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污水改造
1. 成都有几个污水处理厂
成都污水厂一直编号到十厂,除一,二厂已经不存在外,还有8个厂。现在已经改名为净水厂了。
2. 求成都市内运营污水处理厂的水务公司名单,运营环保公司也可以跪求各位大神帮助。
截止2013年9月新增加部分未能统计在内。
3. 成都市历年污水处理率
成都市新建的三大污水处理厂日前通水运转。至此,市区污水处理规模由原来的40万吨/日提高到90万吨/日,污水处理率由36%跃至82%,超过了国家对西部地区污水处理率50%的要求,在全国省会城市中由中下游水平跃升至全国一流水平。
过去多年,成都市城区只有一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严重不足。2003年,成都市委、市政府启动了成都市中心城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新建三座污水处理厂。按常规的投资和建设方式,新建三座污水处理厂至少约需5年,新增50万立方米污水日处理能力,概算投资在10亿元以上,中心城水环境整治整个工程总投资预计需要60亿元,需要2至3年内完成。而成都市政府只注入10亿元资本金,其余50亿元通过资本运作和投融资方式予以解决,而且两年时间就完成了该项目。
一、“三废”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1.废水
(1)废水排放总量
(2)工业废水排放量
其中:经过处理的
处理率
符合排放标准的达标率
经过处理达标的
处理达标率
2.废气
燃料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量
其中:经过消烟除尘的
(2)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排放量
其中:经过净化处理的
废气中:二氧化硫
烟尘
3.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其中:已处理处置的
处理处置率已
综合利用的
综合利用率
(2)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其中:排入江河湖海的
(3)工业固体废物占地面积
其中:占农田面积
4.因污染关停并转企业数
二、企亭业单位污染治理资全友使用效果
治理资金使用
合计
其中:治理废水
治理废气
治理固体废物
治理噪声
2.使用效果
(1)当年安排治理项目
(2)当年竣工项目
其中:当年安排的
当年安排项目竣工率
三、“三废”综合剥用经济效益
1.“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三废”综合利用经济效益
四、排污费使用友污染赔(罚)款情况
1.排污费使用
(1)交纳排污费单位数
(2)排污费用于治理污染源
(3)排污费用于区域综合防治
2.污染赔(罚)款
(1)污染赔款总额
(2)污染罚款总额
(3)污染事故
五、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群众来信数
其中:大气污染
水污染
噪声污染
2.群众来访人数
其中:大气污染
水污染
噪声污染
六、环境保护系统自身建设情况
1.人员总数
其中;科技、业务人员
占全部人员比重
2.举办各种培训班数
培训在职干部
54619.6万吨
26348.9万吨
7080万吨
44%
15319万吨
58%
5004万吨
71%
5377680万标立方米
1854504万标立方米
2250238万标立方米
1427805万标立方米
49530吨
46767吨
228万吨
62.6万吨
27.5%
126.8万吨
55.6%
38.6万吨
17.5万吨
187万平方米
0.27万平方米
3个
3692.39万元
1418.01万元
1709.89万元
153.66万元
120.22万元
405个
337个
276个
82%
5434.78万元
1444.41万元
3390个
522万元
340万元
6.46万元
2.61万元
16次
1019封
292封
106封
333封
620人
164人
127人
123人
4. 成都市新建小区的污水排水管道向什么部门报建
项目所在区域的市政管理部门。
5. 成都市新建污水处理厂在哪里,第一厂
⒈软水机原理及功能:根据离子交换的原理,即用 Na+交换Mg2+Ca2+,使水中的硬度降低到70毫克/升以下成为软水,此水处理设备主要功能是祛除水碱、水垢。
⒉ 软水机水处理设备的优缺点:
优点:祛除水垢,水碱效果好,同时流量大,基本上不降低水压。经过软水机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水,清洁能力特强,洗衣,淋浴,美容护肤效果强;也能减轻能源消耗。同时也节约洗涤用品降,低家务强度。软水机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水最适宜作为生活用水的。
缺点:软水机水处理设备不能祛除细菌,病毒,有机物,不能直接饮用;再生时需要耗盐;并产生一定量的废水。
纯水机
⒈纯水机原理及功能:采用PP棉,活性炭及RO膜等滤芯,五级或五级以上过滤,其中最核心是RO膜,RO膜是过滤精度比较高的滤芯。制出的水为纯净水,可以直接生饮。
⒉ 纯水机水处理设备优缺点:
优点:纯水机水处理设备过滤精度高,适用于多种水质,净化后的水是纯净水,口感好且不含任何杂质。
缺点:纯水机水处理设备每日制水量少,只能解决饮用和做饭;前三级滤芯使用寿命短,需要定期更换滤芯;不适宜长期作为直饮水,尤其是儿童和老人更不宜长期饮用纯净水。
超滤机是净水机水处理设备中的主流产品,具有精度高,净化效果好,滤芯寿命长,并能自动清洗滤芯。
⒈净水机原理及功能:采用0.01微米的超滤膜分离技术,能有效祛除水的泥沙,铁锈,悬浮物,胶体,细菌,病毒,大分子有机物等有害物。
⒉ 净水机水处理设备优点缺点:
优点:净水机水处理设备过滤精度高;净化水接近矿泉水,能直接生饮;流量大;滤芯使用年限长;自动清洗滤芯;不需要电;不浪费水。
缺点:净水机水处理设备祛除水垢,水碱效果较差,适用中等以下硬度地区;单一超滤机不能彻底去除水中异味,水质口感较差;换芯比较麻烦,不能彻底去除水中重金属。
反渗透设备
反渗透是一种借助于选择透过(半透过)性膜的工力能以压力为推动力的膜 分离技术,当系统中所加的压力大于进水溶液渗透压时,水分子不断地透过膜,经过产水流道流入中心管,然后在一端流出水中的杂质,如离子、有机物、细菌、病毒等,被截留在膜的进水侧,然后在浓水出水端流出,从而达到分离净化目的。
⒈原理及功能:反渗透设备是将原水经过精细过滤器、颗粒活性碳过滤器、压缩活性碳过滤器等,再通过泵加压,利用孔径为1/10000μm(相当于大肠杆菌大小的1/6000,病毒的1/300)的反渗透膜(RO膜),使较高浓度的水变为低浓度水,同时将工业污染物、重金属、细菌、病毒等大量混入水中的杂质全部隔离,从而达到饮用规定的理化指标及卫生标准,产出至清至纯的水,是人体及时补充优质水份的最佳选择.由于RO反渗透技术生产的水纯净度是人类掌握的一切制水技术中最高的,洁净度几乎达到100%,所以人们称这种产水机器为反渗透纯净水机。
⒉特点:反渗透设备应用膜分离技术,能有效地去除水中的带电离子、无机物、胶体微粒、细菌及有机物质等。是高纯水制备、苦咸水脱盐和废水处理工艺中的最佳设备。广泛用于电子、医药、食品、轻纺、化工、发电等领域。
6. 成都餐饮污水排放管理法规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洪林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用油或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禽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除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应当做好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经营的引导工作,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运、处理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理;并将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改革(价格)、财政、水务、教育、旅游、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和区(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六条(倡导规定)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本市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一体化,支持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创新,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行业自律)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八条(产生单位责任)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城管部门的要求分类收集餐厨垃圾,并将其交给经城管部门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理。
第九条(处理费用)
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不再新增收费项目。
餐厨垃圾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条(服务许可)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
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通过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方式授予。
市和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编制已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名单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条件)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具有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标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等许可证件。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处理单位条件)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三)餐厨垃圾处理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停业歇业)
未经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不得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除外。
城管部门在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前,应当落实保障及时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区(市)县城管部门备案。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中心城区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产生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厨垃圾贮存间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三)按规定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
(四)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并在餐厨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其收运。
第十六条(收运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免费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三)在收运餐厨垃圾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清运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四)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七条(处理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相关规定,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质监部门或农业部门备案。
(七)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台账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交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产量和去向等情况。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初次建立台账时,应当分别向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报告登记,并提交其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的收运协议复印件。签订协议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关部门变更登记。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每月向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登记。
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城管等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建立台账和报告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联单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实行联单制管理:
(一)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区(市)县城管部门申请领取。
(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交运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经收运单位验收签章后,留存联单第一联。
(三)收运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餐厨垃圾随同余下的四张联单运抵处理单位。
(四)处理单位应当验收运来的餐厨垃圾,核实联单填写的内容,加盖公章后,将联单第二联交收运单位留存;将第三联自留存档;将第四联、第五联分别按规定报送区(市)县城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
(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四)收运途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五)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六)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
(七)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饲喂畜禽。
(八)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销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联动执法)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二十二条(计分管理)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并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管理。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处理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许可投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产生单位责任)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环境整洁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存放或者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报告登记的,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的,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倾倒、堆放、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城管、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实行联单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收运处理单位责任)
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未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或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的;未密闭化运输或转运过程中裸露存放餐厨垃圾的;运输过程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或车容不整洁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运或随意倾倒、堆放,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和规范每天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实行联单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其他责任)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7. 成都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概况,造价多少,开竣工日期
一、项目名称:成都高新西区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二、项目单位:成都高版新区开发有权限公司
三、项目内容:该项目为新建日处理能力4万吨污水的处理厂,及新铺设污水管网20公里。项目占地100亩,总投入1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污水厂部分投入10000万元人民币,管网工程5000万元人民币。
建成后的污水厂除处理高新西区和郫县的城市生活废水和工业生产废水外,还处理包括成都市,以及周边区、市、县排放的城市生活废水和工业生产废水,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入河渠。
四、建设条件:总投资15000万元人民币中,其中3800万元人民币属成都高新西区自筹,由财政拨款,在排污费、城市配套费等中列支,不足部分招商引资,让企业投一部分。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投资概算: 总投资1807万美元,其中引进外资1350万美元,企业自筹457万美元。
六、市场预测:该项目作为成都高新西区“十五”期间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既改善成都高新西区内投资环境,又保护成都市上游水资源,有利长江中上游地区环境改善,是一举多得,造福子孙的基础工程。
不知道是不是这个
8. 成都市污水处理厂的介绍
成都市三瓦窑污水处理厂位于成都市南郊府河畔,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设版计。 成都市区地势西北高权东南低,规划分5个排水区域,其中第二排水区域的污水通过直径DN 2200 mm的钢筋混凝土总干管汇入三瓦窑污水处理厂,服务面积约5800 公顷。污水厂一期工程规模10万立方米/d,远期规模40万立方米/d,总变化系数1.3,生活污水占70%,工业污水占30%。一期工程设计在布局上考虑近、远期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