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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镇污水推进会

发布时间: 2021-04-14 22:34:50

1. 环保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率的要求有具体文件吗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1序号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A标准B标准1化学需氧量(COD)5060100120①2生化需氧量(BOD5)10203060①3悬浮物(SS)102030504动植物油135205石油类13515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1257总氮(以N计)1520--8氨氮(以N计)②5(8)8(15)25(30)-9总磷(以P计)2005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11.5352006年1月1日起建设的0.513510色度(稀释倍数)3030405011pH6-912粪大肠菌群数(个/L)103104104-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0℃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0℃时的控制指标。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2序号项目标准值1总汞0.0012烷基汞不得检出3总镉0.014总铬0.15六价铬0.056总砷0.17总铅0.14.1.3.2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3序号选择控制项目标准值序号选择控制项目标准值1总镍0.0523三氯乙烯0.32总铍0.00224四氯乙稀0.13总银0.125苯0.14总铜0.526甲苯0.15总锌1.027邻—二甲苯0.46总锰2.028对—二甲苯0.47总硒0.129间—二甲苯0.48苯并(a)芘0.0000330乙苯0.49挥发酚0.531氯苯0.310总氰化物0.5321,4-二氯苯0.411硫化物1.0331,2-二氯苯1.012甲醛1.034对硝基氯苯0.513苯胺类0.5352,4-二硝基氯苯0.514总硝基化合物2.036苯酚0.315有机磷农药(以P计)0.537间-甲酚0.116马拉硫磷1.0382,4-二氯酚0.617乐果0.5392,4,6–三氯酚0.618对硫磷0.0540邻苯二甲酸二丁酯0.119甲基对硫磷0.241邻苯二甲酸二辛酯0.120五氯酚0.542丙烯腈2.021三氯甲烷0.343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1.022四氯化碳0.03

2.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
(二)未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
(三)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四)从事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禁止活动的;
(五)相关单位未履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六)运营单位在排水户纳管污水未超标的情形下随意关闭排水户纳管设备的;
(七)因施工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厂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运营单位对污水集中处理厂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在陆域倾倒、堆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含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倾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因纳管污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集中处理厂设备损坏无法运行的,严重超标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授予运营单位特许经营权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广东省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还是严控废物吗

污泥中也会含有一些较少有害物质,但是应该算不上严控废物吧。

4. 《云南省城镇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和材料目录》

《云南省城镇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和材料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水平,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省建设厅负责编制《云南省城镇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和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条 《目录》的范围为在本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理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污水、垃圾工程)中采用的设备和材料等产品(以下简称设备材料),包括:涉及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的管材及配件、处理设备等,以及涉及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的清运设备、防渗材料及安装、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等。

第三条 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两污办)受省建设厅委托,进行《目录》审核编制和推广实施。

本省各污水、垃圾工程应当采用列入《目录》的设备材料。

第四条 申请列入《目录》的设备材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二)产品技术性能符合本省污水、垃圾工程质量要求;

(三)在本省设有售后服务和维护机构。

第五条 申请列入《目录》的设备材料,由其生产企业向省两污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云南省城镇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和材料目录申报表》(加盖生产厂家和省级总经销单位原章);

(二)生产厂家和省级总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与省级总经销单位签订的总经销合同或协议书(加盖生产企业和省级总经销单位原章);

(四)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六)需由具备特种专业工程资质进行工程建设、安装的,应提供《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复印件);

(七)相关项目业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目录》由省两污办编制后定期对社会公布。

第六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污水、垃圾工程质检、监理单位以及项目业主的反馈意见,省两污办就其服务及质量情况对列入《目录》的设备材料定期进行年度审查。未通过年度审查的不再列入《目录》。

第七条 污水、垃圾工程项目业主按照“云南省城镇市政公用(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动态管理系统”的要求,根据项目进展,及时填报选用的设备材料等产品情况,并定期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第八条 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按要求,通过“云南省城镇市政公用(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动态管理系统”定期、如实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污水、垃圾工程按照《目录》选用的设备材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两污办负责解释。

5. 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运营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编制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投产后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体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区域的污水处理厂,应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查,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建设部门审查。
第六条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应优先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七条推行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政府授权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在排污口应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安装pH、COD(或TOC)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联网。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运行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第九条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设施。新建(包括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批复意见要求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第十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污水处理厂方可进行试生产。
污水处理厂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污水处理厂方可正式投产。
对试生产三个月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严格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管理。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核定拨款。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必须在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的建设项目,其污水排放必须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并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污水处理厂或其污水收集管网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
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并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定期(按月、季、年)向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环保部门须将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常规监测。
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对广东省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测、核查。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问题,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的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重要设备或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接到报告后,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厂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15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向建设部门备案,在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活动。
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污水处理厂不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社会影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特许经营权或委托经营权,取消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各级建设部门、环保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是指各级市、县的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水务、城管等城镇污水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关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和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条款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有关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条款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6.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什么规定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内符合国家或者容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包括:总则、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内容。

(6)省城镇污水推进会扩展阅读:

《水污染防治法》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7.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随着全球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环保意识也越来越强。同样,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环境污染问题也日渐加剧,尤其是水资源的污染问题更为严重,如何解决好城镇当中的污水处理工作成为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污水处理工作的涉及范围广,工作内容复杂,因此必须要求社会各界通力合作来工作促进和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开展。本文就当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对策的探讨,从而不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城镇居民生活的舒适、绿色、环保、可持续建设。

1城镇污水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具体体现在:

1.1 城镇的经济规模和人口数量对污水处理造成了制约

城镇尤其是小城镇同大城市相比,它们的经济规模小、人口数量少、政府投资低,这就导致污水处理厂的经济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再加上城镇污水的变化频率通常较高,污水处理厂一般要加设相应的污水调节池,这就更加扩大的污水处理的费用成本。此外,由于高新技术人才大多选择落户于大城市,中小城镇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往往无法吸引到大量的高新技术专业人员参与到本地的污水处理工作中来,从而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科技水平不足。

1.2处理设备陈旧、落后

由于资金、技术、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往往使用的设备设施仍然是原来的一些落后、陈旧的设备,极大的降低了污水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再加上城镇人口的持续增加,导致城镇污水的排放量也不断增加,使得原本就效率不高的处理设备更是超负荷运转,从而导致污水处理达不到预期的目标。

2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级城镇政府及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提高污水处理的水平和质量,从而积极的保护和维护城镇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

2.1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污水处理防治规划

对城镇污水处理的根本在于预防和治理,因此,各地城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污水处理防治规划,科学、合理、切实的制定污水处理的防治目标,并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地理等环境现状,对污水处理的具体办法进行规划,制定规划方案,并确保它同城镇总体规划在核心思想上的一致。

2.2加强资金投入

建造运营一个污水处理厂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城镇政府在进行污水处理工作时,必须要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的资金投入,以保障污水处理目标的顺利实现。资金筹集的途径可以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1)主要途径是政府财政拨款、城市基础设施债券、银行贷款等等;

2)构建土地贮备运作体制,实行工业区于房地产的联合综合开发;

3)提取一定的公众事业费用或城市建设费用,进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4)对排污企业或个人实行排污费的征收。

2.3 加强高科技应用,增加小型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城镇政府在建设污水处理厂时,必须要严格遵循科学发展、因地制宜、质量第一的建设原则。积极的引进和应用高新科技和产品进行城镇污水的处理工作,从而不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的质量和水平,也在长期发展中提高处理效率、节约费用成本。同时,还要根据我国城镇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污水产生的特点等,对污水处理工艺进行科学、合理、切实的选择,不断提高和优化处理工艺在高效、经济、易行、简便等方面上的水平,从而不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在选择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即:

1)要选择具有灵活性的工艺技术,从而更好的适应现阶段的污水达标处理和排放要求,并能够及时的适应未来的污水再生利用需求等等;

2)要选择具有较强耐冲击负荷力的工艺技术,并要选择那些运行安全稳定,操作简便易行、工作效率较高,维护简单方便的处理工艺,从而确保城镇污水处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3)要选择那些运行费用低,基建投资省,投加药剂量少,节能降耗明显,污泥产量少的污水处理技术;

2.4加强污泥处理工作

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对污泥的处理工作是其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能够有效的避免污水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二次污染,从而在进一步确保处理目标实现的同时,也节省了大量的物力、人力和财力。在处理过程中,各级部门和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强对污泥处理的重视,加大对它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规范污泥处理的操作行为和流程,并根据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及时的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通过合理的选择处理技术,因地制宜的对其进行净化和处理,从而更好的促进污水处理目标的实现。

3 结论

目前,随着全民环保时代的到来,人们对社会生产污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情况也越来越关注。如何减少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质量成为当前各级城镇政府亟需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因此,各地城镇政府部门和污水处理企业要不断的加强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的能力和水平,积极的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处理技术水平,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创新形式,从而不断改善和提高人们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和水平,真正实现绿色生活,环保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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