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废水排放重点监管企业
1. 企业偷排漏排污染物,会受到什么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深圳市废水排放重点监管企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2. 如何确定和认定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中的“重点排污单位”
(一)行政法中的“重点排污单位”
行政法中的“重点排污单位”是设区市环保部门“依法”确定的一类单位,因设区市环保部门对外公布发生法律效力。它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或“某省重点监控企业”的内容可能发生重叠,但性质完全不同。因此,不能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或“某省重点监控企业”等同于“重点排污单位”。即使一个单位被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录”或“某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如果设区市环保部门公布的名录中没有该单位,或者设区市环保部门没有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也不能认定该单位属于行政法中的“重点排污单位”。
(二)刑法中的“重点排污单位”
法释〔2016〕2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这种定义,使得“重点排污单位”不但包括行政法中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包括“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其他单位。对于“其他单位”的确定,法释〔2016〕29号提出了两点限制:一个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一个是“依法”确定。而这里的“依法”,因为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涉及对当事人定罪,所以应当理解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不是依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依法”还包括依照法定程序,不能与行政法的原则相违背。
(三)认定“重点排污单位”需要的证据
公安机关认定一个排污单位是否属于“两高”司法解释中的“重点排污单位”,首先应当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鉴于“重点排污单位”在刑事定罪中起着与司法鉴定意见相同的作用,属于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因此案件中除了要有环保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之外,还应有环保部门认定“重点排污单位”合法性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庭审时,如果需要鉴定人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环保部门应当派员出庭对所提供的材料作出说明。
3. 全国统计年鉴《各行业工业废水排放量》里面的企业数量是否为全部企业,还是抽查部分企业
这句话本身就是矛盾的,什么叫“各行业工业”?到底是各行业呀还是工业呀
4. 深圳市比较低调的环保公司是哪家
深圳市昕泉京绿色科技有限公司,鑫泉国王领域的专门从事室内空气污染检测治理,控制污染的工业企业,市政环保工程和技术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1)室内空气污染检测,室内空气净化(过多的有害气体,如甲醛,苯,氨,氡,TVOC检测治理)。 ②在控制污染的工业企业(废气处理,除臭设备,污水处理,噪声控制,通风和冷却),R&D,制造,安装,环境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从工程设计,工程噪音控制,粉尘控制工程,水质净化工程,通风和冷却),设计,施工和安装,工业工程总承包,环保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专业的烟尘,有机废气VOC,气味,气味,雾的水分,车间油雾,焊烟,餐饮业油烟的气态污染物的控制和治理,专业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医疗废物,食品废水处理解决各种发电机,空气压缩机,冷却塔,水泵房,电梯,住房,交通和道路的噪声扰民问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咨询,环境工程,维修,维护,运营和环保审批,验收。 ③市政环境工程:道路绿化环保,市政管网,市政路面清洁和绿色。 ④消除对环境友好的产品销售,如(昕泉晶光催化分解甲醛效果的媒体,家具除味宝复合光催化剂,室内空气净化产品......
该公司改善室内环境,提高工业企业对环境的污染,其使命是创造一个绿色的空间,致力于室内污染治理,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市政环境工程产品和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以服务于全球市场,提供最佳的室内污染治理产品,控制污染的工业企业,市政环保工程服务,提供最完美的解决方案治理方案;经过大量的研究和分析,以及实践的检验,并最终形成了一套化学和光催化物理技术作为一个完美的空气处理方案。特别是,我们注重先进的产品技术,成熟度,安全性,以及确保长期安全的空气治理公司一直秉承“专业专注,”客户至上“为服务宗旨,一切为客户着想,顾客的满意就是我们的理念,以人为本,技术领先地位,服务质量,合作共赢是我们的最高追求:
5. 急求环保局出具的有关于怎么样的企业必需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文件,内容大概是说排放量达到多少等。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水流量计、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等设备。(1)日均排放工业污水量在100吨以上或COD日均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的排污单位(含城市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2)单台出力在65t/h(45.5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生活垃圾焚烧厂、设有单台容量≥14MW(20t/h)锅炉、设有炉窑且SO2产生量大于100吨/年的排污单位;(3)处于水源保护区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内日均排放工业污水量5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4)其他被省、市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
这还要看当地的标准!
6. 国家监控企业什么意思
是指: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按照《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1681 号)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我部对各地上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反复征求了各方意见,最终形成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共14312家企业。其中,国家重点监控排放废水企业2660家、废气企业3281家、污水处理厂381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21家、重金属企业 2901家、危险废物企业1637家。
7. 做为国家环保重点监控企业,该从哪些方面开展环保管理工作
首先查看该企业是由于什么原因被纳入国家监控企业,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扰民长期没有解决;废水排放量大,水中污染物高,总量排放多,必须要进行削减;噪声严重扰民。针对查明的原因进行治理,达到减排、减量、不扰民;其次加强生产和环保的管理,时期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第三在此基础上搞好和周围居民的关系。
8. 深圳比较有名的污水处理公司有哪几家
据我所知的,就有几家,比如说,深圳德清滢环保,深圳东江环保,深圳东曦环保,深圳能源环保。还有挺多的,就是叫不出公司名了。希望能帮到楼主。
9. 重点环保监控单位与 重点排污单位一样吗
(一)行政法中的“重点排污单位”
行政法中的“重点排污单位”是设区市环保部门“依法”确定的一类单位,因设区市环保部门对外公布发生法律效力。它与“国家重点监控”或“某省重点监控”的内容可能发生重叠,但性质完全不同。因此,不能将“国家重点监控”或“某省重点监控”等同于“重点排污单位”。即使一个单位被列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录”或“某省重点监控名录”,如果设区市环保部门公布的名录中没有该单位,或者设区市环保部门没有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也不能认定该单位属于行政法中的“重点排污单位”。
(二)刑法中的“重点排污单位”
法释〔2016〕2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及其他单位。这种定义,使得“重点排污单位”不但包括行政法中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包括“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其他单位。对于“其他单位”的确定,法释〔2016〕29号提出了两点限制:一个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一个是“依法”确定。而这里的“依法”,因为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涉及对当事人定罪,所以应当理解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不是依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依法”还包括依照法定程序,不能与行政法的原则相违背。
(三)认定“重点排污单位”需要的证据
公安机关认定一个排污单位是否属于“两高”解释中的“重点排污单位”,首先应当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鉴于“重点排污单位”在刑事定罪中起着与鉴定意见相同的作用,属于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因此案件中除了要有环保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之外,还应有环保部门认定“重点排污单位”合法性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庭审时,如果需要鉴定人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环保部门应当派员出庭对所提供的材料作出说明。
10. 一般和重点排污企业,废水、废气的年监测频次的要求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每年都要对自己排放的废气废水等进行监测,主要是便于掌握自身污回染物排放情答况,另外就是便于每年进行排污申报作为数据依据。
虽然没有具体条款明确规定每年应当进行多少次监测,但由于监测数据在排污申报中有不可或缺的,如果没有监测数据就不能完成每年的排污申报工作。
关于排污申报具体条款可参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其中都要求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或分贝值等监测数据的,而对于举报、谎报的情况也有相应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