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排放口只能一个
⑴ 环保局说一个企业只能设一个排放口,这个依据在哪儿
分为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专只允属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个别单位特殊原因,其污染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雨水排放口没有明确的数量限制,但接管时必须报经市政部门同意。但为了防止企业雨污混合排放,要求企业尽量减少雨水排放口数量,并做好雨污分流工作。
⑵ 关于排放口的问题:同一个区域内,几个相距不远的污水处理厂出水合到一个管道出水,算是只有一个排放口吗
每个污水处理厂应有自己的排出口,在排出口加装水质在线测量仪,检测水质达标情况,若是几个污水处理厂合用排出口,责任不清,容易扯皮。
⑶ ISO14001怎样确定一个工厂有几个污水排放口
1、ISO14001只是一种管理体系抄,不规定具体单位的具体环境绩效,无法用ISO14001确定一个工厂的污水排放口;
2、可在工厂建设时执行三同时原则,在设计时进行确定,并报环境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开工建设投入运行竣工验收。
⑷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吗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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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⑸ 污水排放口分别是指什么
污水排放口一般是废水处理站出水的排放槽,监测站取样例行检查都在那回个排放口取样。你答所将的排放标志牌应该树立在排放口旁边,如果污水排放口上面应该表明污染物的种类,如:COD、BOD、SS、pH值等。
清水排放口没有听过
⑹ 污水排放口管径跟环评不一致可以吗
所以排放口管径的话,跟环评的话一定要一致的,有,毕竟环评是有手续的,是批过的,这个肯定要一样的。
⑺ 污水处理站出口(只有一个)和单位污水外排口有什么区别
污水处理站出口是处理过的污水的出口,单位污水外排口包括经过处理站的污水和不经过处理站的污水。
⑻ 污水排放口只能有一根进水管吗冷却塔的排水是达标的,是否还需要经过生化池
污水排放口不一定只能有一根进水管,
冷却塔的排水是达标的,
需要保证长时间或永久达标,
因此需要经过生化池,
除非设计上是没有必要的。
⑼ 企业只能有一个污水排放口在哪个法律中规定的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中有规定的,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9)废水排放口只能一个扩展阅读
排污单位排污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2、标注各排污口点位的“项目总平面分布图”(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
5、环评批复等环保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