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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

发布时间: 2021-04-10 17:42:43

『壹』 生活中除了白色污染还有污水污染噪音污染国家专门有什么法律依法进行治理还我

中国主要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一)综合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摘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摘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摘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2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2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24.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二)部门相关法规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2.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4.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5.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规定
6.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7.电子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8.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9.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0.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三)环保经济政策
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通知
2.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3.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4.关于充分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5.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6.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
9.关于环保产业科技开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10.关于印发及试行《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11.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合格标准和审批程序
12.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做好世界银行贷款工作几点意见的函
13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通知
14.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四)环境执法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4.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5.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7.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11.行政复议程序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14.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15.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16.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17.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
18.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
19.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20.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21.对《关于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2.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23.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24.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25.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
26.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7.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
28.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29,关于环境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
30.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
31.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32.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五)污染事故管理
1.环境保护信访办法
2.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3.关于认真执行重大环境污染及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摘录)
5.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机构问题的复函
6.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作答复的通知
7.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8.关于地、市级环保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9.环保部门就污染赔偿处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10.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1.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
(六)建设项目管理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6.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7.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8.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9.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11.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
12.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5.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16.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17.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18.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关于对新设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境法规管理的复函
20.关于禁止和限制的重点企业目录
21.关于禁止和限制支持的乡镇工业污染控制的重点企业名录
(七)排污收费管理
1.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2.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3.关于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4,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5.关于新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7.关于下达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8.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的通知
9.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12.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13.关于进一步明确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14.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15.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7.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8.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9.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运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0.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21.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22.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23.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24.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25.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26.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7.关于口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28.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29.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30.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31.关于如何确定提高征收排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32.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
33.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交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34.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35.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36.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37.关于排污收费监测依据问题的复函
38.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39.关于海南省农星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40.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41.对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
42.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43.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44.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
45.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46.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47.关于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中有关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
(八)污染源管理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关于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5.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6.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7.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8.关于加强砖瓦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9.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lO.关于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I.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12.关于印发国家环保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3.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
14.关于对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15.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审批权限的复函
(九)大气污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荇染防治法
2.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3.关于发布《防治汽车、摩托车排气污染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4.关于颁布<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5.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6.关于颁布《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7.关于贯彻《国务院环委会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8.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
9.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
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io.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煤气事业的报告》
的通知
I+)水污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3.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
6.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7.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规定
8.关于颁布《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的通知
9.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10.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十一)噪声污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关于印发《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
3.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
(十二】固体废物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4.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说明的通知
5.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6.关于进口废物申请书增加内容的通知
7.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
9.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11.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14.关于批转《吉林、黑龙江两省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通知》的通知
15.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系列归属问题的复函
{十三)辐射污染管理
1.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
2.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5.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任务的通知
6.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7关于我国中、低水中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
8.关于加强地质、勘探等流动式放射源管理的通知
9.关于废旧金属入炉冶炼前进行放射性检测的通知
lO.关于印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和许可证申领办法的通知
(十四)化学污染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3.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4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
5.关于加强氯氟烃及替代品生产建设管理的通知
6.关于加强化学品测试环境管理的通知
7.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8.关于控制发展使用氟里昂的气溶胶制品的通知
9.关于在气雾剂行业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的通知
10.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有毒化学品目录
(十五)自然保护管理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7.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8.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9.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10.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

『贰』 污染权交易制度下污染转化造成什么垄断

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演变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或者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而征收费用。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调整排污者、治污者及污染受害者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排污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加强经营管理,治理污染,从而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排污收费制度最早产生于德国,1904年德国在鲁尔流域实施了废水排放收费。1972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提出了PPP原则(thePolluterPaysPrinciple),即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源、消除环境污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费用(姜鑫,2OO6)。根据该原则的要求,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2O多年来该制度大体经历了提出试行、建立实施、改革发展和逐步完善四个阶段。??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和试行阶段(1978~1981年)。1978年2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和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全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正确认识我国环境形势和排污收费奠定了思想基础。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交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提出“必须把控制污染源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法。”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建立排污收费制度的设想。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为建立排污收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进行排污收费试点,至1981年底,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开展了排污收费的试点工作,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促进了污染的防治。??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阶段(1982~1987年)。在总结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排污收费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公厅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法》,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对象、标准、管理、使用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和普遍实施。1983年12月,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明确提出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发展阶段。同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交纳排污费。”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同时,开征了污水排污费,原有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得到调整。到1987年我国年排污收费额已达14.3亿元,比排污收费制度试行初期增长近10倍。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和实施,使“谁污染谁治理”政策付诸行动,排污者不能再把责任推给国家和社会,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保护环境成为大势所趋。??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阶段(1988?2000年)。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法》,在全国实施排污费的有偿使用,由此拉开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序幕。198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1991年6月24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对污水超标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噪声超标收费标准。1993年部分省市开始对排放二氧化硫进行收费试点。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交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以上一系列法规、规章与条例,推动了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完善的阶段(2001年至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修改,特别是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收费和排污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核心内容,确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同年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相继出台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法》等配套规章,使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完善(罗佳,2007)。主要表现为:(1)实现了由超标收费向排污即收费、超标就加倍收费的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的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的转变。如污水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未超标的污水收费标准为O.7元,超标排放污水的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废气排污费收费标准为0.6元;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排污费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2)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环保执法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从制度上堵住挤占、挪用排污费等问题的发生。(3)排污费的征收对象由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拓宽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任何排污者都必须承担缴纳排污费的义务。(4)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只有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事件,造成直接重大经济损失,企事业单位才可申请减免,而且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二、当前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排污收费制度既是使环境问题外部成本内在化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世界各国在环境保护中最为常用的一种经济手段,它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使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促使排污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强污染防治、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排污收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征收面不广、程序不规范和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排污收费征收标准偏低。从经济学角度看,对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费应该等于他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其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消除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异。如果排污者治理污染成本低于或等于收费标准,且其行为符合费用最小化或利润最大化原则,他就会设法减少污染物排放以节省费用,从而增加利润。排污者在排放标准之内,是选择排放污染物还是缴纳排污费,很大程度取决于收费标准的高低。虽然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使排污费收费由低收费标准向略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标准转变,调整后的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收费标准提高幅度较大、污水收费标准略有提高,但由于难以准确衡量污染物的社会成本,再加上地方保护,排污收费一般偏低。据测算,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仅为实际污染治理费用的一半,使排污收费制度对促进污染治理的作用有限。由于排污费标准偏低造成私人成本远小于社会成本,实际形成“谁污染,谁受益”的制度安排,排污者宁可支付排污费也不愿进行污染治理(张颖、王勇,2004),环境恶化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2001~2006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分别为433亿吨、439亿吨、459亿吨、482亿吨、525亿吨和537亿吨,七大水系近一半河段严重污染,五类劣质水占26%,75%的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2001~2005年工业废气排队放量分别为160863亿立方米、175257亿立方米、198906亿立方米、237696亿立方米、268988亿立方米,大量的废气排放导致城市空气污染普遍较重,一些大城市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浓度已经超过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家标准的2~5倍;同期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分别为88840万吨、94509万吨、100428万吨、120030万吨、134449万吨,目前固体废弃物堆存量已近60亿吨,不仅占地5万多平方公里,还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12272.2万元、4640.9万元、3374.9万元、36365.7万元、10515万元。同时,我国多数地区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着眼于对单个排污者的污染控制,缺乏对本地区环境容量的总体考虑,即使能够确保每个排污者都达标排放,但只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且超过环境容量,环境质量仍会继续恶化。??排污收费的开征面不广。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分为两类:一类是排污费,即排污就收费;另一类是超标排污费,即只有当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时才征收的排污费。目前我国排污费开征范围并没有覆盖所有的污染环境行为,《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实际上只是对超标排污者征收排污费,并不是对所有排污者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无偿使用环境纳污(自净)能力资源。如对排放废气、噪声等不超标的单位和个人还未作出收费的规定;对迅速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向环境排污也未全面作出收费的规定;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尚未征收废气排污费;对与环境密切相关的产品(如农药、化肥、氟里昂等)使用引起的污染尚没有建立收费制度。同时,我国现在只有对大气、海洋、水体、固体废物、噪声这5种环境的污染因素征收排污费的规定,而近年来由于热污染、光污染而导致的环境损害案件时有发生,但由于法律对这些污染因素的规定很少,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规定,从而造成了受害方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地环保部门一方面普遍重视排污单位废水、废气排污费的征收,而忽视了噪声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征收;另一方面,把精力集中于工业企业,而放松了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污费的征收。事实上,只要排放了污染物,就会给环境造成污染,就需要治理污染的费用。对这些污染环境行为不征收排污费,违背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可见,目前我国征收排污费的范围过窄,收费项目不健全,有很多排污行为排污收费尚未触及。??排污收费的程序不规范。排污收费合法化的前提条件是程序的规范化,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实施,才能实现收费的依法、全面、足额,并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排污收费程序包括申报、审核、核定、征收、使用等步骤,它在实践中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不到位,大多数排污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故意瞒报或谎报其实际排污量和排污种类,从而达到排污费能少则少,能不缴则不缴的目的;有的以发展经济为借口,向政府申请少缴或缓缴,从而造成排污费源的流失。个别地方把排污申报混淆为环境统计,实行一年一度的年审,忽视老污染源的变更申报,从而直接造成排污数据呆板而失去动态(朱聪斌,2006)。二是排污审核难度大,环境监察机构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以此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然而,目前大多数排污者并未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如果采取物料衡算或其他有关数据作为依据,必须由企业提供有关资料,由于经济利益关系,采取这种方式难度大。三是对排污收费的核定还未能引起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的重视,部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承受能力甚至人情关系搞协商收费,从而很难做到依法、足额核定收费额,造成排污费征收金额失实。四是不能足额征收排污费,在自前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效益好的企业尽显给你“磨”着少缴费,效益差的企业索性就不缴费,于是互相攀比,都想“多排污少缴费或不缴费”。五是排污收费使用效益差,部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排污费的使用制度控制不严,甚至违反规定把它作为机构自身运转费用,使真正实际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很有限,难以起到改善环境的作用。??排污收费法律责任不清。在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相关法律中,对于法律责任的内容有待补充和完善。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应处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也规定,“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责令补缴并应缴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践中,违反排污收费行为的罚款数量是各不相同的,小到几百元,多至上万元,如果一概以罚款1~3倍而论,有时罚款数额差别则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太大,容易造成不公正现象。我国法律中只有对排污费数额应当予以公告,对排污者排污量、排污种类的申报登记情况,相关排污费的测算、核定结果理应予以公示,对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的内容予以公告的规定,但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对于公告或公示不作为的相应罚则,缺乏公告制的罚则。征收工作随意性强,征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三、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的对策建议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最终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控制污染物排放,应针对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适度调整排污收费标准、扩大排污收费征收范围、健全排污收费管理机制、加大排污收费稽查力度。??适度调整排污收费标准。排污费具有调控排污者排污行为的功能,为使排污收费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污染的作用,应该尽可能地把收费标准提高到实现预期排放目标的水平,通过合理的排污收费,既鼓励污染处理成本低的排污者地削减污染物,又令处理成本高的排污者因削减污染物少而多交排污费。为此,应对各类主要污染物的治理进行成本调查,根据排污收费标准应该高于或者至少等于为治理污染成本的原则,对排污收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并兼顾社会、企业的承受能力逐步实施到位。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区域不仅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而且存在着污染物转输(如同一流域,上游污染下游)、环境容量及功能差别等因素。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排放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损害(或单位污染所需要边际消减费用)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环境容量大、功能要求低的地区,排放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损害小,而环境容量小、功能要求高的地区,其单位污染排放造成的边际损害则相对较大。因此,适度调整排污收费标准应充分区域环境条件差异,由地方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物价局充分充分根据环境管理的效果以及当地的经济状况、物价指数、污染治理运行费用等来确定,实现排污收费从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的转变(李学辉、李兆华、宁常郁,2006),引导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使企业在选取厂址时,避开环境敏感区,向环境资源条件丰厚、功能要求低的地区发展。在法国,水污染收费标准并不是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而是由流域水管局来制定,其收费标准确定体现了不同流域之间的水环境容量、功能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法国水污染收费标准中,同种污染物在不同流域的收费标准不相同;同种污染物在同一流域的不同水体功能的收费标准也不相同;水体功能要求越高、环境容量越低,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越高。由此可见,收费标准根据区域差异进行适当调整是可行的,它能够使社会以较小的污染控制代价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排污收费是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是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不经济内在化,以促进排污者积极治理污染。应依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不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向环境排放了污染物,都应缴纳排污费。当前特别应把握排污收费的全面性,将排污收费对象由企、事业单位扩大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排污者,除征收废水、废气排污费外,应加大噪声超标排污费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征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一些地区的污染源有不断扩大的倾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受到污染,城市空气污染较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许多原来没有显现的污染因素逐渐突出,对环境的危害越来越大。对于新产生的各种污染源,都应规定为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以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控制污染(罗佳,2007),有效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要真正实现“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必须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污染者付费”的意识,把污染和治理的责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排污者认识到“污染者付费”并不意味着缴了钱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排污,对于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排污者,要征收罚款性质的超标排污费,特别严重的应强制关闭。??健全排污收费管理机制。在整体上保证法律规定的规范性、完整性的同时,应简化、优化排污收费管理,以体现管理行为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提高管理效率。在管理制度、措施、手段、程序等方面,不仅要体现依法收费,更要注重信息化、现代化等在排污费管理中的作用。排污申报的基础性、先导性,决定了其在排污收费管理中的重要性,要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全面掌握辖区内所有排污者的现状,为排污收费的测算、核定提供依据。为此,要扩大申报面,在抓住重污染源的同时,加大对一般污染源、第三产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登记;扩大申报种类,既要抓好废水、废气的定量申报,还要开展噪声、固废和电磁波污染的申报,力争实现全面申报;强化申报核定,通过采用物料衡算、典型抽样及财务审核等法,把好申报质量关,减少谎报、瞒报现象的发生。要全面、足额、依法征收排污费,收费额应以实测数据为主要依据进行核定,杜绝协商收费或无条件免征或减征排污费。要提高排污费使用效益,坚持点源治理与区域环境结合整治相结合,选准项目,推广适用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在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环保、财政、银行等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严禁挪作他用。提高排污费征管人员业务素质、精简机构,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加强排污费征管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依法缴纳排污费成为排污单位的自觉行动,从而达到减少经费开支,降低排污收费操作成本的目的。??加大排污收费稽查力度。开展排污收费稽查是实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根本保证。一是开展对广大排污单位现场稽查,及时纠正排污申报中不实现象;二是开展上级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稽查,极大多数重污染源往往是当地的“经济支撑”,时常打着发展经济的借口向政府申请少缴或免缴排污费,要通过稽查减少地方保护主义;三是开展环境监察内部稽查,纠正监察人员在收费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通过排污收费稽查工作,促进排污收费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与此同时,加强基层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基础装备建设,形成快速、高效、准确、有力的执法力量,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保证排污收费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要强化排污收费的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排污收费公告或公示制度,让公众享有排污收费知情权,对杜绝协商、人情收费和减少政府干预。四、结束语我国正在进行从污染物排放深度控制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转变,正在进行从以污染物末端治理为主到以污染预防为主的转变。这种转变适应了当代环境管理的发展趋势,适应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排污收费是促进这种转变的重要经济杠杆,解决排污问题要通过各种政策手段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比较才能确定,综合运用排污收费制度,应该是有效的选择。

『叁』 中国排污收费的应用现状和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应用现状 中国湖泊污染治理手段的应用现状

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演变

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或者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而征收费用。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调整排污者、治污者及污染受害者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排污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加强经营管理,治理污染,从而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排污收费制度最早产生于德国,1904年德国在鲁尔流域实施了废水排放收费。1972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提出了PPP原则(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即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源、消除环境污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费用(姜鑫,2OO6)。根据该原则的要求,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2O多年来该制度大体经历了提出试行、建立实施、改革发展和逐步完善四个阶段。

??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和试行阶段(1978~1981年)。1978年2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和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全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正确认识我国环境形势和排污收费奠定了思想基础。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交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提出“必须把控制污染源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建立排污收费制度的设想。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为建立排污收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开始进行排污收费试点,至1981年底,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开展了排污收费的试点工作,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促进了污染的防治。

??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阶段(1982~1987年)。在总结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排污收费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对象、标准、管理、使用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和普遍实施。1983年12月,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明确提出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发展阶段。同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交纳排污费。”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同时,开征了污水排污费,原有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得到调整。到1987年我国年排污收费额已达14.3亿元,比排污收费制度试行初期增长近10倍。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和实施,使“谁污染谁治理”政策付诸行动,排污者不能再把责任推给国家和社会,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保护环境成为大势所趋。

??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阶段(1988?2000年)。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全国实施排污费的有偿使用,由此拉开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序幕。198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1991年6月24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对污水超标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噪声超标收费标准。1993年部分省市开始对排放二氧化硫进行收费试点。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交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以上一系列法规、规章与条例,推动了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完善的阶段(2001年至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修改,特别是2003 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收费和排污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核心内容,确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同年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相继出台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使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完善(罗佳,2007)。主要表现为:(1)实现了由超标收费向排污即收费、超标就加倍收费的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的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的转变。如污水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未超标的污水收费标准为O.7元,超标排放污水的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废气排污费收费标准为0.6元;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排污费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2)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环保执法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从制度上堵住挤占、挪用排污费等问题的发生。(3)排污费的征收对象由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拓宽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任何排污者都必须承担缴纳排污费的义务。(4)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只有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事件,造成直接重大经济损失,企事业单位才可申请减免,而且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二、当前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排污收费制度既是使环境问题外部成本内在化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世界各国在环境保护中最为常用的一种经济手段,它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使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促使排污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强污染防治、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排污收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征收面不广、程序不规范和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

??排污收费征收标准偏低。从经济学角度看,对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费应该等于他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其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消除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异。如果排污者治理污染成本低于或等于收费标准,且其行为符合费用最小化或利润最大化原则,他就会设法减少污染物排放以节省费用,从而增加利润。排污者在排放标准之内,是选择排放污染物还是缴纳排污费,很大程度取决于收费标准的高低。虽然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使排污费收费由低收费标准向略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标准转变,调整后的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收费标准提高幅度较大、污水收费标准略有提高,但由于难以准确衡量污染物的社会成本,再加上地方保护,排污收费一般偏低。据测算,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仅为实际污染治理费用的一半,使排污收费制度对促进污染治理的作用有限。由于排污费标准偏低造成私人成本远小于社会成本,实际形成“谁污染,谁受益”的制度安排,排污者宁可支付排污费也不愿进行污染治理(张颖、王勇,2004),环境恶化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2001~2006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分别为433亿吨、439亿吨、459亿吨、482亿吨、525亿吨和537亿吨,七大水系近一半河段严重污染,五类劣质水占26%,75%的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2001~2005年工业废气排队放量分别为160863亿立方米、175257亿立方米、198906亿立方米、237696亿立方米、268988亿立方米,大量的废气排放导致城市空气污染普遍较重,一些大城市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浓度已经超过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家标准的2~5倍;同期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分别为88840万吨、94509万吨、100428万吨、120030万吨、134449万吨,目前固体废弃物堆存量已近60亿吨,不仅占地5万多平方公里,还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12272.2 万元、4640.9万元、3374.9万元、36365.7万元、10515万元。同时,我国多数地区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着眼于对单个排污者的污染控制,缺乏对本地区环境容量的总体考虑,即使能够确保每个排污者都达标排放,但只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增加且超过环境容量,环境质量仍会继续恶化。

??排污收费的开征面不广。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分为两类:一类是排污费,即排污就收费;另一类是超标排污费,即只有当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时才征收的排污费。目前我国排污费开征范围并没有覆盖所有的污染环境行为,《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实际上只是对超标排污者征收排污费,并不是对所有排污者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无偿使用环境纳污(自净)能力资源。如对排放废气、噪声等不超标的单位和个人还未作出收费的规定;对迅速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向环境排污也未全面作出收费的规定;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尚未征收废气排污费;对与环境密切相关的产品(如农药、化肥、氟里昂等)使用引起的污染尚没有建立收费制度。同时,我国现在只有对大气、海洋、水体、固体废物、噪声这5种环境的污染因素征收排污费的规定,而近年来由于热污染、光污染而导致的环境损害案件时有发生,但由于法律对这些污染因素的规定很少,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规定,从而造成了受害方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地环保部门一方面普遍重视排污单位废水、废气排污费的征收,而忽视了噪声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征收;另一方面,把精力集中于工业企业,而放松了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污费的征收。事实上,只要排放了污染物,就会给环境造成污染,就需要治理污染的费用。对这些污染环境行为不征收排污费,违背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可见,目前我国征收排污费的范围过窄,收费项目不健全,有很多排污行为排污收费尚未触及。

??排污收费的程序不规范。排污收费合法化的前提条件是程序的规范化,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实施,才能实现收费的依法、全面、足额,并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排污收费程序包括申报、审核、核定、征收、使用等步骤,它在实践中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不到位,大多数排污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故意瞒报或谎报其实际排污量和排污种类,从而达到排污费能少则少,能不缴则不缴的目的;有的以发展经济为借口,向政府申请少缴或缓缴,从而造成排污费源的流失。个别地方把排污申报混淆为环境统计,实行一年一度的年审,忽视老污染源的变更申报,从而直接造成排污数据呆板而失去动态(朱聪斌,2006)。二是排污审核难度大,环境监察机构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以此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然而,目前大多数排污者并未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如果采取物料衡算或其他有关数据作为依据,必须由企业提供有关资料,由于经济利益关系,采取这种方式难度大。三是对排污收费的核定还未能引起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的重视,部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承受能力甚至人情关系搞协商收费,从而很难做到依法、足额核定收费额,造成排污费征收金额失实。四是不能足额征收排污费,在自前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效益好的企业尽显给你“磨”着少缴费,效益差的企业索性就不缴费,于是互相攀比,都想“多排污少缴费或不缴费”。五是排污收费使用效益差,部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排污费的使用制度控制不严,甚至违反规定把它作为机构自身运转费用,使真正实际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很有限,难以起到改善环境的作用。

??排污收费法律责任不清。在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相关法律中,对于法律责任的内容有待补充和完善。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应处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也规定,“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责令补缴并应缴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践中,违反排污收费行为的罚款数量是各不相同的,小到几百元,多至上万元,如果一概以罚款1~3倍而论,有时罚款数额差别则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太大,容易造成不公正现象。我国法律中只有对排污费数额应当予以公告,对排污者排污量、排污种类的申报登记情况,相关排污费的测算、核定结果理应予以公示,对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的内容予以公告的规定,但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对于公告或公示不作为的相应罚则,缺乏公告制的罚则。征收工作随意性强,征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的对策建议

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最终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控制污染物排放,应针对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适度调整排污收费标准、扩大排污收费征收范围、健全排污收费管理机制、加大排污收费稽查力度。

??适度调整排污收费标准。排污费具有调控排污者排污行为的功能,为使排污收费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污染的作用,应该尽可能地把收费标准提高到实现预期排放目标的水平,通过合理的排污收费,既鼓励污染处理成本低的排污者更多地削减污染物,又令处理成本高的排污者因削减污染物少而多交排污费。为此,应对各类主要污染物的治理进行成本调查,根据排污收费标准应该高于或者至少等于为治理污染成本的原则,对排污收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并兼顾社会、企业的承受能力逐步实施到位。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区域不仅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而且存在着污染物转输(如同一流域,上游污染下游)、环境容量及功能差别等因素。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排放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损害(或单位污染所需要边际消减费用)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环境容量大、功能要求低的地区,排放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损害小,而环境容量小、功能要求高的地区,其单位污染排放造成的边际损害则相对较大。因此,适度调整排污收费标准应充分区域环境条件差异,由地方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物价局充分充分根据环境管理的效果以及当地的经济状况、物价指数、污染治理运行费用等来确定,实现排污收费从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的转变(李学辉、李兆华、宁常郁,2006),引导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使企业在选取厂址时,避开环境敏感区,向环境资源条件丰厚、功能要求低的地区发展。在法国,水污染收费标准并不是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而是由流域水管局来制定,其收费标准确定体现了不同流域之间的水环境容量、功能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法国水污染收费标准中,同种污染物在不同流域的收费标准不相同;同种污染物在同一流域的不同水体功能的收费标准也不相同;水体功能要求越高、环境容量越低,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越高。由此可见,收费标准根据区域差异进行适当调整是可行的,它能够使社会以较小的污染控制代价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排污收费是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是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不经济内在化,以促进排污者积极治理污染。应依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不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向环境排放了污染物,都应缴纳排污费。当前特别应把握排污收费的全面性,将排污收费对象由企、事业单位扩大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排污者,除征收废水、废气排污费外,应加大噪声超标排污费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征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一些地区的污染源有不断扩大的倾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受到污染,城市空气污染较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许多原来没有显现的污染因素逐渐突出,对环境的危害越来越大。对于新产生的各种污染源,都应规定为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以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控制污染(罗佳,2007),有效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要真正实现“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必须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污染者付费”的意识,把污染和治理的责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排污者认识到“污染者付费”并不意味着缴了钱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排污,对于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排污者,要征收罚款性质的超标排污费,特别严重的应强制关闭。

??健全排污收费管理机制。在整体上保证法律规定的规范性、完整性的同时,应简化、优化排污收费管理,以体现管理行为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提高管理效率。在管理制度、措施、手段、程序等方面,不仅要体现依法收费,更要注重信息化、现代化等在排污费管理中的作用。排污申报的基础性、先导性,决定了其在排污收费管理中的重要性,要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全面掌握辖区内所有排污者的现状,为排污收费的测算、核定提供依据。为此,要扩大申报面,在抓住重污染源的同时,加大对一般污染源、第三产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登记;扩大申报种类,既要抓好废水、废气的定量申报,还要开展噪声、固废和电磁波污染的申报,力争实现全面申报;强化申报核定,通过采用物料衡算、典型抽样及财务审核等办法,把好申报质量关,减少谎报、瞒报现象的发生。要全面、足额、依法征收排污费,收费额应以实测数据为主要依据进行核定,杜绝协商收费或无条件免征或减征排污费。要提高排污费使用效益,坚持点源治理与区域环境结合整治相结合,选准项目,推广适用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在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环保、财政、银行等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严禁挪作他用。提高排污费征管人员业务素质、精简机构,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加强排污费征管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依法缴纳排污费成为排污单位的自觉行动,从而达到减少经费开支,降低排污收费操作成本的目的。

??加大排污收费稽查力度。开展排污收费稽查是实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根本保证。一是开展对广大排污单位现场稽查,及时纠正排污申报中不实现象;二是开展上级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稽查,极大多数重污染源往往是当地的“经济支撑”,时常打着发展经济的借口向政府申请少缴或免缴排污费,要通过稽查减少地方保护主义;三是开展环境监察内部稽查,纠正监察人员在收费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通过排污收费稽查工作,促进排污收费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与此同时,加强基层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基础装备建设,形成快速、高效、准确、有力的执法力量,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保证排污收费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要强化排污收费的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排污收费公告或公示制度,让公众享有排污收费知情权,对杜绝协商、人情收费和减少政府干预。

四、结束语

我国正在进行从污染物排放深度控制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转变,正在进行从以污染物末端治理为主到以污染预防为主的转变。这种转变适应了当代环境管理的发展趋势,适应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排污收费是促进这种转变的重要经济杠杆,解决排污问题要通过各种政策手段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比较才能确定,综合运用排污收费制度,应该是有效的选择。

『肆』 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标准

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标分贝数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

收费标注(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制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伍』 iso14001新版标准中管理评审和其他哪些条款有关联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2、《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3、《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4、《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5、《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6、《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7、《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法律法规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页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59
4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77
5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119
6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183
7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8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0
9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19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 219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35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45
1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55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61
1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79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95
1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12

法律法规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页数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22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46
2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359
2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361
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63
2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90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14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426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441
2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50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6153-1996) 462
29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465
30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503
31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511
32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514
33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523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32

法律法规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页数
35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559
36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580
37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588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97
39 北京市消防条例 614
40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628
41 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35
42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38
43 机关团体企业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43
4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659
45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70
46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674
47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677
48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689
49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696
50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699
5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704

列表:
文件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国际公约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1969-11-29 1976-05-06
2 国际公约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69-11-29 1975-06-19
3 国际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85-03-22
4 国际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2-11-23 1986-03-12
5 国际公约 北京宣言 1991-06-19 1991-06-19
6 国际公约 对公海上发生油污事故进行干涉的国际公约 1969-11-29 1969-11-29
7 国际公约 二十一世纪议程(摘录) 1992-04-03
8 国际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1-05-23 2001-05-23
9 国际公约 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 1993-12-15
10 国际公约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1991-06-23 1991-06-23
11 国际公约 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 1994-04-15
12 国际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1982-03-12 1992-07-31
13 国际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7-09-16 1992-08-20
14 国际公约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 1962-12-14 1962-12-14
15 国际公约 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1954-05-21 1954-05-21
16 国际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1989-03-22
17 国际公约 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1992-06-14
18 国际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全体委员提出的决定草案 1997-12-10
19 国际公约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20 国际公约 内罗毕宣言 1982-05-18
21 国际公约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72-05-09
22 国际公约 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1971-12-18 1978-10-16
23 国际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
24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06-29 2002-11-01
25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12-29 1989-04-01
26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 2002-12-31 2003-3-1
27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02-22 1993-09-01
28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04-01
29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2000-09-01
30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6-05-12 1994-07-01
31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8-01-01
32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8-31 2002-1-1
33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12-29 1998-03-01
34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2003-10-01
35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修正)
36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 2005-04-01
37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5-1-1
38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10-27 2002-01-01
39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1989-12-26
40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2003-09-01
41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03-01
42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10-31 2000-07-01
43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6-07-01
44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12-29 1998-05-01
45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01 1998-03-01
46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77-11-01 1998-01-01
47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06-29 2002-06-29
48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08-29
49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07-05 1995-01-01
50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08-29 1996-10-01
51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06-29 2003-01-01
52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1984-09-20 1985-01-01
53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08-31 1995-01-01
54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10-30 1995-10-30
55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01-21 1988-07-01
56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1991-06-29
57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修订 1984-05-11 1984-11-01
58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12-08 1984-01-01
59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次修正) 2004-08-28 2004-08-28
60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1982-12-04 1982-12-04
61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996-10-29 1997-01-01
62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04-29 1998-09-01
63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1997-03-14 1997-10-01
64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03-17 1996-10-01
65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04-29 1999-10-1
66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4-4 1990-10-1
67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12-03 2004-07-01
68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 2004-08-28 2004-08-28
69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 2000-10-31 2000-10-31
70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10-27 2002-05-01
71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06-26 1998-06-26
72 国家法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73 国家法规 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1989-06-16
74 国家法规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1999-01-01
75 国家法规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1987-09-10 1987-09-10
76 国家法规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04-10 1990-04-10
77 国家法规 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999-05-28
78 国家法规 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3-01-13
79 国家法规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1995-08-07 1995-09-01
80 国家法规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1987-07-16 1987-07-16
81 国家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 1994-07-19 1994-10-01
82 国家法规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00-09-01
83 国家法规 1998年1月30日国务院国函[1998]137号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88-12-20 1989-01-01
84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城市绿化条例 1992-06-22 1992-08-01
85 国家法规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994-05-20 1994-05-20
86 国家法规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0-05-29
87 国家法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993-08-10 1993-09-01
88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06-28 1992-08-01
89 国家法规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07-13
90 国家法规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11-11 2004-11-15
91 国家法规 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 2001-02-22 2001-02-22
92 国家法规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03-01
93 国家法规 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1991-06-24 1991-06-24
94 国家法规 国务院令235号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11-17 1998-01-01
95 国家法规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997-12-24 1998-03-01
96 国家法规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1991-01-23 1991-03-01
97 国家法规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1990-05-28 1990-05-28
98 国家法规 国务院令44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989-10-24 1989-10-24
99 国家法规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3-10-09
100 国家法规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1996-03-01 1996-04-01
101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9号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1994-11-14 1995-01-01
102 国家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令19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2-03-27 2002-06-01
103 国家法规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12-24
104 国家法规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01-01
105 国家法规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0-08-01
106 国家法规 关于发布《环境监测仪器发展指南》的通知 2000-12-08
107 国家法规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9-7-12修订 1996-07-26 1996-08-01
108 国家法规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2001-03-30
109 国家法规 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1984-06-10 1984-06-10
110 国家法规 国家计委 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0月8日发布 计价格[1999]1556号 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1999-10-08 1999-10-08

『陆』 您好,我们公司正在做ISO9001和14001的认证工作,我需要提交2010年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ISO14001标准条款里有法律法规收集和识别的要求[4.3.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而且要求进行合规性评价[4.5.2合规性评价];根据公司的产品、服务、活动可能还会涉及到一些地方的环保法规来收集适用你们公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认证的时候需要提交产品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同时还要提交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你可以上线给我发一个消息,我发一个样本供你参考。

例,清单中有这几项就可以了:
序号 名 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编 号 备 注
1 《高压绝缘子瓷件 技术条件》 2005-8-26 2006-4-1 GB/T 772-200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2.28 2003.9.1

『柒』 如何计算排污费

1、该企业年征收排污费数额6735.5元 ,计算方法如下:

COD:450毫克/升×10000t=4500000克氨氮:50毫克/升×10000t=500000克

COD:4500000克÷1000克/污染当量值=4500氨氮:500000克÷800克/污染当量值:625

2、由于COD超标,氨氮未超标,二种污染物要分别计算。COD:4500×0.7元× 2=6 300元氨氮:625×0.7元=437.5元

该企每月应缴纳的排污费应为6735.5元。

排污费是指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20世纪初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类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浓度都大规模增加,大大超过环境的隹净能力,致使空气、水、土地等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世界许多城市和工业区的新鲜空气、洁净的水已成为短缺资源,而净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气,或从远道或地层深处取水,则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经济学家认为,这笔费用应由污染者支付,因为污染者损害环境质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样,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应将这笔费用转嫁给社会。

这是其理论基础。具体则指根据一国排污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应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金钱。最早由德国于1904年在污染严重的鲁尔工业区实行。

(7)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扩展阅读:

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捌』 ISO14001标准中涉及法律法规的条款有那些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2、《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3、《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4、《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5、《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6、《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7、《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法律法规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页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59
4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77
5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119
6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183
7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8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0
9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19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 219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35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45
1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55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61
1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79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95
1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12

法律法规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页数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22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46
2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359
2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361
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63
2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90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14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426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441
2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50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6153-1996) 462
29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465
30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503
31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511
32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514
33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523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32

法律法规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页数
35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559
36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580
37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588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97
39 北京市消防条例 614
40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628
41 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35
42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38
43 机关团体企业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43
4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659
45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70
46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674
47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677
48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689
49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696
50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699
5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704

列表:
文件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国际公约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1969-11-29 1976-05-06
2 国际公约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69-11-29 1975-06-19
3 国际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85-03-22
4 国际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2-11-23 1986-03-12
5 国际公约 北京宣言 1991-06-19 1991-06-19
6 国际公约 对公海上发生油污事故进行干涉的国际公约 1969-11-29 1969-11-29
7 国际公约 二十一世纪议程(摘录) 1992-04-03
8 国际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1-05-23 2001-05-23
9 国际公约 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 1993-12-15
10 国际公约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1991-06-23 1991-06-23
11 国际公约 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 1994-04-15
12 国际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1982-03-12 1992-07-31
13 国际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7-09-16 1992-08-20
14 国际公约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 1962-12-14 1962-12-14
15 国际公约 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1954-05-21 1954-05-21
16 国际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1989-03-22
17 国际公约 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1992-06-14
18 国际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全体委员提出的决定草案 1997-12-10
19 国际公约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20 国际公约 内罗毕宣言 1982-05-18
21 国际公约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72-05-09
22 国际公约 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1971-12-18 1978-10-16
23 国际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
24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06-29 2002-11-01
25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12-29 1989-04-01
26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 2002-12-31 2003-3-1
27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02-22 1993-09-01
28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04-01
29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2000-09-01
30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6-05-12 1994-07-01
31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8-01-01
32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8-31 2002-1-1
33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12-29 1998-03-01
34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2003-10-01
35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修正)
36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 2005-04-01
37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5-1-1
38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10-27 2002-01-01
39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1989-12-26
40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2003-09-01
41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03-01
42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10-31 2000-07-01
43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6-07-01
44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12-29 1998-05-01
45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01 1998-03-01
46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77-11-01 1998-01-01
47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06-29 2002-06-29
48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08-29
49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07-05 1995-01-01
50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08-29 1996-10-01
51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06-29 2003-01-01
52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1984-09-20 1985-01-01
53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08-31 1995-01-01
54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10-30 1995-10-30
55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01-21 1988-07-01
56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1991-06-29
57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修订 1984-05-11 1984-11-01
58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12-08 1984-01-01
59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次修正) 2004-08-28 2004-08-28
60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1982-12-04 1982-12-04
61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996-10-29 1997-01-01
62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04-29 1998-09-01
63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1997-03-14 1997-10-01
64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03-17 1996-10-01
65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04-29 1999-10-1
66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4-4 1990-10-1
67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12-03 2004-07-01
68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 2004-08-28 2004-08-28
69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 2000-10-31 2000-10-31
70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10-27 2002-05-01
71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06-26 1998-06-26
72 国家法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73 国家法规 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1989-06-16
74 国家法规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1999-01-01
75 国家法规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1987-09-10 1987-09-10
76 国家法规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04-10 1990-04-10
77 国家法规 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999-05-28
78 国家法规 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3-01-13
79 国家法规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1995-08-07 1995-09-01
80 国家法规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1987-07-16 1987-07-16
81 国家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 1994-07-19 1994-10-01
82 国家法规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00-09-01
83 国家法规 1998年1月30日国务院国函[1998]137号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88-12-20 1989-01-01
84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城市绿化条例 1992-06-22 1992-08-01
85 国家法规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994-05-20 1994-05-20
86 国家法规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0-05-29
87 国家法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993-08-10 1993-09-01
88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06-28 1992-08-01
89 国家法规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07-13
90 国家法规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11-11 2004-11-15
91 国家法规 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 2001-02-22 2001-02-22
92 国家法规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03-01
93 国家法规 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1991-06-24 1991-06-24
94 国家法规 国务院令235号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11-17 1998-01-01
95 国家法规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997-12-24 1998-03-01
96 国家法规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1991-01-23 1991-03-01
97 国家法规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1990-05-28 1990-05-28
98 国家法规 国务院令44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989-10-24 1989-10-24
99 国家法规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3-10-09
100 国家法规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1996-03-01 1996-04-01
101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9号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1994-11-14 1995-01-01
102 国家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令19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2-03-27 2002-06-01
103 国家法规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12-24
104 国家法规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01-01
105 国家法规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0-08-01
106 国家法规 关于发布《环境监测仪器发展指南》的通知 2000-12-08
107 国家法规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9-7-12修订 1996-07-26 1996-08-01
108 国家法规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2001-03-30
109 国家法规 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1984-06-10 1984-06-10
110 国家法规 国家计委 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0月8日发布 计价格[1999]1556号 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1999-10-08 1999-10-08

『玖』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筑施工超标污水和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环发【1993】监字第021号

可以到四川环保网看看,如果没有,可以打该网站的电话咨询。四川环保网是四川环保厅办的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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