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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单槽废水

发布时间: 2021-04-11 23:13:46

A. 废水处理A2O工艺,排放槽出现20公分长绿色丝状物是什么东西

绿藻,或者是丝状青苔。在生物池里出现这东西短期见效最好是人工清理,不要回加药灭。现在答气温高,阳光足,是这些水藻的爆发期。出水水质没有超标的话,还是人工清理吧。控制一下工艺,加强曝气等。如果可以的话,加个棚子当下阳光。

B. 家里厨房只有水槽下面有一个下水管,请问如果安装净水器,产生的废水怎么排

净水器不一定要安装在厨房,只要经过厨房进水前面的地方都可以安装。

C. 废水处理中,用来配碱液槽用什么材质好

玻璃钢

D. 废水处理时10吨每小时的处理量该设计多大的槽体

是的,与处理工艺的选取和水质、排放要求等情况有关。只有具体到具体的工艺,确定下各个处理单元,然后根据水质和处理要求确定适当的设计参数,然后才能确定构筑物的规格尺寸。

E. 废水处理PH值调节 废水槽300立方米 当废水PH值有5提高到8时,需加多少片碱

300*1000*10^(-5)*40=120(克)
300*1000*10^(8-14)*40=12(克)
总共用碱:120+12=132克

F. 目前有几种处理工厂废水的方法

1.电解法:利用电解槽中的电化学反应,处理废水中的各类污染物。工业废水中的溶解性污染物可通过电解中的氧化还原反应,形成沉淀或形成气体溢出。电解法包括电解氧化还原、电解气浮和电解凝聚,主要用于处理含铬及含氰废水。
2.化学沉淀法:向废水中投加可溶性化学药剂(即沉淀剂),与水中呈离子状态的无机污染物起化学反应,生成不溶于水或难溶于水的化合物,析出沉淀,使废水得到净化。化学沉淀法多用于去除废水中的重金属离子,如汞、铬、铅、锌等。化学沉淀法有氢氧化物沉淀法、硫化物沉淀法、钡盐沉淀法、铁氧体沉淀法。具体联系污水宝或参见http://www.dowater.com更多相关技术文档。
3.消毒杀菌:消毒杀菌技术主要用于水的深度处理。消毒杀菌主要是采用氯、次氯酸盐、二氧化氯、臭氧、臭氧-紫外线等。二氧化氯用于给水处理消毒,近年来受到广泛的注意,主要是由于它不会与水中的腐殖质反应产生卤代烃。臭氧消毒被认为是在水处理过程中替代加氯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消毒方法,因为臭氧首先是具有很强的杀菌力,其次是氧化分解有机物的速度快,使消毒后水的致突变性降为最低。

G. 城市污水排放口一定要做巴歇尔槽吗

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

1 范围
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
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排放口规范化
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 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
4.1 一切排污单位都要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
4.1.1 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
4.1.2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含20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企业);
4.1.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
4.1.4 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4.2 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
4.3 污水排放中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5 排放口规范化的步骤和内容
5.1 污染源排放口的现状调查
排污单位对其每一个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源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各类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周围的环境影响等。
5.2 排放口规范化的工程设计与施工
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排放口工程设计方案、绘制工程图纸,编制各排放口整治的预计费用、施工期、竣工日期。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要求第6条的要求。
5.3 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的填写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
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标准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的要求,在各排放口规定的位置竖立标志牌。由区、县环保局组织填写并签发《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完成排放口的立标工作。每个登记证应附有安装标志牌位置的照片,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5.4 排放口规范化的档案建立
为满足以后的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立标之后还应建立各排放口相应的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的地理位置,排放口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及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和记录。
5.5 排放口规范化的验收
排污单位在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设备投入运行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其验收工作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进行。
6 排放口规范化的方法和技术要求
6.1 污水排放口
6.1.1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放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放口。个别单位确因特殊原因,其排放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排污单位已有多个排放口的,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调整,进行管网归并整治。
6.1.2 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1996)的规定,对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采样点;对二类污染物的监测,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设置采样点。总排口位置原则上设在厂界处。对不具备条件的,必须经区、县环保部门批准。
6.1.3 采样点上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竖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放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6.1.4 凡符合本要求第4.1,4.2条的单位,必须在单位总排放口上游能对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根据地形和排水方式及排水量大小,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测流段),以满足测量流量的要求:
A. 计量水槽的选择原则
a. 当排水量大于50立方米/小时,且地形条件较宽阔,适合建明渠内镶巴歇尔水槽。
b. 当排水量不大于50立方米/小时,且地形条件较狭窄,适合小型渠内镶三角堰或矩形堰。
c. 泵排水一般瞬时流量大,因此不管日排水量多少,都应加装缓冲堰板,使水流匀速流入计量水槽。
B. 计量水槽测流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选用堰槽法或基于堰槽的流量计测流,须修建一段满足《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CJ/T3008.1~5—93)的明渠。
b. 选用流速仪法测流,须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几何形,长度不小于3~5米的平直过渡水段,设计水深不小于0.1米(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设计水深应不小于0.3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具体要求以流速仪使用说明为准。
c. 选用浮标法测流,应有一段横断面规则、沟底纵向无坡度、无弯曲、水流平稳、有一定液面高度的不少于10米的明渠。
d. 选用容器法测流,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较小。
C. 对于排污管道,测流段需加装管道专用电磁流量计,但安装流量计时管道必须凹进地面,在凹进底部安装流量计,以达到满量程计算。
6.1.5 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采样位置应尽量设在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采样口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对漂浮物较多的污水可采用10~20目的金属筛网阻隔,避免漂浮物堵塞采样口。
6.1.6 一般排污单位的排放口也应尽量安装污水流量计,有困难的可安装堰槽式测流装置或其它计量装置。堰槽式测流装置应满足《明渠堰槽流量计》(JJG711-90)标准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应满足《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1996)标准要求。
6.1.7 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修建测流段并安装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废)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
6.1.8 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技术要求应符合《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1996)、《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6-200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BC6-2001)以及《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191-2005)等标准的要求。
6.1.9 废水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若排放口隐蔽或在厂界外,则标志牌也可设在监测采样点附近醒目处。
6.2 废气排放口
6.2.1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 (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
6.2.2 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实施整治。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6.2.3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必须及时修复。
6.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需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
6.2.5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6.2.6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
a. 采集或连续测定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位置,应设在管道气流平稳段,并优先考虑垂直管道和烟道负压区域。
b. 采样口位置原则上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颗粒物采集或连续测定,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处;对气态污染物采集或连续测定,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道下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c. 圆形烟道原则上设相互垂直的两个采样口。矩形烟道根据断面积划分,一般0.6平方米小块应有一个测点,由测点数确定采样孔数。
d. 采样口径一般不少于75毫米。当采取有毒或变温气体且采样点烟道处于正压状态时,应加设防喷装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采样口径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确定。
e.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监测断面下游0.5米处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供参比方法校准使用。参比采样孔位置应不与连续监测系统测定位置重合,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对于矩形烟道,若烟道截面的高度大于4米,则不宜在烟道顶层开设成参比方法采样孔;若烟道截面的宽度大于4米,则应在烟道两侧开设成参比方法采样孔,并设置多层采样平台。
f. 当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其监测孔位置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孔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6.2.7火电厂、热电厂、供热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技术要求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和《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等标准的要求。
6.2.8废气排放口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在排气筒附近地面醒目处。
6.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
6.3.1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或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6.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设施、专用堆放场所集中处置或贮存。专用堆放场地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3.3 各种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堆放场所和填埋场,必须有防火、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限期改造。
6.3.4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渗滤污(废)水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进行处理。
6.3.5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须在其周围设置监测井(孔),用以监测地下水的水质变化。
a. 背景值监测井(孔)与固废贮存(处置)场所最大距离不超过3公里,深度应在地下水面3米之下。
b. 饱和带监测井至少应包括三口井(孔),一口井远离固废贮存(处置)场所,用于提供直接受场所影响的地下水数据。
c. 充气带或非饱和带监测用渗水器可沿场所四周设置。
6.3.6 一般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占用土地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主要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在醒目处设1个标志牌。危险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其边界都应采用墙体或铁丝网封闭,并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
6.4 固定噪声源
6.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6.4.2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6.4.3固定噪声污染源(即其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固定噪声源)对边界影响最大处,须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在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6.4.4 边界上有若干个在声环境中相对独立的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应分别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6.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
6.5.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6.5.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6.5.3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6.5.4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6.5.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实行定点制作并由市环保局监制。
a. 标志牌的形状及尺寸
警告标志牌形状为三角形边框,提示标志牌形状为正方形边框。
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42米,提示标志牌长0.48米、宽0.3米;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56米,提示标志牌长0.42米、宽0.42米,立柱高度为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b. 标志牌采用1.5~2毫米冷札钢板,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表面采用专用防伪膜。
c. 标志牌颜色
警告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黑色;提示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白色,文字字型为黑体字。
d. 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格式:第一行为企业名称,第二行为排放口编号,第三行为污染物种类。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必须与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相关内容一致。
排放口编号格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废气FQ—×××××
噪声ZS—×××××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排污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规定。
6.5.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规定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6.6 排放口规范化的档案建立
6.6.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市环保局统一印制的《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6.6.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当地环保局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
6.6.3 当地环保局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7 排放口规范化的质量保证
7.1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的计量认证
7.1.1排污单位应选择使用进入国家环保总局和市环保局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名录的自动监控设备,并将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技术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7.1.2 污水流量计投入运行后,排污单位每年应向当地计量部门申请检定,领取计量检定证书。
7.1.3 暂时不能进行计量认证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对比监测校验,且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7.2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营管理
安装流量计及其它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优先选择具有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负责自动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8 排放口规范化的验收
8.1 验收条件
8.1.1 废水排放口
a. 每一独立厂区废水总排放口不超过两个。
b. 需清污分流的单位实施了清污分流。
c. 废水总排放口、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出水口均设置了具备便于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的采样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设置了具备便于采样的采样口。
d. 废水总排放口的采样口设在厂界处(特殊情况除外)。
e. 符合本要求第4.1,4.2条的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安装了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流量计或在线监测装置。在线监测仪器应满足《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1996)、《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6-200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BC6-2001)以及《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191-2005)等标准的要求。监控数据应实现排污单位,区、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三级联网。
f.一般整治单位的各废水采样口设置了符合标准计量要求的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计量和记录装置。
8.1.2 废气排放口
a. 所有排气筒均设置了的采样孔及采样平台。采样孔及采样平台的设置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要求。
b.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了整治。工艺废气的排气筒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768-1996)的要求,锅炉房烟囱的数量、高度符合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的要求。
c. 火电厂、热电厂、供热锅炉安装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满足《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和《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等标准的要求。监控数据应实现排污单位,区、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三级联网。
d. 对无组织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加装了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集中排放,并设置有采样点位。
8.1.3 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
a. 一般固体废物设置了专用储存、处置场所。
b. 危险废物设置了防雨、防扬散、防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的专用堆放场所。贮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8.1.4 固定噪声排放源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了监测点。
8.1.5 排放口立标
a. 所有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都设置了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b.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在距采样点(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能长久保留。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地面2米。
c.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8.1.5 排放口建档
a. 使用《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并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
b. 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了排放口管理档案(也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8.2 验收程序
8.2.1 资料审查
排污单位提供的排放口规范化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基本情况
行业类别、主管部门、企业规模、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用量、本单位全年用水、用煤(油)量等。
附图: 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表;单位方位及平面布置图。
B. 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产品生产工艺。
附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C. 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点源、排放频率、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口位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
D. 废水排放口整治内容
废水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各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口、出水口数量、位置;各采样点、采样平台设置情况、测流段位置;测流装置或计量装置类型、流量计型号、数量、整治时间;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数量,立标位置。
附图:废水排放口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图 、排放口照片;取样、用水、排水流程及水平衡图(需注明各废水排放口及采样点、测流段位置)。
E. 废气排放口整治内容
a. 锅炉烟囱及工业废气排气筒数量、高度、泄漏情况;各排气筒采样口位置、采样平台设置情况、整治时间;环保图形标志牌数量、立标位置。
b. 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整治方案、整治时间;环保图形标志牌数量、立标位置。
附图:废气排放口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图 、排放口照片。
F.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内容
固体废物种类、主要有害物质成份;贮存、堆放场数量、位置、条件;环保图形标志牌数量、立标位置。
附图: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图 、监测点位照片;固体废物产生源的主要工艺流程及物料平衡图。
G. 固定噪声排放源整治内容
主要固定噪声源位置;厂界噪声监测点位置;环保图形标志牌数量、立标位置。
附图: 噪声源平面布置及周围环境图、监测点位照片。
H. 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a. 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项目资金决算书、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提供的设备验收对比测试报告。
b. 设备试运行30日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备调试、校准以及检测等技术资料。
c. 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d. 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
e. 自动监控设备由第三方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排污单位需提供受委托社会化运营单位管理自动监控设备的合同。
I. 排放口规范化档案
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主证和副证复印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情况汇总表;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表。
8.2.2 现场检查
在区、县环保局调取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单位实时监控数据;到排污单位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现场进行检查。
8.2.3 验收意见
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形成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8.3 验收结果
8.3.1验收合格的排污单位须将验收材料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设备即可投入正常运行。
8.3.2 对实际未达到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条件的排污单位,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9 排放口规范化设施的管理
9.1 运行管理
9.1.1 排污单位应将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范围,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放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9.1.2 排污单位应负责排放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保持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清晰完整,采样口及在线监测仪器和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9.1.3 在排放口位置和污染物种类等有变化时,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经批准后变更标志牌和登记证相应的内容。
9.2 监督管理
9.2.1 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如: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9.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设置安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涂改。
9.2.3 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和破坏。

H. 表面处理废水如何处理达标排放

中和池的水可以不经过处理直接排走

I. 废水有哪些危害及如何处理

1、含酚废水有何危害,怎样处理?含酚废水主要来自焦化厂、煤气厂、石油化工厂、绝缘材料厂等工业部门以及石油裂解制乙烯、合成苯酚、聚酰胺纤维、合成染料、有机农药和酚醛树脂生产过程。含酚废水中主要含有酚基化合物,如苯酚、甲酚、二甲酚和硝基甲酚等。酚基化合物是一种原生质毒物,可使蛋白质凝固。水中酚的质量浓度达到0.1一0.2mg/L时,鱼肉即有异味,不能食用;质量浓度增加到1mg/L,会影响鱼类产卵,含酚5—10mg/L,鱼类就会大量死亡。饮用水中含酚能影响人体健康,即使水中含酚质量浓度只有0.002mg/L,用氯消毒也会产生氯酚恶臭。通常将质量浓度为1000mg/L的含酚废水.称为高浓度含酚废水,这种废水须回收酚后,再进行处理。质量浓度小于1000mg/L的含酚废水,称为低浓度含酚废水。通常将这类废水循环使用,将酚浓缩回收后处理。回收酚的方法有溶剂萃取法、蒸汽吹脱法、吸附法、封闭循环法等。含酚质量浓度在300mg/L以下的废水可用生物氧化、化学氧化、物理化学氧化等方法进行处理后排放或回收。
2、含汞废水怎样治理,含汞化合物有何特性?
含汞废水主要来源于有色金属冶炼厂、化工厂、农药厂、造纸厂、染料厂及热工仪器仪表厂等。从废水中去除无机汞的方法有硫化物沉淀法、化学凝聚法、活性炭吸附怯、金属还原法、离子交换法和微生物法等。一般偏碱性含汞废水通常采用化学凝聚法或硫化物沉淀法处理。偏酸性的含汞废水可用金属还原法处理。低浓度的含汞废水可用活性炭吸附法、化学凝聚法或活性污泥法处理,有机汞废水较难处理,通常先将有机汞氧化为无机汞,而后进行处理。

各种汞化合物的毒性差别很大。元素汞基本无毒;无机汞中的升汞是剧毒物质,有机汞中的苯基汞分解较快,毒性不大;甲基汞进入人体很容易被吸收,不易降解,排泄很慢,特别是容易在脑中积累。毒性最大,如水俣病就是由甲基汞中毒造成的。
3、含油废水有何特性,怎样治理?
含油废水主要来源于石油、石油化工、钢铁、焦化、煤气发生站、机械加工等工业部门。废水中油类污染物质,除重焦油的相对密度为1.1以上外,其余的相对密度都小于1。油类物质在废水中通常以三种状态存在。(1)浮上油,油滴粒径大于100µm,易于从废水中分离出来。(2)分散油.油滴粒径介于10一100µm之间,恳浮于水中。(3)乳化油,油滴粒径小于10µm,不易从废水中分离出来。由于不同工业部门排出的废水中含油浓度差异很大,如炼油过程中产生废水,含油量约为150一1000mg/L,焦化废水中焦油含量约为500一800mg/L,煤气发生站排出废水中的焦油含量可达2000一3000mg/L。因此,含油废水的治理应首先利用隔油池,回收浮油或重油,处理效率为60%一80%,出水中含油量约为100一200mg/L;废水中的乳化油和分散油较难处理,故应防止或减轻乳化现象。方法之一,是在生产过程中注意减轻废水中油的乳化;其二,是在处理过程中,尽量减少用泵提升废水的次数、以免增加乳化程度。处理方法通常采用气浮法和破乳法。
4、重金属废水来源及其处理原则是什么?
重金属废水主要来自矿山、冶炼、电解、电镀、农药、医药、油漆、颜料等企业排出的废水。废水中重金属的种类、含量及存在形态随不同生产企业而异。由于重金属不能分解破坏,而只能转移它们的存在位置和转变它们的物理和化学形态。例如,经化学沉淀处理后,废水中的重金属从溶解的离子形态转变成难溶性化台物而沉淀下来,从水中转移到污泥中;经离子交换处理后,废水中的重金属离子转移到离子交换树脂上,经再生后又从离子交换树脂上转移到再生废液中。因此,重金属废水处理原则是:首先,最根本的是改革生产工艺.不用或少用毒性大的重金属;其次是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科学的管理和操作,减少重金属用量和随废水流失量,尽量减少外排废水量。重金属废水应当在产生地点就地处理,不同其他废水混合,以免使处理复杂化。更不应当不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以免扩大重金属污染。对重金属废水的处理,通常可分为两类;一是使废水中呈溶解状态的重金属转变成不溶的金属化合物或元素,经沉淀和上浮从废水中去除.可应用方法如中和沉淀法、硫化物沉淀法、上浮分离法、电解沉淀(或上浮)法、隔膜电解法等;二是将废水中的重金属在不改变其化学形态的条件下进行浓缩和分离,可应用方法有反渗透法、电渗析法、蒸发法和离子交换法等。这些方法应根据废水水质、水量等情况单独或组合使用。
5、怎样处理含氰废水?
含氰废水主要来自电镀、煤气、焦化、冶金、金属加工、化纤、塑料、农药、化工等部门。含氰废水是一种毒性较大的工业废水,在水中不稳定,较易于分解,无机氰和有机氰化物皆为剧毒性物质,人食入可引起急性中毒。氰化物对人体致死量为0.18,氰化钾为0.12g,水体中氰化物对鱼致死的质量浓度为0.04一0.1mg/L。含氰废水治理措施主要有:(1)改革工艺,减少或消除外排含氰废水,如采用无氰电镀法可消除电镀车间工业废水。(2)含氰量高的废水,应采用回收利用,含氰量低的废水应净化处理方可排放。回收方法有酸化曝气—碱液吸收法、蒸汽解吸法等。治理方法有碱性氯化法、电解氧化法、加压水解法、生物化学法、生物铁法、硫酸亚铁法、空气吹脱法等。其中碱性氯化法应用较广,硫酸亚铁法处理不彻底亦不稳定,空气吹脱法既污染大气,出水又达不到排放标准.较少采用。
6、农药废水的特点及其处理方法是什么?

农药品种繁多,农药废水水质复杂.其主要特点是(1)污染物浓度较高,化学需氧量(COD)可达每升数万mg;(2)毒性大,废水中除含有农药和中间体外,还含有酚、砷、汞等有毒物质以及许多生物难以降解的物质;(3)有恶臭,对人的呼吸道和粘膜有刺激性;(4)水质、水量不稳定。因此,农药废水对环境的污染非常严重。农药废水处理的目的是降低农药生产废水中污染物浓度,提高回收利用率,力求达到无害化。农药废水的处理方法有活性炭吸附法、湿式氧化法、溶剂萃取法、蒸馏法和活性污泥法等。但是,研制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农药,这是农药发展方向。一些国家已禁止生产六六六等有机氯、有机汞农药,积极研究和使用微生物农药,这是一条从根本上防止农药废水污染环境的新途径。
7、食品工业废水污染特点及其处理方法是什么?

食品工业原料广泛,制品种类繁多,排出废水的水量、水质差异很大。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有(1)漂浮在废水中固体物质,如菜叶、果皮、碎肉、禽羽等;(2)悬浮在废水中的物质有油脂、蛋白质、淀粉、胶体物质等;(3)溶解在废水中的酸、碱、盐、糖类等:(4)原料夹带的泥砂及其他有机物等;(5)致病菌毒等。食品工业废水的特点是有机物质和悬浮物含量高,易腐败,一般无大的毒性。其危害主要是使水体富营养化,以致引起水生动物和鱼类死亡,促使水底沉积的有机物产生臭味,恶化水质,污染环境。

食品工业废水处理除按水质特点进行适当预处理外,一般均宜采用生物处理。如对出水水质要求很高或因废水中有机物含量很高,可采用两级曝气池或两级生物滤池,或多级生物转盘.或联合使用两种生物处理装置,也可采用厌氧—需氧串联的生物处理系统。
8、怎样处理造纸工业废水?

造纸废水主要来自造纸工业生产中的制浆和抄纸两个生产过程。制浆是把植物原料中的纤维分离出来,制成浆料,再经漂白;抄纸是把浆料稀释、成型、压榨、烘干,制成纸张。这两项工艺都排出大量废水。制浆产生的废水,污染最为严重。洗浆时排出废水呈黑褐色,称为黑水,黑水中污染物浓度很高,BOD高达5—40g/L,含有大量纤维、无机盐和色素。漂白工序排出的废水也含有大量的酸碱物质。抄纸机排出的废水,称为白水,其中含有大量纤维和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填料和胶料。造纸工业废水的处理应着重于提高循环用水率,减少用水量和废水排放量,同时也应积极探索各种可靠、经济和能够充分利用废水中有用资源的处理方法。例如浮选法可回收白水中纤维性固体物质,回收率可达95%,澄清水可回用;燃烧法可回收黑水中氢氧化纳、硫化钠、硫酸钠以及同有机物结合的其他钠盐。中和法调节废水pH值;混凝沉淀或浮选法可去除废水中悬浮固体;化学沉淀法可脱色;生物处理法可去除BOD,对牛皮纸废水较有效;湿式氧化法处理亚硫酸纸浆废水较为成功。此外,国内外也有采用反渗透、超过滤、电渗析等处理方法。
9、怎样处理印染工业废水?
印染工业用水量大,通常每印染加工1t纺织品耗水100一200t.其中80%一90%以印染废水排出。常用的治理方法有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回收利用:
(1)废水可按水质特点分别回收利用,如漂白煮炼废水和染色印花废水的分流,前者可以对流洗涤.一水多用,减少排放量;
(2)碱液回收利用,通常采用蒸发法回收,如碱液量大,可用三效蒸发回收,碱液量小,可用薄膜蒸发回收;
(3)染料回收.如士林染料可酸化成为隐巴酸,呈胶体微粒.悬浮于残液中,经沉淀过滤后回收利用。

无害化处理可分:
(1)物理处理法有沉淀法和吸附法等。沉淀法主要去除废水中悬浮物;吸附法主要是去除废水中溶解的污染物和脱色。
(2)化学处理法有中和法、混凝法和氧化法等。中和法在于调节废水中的酸碱度,还可降低废水的色度;混凝法在于去除废水中分散染料和胶体物质;氧化法在于氧化废水中还原性物质,使硫化染料和还原染料沉淀下来。
(3)生物处理法有活性污泥、生物转盘、生物转筒和生物接触氧化法等。为了提高出水水质,达到排放标准或回收要求.往往需要采用几种方法联合处理。
10、怎样处理染料生产废水?
染料生产废水含有酸、碱、盐、卤素、烃、胺类、硝基物和染料及其中间体等物质,有的还含有吡啶、氰、酚、联苯胺以及重金属汞、镉、铬等。这些废水成分复杂.具有毒性,较难处理。因此染料生产废水的处理.应根据废水的特性和对它的排放要求.选用适当的处理方法。例如:去除固体杂质和无机物,可采用混凝法和过滤法;去除有机物和有毒物质主要采用化学氧化法、生物法和反渗透法等;脱色一般可采用混凝法和吸附法组成的工艺流程,去除重金属可采用离子交换法等。
11、怎样处理化学工业废水?
化学工业废水主要来自石油化学工业、煤炭化学工业、酸碱工业、化肥工业、塑料工业、制药工业、染料工业、橡胶工业等排出的生产废水。化工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是:首先应改革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物,防止废水外排,进行综合利用和回收;必须外排的废水,其处理程度应根据水质和要求选择。一级处理主要分离水中的悬浮固体物、胶体物、浮油或重油等。可采用水质水量调节、自然沉淀、上浮和隔油等方法。二级处理主要是去除可用生物降解的有机溶解物和部分胶体物,减少废水中的生化需氧量和部分化学需氧量,通常采用生物法处理。经生物处理后的废水中,还残存相当数量的COD,有时有较高的色、嗅、味,或因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高,则需采用三级处理方法进一步净化。三级处理主要是去除废水中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和溶解性无机污染物。常用的方法有活性炭吸附法和臭氧氧化法,也可采用离子交换和膜分离技术等。各种化学工业废水可根据不同的水质、水量和处理后外排水质的要求,选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12、酸碱废水的特性及其处理原则是什么?

酸性废水主要来自钢铁厂、化工厂、染料厂、电镀厂和矿山等,其中含有各种有害物质或重金属盐类。酸的质量分数差别很大,低的小于1%,高的大于10%。碱性废水主要来自印染厂、皮革厂、造纸厂、炼油厂等。其中有的含有机碱或含无机碱。碱的质量分数有的高于5%,有的低于1%。酸碱废水中,除含有酸碱外,常含有酸式盐、碱式盐以及其他无机物和有机物。

酸碱废水具有较强的腐蚀性,需经适当治理方可外排。治理酸碱废水一股原则是:(1)高浓度酸碱废水,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根据水质、水量和不同工艺要求,进行厂区或地区性调度,尽量重复使用:如重复使用有困难,或浓度偏低,水量较大,可采用浓缩的方法回收酸碱。(2)低浓度的酸碱废水,如酸洗槽的清洗水,碱洗槽的漂洗水,应进行中和处理。

对于中和处理,应首先考虑以废治废的原则。如酸、碱废水相互中和或利用废碱(渣)中和酸性废水,利用废酸中和碱性废水。在没有这些条件时,可采用中和剂处理。
13、选矿废水中含有哪些浮选药剂,怎样处理?

选矿废水具有水量大,悬浮物含量高,含有害物质种类较多的特点。其有害物质是重金属离子和选矿药剂。重金属离子有铜、锌、铅、镍、钡、镉以及砷和稀有元素等。在选矿过程中加入的浮选药剂有如下几类:
(1)捕集剂.如黄药(RocssMe)、黑药[(RO)2PSSMe]、白药[CS(NHC6H5)2];
(2)抑制刑,如氰盐(KCN,NaCN)、水玻璃(Na2SiO3);
(3)起泡剂,如松节油、甲酚(C6H4CH30H);
(4)活性刑,如硫酸铜(CuS04)、重金属盐类;
(5)硫化剂,如硫化钠;
(6)矿桨调节剂,如硫酸、石灰等。
选矿废水主要通过尾矿坝可有效地去除废水中悬浮物,重金属和浮选药剂含量也可降低。如达不到排放要求时,应作进一步处理,常用的处理方法有:
(1)去除重金属可采用石灰中和法和焙烧白云石吸附法;
(2)主除浮选药剂可采用矿石吸附法、活性炭吸附法;
(3)含氰废水可采用化学氧化法。
14、冶金废水可分为几类,其治理发展趋向是什么?

冶金废水的主要特点是水量大、种类多、水质复杂多变。按废水来源和特点分类,主要有冷却水、酸洗废水、洗涤废水(除尘、煤气或烟气)、冲渣废水、炼焦废水以及由生产中凝结、分离或溢出的废水等。冶金废水治理发展的趋向是:
(1)发展和采用不用水或少用水及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如用干法熄焦,炼焦煤预热,直接从焦炉煤气脱硫脱氰等;
(2)发展综合利用技术,如从废水废气中回收有用物质和热能,减少物料燃料流失;
(3)根据不同水质要求,综合平衡,串流使用,同时改进水质稳定措施,不断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
(4)发展适合冶金废水特点的新的处理工艺和技术,如用磁法处理钢铁废水.具有效率高,占地少,操作管理方便等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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