也不能忽视。毕竟,一个很完美的城市不会容忍这些。
一、一般措施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3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4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7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8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9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10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11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二、工业水污染防治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2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3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3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三、城镇水污染防治
1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3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1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3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4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5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
1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2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3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4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8)热废水低放射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㈨ 防治水体污染的措施是什么
()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
如电镀废水闭路循环,高炉煤气洗涤废水经沉淀、冷却后再用于洗涤。控制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回收有用产品。尽量使流失在废水中的原料和产品与水分离,就地回收,这样既可减少上产成本,又可降低废水浓度。
(2)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进行区域性综合治理。在制定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区规划时都要考虑水体污染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水体污染,要采取预防措施。
对水体污染源进行全面规划和综合治理。杜绝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规定标准。第四同行业废水应集中处理,以减少污染源的数目,便于管理。最后有计划治理已被污染的水体。
(3)加强监测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标准。设立国家级、地方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行有关环保法律和控制标准,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和工厂保护环境、保护水源。颁布有关法规、制定保护水体、控制和管理水体污染的具体条例。
(9)热废水低放射扩展阅读
对污染源的控制,通过有效控制和预防措施,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削减到最小量。
(1)
对工业污染源,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推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指资源能源利用量最小,污染排放量也最少的先进的生产工艺。清洁生产采用的主要技术路线有:改革原料选择及产品设计,以无毒无害的原料和产品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和产品;
改革生产工艺,减少对原料、水及能源的消耗;采用循环用水系统,减少废水排放量;回收利用废水中的有用成分,使废水浓度降低等。清洁生产提倡对产品进行生命周期的分析及管理,而不是只强调末端处理。
(2) 对生活污染源,可以通过有效措施减少其排放量。如推广使用节水用具,提高民众节水意识,降低用水量,从而减少生活污水排放量。
(3) 对农业污染源,为了有效地控制面污染源,更必须从“防”做起。提倡农田的科学施肥和农药的合理使用,可以大大减少农田中残留的化肥和农药,进而减少农田径流中所含氮、磷和农药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