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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防治

发布时间: 2021-04-07 01:30:28

① 工业废水的防治措施

1 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管理推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重视大中型企业的污染治理,同时加强中小企业环境管理。继续推行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规范排污口,经常监控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及工艺、设备。对新建项目要从严管理,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严格审批。
2 改善排污收费制度,促进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适当调整,重新确定排污收费原则,收费方式以及其管理和使用原则,建立新的排污收费机制,使排污收费制度有利于企业运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 清洁生产
1、产品完善:调节产品结构优化产品配方组成;
2、废物产生源控制:能源、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优化,工艺设备改造和革新
3、废物综合利用:回收、再利用;
4、改进生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员工培训制度,考核制度)、末端处理(处理程度确定--处理技术与工艺流程优化--达标排放)。 工业废水处理回用是重要的节水途径之一,可涉及冷却、除灰、循环水、热力等系统。冷却水系统主要根据系统对水质要求的不同而采取循环、循序、梯级使用,热力系统主要是蒸汽回收利用,其他系统的排水经处理后主要用于水力除灰渣、生产生活杂用水进一步处理后作为冷却系统的补水。
大多数企业都有污水处理厂,但仅限于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排放,只有少数企业能做到废水处理回用,但回用率不高,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将工业企业的污、废水处理回用,特别是回用于生产过程,是大有潜力可挖的。
在企业生产运行中,根据各工序生产对水质的要求不同,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水的串联使用,使各工序各取所需,做到水的梯级使用,从而减少取水量,实现污水排放量的最小化;也可以针对污、废水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水处理方法,回用于不同的生产步骤,从而减少新鲜水的取水量、降低污水的排放量。
废水处理回用蕴含的节水潜力很大。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可将含油废水、电泳废水、切削液废水以及清洗液废水等处理,回用于绿化、生活杂用以及生产。石油化工行业在有机生产过程中,可考虑将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作为循环系统的补水;将生产用井水回收利用,作为循环系统补水;也可增加回用水深加工装置,将处理后的水作为循环系统的补水;有些冷却器和特殊部位需要工艺水冷却,也可考虑采用回用水。纺织印染行业是用水量较大的工业行业,可以采用生产过程中不同生产工序排放的废水通过处理后再回用于本工序,也可将全部废水集中处理后,全部回用或部分回用。啤酒行业可以安装冷凝水回收装置,有效降低锅炉补水;罐装车间的洗瓶水可以回收用于洗瓶机的碱Ⅰ、碱Ⅱ用水及杀菌机用水和设备、厂房卫生等;生产用水经过处理并加以沉淀,由加压泵送至各用水点,可以用于锅炉麻石除尘脱硫、中渣、冲厕、绿化及糟场冲糟、洗车、建设工地用水等;浸麦废水可以处理回用于锅炉除尘脱硫等。

② 水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水污染防治对策】
1.采取紧急而切实的行动,对已经受到严重污染的渭河和黄河干流进行水污染综合防治造成渭河和黄河干流污染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们还在走只顾发展,不顾环境,或者是“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这条道路急功近利,破坏性利用资源,污染环境,不仅危害子孙后代,而且已经危害到了当代人类,因此是十分错误的。
克服这一危机的根本途径是改变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具体来说,为了救活渭河,保护黄河,需要采取综合的措施,严格控制沿岸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从末段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第一步是要调整产业结构,对于新上的开发项目,必须加强对发展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坚决不上资源消耗多、污染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项目,并要坚决淘汰已有的污染严重项目,要坚决杜绝东部地区淘汰的污染企业西迁。
2.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防止水污染处于中等水平和尚未受到明显污染的地区的水污染态势加重如果从工业化的起步时就开始注意把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西北地区就能健康发展。
具体地说,新疆的乌鲁木齐市、甘肃的白银市以及陕西的铜川市等城市和地区,应在对原有污染源尽快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的同时,严格把住新建项目关,做到在还清老账的同时确保不欠新账,使大多数属于Ⅵ类水质的河流得到改善。对于人烟稀少、河流水质保持在Ⅱ和Ⅲ类的城市和地区,则应一步到位,跨越传统发展的模式,直接按照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实现发展经济的目标。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争取实现工业用水量和废水排放量的零增长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零排放工业污染的控制是水污染防治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我国西北地区的发展中应提出实现废水排放量零增长的要求。国内外的实践包括西北地区一些先进企业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可能性。
在黄河流域除了发现有机污染和氨氮外,还发现了有毒、有害的酚、石油及汞等污染物,其中酚的主要排放户是化工行业、造纸行业和冶炼行业,石油类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矿山开采、化工行业和冶炼行业,汞则主要排自冶炼行业和矿山开采。这些行业必须迅速革新工艺,改进管理,彻底消除上述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4.加大城市废水处理力度,提高污水回收利用率,为西北地区开发提供稳定可靠的水资源,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障人民的需要城市废水经过妥善处理后完全可以回收利用于工业、农业、市政等,应该在严重缺水的西北地区加快城市废水处理的速度,使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尽快摆脱污染的局面,尽快提高处理后废水的利用率。
城市废水处理厂的建设必须与城市废水收集管网的建设同步进行,以免重复东部地区很多城市犯过的错误,即由于管网系统建设的滞后而使废水处理厂的功能得不到发挥。
城市废水处理工艺技术的选择十分重要,不应照抄、照搬东部地区甚至国外的所谓先进工艺技术,而应特别注重采用适合于西部地区自然条件的废水天然净化系统,西北地区地广人稀例如各种类型的土地处理系统和氧化塘系统。
5.加强面源污染控制,规范农药、化肥使用西北地区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89.3%。农牧业带来的污染不容忽视。国家应出台政策规范和限制农牧业农药、化肥的使用种类及使用量,大力扶植生态农业。这不仅关系到西北地区水污染的控制,也关系到西北农产品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③ 废水的防治措施

1.保护我们的饮抄用水源。通过下水道进入排水系统的水最终会进入我们的河流和湖泊,并且绝大多数是未经过处理的。
2.不要随意丢弃电池。一粒纽扣电池可以污染60万升水。
3.别把垃圾丢入马桶,包括食物残渣、药品、食用油、烟头、沙子、涂料、油漆、电动机润滑油、机油、化肥或杀虫剂、棉布和手绢等。这些物质会增加污水处理的难度。
4.别向水体中乱丢烟头。烟头能在水中释放污染物,而且需要很多年的时间才能降解。
5.选用对环境影响较少的家用清洁产品,尝试选用可替代这些清洁剂的天然清洁产品。如碱面、小苏打,这些物质对水的污染较小。
6.干洗店使用化学洗衣方式,其采用的化学产品会对环境产生很大的危害,尽量减少衣服干洗次数。如果能购买不需要干洗的衣服,那就更好了。
7.不要在水资源保护区、水库区、湖边和河边,倾倒污水、弃置垃圾;不要堆积垃圾或私自挖掘沟渠;不要在水边洗车、蓄养动物或搭建营地;不要在任何饮用水源地洗澡、游泳或嬉戏。
8.确保汽车产生的废物被适当地处理了。此外,请尽量选用环保的汽车清洁用品!
9.地球是伟大的母亲,善待地球就是善待自己,因为那是我们的根!

④ 污水怎么治理

几种常见的如何治理污水的方法:
1.物理处理法:通过物理作用分离、回收废专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态的污染物属(包括油膜和油珠)的废水处理法。
2.化学处理法:通过化学反应和传质作用来分离、去除废水中呈溶解、胶体状态的污染物或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的废水处理法。
3.生物处理法:生物法是目前污水处理最理想最环保的方法,天玾环保新研发的天玾膜在污水治理方面的应用主要就是通过自培菌生物净化技术治理污染,是目前国内污水治理比较领先的新材料,目前大的环保项目都采用天玾膜系列技术产品。

⑤ 治理污水的办法有什么

废水类型
生活废水
生活污水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活动中所排出的废水,这种废水主要被生活废料和人的排泄物所污染,污染物的数量、成分和浓度与人们的生活习惯、用水量有关。 生活污水一般并不含有有毒物质,但是,它具有适于微生物繁殖的条件,含有大量细菌和病原体,从卫生角度来看,具有一定的危害性。[1]
由于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多,城市生活废水处理问题日益凸显。又因为技术落后、资金短缺、治理难度较大,一直影响着城市环境及其建设。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些问题,那么随着城市化的推进,用水量的不断增加,污染将会更加的严重,影响也会更加的恶劣。[2]
城市生活污水不同于工业废水,可以进行制止或者工业企业的搬迁,解决源头。城市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家庭、学校、商业等一系列城市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其来源的广泛性和必然性也使得在污水处理上面临着区域性倾向。而城市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更是五花八门,但综合其主要含量,多是以有机物为主,其中淀粉、蛋白质、糖类、矿物油等生活垃圾居多,其中,BOD2(生物需氧量)、CODc2(化学需氧量)、TkN(凯氏氮)、TP(总磷)、TN(总氮)等也较高,排入水体后很容易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使得藻类大量生长繁殖,我们平时看到的赤潮和水华就与此有关。而当季节温度原因,藻类代写死亡后,就会使得水域水体腐败发臭水质恶化,也就使得城市生活污水的表现特征和具体成分的含量,也使得我们在处理城市生活污水时,对各个环节有了更加清醒的认知。[3]
我们都知道水是生命之源,而我国本身也是淡水资源相对贫瘠的国家,拯救城市生活用水就像拯救我们的生命一样,时不我待![3]
工业废水
工业生产中会产生很多种类的污染物,不同行业产生的污染物的种类与浓度均有明显的差异。[4]
电镀废水
电镀和金属加工业废水中锌的主要来源是电镀或酸洗的拖带液。污染物经金属漂洗过程又转移到漂洗水中。酸洗工序包括将金属(锌或铜)先浸在强酸中以去除表面的氧化物,随后再浸入含强铬酸的光亮剂中进行增光处理。
该废水中含有大量的盐酸和锌、铜等重金属离子及有机光亮剂等,毒性较大,有些还含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剧毒物质,对人类危害极大。因此,对电镀废水必须认真进行回收处理,做到消除或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
电镀混合废水处理设备由调节池、加药箱、还原池、中和反应池、pH调节池、絮凝池、斜管沉淀池、厢式压滤机、清水池、气浮反应,活性炭过滤器等组成。
电镀废水处理采用铁屑内电解处理工艺,该技术主要是利用经过活化的工业废铁屑净化废水,当废水与填料接触时,发生电化学反应、化学反应和物理作用,包括催化、氧化、还原、置换、共沉、絮凝、吸附等综合作用,将废水中的各种金属离子去除,使废水得到净化。
重金属废水
重金属废水主要来自矿山、冶炼、电解、电镀、农药、医药、油漆、颜料等企业排出的废水。如果不对重金属废水处理,就会严重污染环境。废水处理中重金属的种类、含量及存在形态随不同生产企业而异。除重金属在废水处理中显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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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什么是废水防治设施

首先从源头进行控制 加大节水力度
2.加大污水处理力度 水污染谁治理
3.加大污水再利用技术
4.严格控制污水排放

⑦ 废水、废液治理

黑龙江省矿山废水、废液年产出量为85194.87万立方米,主要以能源矿产矿坑废水为主,其中矿坑废水为84737.96万立方米,占排放总量的99.46%;选矿废水(液)为110.4万立方米,占排放总量的0.13%;洗煤水为343万立方米,占排放总量的0.4%;堆侵废水3.5万立方米,占排放总量的0.004%。从废水产出的矿类上看,主要以能源矿产为主,年产出量为84866.67万立方米,占排放总量的99.61%,贵金属生产排放为224.17万立方米,占排出总量的0.26%。2002年全省矿山废水、废液年综合利用量为2938.67万立方米,综合利用率为3.44%。其中:矿坑排水的综合利用量为2442.6万立方米,综合利用率为2.88%,占综合利用总量的83.11%;选矿废水综合利量为46.53万立方米,综合利用率为42.14%,占总利用量的1.58%;洗煤水的综合利用率达100%。从矿类上看,能源矿产综合利用量为2868万立方米,综合利用率为3.37%,占总利用量的97.59%;贵金属利用量为 68.3万立方米,综合利用率为30.46%,占综合利用总量的2.32%。

从地域分布上看,矿山废水、废液主要分布在“四大煤城”,其废水、废液的排放量占全省排放量的99.43%,且主要为矿坑水。具体情况如表4-32所示。“四大煤城”矿山废水、废液的综合利用量为2903.91万立方米,占综合利用总量的98.81%。

总体上看,黑龙江省矿山废水,废液的综合利用率并不是很高。主要利用水质相对较好的矿坑水,而其他金属矿山的废水、废液中大部分含有铜、铅、锌、砷、硫等重金属,绝大部分矿山都是将排放的废水经尾矿库或沉淀池及处理厂进行生化处理后排放在附近的河流或以明渠排放,仅有极少部分企业综合利用较好,如宾县的松江铜矿建设了废水综合利用循环系统,废水利用率可达到90%以上。

⑧ 防治水体污染的措施是什么

()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

如电镀废水闭路循环,高炉煤气洗涤废水经沉淀、冷却后再用于洗涤。控制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回收有用产品。尽量使流失在废水中的原料和产品与水分离,就地回收,这样既可减少上产成本,又可降低废水浓度。

(2)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进行区域性综合治理。在制定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区规划时都要考虑水体污染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水体污染,要采取预防措施。

对水体污染源进行全面规划和综合治理。杜绝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规定标准。第四同行业废水应集中处理,以减少污染源的数目,便于管理。最后有计划治理已被污染的水体。

(3)加强监测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标准。设立国家级、地方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行有关环保法律和控制标准,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和工厂保护环境、保护水源。颁布有关法规、制定保护水体、控制和管理水体污染的具体条例。

(8)废水防治扩展阅读

对污染源的控制,通过有效控制和预防措施,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削减到最小量。

(1)
对工业污染源,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推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指资源能源利用量最小,污染排放量也最少的先进的生产工艺。清洁生产采用的主要技术路线有:改革原料选择及产品设计,以无毒无害的原料和产品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和产品;

改革生产工艺,减少对原料、水及能源的消耗;采用循环用水系统,减少废水排放量;回收利用废水中的有用成分,使废水浓度降低等。清洁生产提倡对产品进行生命周期的分析及管理,而不是只强调末端处理。

(2) 对生活污染源,可以通过有效措施减少其排放量。如推广使用节水用具,提高民众节水意识,降低用水量,从而减少生活污水排放量。

(3) 对农业污染源,为了有效地控制面污染源,更必须从“防”做起。提倡农田的科学施肥和农药的合理使用,可以大大减少农田中残留的化肥和农药,进而减少农田径流中所含氮、磷和农药的量。

⑨ 工业废水处理防治措施有哪些

工业废水处理的防治措施:
1、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管理推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专对工业企业的环属境管理,重视大中型企业的污染治理,同时加强中小企业环境管理。继续推行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规范排污口,经常监控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及工艺、设备。对新建项目要从严管理,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严格审批。
2、改善排污收费制度,促进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适当调整,重新确定排污收费原则,收费方式以及其管理和使用原则,建立新的排污收费机制,使排污收费制度有利于企业运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
3、工业废水处理是重要的节水途径之一,可涉及冷却、除灰、循环水、热力等系统。冷却水系统主要根据系统对水质要求的不同而采取循环、循序、梯级使用,热力系统主要是蒸汽回收利用,其他系统的排水经处理后主要用于水力除灰渣、生产生活杂用水进一步处理后作为冷却系统的补水。

⑩ 城市污水有哪些防治措施

加强污水处理长期规划
城市的污水处理应该纳入城市经济的发展规划和社会长期发展计划。城市建设的决策者应该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出发来认识长期规划的重要性,必须要坚持规划先行的开发思路。有了规划应创造条件尽快审批,即使规划上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也可先原则上整体批准,对局部问题再做个案研究,不可因对规划作尽善尽美要求而贻误审批时间,结果得不偿失。
有了规划应该及时公布于众,加强对规划及其法规的宣传,提高执法单位的自觉性,将因规划的滞后所造成的负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强化污水处理投入的资金力度
要尽快建立科学的收费机制,推进城市水工业的企业化经营管理。以前仅仅依靠政府投资和援助是不够的,科学的收费机制是污水处理自身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污水长期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还可以增加污水处理的融资渠道,从根本上保证污水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个人投资、集资、社会募捐等方式来筹集资金。
科学规划污水处理设施
在城市环境污水的治理中,污水处理厂等设施需要进行合理的统筹安排与规划布局,一方面,污水处理厂需要进行科学选址,依据城市发展规划与基础设施情况,合理配置城市的污水处理管网。例如采用阶段性的规划措施,进行污水输送的主干管和收集系统接户管建设,使二者相互配套。如果近期内无法确定接户管与收集支管,污水输送的主干管需要预留接口,等区域位置确定后再予以接入,以减少因规划建设不合理造成的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城市管理者需要加快污水管网的配套建设,既要掌握原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与运行情况,保障其可以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其在污水处理中的作用,又要梳理污水的来源途径,分片建设污水管网的配套设施,并有计划地改造老旧城区的污水管道,将生活和生产的污水引入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水治理的效率
研发污水处理新技术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采用的是经济实用的生物处理技术,现存的污水处理技术虽然多种多样,如由活性污泥法改进的AB法、AO法、A2O法、SBR法和氧化沟法等技术发展的较快,但却得不到普遍的应用。究其原因,是由于这些方法的投资运作和维护费用太高,很多城市的财力难以负荷。因此,目前的城市污水处理主要采用较为经济的生物处理法,应用的技术比较单一。因此,为了实现城市污水处理的快速有效,我们应该致力于污水处理新技术的研发,呼吁有关的高等学府和科研机构进行开发研究更为经济、实用的能够快速普及的污水处理新技术,市污水治理工程得到快速有效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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