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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蒸馏酒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21-04-05 05:38:46

Ⅰ 酒类商品的税率

酒类商品的税率如下: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专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属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Ⅱ 烟酒的税率是多少

烟和酒,属于商业,主要税种为增值税3%,按税务核定的办法征收:

一、查账征收的:

1、主要纳国税:

1、按收入交3%的增值税。

2、附加税交地税。

  1. 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县镇为5%、乡为1%)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1%缴纳;

烟酒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如下:

(2)其他蒸馏酒增值税扩展阅读

如果是个人销售行为,可以到当地国税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税率为3%。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合同(协议)或对方单位的证明。

《2015年全球烟草流行报告》,香烟的加权平均税率(大概就是买一包烟,里面多少钱实际上是税),低收入国家为45.8%,中等收入国家为55.1%,高收入国家为64.8%。这一点先明确。

一包香烟要交多少税呢?假设一包烟的出厂价是11.7元,那么需要缴纳增值税1.7元,消费税5.66元。批发价批发价17.55元,需要缴纳增值税0.85元,消费税2.35元。零售价20元,需要缴纳增值税0.35元。

Ⅲ 烟酒上税是多少

做烟酒批发和零售的要缴的税种有:1、增值税17%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的7%;3、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的3%;4、有的地方还要附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应交增值税的1%;5、另外,还有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等。具体的税种认定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税务登记资料时进行确定。

Ⅳ 卖酒的供应商应该交多少%的消费税

税法中的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的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品.
消费税税率10%;
酒及酒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84号文件,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①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500克0.5元。

②比例税率:

A.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的比例税率: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B.薯类白酒15%。

C.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黄酒,单位税额每吨220元。酒精,税率为5%。其他酒,税率为10%。

Ⅳ 消费税怎么做可以给我出一些例题和答案吗

【例题1·计算题】某企业将生产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配制酒(18度),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3.06万元。

『正确答案』
应纳的消费税=18×10%=1.8(万元)
『答案解析』(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酒精度低于38度的配制酒;(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例题2·计算题】某啤酒屋(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6月发生业务如下:店堂点餐消费收入100000元,含销售瓶装啤酒2吨收入5000元、用自有设备现酿啤酒0.4吨收入2000元。

『正确答案』
(1)啤酒屋应缴纳的服务业增值税
=100000÷(1+3%)×3%=2912.62(元)
(2)啤酒屋应缴纳消费税=250元/吨×0.4=100(元)

Ⅵ 以蒸馏酒为酒基配制的保健药酒按什么税率征收消费税

取得国食健字、卫食健字,酒精度38度以下的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10%),否则按白酒征收消费税(20%从价税+1000元/吨从量税)

Ⅶ 为什么外购已税蒸馏酒生产配制酒,蒸馏酒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首先:
外购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抵扣是有范围限制的,具体可以抵扣的包括以内下几项:
1、外购的已税烟丝容生产的卷烟;
2、外购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外购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因:
外购已税蒸馏酒生产配制酒不包含在以上可以抵扣的范围内。
故:
不能扣除已纳消费税。

Ⅷ 白酒啤酒的增值税销售额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消费税计算举例

(一)资料:红星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11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1月3日,销售甲种粮食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价24570元;销售乙种粮食白酒5吨,每吨含税单价22230元;销售丙种粮食白酒20吨,每吨含税单价2106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2)11月8日,销售薯类白酒3吨,每吨含税单价468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3)11月14日,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6吨,每吨含税单价117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勾兑并销售,货款存入银行。

(4)11月15日,用自产甲种粮食白酒9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已经验收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

(5)本月份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万元,支付加工费6000元,增值税102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位售价3.51万元,当月全部销售。

(6)11月28日,自己生产的甲种粮食白酒8吨中的3吨用于馈赠,另外5吨用于职工福利。

(二)根据以上资料:

(1)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多少元?

(2)本月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多少元?

(3)本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元?

(4)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元?

(5)本月全部应纳消费税(不包括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多少元?

(三)分析:

(1)以甲种粮食白酒换玉米以及用于馈赠、职工福利等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5)192号)和消费税(财税字(1995)53号)。

本月销项税额=[(10+9+8)×24570+5×22230+20×21060÷(3×4680+2340)+6×2340+10×35100]÷(1+17%)×17%=229160(元)

(2)本月进项税额=3×1170÷(1+17%)×17%+9×24570×10%+1020=510+2+1020=23643(元)

(3)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29160-23643=205517(元)

(4)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6000)÷(1-5%)×5%=3000(元)

(5)根据财税(2001)84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相应调整为定额税率的比例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规定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为15%。此外,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根据上述规定,本月份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10+5+20+3+6+9+10+8)+2000斤/吨×0.5元/斤+[(10+9+8)×24570+5×22230+20×21060+6×2340+10×35100]÷(1+17%)×25%+(3×4680+2340)÷(1+17%)×15%=406600(元)。

解题指导: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还须注意下列问题:(一)粮食白酒包括以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1)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2)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3)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有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如下:(1)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2)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3)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Ⅸ 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怎么交消费税

酒心巧克力不征税,但用应税的葡萄酒加工非应税的巧克力这个环节要征税。按同批葡萄酒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Ⅹ 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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